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六 宗廟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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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鼗,音桃。

    椌,苦江反。

    楬,苦瞎反。

    六者為本,以其聲質也。

    椌、楬,謂柷,敔也,埙、篪或為簨、虞。

    簨,恤尹反。

    虞,音巨)。

    然後鐘磬竿瑟以和之,幹戚旄狄以舞之,此所以祭先王之廟也,所以獻酬酳酢也(和,如字,徐戶卧反。

    酳,音允,又仕觐反。

    疏曰:既用質素為本,然後用此鐘磬竽瑟華美之音以贊和之,使文質相雜。

    幹,楯也。

    戚,斧也。

    狄,羽也。

    聲既文質備足,又用幹戚旄羽以舞動之。

    前雲鄭、宋、齊、衛四者為祭祀之所不用,故此六器為道德之音,四器之和,文武之舞,并可用於宗廟之中奏之,若樂九變而鬼神格也。

    “所以獻酬酳酢”,又於宗廟中接納賓客也。

    賓入而奏《肆夏》,及卒爵而樂阕,孔子屢歎之是也)。

     楊氏曰:愚按九獻祭之正也,其間節文又有因傳記可以參互見者,掇拾以著之於篇。

     君卷冕立於阼,夫人副禕立於東房。

    夫人薦豆執校,執醴授之執镫。

    屍酢夫人執柄,夫人受屍執足。

    夫婦相授受,不相襲處,酢必易爵(卷,古本反。

    處,昌慮反。

    疏曰:上公之夫人,故副禕立於東房,若其馀夫人,則不副禕也。

    “夫婦相授受不相襲處”者,謂夫婦交相緻爵之時,襲,因也,其執之物不相因故處,若夫婦交相緻爵,不執故處,以明男女有别。

    “酢必易爵”者,謂夫婦交相緻爵之時,主人受主婦之酢,易換其爵。

    故《特牲》主人受主婦之酢爵更爵酢。

    鄭注雲主人更爵自酢,男子不承婦人爵,即引此文,雲夫婦相授受不相襲處,酢必易爵也)。

     △右緻爵 楊氏曰:愚按《特牲饋食禮》,主婦緻爵於主人,卒爵,主婦出,反於房。

    主人降,洗酌緻爵於主婦,主婦拜受爵。

    諸侯夫人以上緻爵,經無其文,此因《祭統》上文若“卷冕立於阼,夫人副袆立於東房”,下文有“酢必易爵”之文,知諸侯夫人亦有緻爵之禮。

     笾人,羞笾之實,糗餌、粉餈(餈,昨資反。

    羞笾,謂若《少牢》主人酬屍,宰夫羞房中之羞於屍侑,主人主婦皆右之者。

    元謂此二物皆粉稻米黍米所為也。

    合蒸曰餌,餅之曰餈。

    糗者,搗粉熬大豆為餌,餈之,黏著以粉之耳。

    餌言糗,餈言粉,互相足。

    疏曰:此當王酬屍内饔進之於屍侑等也。

    《天官》)。

    醢人,羞豆之實,酏食糁食(酏食,音嗣。

    糁,素感反。

    元謂酏,{衍食}也。

    《内則》曰:取稻米舉糔溲之,小切狼臅膏以與稻米為饘。

    又曰糝。

    取牛、羊、豕之肉三如一,小切之,與稻米。

    稻米二、肉一,合以為餌,煎之。

    {衍食},之然反。

    糔,思柳反。

    溲,所柳反。

    臅,昌蜀反,一音粟。

    疏曰:亦與羞笾之實同時設之)。

     △右羞 楊氏曰:愚按《儀禮》有司徹主人酬屍之後,屍侑主人皆升筵,乃羞。

    宰夫羞房中之羞於屍侑,主人主婦皆右之。

    司士羞庶羞於屍侑,主人主婦皆左之。

    今按《笾人》、《醢人》有羞笾、羞豆之實,則知天子之禮亦有羞,諸侯亦必有之,但經文不備耳。

     司士,凡祭祀及賜爵,呼昭穆而進之(賜爵,神惠及下也。

    此所謂王之子姓兄弟。

    《祭統》曰,凡賜爵,昭為一,穆為一,昭與昭齒,穆與穆齒,凡群有司皆以齒,此之謂長幼有序。

    疏曰:姓,生也。

    子之所生,則孫及兄弟皆有昭穆。

    引《祭統》者,是諸侯法,明天子亦然。

    凡言昭穆在助祭之中者,皆在東階前南陳,就昭穆之中,皆年長者在上,年幼者在下,故雲齒也。

    雲“及賜爵”者,謂祭未旅酬無算爵之時,皆有酒爵賜及之,皆以昭穆為序也。

    《祭統》“凡賜爵,昭為一,穆為一”雲雲,注曰:昭穆,猶《特牲》、《少牢》饋食之禮衆兄弟也。

    群有司,猶衆賓下及執事者。

    君賜之爵,謂若酬之。

    疏曰:爵,酒爵也。

    謂祭祀旅酬時,賜助祭者酒爵,故雲賜爵。

    昭為一穆為一者,言君衆兄弟子孫等,在昭列者則為一色,在穆列者自為一色,各自相旅,尊者在前,卑者在後。

    若同班列,則長者在前,少者在後,是昭與昭齒,穆與穆齒。

    《祭統》。

    《坊記》:因其酒肉,聚其宗族,以教民睦也。

    注曰:言祭有酒肉,群昭群穆皆至而獻酬之,鹹有薦俎。

    疏曰:謂因其祭祀之酒肉於祭祀之末,聚其宗族昭穆相獻酬,教民相親睦也)。

    凡為俎者,以骨為主。

    骨有貴賤,殷人貴髀,周人貴肩,凡前貴於後。

    俎者所以明祭之必有惠也,是故貴者取貴骨,賤者取賤骨,貴者不重,賤者不虛,示均也(髀,必氏反,又必履反。

    重,直龍反。

    殷人貴髀,為其厚也;周人貴肩,為其顯也。

    凡前貴於後,謂脊脅臂臑之屬。

    臑,乃報反。

    疏曰:“凡為俎者以骨為主”者,俎,謂助祭者各将物於俎者。

    “殷人貴髀,周人貴肩”者,殷質貴髀 之厚,賤肩之薄;周文貴肩之顯,賤髀之隐,各随所貴。

    “凡前貴於後”者,據周言之,以周人之貴肩故也。

    “貴者不重,賤者不虛,示均也”者,言貴者不持多而重,賤者不虛而無,分俎多少,随其貴賤,是示均平也。

    又曰:此脊脅臂臑舉其貴者言之,屬中包其賤者。

    不雲肩者,以經雲周人貴肩,故此略之。

    前體臂臑為貴,後體膊胳為賤。

    就脊脅之中亦有貴賤,正脊在前為貴,脡脊橫脊在後為賤。

    脅則正脅在前為貴,短脅為賤。

    故總雲“之屬”以包之。

    《祭統》)。

     △右旅酬賜爵 其登餕受爵,則以上嗣(餕,音俊。

    上嗣,君之適長子。

    以特牲饋食禮言之,    受爵,謂上嗣舉奠也;獻,謂舉奠洗爵酌人也;餕,謂宗人遣舉奠盥祝命之餕也。

        大夫之嗣無此禮,辟君也。

    適,丁曆反。

    盥,音管。

    疏曰:按《少牢饋食》,無嗣子舉奠,大夫尊於士而不舉奠,故知辟正君也)。

    登餕受爵以上嗣,尊祖之道也(疏曰:此覆釋所以登餕受爵用適子也。

    《文王世子》楊氏曰:此條有兩事,受爵,謂上嗣舉奠也,已見上文《再獻》條注。

    登餕,謂宗人遣舉奠盥祝命之餕也)。

     △右登餕受爵 《傳》:夫祭有餕,餕者,祭之末也,不可不知也。

    是故古之人有言曰:善終者如始,餕其是已。

    是故古之君子曰:屍亦餕鬼神之馀也,惠術也,可以觀政矣(疏曰:初薦毛血燔燎,是薦於鬼神,至薦熟時,屍乃食之,是屍餕鬼神之馀。

    若大夫士陰厭,亦是先薦鬼神,而後屍乃食,亦屍餕鬼神馀,故并雲屍亦餕鬼神之馀也。

    術,猶法也。

    屍餕鬼神之馀,是施恩惠之術法也。

    施,始鼓反)。

    是故屍谡,君與卿四人,餕。

    君起,大夫六人餕,臣餕君之馀也。

    大夫起,士八人餕,賤餕貴之馀也。

    士起,各執其具以出,陳於堂下,百官進。

    徹之,下餕上之馀也(谡,所六反,起也。

    百官進,依注作餕。

    進,當為餕聲之誤也。

    百官,謂有事於君祭者也,既餕,乃徹之而去。

    所謂自卑至賤,進、徹,或俱為餕也)。

    凡餕之道,每變以衆,所以别貴賤之等,而興施惠之象也。

    是故以四簋黍,見其脩於廟中也。

    廟中者,竟内之象也(别,彼列反。

    見,賢遍反。

    “脩”於廟中,一本作“遍”。

    鬼神之惠遍廟中,如國君之惠遍竟内也。

    疏曰:“是故以四簋黍見其脩於廟中也”者,謂餕之時君與三卿以四簋之黍修整普遍也。

    所以用四簋多黍稷而餕者,欲見其恩惠修整遍於廟中,諸侯之祭有六簋,今雲以四簋者,以二簋留為陽厭之祭,故以四簋為餕。

    簋有黍稷,特雲黍者,見其美。

    舉黍,稷可知也。

    廟中者,竟内之象也者。

    以其簋而遍廟中,如君之恩惠遍於竟内也)。

    祭者,澤之大者也。

    是故上有大澤,則惠必及下,顧上先下後耳,非上積重而下有凍餒之民也。

    是故上有大澤,則民夫人待於下流,知惠之必将至也,由餕見之矣。

    故曰可以觀政矣(重,直龍反。

    餒,乃罪反。

    夫,音扶。

    鬼神有祭,不獨飨之,使人餕之,恩澤之大者也。

    國君有蓄積,不獨食之,亦以施惠竟内也。

    《祭統》)。

    餕馀不祭,父不祭子,夫不祭妻(《曲禮》。

    朱子曰:古注說不是,今思之,隻是不敢以餕馀又将去祭神,雖以父之尊亦不可以祭其子之卑,夫之尊亦不可以祭其妻之卑。

    蓋不敢以鬼神之馀複以祭也。

    祭非“飲食必祭”之祭。

    又曰:先儒自為一說,橫渠又自為一說,看來隻是祭祀之祭,此因餕馀起文謂父不以是祭其子,夫不以是祭其妻)。

    夫祭有畀煇、胞、翟、阍者,惠下之道也,唯有德之君,為能行此,明足以見之,仁足以與之。

    畀之為言與也,能以其馀畀其下者。

    煇者,甲吏之賤者也。

    胞者,肉吏之賤者也。

    翟者,樂吏之賤者也。

    阍者,守門之賤者也。

    古者不使刑人守門,此四守者,吏之至賤者也。

    屍又至尊,以至尊既祭之末,而不忘至賤,而以其馀畀之,是故明君在上,則竟内之民無凍餒者矣。

    此之謂上下之際(畀,必利反。

    煇,依注作〈韋軍〉同,況萬反,又音運。

    胞,步交反。

    翟,音狄。

    阍,音昏。

    “明足以見之”,見此卑:“仁足以與之”,與此卑者也。

    煇,《周禮》作〈韋軍〉,謂〈韋軍〉磔皮革之官也。

    翟,謂教羽舞者也。

    古者不使刑人守門,謂夏、殷時。

    卑,如字,舊必利反。

    疏曰:此之謂上下之際者,際,接也。

    至尊者與賤者,其道接也。

    《祭統》)。

     閍,謂之門(《詩》曰:祝祭於祊。

    《爾雅》)。

    繹,又祭也(祭之明日,尋繹複祭。

    疏曰:繹,又祭也者。

    又,複也。

    繹,複祭之名也。

    郭雲祭之明日,尋繹複祭。

    《公羊傳》曰:繹者何?祭之明日也。

    《榖梁傳》雲:繹者,祭之旦日之享賓也,天子諸侯謂之為繹。

    少牢饋食,大夫之禮也,謂之賓屍,與祭同日。

    若然,是亦與賓屍事不同矣。

    而《詩·頌·絲衣序》雲,繹賓屍者,繹,祭之禮,主為賓事此屍。

    但天子諸侯禮大,異日為之,别為立名,謂之繹,言其尋繹昨日。

    卿大夫禮小,同日為之,不别立名,直指其事,謂之賓屍耳。

    此《序》言繹者,是此祭之名,賓屍是此祭之事,故特詳其文。

    然又祭之名,三代各異)。

    周曰繹(《春秋·經》曰:壬午猶繹。

    疏曰:郭雲壬午猶繹者,宣八年《經》文也)。

    商曰肜(疏曰:《高宗肜日》,《商書》篇也。

    孫炎雲,肜者,相尋不絕之意)。

    夏曰複胙(疏曰:夏之典訓,無言複胙名者,未見義所出也。

    《詩傳》及《詩箋》亦無此一句。

    說者雲胙是祭肉也,以祭之旦日,複陳其祭肉以賓屍也,未知然不祭名者,以顯上事也。

    同上)。

     △右祭之明日又祊 傳:為祊於外(祊,百彭反。

    祊祭,明日之繹祭也。

    謂之祊者,於廟門之旁因名焉。

    其祭之禮,既設祭於室,而事屍於堂,孝子求神非一處也。

    《周禮》曰:夏後氏世室,門堂三之二,室二之一。

    《詩·頌·絲衣》曰:自堂徂基。

    繹,音亦。

    處,昌慮反。

    疏曰:“為祊於外”者,祊,謂明日繹祭在於廟門外之西旁。

    以正祭設馔在室,故知繹祭亦設馔在室。

    《有司徹》上大夫賓屍,坐屍侑於堂,酌而獻屍。

    故知人君繹祭亦事屍於堂也。

    雲夏後氏世室門堂三之二,室二之一者,證廟門之旁有室有堂也。

    又引《詩·頌·絲衣》之篇者,證繹祭在堂事屍也。

    《絲衣》之篇論繹祭之時,從堂上往於堂下之基,故雲自堂徂基)。

    故曰於彼乎,於此乎(疏曰:“故曰於彼乎,於此乎”者,以其不知神之所在,或祭之於堂,或祭之於外,不知此神於彼堂乎,於彼室乎,於此祊乎?以古語有此,故記者引以結之。

    《禮器》。

    《祭統》,诏祝於室而出乎祊,此交神明之道也。

    疏曰:祝官以言诏告,祝請冥屍於室求之,此交神明之道也者,神明難測,不可一處求之,或門旁不敢定,是與神明交接之道)?《詩》雲“明發不寐,有懷二人”。

    文王之詩也。

    祭之明日,明發不寐,飨而緻之,又從而思之。

    祭之日,樂與哀半,飨之必樂,巳至必哀(明發不寐,謂夜而至旦也。

    祭之明日,謂繹日也。

    言繹,日夜不寐也。

    二人,謂父母容屍侑也。

    疏曰:雲“二人”,謂父母、容屍侑也者。

    祭以念親,故二人謂父母。

    按《有司徹》上大夫賓屍,别立一人為侑以助屍,繹祭與傧屍同,故知二人容屍與侑也。

    傧,音賓。

    《祭義》)。

     是故孝子臨屍而不怍。

    君牽牲,夫人奠盎,君獻屍,夫人薦豆,卿大夫相君,命婦相夫人:齊齊乎其敬也,愉愉乎其忠也。

    勿勿乎其欲其飨之也(怍,才各反。

    盎,馬浪反。

    愉,羊朱反。

    君牽牲将薦毛血。

    疏曰:怍,謂顔色不和悅,以祭祀須飨屍,故孝子臨對屍前不得顔色不和。

    “君牽牲夫人奠盎”者,熊氏雲此謂繹祭,君當牽牲之時,夫人奠設盎齊之尊。

    “君獻屍夫人薦豆”者,繹祭,故先獻後薦。

    “齊齊乎其敬也”者,卿大夫相君,命婦相夫人,皆齊齊乎其恭敬。

    齊齊,謂整齊之貌,故《玉藻》雲廟中齊齊。

    “愉愉乎其忠也”者,愉愉,和悅之貌。

    忠謂忠心。

    言孝子顔色愉愉然和悅盡忠心。

    “勿勿乎其欲其享之也”者,勿勿,猶勉勉也。

    言孝子之心與貌,勉勉然欲得親之歆享也。

    雲傧屍主人獻屍,主婦自東房薦韭、菹、醢者,此是《有司徹》文引之者,證傧屍之時先獻後薦。

    上大夫傧屍,即天子諸侯之繹也。

    盎齊,才細反。

    《祭義》)。

    宣公八年六月辛巳,有事於太廟,中遂卒於垂。

    壬午,猶繹(繹,又祭陳昨日之禮,所以賓屍)。

    公羊子曰:繹者何?祭之明日也(天子諸侯曰繹,大夫曰賓屍,士曰宴屍)。

    榖梁子曰:繹者,祭之旦日之享賓也(疏曰:旦日,猶明日也。

    何休雲,繹者,繼昨日事,但不灌地以降神耳)。

    衛莊公改舊制,變宗廟,易朝市。

    高子睪問於孔子曰:《周禮》“繹祭於祊,祊在廟門之西,前朝而後市,今衛君更之,如之何?孔子曰:繹之於庫門内,祊之於東方,市朝之於西方,失之矣”(《家語·曲禮·公西赤問》)。

     陳氏《禮書》曰:禮有正祭之祊,有繹祭之祊,於祊求諸遠者也。

    祊於西,尊其右也。

    《詩》雲“以往烝嘗,或剝或烹,或肆或将”,而繼之以祝祭於祊,此正祭之祊也。

    《禮》言“設祭於堂”,為祊乎外。

    《家語》言“繹祭於祊”,此繹祭之祊也。

    正祭之祊位於門内之西室,故毛氏譯《詩》以祊為門内。

    繹祭之祊位於門外之西室,故鄭氏釋《郊特牲》以祊於門外。

    蓋祊,其位也;繹,其祭也;賓屍,其事也。

    繹祭謂之祊,而祭之祊,不謂之繹。

    繹之名,特施於天子諸侯,賓屍之名,亦施於卿大夫。

    鄭氏以卿大夫賓屍在堂,故謂祊於門外之西室。

    繹,又於其堂。

    孔穎達申之雲“求神在室,接屍在堂”,於義或然。

    卿大夫有賓屍,則正祭無加爵,無陽厭。

    下大夫、士無賓屍,故正祭有加爵,有陽厭,必於明日。

    《春秋》書“辛巳有事於太廟,壬午猶繹”。

    《榖梁》曰“繹者,祭之明日之享賓也”。

    《公羊》曰“繹者何?祭之明日是也,賓屍則祭日而已”。

    《儀禮》“有司徹,掃堂,攝酒,迎屍而賓之”是也。

    繹於明日則異牲,《詩》曰“自羊徂牛”是也。

    賓屍,於祭日則用正祭特牲而已,有司徹燅(音尋)屍俎是也。

    蓋正祭重,而主於禮神,繹輕,而主於禮屍。

    重,故省牲視具。

    在宗伯輕,故使士焉。

    則“絲衣其紑,載弁俅俅”者,士而爵弁絲衣者也。

    主於禮神,故在室,主於禮屍,故在堂,則自堂徂基,掃堂設筵者,皆堂上之事也。

    考之《儀禮》:大夫正祭不迎屍,而賓屍迎之;正祭有祝,而賓屍有侑;正祭先薦後獻,賓屍先獻後薦;正祭之鼎五,賓屍之鼎三;正祭之牲體進下,賓屍之牲體進腠;正祭之魚縮載,賓屍之魚橫載;正祭主人獻屍,而屍酢之於獻祝佐食之前;賓屍主人獻屍,而屍酢之於獻侑之後。

    凡此皆與正祭不同。

    則主人迎屍,屍後酢主人,所以伸主人也。

    先獻後薦而進下,所以醉飽屍也。

    其飲至於無算,其罰至於兕觥,則繹祭可知矣。

     《通典》:祭之日,王服衮冕而入廟,工則奏以《王夏》,王入,立於東序。

    後則副袆而入,立於西序,屍入之後,乃就於西房(轉就西房者,所以放陰陽之義。

    《禮器》雲“大明生於東,月生於西,陰陽之分,夫婦之位也”)。

    屍服衮冕而入,工則奏《肆夏》。

    王及於室,而不迎屍(《祭統》雲“君迎牲而不迎屍,所以别嫌也”)。

    於是王以珪瓒酌雞彜之郁鬯以獻屍,屍以祼地降神,屍祭之,啐之,奠之,此為祼神之一獻也。

    後乃璋瓒酌鳥彜之郁鬯以獻屍,屍祭之,啐之,奠之,此為二獻也。

    王乃袒而迎牲於門,牲入門則奏《昭夏》,王親牽牲,公卿大夫執币以從,入而告於庭雲“博碩肥腯”。

    王乃麗牲於碑,親執鸾刀,啟其毛血以授於祝。

    祝入,告於幽全之義。

    遂乃殺牲,始行朝踐之事。

    凡牲,廟用一牢(《公羊傳》雲“周公白牡,魯公も剛,群公不毛”)。

    朝踐之時,屍出於室,坐於戶西,南面。

    主在西,東面(《郊特牲》雲“诏祝於室,坐屍於堂”。

    鄭元注雲:“謂朝踐時,迎屍於戶外。

    ”)。

    時屍、主之前,薦以笾豆脯醢而已。

    乃取牲膟膋燎於爐炭,入以诏神於室。

    於時王親洗肝於郁鬯而燔之,以堕於主。

    主人親制其肝,所謂制祭也。

    次乃升牲首於室中北墉下,尊首尚氣之義也。

    時又薦腥於屍、主之前,謂之朝踐。

    於時王乃以玉爵酌獻(素何反。

    下同)樽中醴齊以獻,此三獻也。

    後於是薦朝事之笾,時堂上以夾锺之調歌,堂下以無射之調作《大武》之樂。

    後於是亦以玉爵獻樽醴齊以獻屍,此四獻也。

    時堂下之樂亦作也。

    於時王自阼階而西酌獻,後從西階東酌獻(所謂“禮交動乎上,樂交應乎下”)。

    至薦熟之時,謂之饋食。

    先薦熟於堂(視陳此設馔之禮,非謂即食)。

    設馔之時,王及屍皆有倚住之處,設機於傍,故雲變機也。

    設席之後,更設屍主之席於堂,在戶内西方,東面,屍在其北。

    布屍主席訖,乃遷所設於堂上之馔置屍主坐前,時祝又以斚酌奠,奠於馔南,所謂天子奠斚。

    又取腸間脂〈火芮〉之蕭合膻芗(鄭雲“膻當為馨,字之誤”),燎於爐炭,所謂臰陽達於牆屋。

    乃迎屍主入室,即席,舉奠斚将祭之。

    時祝則诏王拜妥屍(《郊特牲》雲“舉斚角诏妥屍”是也),拜訖,屍遂祭酒以菁茅,謂之縮酒(《左傳》雲“爾貢苞茅不入,王祭不供,無以縮酒”)。

    屍遂啐之,奠之,屍乃坐。

    於是王以玉爵酌象樽盎齊以獻屍,五獻也。

    時後薦饋食之笾,又以玉爵酌象樽醞齊以獻屍,此六獻也(王及後每獻,皆作樂如初)。

    屍食訖,王以玉爵酌朝踐之獻樽醴齊以酳屍,謂之朝獻,亦樽相因,此七獻也。

    後薦加事之豆笾。

    屍飲七,王可以獻公。

    屍飲訖,受祝,祝酌清酒以授屍,屍以酢王,王乃設酢席於戶内。

    屍少祭馔黍稷,并假福王,王乃以出,量人與郁人受之(《周禮·宗伯》職雲“量人與郁人受舉斚之卒爵”)。

    後以玉爵酌饋食象樽之盎齊以獻屍,日再獻,亦樽之相因。

    屍酢後如王之法,後飲酢酒,此八獻也。

    屍飲八,王可以獻卿。

    諸侯為賓者以玉爵酌盎齊,備卒食三獻,合九獻。

    凡王及後各四,諸侯為賓者一也。

    屍飲九,王可以獻大夫、士(取惠均於下之義)。

    屍飲訖,又酢諸臣如後之法。

    自九獻之後,遂降,冕而總幹,舞《大武》之樂以樂屍(《祭統》雲“君執幹戚就舞位,冕而總幹,率其群臣,以樂皇屍”)。

    九獻之後,更為嗣子舉奠,與群臣進獻,更行三爵,皆謂之加爵,則用璧散璧角(《明堂位》雲“加以璧散璧角”)。

    即行旅酬無算之爵。

    樂作亦然。

    旅酬既訖,則屍出。

    屍出之後,則嗣子餕之(《文王世子》雲“登餕受爵以上嗣,尊祖之道”。

    鄭元注雲“上嗣祖之正統”)。

    厥明,更以一牢繹於祊(於廟門之外而行其禮)。

     按:《儀禮》所存,唯《少牢饋食》、《特牲饋食》為大夫祭宗廟之禮,而天子諸侯之祭禮亡矣。

    其載於《周禮》、《禮記》者,雖略可考見,而參錯渙散。

    後之有天下者,雖欲一遵古禮行之,而其節文脈絡不相連屬,此所以病其難行也。

    晦庵嘗欲以二《禮》及注疏中所言,綢繹其節奏之先後,為天子祭禮。

    而其書未成,以授其門人勉齋黃公。

    黃又未及成,而以授信齋楊公。

    信齋之書出,而後學者開卷始可以洞窺其奏節,自緻齋而祼獻,自祼獻而饋獻,以至加爵、徹俎、旅酬、登餕、繹祭之儀,大概以經之所言為主,而經之所未備者,則取注疏之說以備之,注疏之所未備者,又約《儀禮》所載大夫、士之禮以推之,其說始粲然有條,足為百代不刊之典。

    然杜氏《通典》亦嘗采經傳及注疏之說,條陳九獻之禮,特略而未備,且與信齋之說小異,故并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