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洛克的政治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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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而且不及于生命和财産。

     照洛克講,其餘的基本根據且不談,即憑以上這種理由,就不能承認世襲制為合法政治權力的基礎。

    因而在第二篇政治論中,他要尋求比較守得住的基礎。

     世襲主義在政治裡差不多已成泡影。

    在我一生當中,巴西、中國、俄國、德國和奧地利的皇帝絕蹤了,換上一些不志在建立世襲朝代的獨裁者。

    貴族階級除在英國而外,在歐洲各處都喪失了特權,在英國也無非一種曆史性的形式罷了。

    在大多數國家,這一切還是很近的事,而且和各種獨裁制的擡頭大有關系,因為傳統的權力體制已被一掃而光,為成功地實行民主所必需的習性還未暇成長起來。

    倒有一個大組織從來不帶一點世襲因素,就是天主教會。

    各種獨裁制假若存留下去,可以逆料要逐漸發展一種政治形式,和教會的類似。

    就美國的大公司說已經發生了這種情況,那些大公司擁有和政府的權力幾乎相埒的權力,或者說在珍珠港事變以前一直是擁有的。

     奇怪的是,民主國家政治上摒棄世襲主義,這在經濟範圍内幾乎沒有起絲毫影響。

    (在極權主義國家,經濟權力已并入政治權力中。

    )我們仍舊認為理所當然,人應該把财産遺留給兒女;換句話說,雖然關于政治權力我們摒棄世襲主義,在經濟權力方面卻承認世襲主義。

    政治朝代消滅了,但是經濟朝代活下去。

    現下我既不是發議論贊成、也不是發議論反對這樣地不同對待這兩種權力;我僅僅是指出存在着這事情,而且大多數人都沒有察覺。

    讀者試想一想,由大宗财富産生的對他人生命的支配權要世襲,這在我們覺得多麼自然,你就更能了解,像羅伯特·費爾默爵士那種人在國王權力問題上如何會采取同樣的看法,而和洛克抱一緻思想的人們所代表的革新又是如何之重大了。

     要想了解費爾默的理論如何會得到人的相信,洛克的反對理論如何會顯得有革命性,我們隻消細想一下當時對王國的看法和現在對地産的看法是一樣的。

    土地所有主持有種種重要的法權,主要的是選定誰待在該土地上的權力。

    所有權可以通過繼承來傳讓,我們覺得繼承到了地産的人,便對法律因而容許給他的一切特權有了正當要求資格。

    然而究其實這人的地位同羅伯特·費爾默爵士為其要求而辯護的那些君主們的地位一樣。

    如今在加利福尼亞州有許多龐大地産,其所有權是西班牙王所實際賜予,或僞托是他所賜予。

    他所以有資格作出那樣的賜予,無非是(一)因為西班牙信奉和費爾默的見解類似的見解,(二)因為西班牙人在交戰中能夠打敗印地安人。

    然而我們還是認為受到他的賜予的那些人的後代繼承人有正當的所有權。

    恐怕到将來,這事情會跟費爾默在今天顯得一樣荒誕吧。

     第二節 自然狀态與自然法 在第二篇《政治論》一開始,洛克說他既然說明了從父親的威權追尋政治威權的由來行不通,現在要提出他所認為的統治權的真根源。

     他假定在人間的一切政治之先,有一個他所謂的“自然狀态”,由此說起。

    在這個狀态中有一種“自然法”,但是自然法系由一些神命組成,并不是人間的哪個立法者加給人的。

    至于在洛克看來,自然狀态到底有幾分隻是一個說明性的假說,究竟他有幾分設想它曾經在曆史上存在過,不得而知;但是我覺得好像他每每把這狀态認成是實際出現過的一個時代。

    有個社會契約設立了民政政治,人類借助于該契約脫出了自然狀态。

    這事情他也看成或多或少是曆史事實。

    但是目下我們要說的是自然狀态。

     關于自然狀态及自然法,洛克要講的話大多并不新穎,不過是中世紀經院派學說的舊調重彈。

    聖托馬斯·阿奎那這樣講: “人制定的每一宗法律,有幾成出于自然法,便恰帶有幾成法律性質。

    但是它若在哪一點上與自然法抵觸,它立即不成其為法律;那純粹是對法律的歪曲。

    ”① ①陶奈在《宗教與資本主義的興起》一書中所引的話。

     在整個中世紀,大家認為自然法譴責“高利貸”,即有息放款。

    當時教會的産業差不多全在于土地,土地所有主向來總是借債的人,不是放債的人。

    但是等新教一興起,新教所得的支援——特别是加爾文派得到的支援——主要來自富裕中産階級,這班人卻是放債的,不是借債的。

    因此,首先加爾文,然後旁的新教宗派,最後天主教會,都認可了“高利貸”。

    這一來,對自然法也有了另一種理解,但是誰也不懷疑存在這種東西。

     自然法的信仰消滅後仍存在的許多學說,是從這個信仰發源的;例如,自由放任主義和人權說。

    這兩個學說彼此有關系,二者都起源于清教徒主義。

    有陶奈所引證的兩段話可以說明這點。

    1604年英國下院的一個委員會發表: “全體自由臣民,關于自己的土地,又關于在自己所專務而賴以為生的職業中自由發揮勤奮一事,天生持有繼承權。

    ” 又在1656年約瑟·李寫道: “每人借自然與理性之光的燭照,都要做有利于個人最大利益的事,這是無法否認的金科玉律。

    ……私人的騰達向上就會是公衆的利益。

    ” 若不是因為有“借自然與理性之光的燭照”幾個字,這滿可說是十九世紀時寫的呢。

     我重說一遍,洛克的政治論中新穎的東西絕無僅有。

    在這點上,洛克和憑思想而博得了名聲的人大都相似。

    一般講,最早想出新穎見解的人,遠遠走在時代前面,以緻人人以為他無知,結果他一直湮沒無聞,不久就被人忘記了。

    後來,世間的人逐漸有了接受這個見解的心理準備,在此幸運的時機發表它的那個人便獨攬全功。

    例如,達爾文就是如此;可憐的孟伯窦勳爵①成為笑柄。

     ①孟伯窦勳爵(LordMonboddo),本名詹姆士·伯奈特(JamesBurnett,1714—99),蘇格蘭法官,人類學家;在達爾文之前主張人類可能是由猿猴演變來的。

    ——譯者 關于自然狀态,洛克還不及霍布士有創見;霍布士把它看成是這樣一種狀态:裡面存在着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争,人生是險惡、粗卑而短促的。

    但是霍布士被人認為是個無神論者。

    洛克由前人接受下來的自然狀态與自然法之說,脫不開它的神學根據;現代的自由主義多除掉神學根據來講這一說,這樣它就欠缺清晰的邏輯基礎。

     相信太古時候曾有個幸福的“自然狀态”這種信念,一部分來自關于先祖時代的聖經故事,一部分來自所謂黃金時代這個古典神話。

    一般人相信太古壞的信念,是随着進化論才有的。

     以下是洛克著作中見得到的最近乎是自然狀态的定義的一段話: “衆人遵循理性一起生活,在人世間無有共同的長上秉威權在他們之間裁決,這真正是自然狀态。

    ” 這不是寫蠻民的生活,這是寫有德行的無政府主義者們組成的空想社會,這幫人是絕不需要警察和法院的,那是因為他們永遠遵從“理性”,理性跟“自然法”就是一個東西,而自然法本身又是由那些大家認為發源于神的行為規律組成的。

    (例如,“不可殺人”①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而交通規則卻不是。

    ) ①基督教的“十誡”之一,見《舊約》《出埃及記》,第二十章,第13節。

    ——譯者 再引證一些話,可以使洛克的意思顯得更清楚些。

     “〔他說〕為正确地理解政治權力,并且追溯到它的本源,我們必須考察人類天然處于何種狀态;那狀态即是:在自然法的限度内,人有完全自由規定自己的行動,處理自己的财物和人身;不請求許可,也不依從任何旁人的意志。

     “那也是平等的狀态,其中一切權力和支配權都是相互的,誰也不比誰多持有;有件事最明白不過:同樣品類的被造物,無分彼此地生來就沐浴着完全同樣的自然恩惠、就運用同樣的官能,那麼相互之間也應當平等,無隸屬服從關系;除非他們全體人的上神主宰明顯宣示意志,将其中一人拔舉在他人之上,作出明白清楚的任命,授予他對統治與主權的不容置疑的權利。

     “但是盡管這〔自然狀态〕是自由的狀态,卻并非狂縱狀态:該狀态下的人雖持有處理自己的人身或财物的難抑制的自由,然而他卻沒有自由戕害自身,甚至沒有自由殺害他所占有的任何被造物,除非有比單純保存它更高尚的某種用途要求這樣做。

    自然狀态有自然法支配它,這自然法強制人人服從;人類總是要向理性求教的,而理性即該自然法,理性教導全人類:因為人人平等獨立,任何人不該損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物”①(因為我們全是神的财産)②。

     不過,情況馬上顯出來好像這樣:大多數人處于自然狀态時,仍會有若幹人是不依照自然法生活的,于是自然法在一定限度内提供抵制這般罪犯的可行手段。

    據他講,在自然狀态下,每個人可以保衛他自己以及為他所有的東西。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③是自然法的一部分。

    一個賊正動手偷我的财物時,我甚至可以把他殺死,這個權利在設立政治之後還是存在的,固然,若存在政治,假如賊跑掉,我必須舍棄私自報複而訴之于法律。

     ①比較美國的《獨立宣言》。

     ②“他們是神的财産,他們是神賜造的東西,造出來有神嘉許的期間存續,而非在他人嘉許的期間存續。

    ” ③見《舊約》《創世記》,第九章,第6節。

    ——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