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斯多葛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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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自由意志與定命論的矛盾,是貫穿着從古代直到今天的哲學的矛盾之一,它在不同的時代裡采取了不同的形式。
現在我們所要探讨的是斯多葛派的形式。
我想,如果我們可以讓一個斯多葛派受到蘇格拉底式的诘難的話,他也許多少會辯護他自己的觀點如下:宇宙是一個單一的活着的生命,具有一個也許可以稱之為“神”或者“理性”的靈魂。
作為一個整體,這個生命是自由的。
“神”從一開始就決定了他自己要按照着固定的普遍的法則而行動,但是他選擇了那些能夠産生最好的結果的法則。
有時候在個别的情況下,結果并不完全是我們所願望的;但是為着立法的穩固性的緣故,這種不方便還是值得忍受的,如象在人類的法典裡那樣。
每個人都有一部分是火,一部分是低等的泥土;就他是火而言(至少當它有着最好的品質的時候),他就是“神”的一部分。
當一個人的神聖的部分能夠有德地體現意志時,這種意志就是神的自由意志的一部分;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人的意志也就是自由的。
在一定的限度之内這是一個很好的答案,但是當我們考慮到我們意志作用的原因時,它就站不住腳了。
從經驗的事實裡,我們都知道例如消化不良對于一個人的德行所起的壞作用,并且大力使用某些适當的藥物是可以摧毀人的意志力的。
我們可以舉愛比克泰德所喜歡的例子,例如一個人很不公正地被暴君囚禁了起來;這種例子在近些年要比人類史上任何其他的時期都來得多。
其中有些人的行為确乎具有斯多葛式的英雄氣概;但有些人則頗為神秘地并未能做到。
現在我們都知道,不僅僅是充分的折磨幾乎足以摧毀任何人的堅強不屈的精神,而且嗎啡或者古柯龌也可以使得一個人屈服。
事實上唯有當暴君是不科學的時候,意志才能夠不向暴君屈服。
這是一個極端的例子;但是凡可以支持無生物界的決定論的種種論證,同樣也大體上存在于人類意志的領域裡。
我并不是說——我也并不以為——這些論證是有定論;我隻是說它們在這兩種情況之下都具有同等的力量,我們不能有很好的理由在一個領域裡面接受它們,而在另一個領域裡面又排斥它們。
當一個斯多葛派勸人對犯罪者采取容忍态度時,他自己是在主張有罪的意志都是以前種種原因的結果;在他看來,似乎唯有有德的意志才是自由的。
然而這并不能自圓其說。
馬爾庫斯·奧勒留解說他自己的德行就是由于他的父母、祖父母和師長們的良好的影響所緻;但是善良的意志和惡劣的意志都同樣地是此前各種原因的結果。
斯多葛派的确可以說他的哲學是使得接受它的人有德的原因之一,但是似乎除非是混淆了一定的思想上的錯誤,否則它是不會産生這種值得願望的效果的。
德行與罪惡同樣地都是此前種種原因之不可避免的結果(象斯多葛派所應該主張的那樣),可是承認了這種情形,當然多少是會對于道德的努力産生一種癱瘓作用的。
現在我就來談第二個矛盾;即,斯多葛派宣揚仁愛時,在理論上是主張沒有一個人是可以對别人為善或者作惡的,因為唯有有德的意志才是善,而有德的意志又是與外界原因無關的。
這個矛盾比前一個更為顯著,也更為斯多葛派(包括某些基督教的道德學家在内)所特有。
對于他們之所以沒有察覺到這一點的解釋是:正象許多其他的人一樣,他們也有着兩種倫理體系,一種是對自己的高等倫理,一種是對“不知法度、沒有教養的人”的低等倫理。
當一個斯多葛派哲學家想到自己的時候,他就認為幸福以及其他一切世俗所謂的美好都是毫無價值的;他甚至于說願望幸福乃是違反自然的,意思是說那裡面包含着不肯委身聽命于神的意志。
但是作為一個執掌帝國大政的實踐者,馬爾庫斯·奧勒留卻非常清楚地知道這種東西是行不通的。
他的責任是要使非洲的糧船按時到達羅馬,是要采取措施來救濟饑馑所造成的苦難,是要使野蠻的敵人不能越境。
這就是說,在對付這些不能被他認為是斯多葛派的哲學家(無論是實際的哲學家也罷,還是可能的哲學家也罷)的臣民的時候,他就接受通常的世俗的善惡标準了。
正是由于采取了這些标準,他才能夠盡其執政者的職責。
奇怪的是,這種職責的本身又是斯多葛派的聖人所應當做到的更高級的境界裡面的東西,盡管它是從斯多葛派聖人所認為是根本錯誤的一種倫理學裡面推衍出來的。
對于這個困難我所能想象的唯一答案,就是一種在邏輯上也許是無懈可擊但并不值得贊許的答案。
我想這個答案康德是會做得出來的,康德的倫理體系非常有似于斯多葛派的倫理體系。
的确,康德可以說除了善的意志以外就沒有什麼善的東西;但是唯有當意志是朝向着某些目的的時候,它才是善,而這些目的的本身卻又是無所謂的。
A先生是幸福呢,還是不幸呢?這是無關重要的。
但是如果我是有德的話,我就要采取一種我相信可以使他幸福的行為,因為這就是道德律所吩咐的。
我不能使A先生有德,因為他的德行完全取決于他自己;但是我可以做某些事情有助于使他幸福,或者富有,或者博學,或者健康。
因此,斯多葛派的倫理學就可以表述如下:有些事情被世俗認為是好東西,但這是一個錯誤,真正是善的乃是一種要為别人去取得這些虛僞的好東西的意志。
這種學說并不包含有邏輯上的矛盾,但是如果我們真正相信通常所認為的好東西都是毫無價值的話,那末這種學說就喪失了一切的可信性了;因為在這種情形之下,有德的意志就可以同樣地朝向着迥然不同的其他目的。
實際上,斯多葛主義裡有着一種酸葡萄的成份。
我們不能夠有福,但是我們卻可以有善;所以隻要我們有善,就讓我們裝成是對于不幸不加計較吧!這種學說是英勇的,并且在一個惡劣的世界裡是有用的;但是它卻既不是真實的,而且從一種根本的意義上來說,也不是真誠的。
雖然斯多葛派的主要重點是在倫理方面,但是他們的教導有兩個方面在其他的領域裡是産生了結果的。
一個方面是知識論,另一個方面是自然律和天賦人權的學說。
在知識論方面,他們不顧柏拉圖而接受了知覺作用;他們認為感官的欺騙性實際上乃是虛假的判斷,隻要稍微用心一點就可以避免。
有一個斯多葛派的哲學家,即芝諾的及門弟子斯非魯斯曾被國王托勒密請去宴會,國王在傾聽了這種學說之後送給了他一個蠟做的石榴。
這位哲學家想要吃這個石榴,于是國王就笑他。
他就回答說,他不能确定它是不是一個真石榴,但是他認為在王宮的筵席上任何不能吃的東西大概是不會拿上來的,①他的這段答話就是援用斯多葛派對于那些根據知覺可以确切知道的事物與那些根據知覺僅僅是或然的事物這二者之間所做的區别的。
總的說來,這種學說是健康的、科學的。
①第歐根尼·拉爾修,卷七,第177頁。
他們在知識論方面的另一種學說影響就更大,但問題也更多。
那就是他們信仰先天的觀念與原則。
希臘的邏輯完全是演繹的,這就發生了關于最初的前提的問題。
最初的前提必須是,至少部分地必須是普遍的;而且又沒有方法可以證明它們。
斯多葛派認為有某些原則是明白得透亮的,是一切人都承認的;這些原則就可以作為演繹的基礎,象在歐幾裡德的《幾何原本》一書裡那樣。
同樣地,先天的觀念也可以作為定義的出發點。
這種觀點是被整個的中世紀,也甚至于是被笛卡爾,所接受了的。
象十六、十七、十八世紀所出現的那種天賦人權的學說也是斯多葛派學說的複活,盡管有着許多重要的修正。
是斯多葛派區别了jusnaturale(自然法)與jusgentium(民族法)的。
自然法是從那種被認為是存在于一切普遍知識的背後的最初原則裡面得出來的。
斯多葛派認為,一切人天生都是平等的。
馬爾庫斯·奧勒留在他的《沉思集》一書裡擁護“一種能使一切人都有同一法律的政體,一種能依據平等的權利與平等的言論自由而治國的政體,一種最能尊敬被統治者的自由的君主政府”。
這是一種在羅馬帝國不可能徹底實現的理想,但是它卻影響了立法,特别是改善了婦女與奴隸的地位。
基督教在接受斯多葛派的許多東西的同時,也接受過來了斯多葛派學說中的這一部分。
最後到了十七世紀,向專制主義進行有效鬥争的時機終于到來了,于是斯多葛派關于自然法與天賦平等的學說就披上了基督教的外衣,并且獲得了在古代甚至于是一個皇帝也不能賦給它的那種實際的力量。
自由意志與定命論的矛盾,是貫穿着從古代直到今天的哲學的矛盾之一,它在不同的時代裡采取了不同的形式。
現在我們所要探讨的是斯多葛派的形式。
我想,如果我們可以讓一個斯多葛派受到蘇格拉底式的诘難的話,他也許多少會辯護他自己的觀點如下:宇宙是一個單一的活着的生命,具有一個也許可以稱之為“神”或者“理性”的靈魂。
作為一個整體,這個生命是自由的。
“神”從一開始就決定了他自己要按照着固定的普遍的法則而行動,但是他選擇了那些能夠産生最好的結果的法則。
有時候在個别的情況下,結果并不完全是我們所願望的;但是為着立法的穩固性的緣故,這種不方便還是值得忍受的,如象在人類的法典裡那樣。
每個人都有一部分是火,一部分是低等的泥土;就他是火而言(至少當它有着最好的品質的時候),他就是“神”的一部分。
當一個人的神聖的部分能夠有德地體現意志時,這種意志就是神的自由意志的一部分;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人的意志也就是自由的。
在一定的限度之内這是一個很好的答案,但是當我們考慮到我們意志作用的原因時,它就站不住腳了。
從經驗的事實裡,我們都知道例如消化不良對于一個人的德行所起的壞作用,并且大力使用某些适當的藥物是可以摧毀人的意志力的。
我們可以舉愛比克泰德所喜歡的例子,例如一個人很不公正地被暴君囚禁了起來;這種例子在近些年要比人類史上任何其他的時期都來得多。
其中有些人的行為确乎具有斯多葛式的英雄氣概;但有些人則頗為神秘地并未能做到。
現在我們都知道,不僅僅是充分的折磨幾乎足以摧毀任何人的堅強不屈的精神,而且嗎啡或者古柯龌也可以使得一個人屈服。
事實上唯有當暴君是不科學的時候,意志才能夠不向暴君屈服。
這是一個極端的例子;但是凡可以支持無生物界的決定論的種種論證,同樣也大體上存在于人類意志的領域裡。
我并不是說——我也并不以為——這些論證是有定論;我隻是說它們在這兩種情況之下都具有同等的力量,我們不能有很好的理由在一個領域裡面接受它們,而在另一個領域裡面又排斥它們。
當一個斯多葛派勸人對犯罪者采取容忍态度時,他自己是在主張有罪的意志都是以前種種原因的結果;在他看來,似乎唯有有德的意志才是自由的。
然而這并不能自圓其說。
馬爾庫斯·奧勒留解說他自己的德行就是由于他的父母、祖父母和師長們的良好的影響所緻;但是善良的意志和惡劣的意志都同樣地是此前各種原因的結果。
斯多葛派的确可以說他的哲學是使得接受它的人有德的原因之一,但是似乎除非是混淆了一定的思想上的錯誤,否則它是不會産生這種值得願望的效果的。
德行與罪惡同樣地都是此前種種原因之不可避免的結果(象斯多葛派所應該主張的那樣),可是承認了這種情形,當然多少是會對于道德的努力産生一種癱瘓作用的。
現在我就來談第二個矛盾;即,斯多葛派宣揚仁愛時,在理論上是主張沒有一個人是可以對别人為善或者作惡的,因為唯有有德的意志才是善,而有德的意志又是與外界原因無關的。
這個矛盾比前一個更為顯著,也更為斯多葛派(包括某些基督教的道德學家在内)所特有。
對于他們之所以沒有察覺到這一點的解釋是:正象許多其他的人一樣,他們也有着兩種倫理體系,一種是對自己的高等倫理,一種是對“不知法度、沒有教養的人”的低等倫理。
當一個斯多葛派哲學家想到自己的時候,他就認為幸福以及其他一切世俗所謂的美好都是毫無價值的;他甚至于說願望幸福乃是違反自然的,意思是說那裡面包含着不肯委身聽命于神的意志。
但是作為一個執掌帝國大政的實踐者,馬爾庫斯·奧勒留卻非常清楚地知道這種東西是行不通的。
他的責任是要使非洲的糧船按時到達羅馬,是要采取措施來救濟饑馑所造成的苦難,是要使野蠻的敵人不能越境。
這就是說,在對付這些不能被他認為是斯多葛派的哲學家(無論是實際的哲學家也罷,還是可能的哲學家也罷)的臣民的時候,他就接受通常的世俗的善惡标準了。
正是由于采取了這些标準,他才能夠盡其執政者的職責。
奇怪的是,這種職責的本身又是斯多葛派的聖人所應當做到的更高級的境界裡面的東西,盡管它是從斯多葛派聖人所認為是根本錯誤的一種倫理學裡面推衍出來的。
對于這個困難我所能想象的唯一答案,就是一種在邏輯上也許是無懈可擊但并不值得贊許的答案。
我想這個答案康德是會做得出來的,康德的倫理體系非常有似于斯多葛派的倫理體系。
的确,康德可以說除了善的意志以外就沒有什麼善的東西;但是唯有當意志是朝向着某些目的的時候,它才是善,而這些目的的本身卻又是無所謂的。
A先生是幸福呢,還是不幸呢?這是無關重要的。
但是如果我是有德的話,我就要采取一種我相信可以使他幸福的行為,因為這就是道德律所吩咐的。
我不能使A先生有德,因為他的德行完全取決于他自己;但是我可以做某些事情有助于使他幸福,或者富有,或者博學,或者健康。
因此,斯多葛派的倫理學就可以表述如下:有些事情被世俗認為是好東西,但這是一個錯誤,真正是善的乃是一種要為别人去取得這些虛僞的好東西的意志。
這種學說并不包含有邏輯上的矛盾,但是如果我們真正相信通常所認為的好東西都是毫無價值的話,那末這種學說就喪失了一切的可信性了;因為在這種情形之下,有德的意志就可以同樣地朝向着迥然不同的其他目的。
實際上,斯多葛主義裡有着一種酸葡萄的成份。
我們不能夠有福,但是我們卻可以有善;所以隻要我們有善,就讓我們裝成是對于不幸不加計較吧!這種學說是英勇的,并且在一個惡劣的世界裡是有用的;但是它卻既不是真實的,而且從一種根本的意義上來說,也不是真誠的。
雖然斯多葛派的主要重點是在倫理方面,但是他們的教導有兩個方面在其他的領域裡是産生了結果的。
一個方面是知識論,另一個方面是自然律和天賦人權的學說。
在知識論方面,他們不顧柏拉圖而接受了知覺作用;他們認為感官的欺騙性實際上乃是虛假的判斷,隻要稍微用心一點就可以避免。
有一個斯多葛派的哲學家,即芝諾的及門弟子斯非魯斯曾被國王托勒密請去宴會,國王在傾聽了這種學說之後送給了他一個蠟做的石榴。
這位哲學家想要吃這個石榴,于是國王就笑他。
他就回答說,他不能确定它是不是一個真石榴,但是他認為在王宮的筵席上任何不能吃的東西大概是不會拿上來的,①他的這段答話就是援用斯多葛派對于那些根據知覺可以确切知道的事物與那些根據知覺僅僅是或然的事物這二者之間所做的區别的。
總的說來,這種學說是健康的、科學的。
①第歐根尼·拉爾修,卷七,第177頁。
他們在知識論方面的另一種學說影響就更大,但問題也更多。
那就是他們信仰先天的觀念與原則。
希臘的邏輯完全是演繹的,這就發生了關于最初的前提的問題。
最初的前提必須是,至少部分地必須是普遍的;而且又沒有方法可以證明它們。
斯多葛派認為有某些原則是明白得透亮的,是一切人都承認的;這些原則就可以作為演繹的基礎,象在歐幾裡德的《幾何原本》一書裡那樣。
同樣地,先天的觀念也可以作為定義的出發點。
這種觀點是被整個的中世紀,也甚至于是被笛卡爾,所接受了的。
象十六、十七、十八世紀所出現的那種天賦人權的學說也是斯多葛派學說的複活,盡管有着許多重要的修正。
是斯多葛派區别了jusnaturale(自然法)與jusgentium(民族法)的。
自然法是從那種被認為是存在于一切普遍知識的背後的最初原則裡面得出來的。
斯多葛派認為,一切人天生都是平等的。
馬爾庫斯·奧勒留在他的《沉思集》一書裡擁護“一種能使一切人都有同一法律的政體,一種能依據平等的權利與平等的言論自由而治國的政體,一種最能尊敬被統治者的自由的君主政府”。
這是一種在羅馬帝國不可能徹底實現的理想,但是它卻影響了立法,特别是改善了婦女與奴隸的地位。
基督教在接受斯多葛派的許多東西的同時,也接受過來了斯多葛派學說中的這一部分。
最後到了十七世紀,向專制主義進行有效鬥争的時機終于到來了,于是斯多葛派關于自然法與天賦平等的學說就披上了基督教的外衣,并且獲得了在古代甚至于是一個皇帝也不能賦給它的那種實際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