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斯賓諾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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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卷五,命題十一說“意象所關聯的對象愈多,它就愈頻繁出現,或愈經常活現,并且愈多占據精神。
” 上面引的“證明”或不妨這樣來講:對我們所遭遇的事每增加一分理解,都在乎把事件和神的觀念關聯起來,因為實際上一切事物都是神的一部分。
把一切事物當作神的一部分這樣理解,就是對神的愛。
等到所有的對象和神關聯起來,神的觀念便充分占據精神。
可見“對神的愛必定占精神的首要地位”這句話,從根本講并不是一句道德上的勸善話;這話說明随着我們獲得理解,不可避免地定要發生的事。
據他講,誰也不會憎惡神,但在另一方面,“愛神者不會努力讓神回愛他。
”歌德對斯賓諾莎甚至還談不上開始了解就崇仰斯賓諾莎,他把這個命題當成是克己自制的一例。
這命題決非什麼克己自制,乃是斯賓諾莎的形而上學的邏輯結論。
他沒說人不應當希求神愛他;他說愛神的人不會希求神愛他。
這從證明來看很明白;證明說:“因為假令有人這樣努力,那麼(據卷五,命題十七,系理)就是說此人欲他所愛的神不是神,因此(據卷三,命題十九)即是說他欲感受痛苦,(據卷三,命題二十八)這不合道理。
”卷五命題十七是已經提過的那個命題,它說神沒有熾情、快樂或痛苦;上面引的系理推斷神對誰也不愛、也不憎。
在這裡,其中的含義又不是道德教訓,而是邏輯必然性:誰愛神又希圖神愛他,他就是希圖感受痛苦,“這不合道理。
” 神不會愛任何人這句話,不可當成與神用無限理智愛愛自己這話有矛盾。
神可以愛自己,因為這件事辦得到,不涉及錯誤信念;再說,無論如何,理智愛究竟是極特殊的一種愛。
講到這裡,斯賓諾莎告訴我們,他現在給我們指出了“矯治各種情感的全部方劑。
”主方劑是關于情感的本性及情感和外界原因的關系的清晰、判然的觀念。
對神的愛和對人的愛相比,更有一利:“精神上的不健康與不幸,一般能夠追溯到過分地愛某種難免多起變化的東西。
”但是清晰、判然的知識“産生對永恒不變的事物的愛”,這種愛不帶有對變化無常的對象的愛所具有的這種激蕩煩擾的性質。
固然死後人格殘存這事情是妄念,但人的精神中仍舊有某種東西永恒不滅。
精神隻有當肉體存在時才能夠想像什麼、記憶什麼,但是在神内有一個觀念将這個或那個人體的本質在永恒的形式下表現出來,這觀念便是精神的永恒部分。
對神的理智愛被個人體驗到時,它就含在精神的這個永恒部分中。
福祉由對神的理智愛而成,它并不是對德性的報償,而是德性本身;不因為我們克制情欲,所以我們享有福祉,倒因為我們享有福祉,我們才克制住情欲。
《倫理學》用這些話結尾: “賢達者,隻要他被認為是賢達者,其靈魂絕少擾動,他卻按照某種永恒的必然性知自身、知神、知物,決不停止存在,而永遠保持靈魂的真正恬然自足。
我所指出的達成這種結果的道路,即使看起來萬分艱難,然而總是可以發現的道路。
既然這條道路很少為人找到,它确實艱難無疑。
假若拯救之事近在手邊,不費許多勞力可以求得,如何會幾乎被所有人等閑忽略?不過一切高貴的事都是既希有同樣也是艱難的。
” 給斯賓諾莎這位哲學家的地位作批評的估價,必須把他的倫理學和他的形而上學區分開,研究一下擯棄了後者,前者還有多少東西可以保存下來。
斯賓諾莎的形而上學是所謂“邏輯一元論”的最好實例;“邏輯一元論”即主張宇宙整體是單一實體,它的任何部分按邏輯講不能獨自存在,這樣一種理論。
此種見解最後依據的信念是,一切命題有一個單獨的主語和一個單獨的謂語,由這我們得出結論:“關系”和“複多”必定是架空不實在的。
斯賓諾莎以為宇宙和人生的本質能夠從一些不證自明的公理照邏輯演繹出來;我們對待事情也該像對待二加二等于四這個事實一樣,抱承受默認的态度,因為它們同樣都是邏輯必然性的結果。
這套形而上學全部信不得;它和現代邏輯與科學方法根本抵觸。
事實必須靠觀察來發現,憑推理是不行的。
如果我們推斷未來推斷得成功,作這推斷時借助的原理并不是邏輯必然的原理,而是經驗資料顯示出來的原理。
而且斯賓諾莎所依據的實體概念是今天無論科學和哲學都不能接受的概念。
但是談到斯賓諾莎的倫理學,我們覺得,或至少在我覺得,即便擯棄了形而上學基礎,有些東西還是可以接受的,固然并非全部可以接受。
大緻講,斯賓諾莎企圖說明,即使承認了人類能力的限度,怎樣還可能過崇高的生活。
他本人因為主張必然論,把這種限度說得比實際上更狹窄;但是在毫無疑問存在人力限度的情況下,斯賓諾莎的處世箴言大概是最好不過的了。
譬如拿“死”來說,凡是人辦得到的事情沒有一件會使人長生不死,所以為我們必不免一死而恐懼、而悲歎,在這上面耗費時間徒勞無益。
讓死的恐怖纏住心,是一種奴役;斯賓諾莎說得對,“自由人最少想到死”。
但是甚至在這事情上,該如此對待的不過是就一般講的死;由于個别病症而緻的死亡,在可能範圍内應當進行醫療防止才是。
就是在
” 上面引的“證明”或不妨這樣來講:對我們所遭遇的事每增加一分理解,都在乎把事件和神的觀念關聯起來,因為實際上一切事物都是神的一部分。
把一切事物當作神的一部分這樣理解,就是對神的愛。
等到所有的對象和神關聯起來,神的觀念便充分占據精神。
可見“對神的愛必定占精神的首要地位”這句話,從根本講并不是一句道德上的勸善話;這話說明随着我們獲得理解,不可避免地定要發生的事。
據他講,誰也不會憎惡神,但在另一方面,“愛神者不會努力讓神回愛他。
”歌德對斯賓諾莎甚至還談不上開始了解就崇仰斯賓諾莎,他把這個命題當成是克己自制的一例。
這命題決非什麼克己自制,乃是斯賓諾莎的形而上學的邏輯結論。
他沒說人不應當希求神愛他;他說愛神的人不會希求神愛他。
這從證明來看很明白;證明說:“因為假令有人這樣努力,那麼(據卷五,命題十七,系理)就是說此人欲他所愛的神不是神,因此(據卷三,命題十九)即是說他欲感受痛苦,(據卷三,命題二十八)這不合道理。
”卷五命題十七是已經提過的那個命題,它說神沒有熾情、快樂或痛苦;上面引的系理推斷神對誰也不愛、也不憎。
在這裡,其中的含義又不是道德教訓,而是邏輯必然性:誰愛神又希圖神愛他,他就是希圖感受痛苦,“這不合道理。
” 神不會愛任何人這句話,不可當成與神用無限理智愛愛自己這話有矛盾。
神可以愛自己,因為這件事辦得到,不涉及錯誤信念;再說,無論如何,理智愛究竟是極特殊的一種愛。
講到這裡,斯賓諾莎告訴我們,他現在給我們指出了“矯治各種情感的全部方劑。
”主方劑是關于情感的本性及情感和外界原因的關系的清晰、判然的觀念。
對神的愛和對人的愛相比,更有一利:“精神上的不健康與不幸,一般能夠追溯到過分地愛某種難免多起變化的東西。
”但是清晰、判然的知識“産生對永恒不變的事物的愛”,這種愛不帶有對變化無常的對象的愛所具有的這種激蕩煩擾的性質。
固然死後人格殘存這事情是妄念,但人的精神中仍舊有某種東西永恒不滅。
精神隻有當肉體存在時才能夠想像什麼、記憶什麼,但是在神内有一個觀念将這個或那個人體的本質在永恒的形式下表現出來,這觀念便是精神的永恒部分。
對神的理智愛被個人體驗到時,它就含在精神的這個永恒部分中。
福祉由對神的理智愛而成,它并不是對德性的報償,而是德性本身;不因為我們克制情欲,所以我們享有福祉,倒因為我們享有福祉,我們才克制住情欲。
《倫理學》用這些話結尾: “賢達者,隻要他被認為是賢達者,其靈魂絕少擾動,他卻按照某種永恒的必然性知自身、知神、知物,決不停止存在,而永遠保持靈魂的真正恬然自足。
我所指出的達成這種結果的道路,即使看起來萬分艱難,然而總是可以發現的道路。
既然這條道路很少為人找到,它确實艱難無疑。
假若拯救之事近在手邊,不費許多勞力可以求得,如何會幾乎被所有人等閑忽略?不過一切高貴的事都是既希有同樣也是艱難的。
” 給斯賓諾莎這位哲學家的地位作批評的估價,必須把他的倫理學和他的形而上學區分開,研究一下擯棄了後者,前者還有多少東西可以保存下來。
斯賓諾莎的形而上學是所謂“邏輯一元論”的最好實例;“邏輯一元論”即主張宇宙整體是單一實體,它的任何部分按邏輯講不能獨自存在,這樣一種理論。
此種見解最後依據的信念是,一切命題有一個單獨的主語和一個單獨的謂語,由這我們得出結論:“關系”和“複多”必定是架空不實在的。
斯賓諾莎以為宇宙和人生的本質能夠從一些不證自明的公理照邏輯演繹出來;我們對待事情也該像對待二加二等于四這個事實一樣,抱承受默認的态度,因為它們同樣都是邏輯必然性的結果。
這套形而上學全部信不得;它和現代邏輯與科學方法根本抵觸。
事實必須靠觀察來發現,憑推理是不行的。
如果我們推斷未來推斷得成功,作這推斷時借助的原理并不是邏輯必然的原理,而是經驗資料顯示出來的原理。
而且斯賓諾莎所依據的實體概念是今天無論科學和哲學都不能接受的概念。
但是談到斯賓諾莎的倫理學,我們覺得,或至少在我覺得,即便擯棄了形而上學基礎,有些東西還是可以接受的,固然并非全部可以接受。
大緻講,斯賓諾莎企圖說明,即使承認了人類能力的限度,怎樣還可能過崇高的生活。
他本人因為主張必然論,把這種限度說得比實際上更狹窄;但是在毫無疑問存在人力限度的情況下,斯賓諾莎的處世箴言大概是最好不過的了。
譬如拿“死”來說,凡是人辦得到的事情沒有一件會使人長生不死,所以為我們必不免一死而恐懼、而悲歎,在這上面耗費時間徒勞無益。
讓死的恐怖纏住心,是一種奴役;斯賓諾莎說得對,“自由人最少想到死”。
但是甚至在這事情上,該如此對待的不過是就一般講的死;由于個别病症而緻的死亡,在可能範圍内應當進行醫療防止才是。
就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