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 國用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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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立上供錢物新格,於是益重。

    宣和元年,戶部尚書唐恪稽考諸路上供錢物之數:荊湖南路四十二萬三千二百二十九萬疋、兩,利州路三萬二千五百一十八貫、疋、兩,荊湖北路四十二萬七千二百七十七貫、疋、兩,夔州路一十二萬三百八十九貫、疋、兩,江南東路三百九十二萬四百二十一貫、疋、兩,福建路七十二萬二千四百六十七貫、疋、兩,京西路九萬六千三百五十一貫、疋、兩,河北路一十七萬五千四百六十四貫、疋、兩,廣西路九萬一千九百八十貫、疋、兩,京東路一百七十七萬二千一百二十四貫、疋、兩,廣南東路一十八萬八千三十貫、疋、兩,陝西路一十五萬七百九十貫、疋、兩,江南西路一百二十七萬六千九十八貫、疋、兩,成都路四萬五千七百二十五貫、疋、兩,潼川路五萬二千一百二十貫、疋、兩,兩浙路四百四十三萬五千七百八十八貫、疋、兩,兩淮南路一百一十一萬一千六百四十三貫、疋、兩,而斛鬥地雜科不與焉,其取之民極矣。

    方今版圖僅及承平之半,而賦入過宣和之數,雖曰饷軍,出不得已,要非愛惜邦本之道,此寬民力之說所以為最先務也。

    " 按:止齋此段足以盡宋朝上供之委折。

    上供之名始於唐之中葉,蓋以大盜擾亂之後,賦入失陷,國家日不暇給,不能考覈,加以強藩自擅,朝廷不能制,是以立為上供之法,僅能取其三之一。

    宋興,既已削州鎮之權,命文臣典藩,奉法循理,而又承平百年,版籍一定,大權在上,既不敢如唐之專擅以自私,獻入有程,又不至如唐之隳亂而難考則,雖按籍而索,锱铢皆入朝廷,未為不可。

    然且猶存上供之名,取酌中之數,定為年額,而其遺利則付之州縣樁管,蓋有深意:一則州郡有宿儲,可以支意外不虞之警急;二則寬於理财,蓋陰以恤民。

    承流宣化者幸而遇清介慈惠之人,則上供輸送之外,時可寬假以施仁;不幸而遇貪饕縱侈之輩,則那計優裕之馀,亦不緻刻剝以肆毒,所謂損上益下者也。

    嗚呼,仁哉! 六年,令諸州舊屬公使錢物盡數系省,毋得妄有支費。

    以留州錢物盡數系省始於此。

     止齋陳氏曰:"自唐末方鎮厚斂以自利,上供殊鮮,或私納貨賂,即名貢奉,至是始盡系省。

    按:後唐天成年宣命,於系省麴錢上,每貫止二百文充公使。

    同光二年,庸租院奏,諸道如更妄稱簡置官員,即勒令自備請給,不得正破系省錢物,則系省之名舊矣,然初未嘗立拘轄鈎管之制,要不使妄費而已。

    淳化五年十二月,初置諸州應在司,具元管、新收、已支、見在錢物申省。

    景德元年,複立置簿,拘轄累年應在。

    雖有此令,不過文具。

    三司使丁謂奏立轉運司比較聞奏,省司進呈增虧賞罰之法。

    然承平日久,國家蓋務寬大,諸郡錢物往往積留,漕臣靳惜,吝於起發,而省司殊不究知其詳。

    魏羽在鹹平則言淳化以來收支數目攢簇不就,名為主計而不知錢出納。

    王随在景德則言鹹平以來未見錢物著落,諸州受禦指揮,多不供申,或有申報多是鹵莽,以緻勘會勾銷了絕不得。

    範雍在天聖則又言自太平興國以來未嘗除破,更有樁管,倍萬不少。

    天聖至嘉祐四十年間,理财之令數下,徒有根括驅磨之文,設而不用,以此見得開國以來訖於至和,天下财物皆藏州郡。

    祖宗之深仁厚澤,於此見矣。

    熙甯五年,看詳編修中書條例檢正五房公事、判司農寺曾布奏:'伏以四方财物,乾沒差謬,漫不可知,三司雖有審覆之名,不複省閱,但為空文。

    自天聖九年,上下因循,全無檢點,縱有大段侵欺,亦無由舉發,為弊滋多。

    '遂乞專置司驅磨天下帳籍。

    自專置司,繼以旁通目子,而天下無遺利,而公使錢始立定額,自二百貫至三千貫止。

    州郡所入,才醋息、房園、祠廟之利,謂之'收簇',守臣窘束,屢有奏陳(謂如本州額定公使錢一千貫,則先計其州元收坊場、園池等項課利錢若幹,卻以不系省錢貼足額數。

    然諸項課錢逐年所收不等,或虧折不及元數,而所支不系省貼足之錢更不增添,則比額定數有不及一半者,此其所以窘束也)。

    後又以在州諸色錢類為一體,封樁入便,以便不盡錢起發。

    初,嘉祐茶通商,於是以六路茶本錢、茶租、茶稅錢封樁入便,若辄有支動,即當職黜降,不以自首、遷官、去官、赦降原減之限。

    至是,遂以七路諸色錢并依通商茶法矣。

    元豐五年,又以上供年額外,凡瑣細錢定為無額上供(謂坊場稅錢、增添鹽酒錢、賣香礬錢、賣秤鬥錢、賣銅錫錢、披剃錢、封贈錢、淘尋野料錢、額外鑄到錢、銅鉛木腳錢、竹木稅錢、誤支請受錢、代支失陷賞錢、贓罰錢、戶絕物帛錢)。

    蓋自系省而後有應在司,有應在司而後有封樁,有封樁而後起發。

    蓋至熙、豐系省,初無窠名,應在司最為冗長,此元祐群臣所以深罪王安石之紛更也。

    " 又诏諸州守臣,非聖節進奉,自馀諸般進奉錢物并留本州管系,不得押領上京。

    聖節進奉始此。

     止齋陳氏曰:"謹按李焘《續通鑒》、熊克《九朝要略》,皆於乾德三年三月平蜀後書:诏諸州計度經費外,凡金帛悉送阙下,於是外權削而利歸公上矣。

    蓋約本志修入,而《實錄》不著。

    竊考建隆以來,凡上供綱皆有元降指揮,獨不見上件條貫,唯至道四年二月十四日,敕川陝錢帛令本路轉運司計度,隻留一年支備,其剩數計綱起發上京,不得占留,蓋平蜀後事也。

    自馀諸州常切約度,在州以三年準備為率外,縣鎮二年,偏僻縣鎮一年,河北、陝西緣邊諸州不在此限。

    江、浙、荊湖、淮南西六路自來便錢,州月帳内将見錢除半支遣外,并具單狀申奏。

    諸州應系錢物合供文帳,并於逐色都數下,具言元管年代、合系本州支用申省,候到省日,或有不系本州支用及數目浩大,本處約度年多支用不盡時,下轉運司及本州相度,移易支遣。

    三司據在京要用金銀錢帛諸般物色,即除式樣遍下諸州府,具金銀錢帛糧草收、支、見在三項單數,其見在項内開坐約支年月,省司即據少剩數目下諸路轉運司移易支遣,及牒本州般送上京。

    如有約度不足去處,許以收至諸色課利計置封樁,以此參考是歲進奉約束。

    并景德元年李焘所奏,足見國初未嘗務虛外郡,以實京師,今從《實錄》。

    " 按:乾德三年有諸州金帛悉送阙下之诏,今複有此诏,疑若異同,而止齋遂以《實錄》不載前诏為疑。

    蓋唐末而方鎮至於擅留上供之賦,威令不行故也;宋興而州郡不敢私用留州之錢,紀綱素立故也。

    既欲矯宿弊,則不容不下乾德之诏;然紀綱既已振立,官吏知有朝廷,則不妨藏之州郡,以備不虞,固毋煩悉輸京師而後為天子之财也。

     诏官受倉場頭子錢之半(頭子錢本末見《田賦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