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市籴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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帑等綢絹用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尚書省言預買錢多,人戶願請比歲例增給。

    诏諸路提舉司假本司剩利錢,同漕司來歲市綢絹,計綱赴京。

     左司員外郎陳瓘言:"預買之息,重於常平數倍,人皆以為苦,何謂願請?今複創增,雖名濟乏,實聚斂之術。

    " 大觀元年,以坊郭戶預買,有家至千匹或四五百匹者,令諸路漕司詳度以聞。

     政和元年,臣僚言:"兩浙因紹聖中王同老之請,和買并稅綢絹匹有頭子錢,又收市倒錢四十,例外約增數萬缗,以分給典吏等,多者千馀缗,少者五百缗。

    "於是诏罷市利錢。

     政和六年,成都路官戶預買許減其半,後河北諸路皆如之。

    既而臣僚言二浙官戶猥多,請均和、預之數,乃照舊嘗全利者如舊。

     七年,诏:"和、預買絹本以利民,比或稍償雜物,或徒給虛券,為民害多。

    其令漕司會一路之數,分下州縣經畫,不以錢而以他物,不以正月而以他月給者,以違制論。

    " 高宗建炎三年,車駕初至杭州,朱勝非為相。

    兩浙運副王琮言:"本路上供、和買綢絹,歲為一百一十七萬匹,每匹折納錢兩千,計三百五萬缗省,以助國用。

    "诏許之。

    東南折帛錢自此始。

     折帛、和買,非古也。

    國初二稅輸錢米而已,鹹平三年,始令州軍以稅錢、物力科折帛絹,而於夏科輸之,此夏稅折帛之所從始也。

    大中祥符九年,内帑發下三司預市綢絹,時青、齊間絹匹直八百,綢六百,官給錢率增二百,民甚便之,自後稍行之四方。

    寶元後改給鹽七分、錢三分,崇甯三年,鈔法既變,鹽不複支,三分本錢亦無。

     九月,禦筆:"朕累下寬恤之诏,而迫於經費,未能悉如所懷。

    今聞江南和、預買絹,其弊尤甚,可下江、浙減四分之一,以寬民力,仍俵見錢,違寘之法。

    " 二年,戶部請諸路上供絲帛并半折錢如兩浙例,於是左相呂頤浩視師,右相秦桧奏從之。

    江、淮、閩、廣、荊湖折帛錢自此始。

    時江、浙、湖北、夔路歲額綢三十九萬匹,江南、川、廣、湖南、兩浙絹二百七十三萬匹,東川、湖南绫羅絁七萬匹,四川、廣西路布七十七萬匹,成都府錦绮千八百馀匹,皆有奇。

     神武右軍統制張俊置到産業,乞蠲免應幹和買等事(紹興四年),诏特依。

    後省言:"國家兵革未息,用度至廣,粒米寸帛,悉出民力。

    陛下哀憫元元,權俾士大夫及勳戚之家與編戶一等科敷,蓋欲寬民力,均有無。

    今俊獨得免,則當均在馀戶,是使為俊代輸也,人心謂何?兼方今大将不止俊一人,使各援此例求免,何以拒之?望命有司檢會官戶科敷及和、預買等見行條法,劄俊使知。

    "诏令以次官書行。

    後省又言:"從俊之請,則恩加於将帥而害及於編戶,望收還前诏,乃所以安俊。

    "其命遂寝。

    越數年,俊乞免歲輸和買絹(俊時為少傅、淮西宣撫使),三省拟本歲特賜俊絹五千匹,庶免起例。

    上以示俊,因谕之曰:"諸将皆無此,獨汝欲開例,朕固不惜,但恐公議不可。

    汝自小官,朕拔擢至此,須當自饬,如作小官時,乃能長保富貴,為子孫之福。

    "俊惶悚力辭賜絹。

    俊喜殖産,其罷兵而歸,歲收租米六十萬斛。

    右司谏王瑨言:"軍興以來,費用百出,州縣科敷,有不能免,已诏官戶并同編戶,所以寬下民也。

    諸寺院之多産者,類請求貴臣改為墳院,冀免科敷,朝廷優禮大臣,特從所請。

    然官戶既不免,墳院豈緣官戶得免哉!況今前宰執員數不少,所在僧徒,僥幸幹請,使莊産多者獨免,則合科之物歸之下戶,非官戶同編戶之意也。

    "诏戶部申嚴行下。

     诏諸路憲臣覈州縣已未支還和買本錢實數來上,初,魏矼在考功,建言州縣和、預買絹不給本錢,乞就折民間應納役錢,使官無受給之弊,民無請給之勞。

    尋下轉運、常平司議,冬十月,兩浙轉運司言:"本路歲用和買本錢七十三萬馀缗,無可那撥。

    "而常平司言:"此錢既充和買,則役人無以給之。

    "其議遂止。

     按:折帛元出於和買。

    其始也,則官給錢以買之;其後也,則官不給錢而白取之;又其後也,則反令以每匹之價折納見錢,而謂之折帛。

    倒置可笑如此,則官價之不給久矣,今乃甫诏諸路憲臣覈州縣已未支和買本錢實數來上,豈其時上之人元未知邪?或官吏肆為欺蔽,複以和買名色妄有支破邪?魏矼之說固為當理,然役錢者,應納之物也;折帛者,橫取之物也。

    官惟其乏錢,是以不免橫取於民,若其可蠲,則自當明蠲橫取之折帛錢,正不必以應納之役錢比折也。

     四年十一月,初令江、浙民戶悉納折帛錢。

     六年,兩浙轉運使李迨始取婺秀湖州、平江府歲計寬剩錢二十二萬八千缗有奇,依折帛錢條限起發。

     十七年,诏減折帛錢,江南每匹為六千,兩浙七千,和買六千五百;綿,江南每兩三百,兩浙四百,自來年始。

     孝宗乾道四年,宰執進呈度支郎官劉師尹奏:"江、浙四路折帛錢,紹興初年立價折納,至十一年頓增一倍。

    十二年九月赦書止令折十之一,十五年又诏兩浙夏稅綢絹匹減一貫,和預買減一貫二百,江東西減兩貫。

    緣州縣不盡遵依,暗有增添,乞裁減以寬民力。

    "上曰:"朕未嘗妄用一毫,隻為百姓,可從之。

    "冬十有二月甲辰,诏兩浙、江東西路乾道五年夏稅、和買折帛錢,并權與減半輸納一年,如州縣過取一文以上,許人戶詣檢、鼓院進狀陳訴。

    " 淳熙十一年,臣僚言浙東和買紹興路偏重,浙西臨安府偏重。

    尋論兩浙漕臣錢沖之、臨安守臣張杓條奏。

     又言:"和買科取,人皆規避,田愈多則折戶愈不一。

    其始也,敷及上戶而中戶不與;其後也,上戶巧為規避而中戶不得免。

    乾道二年,每物力戶二十一千敷和買一匹,至淳熙七年,十五千敷一匹,數年後可知也。

    其弊皆由不以田畝均敷,其害至此,惟平江一郡和買皆畝均,故民之詭名少。

    望先自浙東西行以畝均敷之法,則民不偏受其害。

    " 汪義端言:"若和買用畝頭均敷,則上戶頓減而下戶頓增。

    蓋下五等人戶元不預和買,但每丁有丁絹,有丁綿,有丁鹽錢,今又以畝頭均受上戶和買,則是以一小民之身,些小薄瘠之産,而納數項之稅賦。

    合将逐縣浮财物力,隻照舊例均敷於四等以上為是。

    " 光宗紹熙元年,臣僚言:"廣德軍兩縣物力不多,而和、預買絹乃二萬六千馀匹,視他郡十倍其數,民何以堪?戶部看詳,紹興三年已減一萬一千一百馀匹,後因守臣胡彥國於經界時妄複元數,民不勝困,於是江東運副林岍奏,增複之數姑減一半,漕司通融,代納三分之一,馀二分倚閣。

    今本部更與抱認一分,馀一分令本軍措置。

    "從之。

     三年,臣僚言:"今日取民已重,未能蠲除,使之均平,民亦無怨。

    然有甚不均者,夏稅和買之有折帛,官戶則多納本色;秋米之有加耗,官戶則止納正數,和籴非正賦,不得已而取之,乃止敷民戶而不及官戶。

    夫有官君子,居位食祿,正宜率先鄉裡,以應公上之需,乃恃勢自私如此,不均孰甚焉!望申嚴諸州縣,應折變、加耗、科敷之類,官民戶并一概輸納,違許内外台劾奏。

    "從之。

     秘書郎孫逢吉言:"和買為民間白著之賦,雖正月給散本錢之法尚載令甲,而人戶鈔旁亦有見錢請給之文,然上下皆知其為文具也。

    中興之初,絹價暴增,匹至十貫,高宗念下戶重困,乃令上戶輸絹,下戶輸錢,於是有折帛之名,匹折六貫或七貫。

    和議既定,物帛梢賤又令輸綢者以八分折錢,輸絹者以三分折錢,馀輸本色,遂為定制。

    朝廷以經費之故,未能裁損,州縣又於此外苛取,民力安得不重困哉!" 侍禦史林大中論江、浙四路和買之弊,略謂:"今日東南所入之數,較之祖宗時已不啻數倍,掌計之人倘循中制取之,一歲之入自足以給一歲之用。

    苟為國斂怨,所得少而所失多矣。

    " 時東南諸路歲起綢三十九萬匹(浙東上供八萬,淮衣、福衣八千。

    浙西上供九萬二千,淮衣萬六千。

    江東上供九萬,淮、福衣二萬七千。

    江西上供五萬二千,淮、福衣萬五千。

    湖北上供三百。

    皆有奇),絹二百六十六萬匹(浙東上供四十三萬六千,淮、福衣五萬三千,天申大禮八千。

    浙西上供三十八萬一千,淮、福衣十三萬八千,天申大禮萬匹。

    江東上供四十萬六千,淮、福衣十三萬九千,天申大禮八千。

    江西上供三十萬四千,淮、福衣六萬七千,天申大禮八千已上。

    皆有奇。

    淮東天申大禮五萬九百五十,淮西大禮三千七百,湖南天申大禮四百,廣東天申大禮四千六百,廣西天申大禮六千五百),绫羅絁三萬馀匹(浙西绫八千七百,婺州羅二萬,湖南平絁三千)。

    其淮、福衣及天申大禮與绫羅綢總五十二萬匹有奇,皆起正色。

    其綢絹二百五十六萬馀匹,約折錢一千七百馀缗,而綿不與焉。

     葉適應诏條奏言:"何謂和買之患也?自州縣而後至於民,民猶怨州縣而後又於朝廷,和買則正取之民而已。

    固以二稅為常賦也,豈宜使經用有不足,於二稅之内而複有所求哉?經用不足,則大正其名實可也。

    承平已前,和買之患尚少,民有以乏錢而須賣,官有以先期而便民。

    今也舉昔日和買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