第十六章 貝克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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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意見可以據以下理由給它辯護:對自己觀察範圍以外的事件作一切推論都是靠類推作的,誰也沒經驗到的事件同自己的論據資料不夠類似,不足以保證作類推推論。

     (4)第四種立場是常識和傳統物理學的立場,按這種立場,除自己的和旁人的經驗以外,還有誰也不經驗的事件,例如在自己睡着而卧室一片漆黑的時候這間卧室中的家具。

    G.E.穆爾②曾指責唯心論者以火車乘客呆在車内時不能看見車輪為理由主張火車在停站當中才具有車輪。

    根據一般常識,人不相信每當你一瞧,車輪突然存在,而誰也不視察它的時候就懶得存在。

    這種觀點如果是科學上的觀點,則以因果律作為對未感知事件的推論的基礎。

     ①艾丁頓(SirArthurStanleyEddington,1882—1944),英國天文學家,物理學家。

    ——譯者 ②穆爾(GeorgeEdwardMoore,1873—1958),英國哲學家,新實在論的先驅之一,羅素早年的哲學觀點一度和他大體一緻。

    ——譯者 目前我不打算就這四種觀點下斷論。

    這斷論即使下得了,也隻有把非論證性推論及蓋然性理論加以細膩研究,才能夠下。

    我真打算做的是指出向來讨論這些問題的人所犯的某種邏輯錯誤。

     由上文知道,貝克萊以為有邏輯上的理由證明唯有心和精神的事件能存在。

    這個意見也是黑格爾和他的繼承者們根據别的理由所抱的意見。

    我認為這是個根本的錯誤。

    像“曾有過一個時代,在這個星球上生命尚未存在”這樣的命題,真也好、假也好,猶如“永遠沒人算過的乘法計算是有的”一樣,根據邏輯理由是駁斥不了的。

    所謂被察覺,即所謂成為知覺對象,無非是說具有某種的作用,從邏輯上講并沒有理由說一切事件都會有這種的作用。

     然而還有另一種議論,雖然沒把唯心論确立為一種形而上學,如果正确,倒把唯心論當作實踐上的方針确立起來。

    據說無法驗證的命題不具有意義;驗證要靠知覺對象;所以,關于現實的、或可能有的知覺對象以外任何事情的命題都是無意義的。

    我以為嚴格解釋起來,這種意見會使我們局限于上述四種理論中第一種理論,不允許談我們沒親自明白注意到的任何東西。

    假若如此,它就是一個在實踐中誰也無法抱的意見,在一個據實際理由而主張的理論,這是個缺陷。

    關于驗證,以及驗證與認識的關系,全部問題困難而複雜;所以我目前姑置不論。

     上述各理論中,第四種理論承認有誰也不感知的事件,這理論也能用乏力的議論為它辯護。

    可以主張因果性是先驗知道的,假如不存在未被感知的事件,無從有因果律。

    與此相反,可以強調因果性不是先驗的,凡是能夠觀察到的不管什麼規律性,必定和知覺對象關聯着。

    看來,好像凡是有理由相信的不管什麼物理學定律,都可以借知覺對象表述出來。

    這種表述也許古怪而繁複,也許欠缺直到最近人們仍認為物理定律應有的特征——連續性,然而總不好說做不到。

     我的結論是,以上講的四種理論哪一種也沒有先驗的缺點。

    然而,卻可能有人說一切真理都是實用主義的,這四種理論并沒有實用主義上的差别。

    假若此話有理,我們就能夠采納個人所好的随便哪個理論,各理論之間的差别不過是語言上的差别。

    我無法接受這個意見;但這也是後文讨論的問題。

     尚待考問一下,是否能給“心”和“物質”二詞規定什麼意義。

    人人知道,“心”是唯心論者以為舍此無它的東西,“物質”是唯物論者也以為如此的東西。

    我想讀者還知道唯心論者是善良人,唯物論者是惡人。

    ①但或許除此以外還有的可說。

     ①這裡羅素說的是譏诮話;因為在西方一般人心目中有個固定觀念:“唯物論者”-“無神論者”=“惡人”。

    ——譯者 我個人給“物質”下的定義也許似乎不圓滿。

    我願意把“物質”定義成滿足物理學方程的那種東西。

    也可能并沒有什麼東西滿足這種方程;假若那樣,不是物理學錯了,便是“物質”概念錯了。

    如果我們擯棄掉實體,“物質”就得是邏輯結構了。

    至于它能不能是由事件(一部分是可以推斷的)所組成的什麼結構,這是個難問題,然而決不是無法解決的問題。

     至于“心”,當排除掉實體之後,“心”必定是種種事件所成的某種集團或結構。

    這種集團的劃分必定是由我們願意稱作“心的”那類現象所特有的某種關系完成的。

    我們不妨拿記憶當作典型的關系。

    我們或許可以把“心的”事件定義成進行記憶的事件或被記憶的事件——固然這未免有些過于簡單化。

    于是某已知的心的事件所隸屬的“心”,就是借記憶鎖鍊向後或向前與這已知事件聯接起來的那些事件的集團。

     按上述定義可知一個“心”和一塊物質各都是事件集團。

    沒有理由說一切事件都會屬于這類或那類事件集團,而且也沒有理由說某些事件不會同屬這兩個集團;因此,某些事件可以既不是心的,也不是物質的,而另一些事件可以既是心的,又是物質的。

    關于這一點,隻有詳細的經驗上的考察能夠下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