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市籴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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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之於民,使與夏稅并輸,民自家力錢之外,浮财營運,生生之具悉從折計。
且若此者,上下皆明知其不義,獨困於無策而莫之敢蠲耳!陛下斷然出命以号天下,曰:'自今并罷和買之為上供者所用綢絹,惟軍衣未可裁損,其他宮禁、官吏時節支賜,格令之所應與者,一切不行可也。
'和買既罷,取民之名正,義聲暢於海内矣。
" 又曰:"何謂折帛之患?支移、折變,昔者之弊事固多矣,而今莫甚於折帛。
折帛之始,以軍興,絹價大踴至十馀千,而朝廷又方乏用,於是計臣始創為折帛,其說曰'寬民而利公'。
其後絹價即平,而民之所納折帛錢乃三倍於本色,既有夏稅折帛、又有和買折帛。
且本以有所不足於夏稅,而和買以足之,今乃使二者均折,於事何名而取何義乎?其事無名,其取無義,平居自治其國且不可,而況欲大有為於天下乎!雖然,折帛之為錢多矣,所資此以待用者廣矣,陛下必鈎考其凡目,而後可以有所是正。
若經、總制錢不減,和買、折帛不罷,舍目睫之近而遊視於八荒,此方、召不能為将,良、平不能為謀者也。
" 甯宗嘉泰二年,判建康府吳琚奏:"本府在城、上元、江甯兩縣,昨因兵火,遂将營運和買綿絹數,在外三縣内句容除元額外,增絹二千一十九匹、綿二萬一百六十兩。
繼嘗請減於朝,而時相無田土在句容(謂秦桧),獨不與減。
今欲與盡減續增之綿,永除下邑偏重之害,本府自行承認減數。
"并可。
嘉定十一年夏五月,臣僚言:"鄱陽為邑,經界之初,稅錢額管八千六百四十二貫有奇,每稅錢一百文,敷和買六尺四寸八分有畸,吏緣為奸,有增益積,至嘉定九年,遂及七尺五寸六分。
又且見寸收尺,謂之'合零就整',去年複頓增三寸。
以最小崇德一鄉言之,嘉定九年,分額管五百貫文有奇,敷和買絹九百三十馀匹,去年隻管九百四十貫有奇,乃增至九百五十五匹,可知其他。
乞明诏有司,痛為革絕。
"從之。
市舶互市 宋初,承周制,與江南通市。
乾德二年,不許商旅涉江,於建陽、漢陽、蕲口置三榷署,通其交市。
開寶三年,徙建安榷署於揚州。
及江南平,榷署仍舊置,專掌茶貨。
互市者,自漢初與南粵通關市,其後匈奴和親,亦與通市。
後漢與烏桓、北單于、鮮卑通交易。
後魏之宅中夏,亦於南陲立互市。
隋、唐之際,常交戎夷,通其貿易。
開元定令,載其條目。
後唐複通北戎互市。
此外,高麗、回鹘、黑水諸國,亦以風土所産與中國交易。
右宋《三朝國史 食貨志》略言曆代互市之概,今錄於此。
開寶四年,置市舶司於廣州,以知州兼使,通判兼判官。
止齋陳氏曰:"是時,市舶雖始置司,而不以為利。
淳化二年,始立抽解二分,然利殊薄。
元豐始委漕臣覺察拘攔,已而又置官望舶,而泉、杭、密州皆置司。
崇甯置提舉,九年之間,收置一千萬矣。
政和四年,施述奏:'市舶之設,元符以前雖有,而所收物貨十二年間至五百萬。
崇甯經畫詳備,九年之内收至一千萬。
'其後廢置不常,今惟泉、廣州提舉官如故。
" 北蕃在太祖時,雖聽緣邊市易,而未有官署。
太平興國二年,始令鎮、易、雄、霸、滄州各置榷務,命常參官與内侍同掌,辇香藥、犀象及茶與交市。
後有範陽之師,乃罷不與通。
端拱元年,複诏許互市。
二年,複禁之。
淳化二年,置榷如舊制,尋複罷。
景德初,通好北戎,乃複於雄霸州、安肅軍置三榷場。
凡官鬻物如舊,而增綿、漆器、粳糯,所入有錢、銀、布、羊、馬、橐駝,歲獲四十馀萬。
東夷、西戎、南蠻溪洞,皆聽與邊人市易。
景德四年,夏州納款,於保安軍置榷場,以缯帛、羅绮易羊、馬、牛、駝、玉、氈毯、甘草,以香藥、瓷漆器、姜桂等物易蜜蠟、麝臍、毛褐、羚羊角、硇砂、柴胡、苁蓉、紅花、翎毛,非官市者聽與民交易。
仁宗時,诏杭、明、廣三州置市舶司,海舶至者,視所載十算其一而市其三。
海舶歲入象犀、珠玉、香藥之類,皇祐中,總其數五十三萬有馀。
陝西榷場二,天聖中,并代路亦請置場和市,許之。
及元昊反,即诏陝西、河東絕其互市,廢保安軍榷場。
後又禁陝西并邊主兵官與屬羌交易。
久之,元昊請臣,數遣使求複互市。
慶曆六年,從其請,複為置場於保安、鎮戎二軍,歲售馬二千匹、羊萬口。
繼言驅羊馬至,無放牧之地,為徙保安軍場於順甯寨。
既而番商卒無至者,朝廷亦不诘。
英宗治平四年,河東經略司言夏人丐通和市。
初,夏人攻慶州大順城,诏罷歲賜,禁邊民毋得私貿易。
至是,上章謝罪,複許之。
神宗熙甯八年,市易司請假奉宸庫象、犀、珠直二十萬缗,於榷場貿易,至明年終償其直,從之。
九年,诏立與化外人私相貿易罪賞法,河北漕司請也。
河北四榷場,自治平四年,其物貨專掌於三司之催轄司,而度支賞給案判官置簿督之。
至是,以私販者衆,故有是命。
哲宗元祐元年,杭、明、廣三州市舶,是年收錢、糧、銀、香、藥等五十四萬一百七十三缗、匹、斤、兩、段、條、個、顆、臍、隻、粒,支二十三萬八千五十六缗、匹、斤、兩、段、條、個、顆、臍、隻、粒。
五年,刑部言賈人由海道往外蕃,請令以賈物名數并所詣之地,報所在州召保,毋得參帶兵器或違禁及可造兵器物,官給以文憑。
若擅乘船由海入界河及住高麗、新羅、登州境者,罪以徒,住北界者加等。
宣和七年,以度僧牒給舶司為折博本,廣南、福建、兩浙五百至三百各有差。
高宗紹興二年,邕州守臣言大理請入貢。
上谕大臣,令賣馬可也,進奉可勿許。
臣僚言:"邕、欽、廉三州與交趾海道相連,亡賴之徒掠賣人口販入其國,貿易金香以小平錢為約。
"诏監司、守倅巡捕覺察。
四年,诏川陝即永康軍、威茂州置博易場,移廣西買馬司於邕管,歲捐金帛,倍酬其直。
然言語不通,一聽譯者高下其手,吏因緣為奸,非守倅廉明則弊幸滋甚。
凡蠻人将以春二月市馬,必先遣數十騎至寨,謂之"小隊",如先失其心,則馬不至矣。
言者謂當厚其缯采,待以恩禮。
十二年,盱眙軍建榷場,置官監,準平搭息不得過三分,兌賣入官别搭息;與北官博易,應造軍器之物及犬馬等并禁。
其淮西、京西、陝西榷場如之。
於是,沿淮上下,東自揚、楚,西際光、壽,禁止私渡,凡南客販到草末茶,止許本場折博,不得令南北客相見,北使所過有博易者,許接送伴使應副。
十九年,罷國信所博易。
二十四年,诏四川茶馬複置黎州在城,及雅州碉門、靈門兩寨博易場(詳見《茶考》)。
二十九年,诏存盱眙軍榷場外,馀并罷。
建炎元年六月,诏:"市舶多以無用之物枉費國用,取悅權近。
自今有以笃褥香指環、瑪瑙、貓兒眼睛之類博買前來,及有虧蕃商者,皆重寘其罪,今提舉按察。
惟宣賜臣僚象笏、犀帶,取材舶司,每令揀選堪用者起發。
"凡舶舟之來,最大者為獨樯舶,能載一千婆蘭,胡人謂三百斤為一婆蘭也。
次曰牛頭舶,比獨樯得三之一。
次三木舶,次料河舶,遞得三之一也。
紹興十七年十一月,诏三路舶司,蕃商販到龍腦、沈香、丁香、白豆蔻四色,并抽解一分,馀數依舊法。
先是,十四年抽解四分,蕃商訴其太重故也。
上因問禦史台檢法張闡:"舶歲入幾何?"闡奏:"抽解與和買,歲計之約得二百萬缗。
"上雲:"即此即三路所入,皆常賦之外,未知戶部如何收附,如何支使。
"令輔臣取實數以聞。
隆興二年,臣僚言:"熙甯初,創立市舶以通貨物。
舊法抽解有定數,而取之不苛,納稅寬其期,而使之待價,懷遠之意實寓焉。
迩來抽解名色既多,兼迫其輸納,使之貨滞而價減,所得無幾,恐商旅不行,乞下市舶司約束。
"從之。
既而市舶司條具利害,謂:"抽解舊法十五取一,其後十取其一。
又後,擇其良者,如犀、牙十分抽二,又博買四分;真珠十分抽一,又博買六分。
舶戶懼抽買數多,所販止是粗色雜物。
照得象牙、珠犀比他貨至重,乞十分抽一之外,更不博買。
且三路舶船,各有司存,舊法召保給據起發,回日各於發舶處抽解,近緣兩浙舶司申請随便住舶變賣,遂壞成法,乞下三路照舊法施行。
兼商賈由海道興販,其間或有盜賊、風波、逃亡者,回期難以程限,乞令召物力戶充保,自給公憑日為始,若在五月内回舶,與優饒抽稅;如滿一年内,不在饒稅之限;滿一年之上,許從本司根究,責罰施行;若有透漏,元保物力戶同坐。
"從之。
見任官将錢寄附綱首客旅過蕃買物者有罰,舶至,抽解和買入官外,違法抑買,許蕃商越訴,計贓坐罪。
國家三路舶司歲入固不少,然金銀銅鐵,海舶飛運,所失良多,而銅錢之洩尤甚,民用日以枵。
法禁雖嚴,奸巧愈密,商人貪利而暮夜貿遷,黠吏受赇而縱釋莫問,其弊卒不可禁矣。
六年,诏諸市舶綱首能招誘舶船,抽解物貨累價及五萬貫補助以上者補官有差,監官推賞。
其後監官等止将海商入蕃興販,便作招誘計數,該賞者多而發到香貨下色者皆充數紐估,乃诏舶司相度措置,毋容僥幸。
且若此者,上下皆明知其不義,獨困於無策而莫之敢蠲耳!陛下斷然出命以号天下,曰:'自今并罷和買之為上供者所用綢絹,惟軍衣未可裁損,其他宮禁、官吏時節支賜,格令之所應與者,一切不行可也。
'和買既罷,取民之名正,義聲暢於海内矣。
" 又曰:"何謂折帛之患?支移、折變,昔者之弊事固多矣,而今莫甚於折帛。
折帛之始,以軍興,絹價大踴至十馀千,而朝廷又方乏用,於是計臣始創為折帛,其說曰'寬民而利公'。
其後絹價即平,而民之所納折帛錢乃三倍於本色,既有夏稅折帛、又有和買折帛。
且本以有所不足於夏稅,而和買以足之,今乃使二者均折,於事何名而取何義乎?其事無名,其取無義,平居自治其國且不可,而況欲大有為於天下乎!雖然,折帛之為錢多矣,所資此以待用者廣矣,陛下必鈎考其凡目,而後可以有所是正。
若經、總制錢不減,和買、折帛不罷,舍目睫之近而遊視於八荒,此方、召不能為将,良、平不能為謀者也。
" 甯宗嘉泰二年,判建康府吳琚奏:"本府在城、上元、江甯兩縣,昨因兵火,遂将營運和買綿絹數,在外三縣内句容除元額外,增絹二千一十九匹、綿二萬一百六十兩。
繼嘗請減於朝,而時相無田土在句容
今欲與盡減續增之綿,永除下邑偏重之害,本府自行承認減數。
"并可。
嘉定十一年夏五月,臣僚言:"鄱陽為邑,經界之初,稅錢額管八千六百四十二貫有奇,每稅錢一百文,敷和買六尺四寸八分有畸,吏緣為奸,有增益積,至嘉定九年,遂及七尺五寸六分。
又且見寸收尺,謂之'合零就整',去年複頓增三寸。
以最小崇德一鄉言之,嘉定九年,分額管五百貫文有奇,敷和買絹九百三十馀匹,去年隻管九百四十貫有奇,乃增至九百五十五匹,可知其他。
乞明诏有司,痛為革絕。
"從之。
市舶互市 宋初,承周制,與江南通市。
乾德二年,不許商旅涉江,於建陽、漢陽、蕲口置三榷署,通其交市。
開寶三年,徙建安榷署於揚州。
及江南平,榷署仍舊置,專掌茶貨。
互市者,自漢初與南粵通關市,其後匈奴和親,亦與通市。
後漢與烏桓、北單于、鮮卑通交易。
後魏之宅中夏,亦於南陲立互市。
隋、唐之際,常交戎夷,通其貿易。
開元定令,載其條目。
後唐複通北戎互市。
此外,高麗、回鹘、黑水諸國,亦以風土所産與中國交易。
右宋《三朝國史 食貨志》略言曆代互市之概,今錄於此。
開寶四年,置市舶司於廣州,以知州兼使,通判兼判官。
止齋陳氏曰:"是時,市舶雖始置司,而不以為利。
淳化二年,始立抽解二分,然利殊薄。
元豐始委漕臣覺察拘攔,已而又置官望舶,而泉、杭、密州皆置司。
崇甯置提舉,九年之間,收置一千萬矣。
政和四年,施述奏:'市舶之設,元符以前雖有,而所收物貨十二年間至五百萬。
崇甯經畫詳備,九年之内收至一千萬。
'其後廢置不常,今惟泉、廣州提舉官如故。
" 北蕃在太祖時,雖聽緣邊市易,而未有官署。
太平興國二年,始令鎮、易、雄、霸、滄州各置榷務,命常參官與内侍同掌,辇香藥、犀象及茶與交市。
後有範陽之師,乃罷不與通。
端拱元年,複诏許互市。
二年,複禁之。
淳化二年,置榷如舊制,尋複罷。
景德初,通好北戎,乃複於雄霸州、安肅軍置三榷場。
凡官鬻物如舊,而增綿、漆器、粳糯,所入有錢、銀、布、羊、馬、橐駝,歲獲四十馀萬。
東夷、西戎、南蠻溪洞,皆聽與邊人市易。
景德四年,夏州納款,於保安軍置榷場,以缯帛、羅绮易羊、馬、牛、駝、玉、氈毯、甘草,以香藥、瓷漆器、姜桂等物易蜜蠟、麝臍、毛褐、羚羊角、硇砂、柴胡、苁蓉、紅花、翎毛,非官市者聽與民交易。
仁宗時,诏杭、明、廣三州置市舶司,海舶至者,視所載十算其一而市其三。
海舶歲入象犀、珠玉、香藥之類,皇祐中,總其數五十三萬有馀。
陝西榷場二,天聖中,并代路亦請置場和市,許之。
及元昊反,即诏陝西、河東絕其互市,廢保安軍榷場。
後又禁陝西并邊主兵官與屬羌交易。
久之,元昊請臣,數遣使求複互市。
慶曆六年,從其請,複為置場於保安、鎮戎二軍,歲售馬二千匹、羊萬口。
繼言驅羊馬至,無放牧之地,為徙保安軍場於順甯寨。
既而番商卒無至者,朝廷亦不诘。
英宗治平四年,河東經略司言夏人丐通和市。
初,夏人攻慶州大順城,诏罷歲賜,禁邊民毋得私貿易。
至是,上章謝罪,複許之。
神宗熙甯八年,市易司請假奉宸庫象、犀、珠直二十萬缗,於榷場貿易,至明年終償其直,從之。
九年,诏立與化外人私相貿易罪賞法,河北漕司請也。
河北四榷場,自治平四年,其物貨專掌於三司之催轄司,而度支賞給案判官置簿督之。
至是,以私販者衆,故有是命。
哲宗元祐元年,杭、明、廣三州市舶,是年收錢、糧、銀、香、藥等五十四萬一百七十三缗、匹、斤、兩、段、條、個、顆、臍、隻、粒,支二十三萬八千五十六缗、匹、斤、兩、段、條、個、顆、臍、隻、粒。
五年,刑部言賈人由海道往外蕃,請令以賈物名數并所詣之地,報所在州召保,毋得參帶兵器或違禁及可造兵器物,官給以文憑。
若擅乘船由海入界河及住高麗、新羅、登州境者,罪以徒,住北界者加等。
宣和七年,以度僧牒給舶司為折博本,廣南、福建、兩浙五百至三百各有差。
高宗紹興二年,邕州守臣言大理請入貢。
上谕大臣,令賣馬可也,進奉可勿許。
臣僚言:"邕、欽、廉三州與交趾海道相連,亡賴之徒掠賣人口販入其國,貿易金香以小平錢為約。
"诏監司、守倅巡捕覺察。
四年,诏川陝即永康軍、威茂州置博易場,移廣西買馬司於邕管,歲捐金帛,倍酬其直。
然言語不通,一聽譯者高下其手,吏因緣為奸,非守倅廉明則弊幸滋甚。
凡蠻人将以春二月市馬,必先遣數十騎至寨,謂之"小隊",如先失其心,則馬不至矣。
言者謂當厚其缯采,待以恩禮。
十二年,盱眙軍建榷場,置官監,準平搭息不得過三分,兌賣入官别搭息;與北官博易,應造軍器之物及犬馬等并禁。
其淮西、京西、陝西榷場如之。
於是,沿淮上下,東自揚、楚,西際光、壽,禁止私渡,凡南客販到草末茶,止許本場折博,不得令南北客相見,北使所過有博易者,許接送伴使應副。
十九年,罷國信所博易。
二十四年,诏四川茶馬複置黎州在城,及雅州碉門、靈門兩寨博易場
二十九年,诏存盱眙軍榷場外,馀并罷。
建炎元年六月,诏:"市舶多以無用之物枉費國用,取悅權近。
自今有以笃褥香指環、瑪瑙、貓兒眼睛之類博買前來,及有虧蕃商者,皆重寘其罪,今提舉按察。
惟宣賜臣僚象笏、犀帶,取材舶司,每令揀選堪用者起發。
"凡舶舟之來,最大者為獨樯舶,能載一千婆蘭,胡人謂三百斤為一婆蘭也。
次曰牛頭舶,比獨樯得三之一。
次三木舶,次料河舶,遞得三之一也。
紹興十七年十一月,诏三路舶司,蕃商販到龍腦、沈香、丁香、白豆蔻四色,并抽解一分,馀數依舊法。
先是,十四年抽解四分,蕃商訴其太重故也。
上因問禦史台檢法張闡:"舶歲入幾何?"闡奏:"抽解與和買,歲計之約得二百萬缗。
"上雲:"即此即三路所入,皆常賦之外,未知戶部如何收附,如何支使。
"令輔臣取實數以聞。
隆興二年,臣僚言:"熙甯初,創立市舶以通貨物。
舊法抽解有定數,而取之不苛,納稅寬其期,而使之待價,懷遠之意實寓焉。
迩來抽解名色既多,兼迫其輸納,使之貨滞而價減,所得無幾,恐商旅不行,乞下市舶司約束。
"從之。
既而市舶司條具利害,謂:"抽解舊法十五取一,其後十取其一。
又後,擇其良者,如犀、牙十分抽二,又博買四分;真珠十分抽一,又博買六分。
舶戶懼抽買數多,所販止是粗色雜物。
照得象牙、珠犀比他貨至重,乞十分抽一之外,更不博買。
且三路舶船,各有司存,舊法召保給據起發,回日各於發舶處抽解,近緣兩浙舶司申請随便住舶變賣,遂壞成法,乞下三路照舊法施行。
兼商賈由海道興販,其間或有盜賊、風波、逃亡者,回期難以程限,乞令召物力戶充保,自給公憑日為始,若在五月内回舶,與優饒抽稅;如滿一年内,不在饒稅之限;滿一年之上,許從本司根究,責罰施行;若有透漏,元保物力戶同坐。
"從之。
見任官将錢寄附綱首客旅過蕃買物者有罰,舶至,抽解和買入官外,違法抑買,許蕃商越訴,計贓坐罪。
國家三路舶司歲入固不少,然金銀銅鐵,海舶飛運,所失良多,而銅錢之洩尤甚,民用日以枵。
法禁雖嚴,奸巧愈密,商人貪利而暮夜貿遷,黠吏受赇而縱釋莫問,其弊卒不可禁矣。
六年,诏諸市舶綱首能招誘舶船,抽解物貨累價及五萬貫補助以上者補官有差,監官推賞。
其後監官等止将海商入蕃興販,便作招誘計數,該賞者多而發到香貨下色者皆充數紐估,乃诏舶司相度措置,毋容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