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戶口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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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六十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為老小,不事。

     蜀李雄薄賦,其人口出錢四十文。

    巴人謂賦為賨因為名焉賨之名舊矣,其賦錢四十,則起於李雄也。

     晉武帝太康元年,平吳之後,九州攸同,大抵編戶二百四十五萬九千八百四十,口千六百一十六萬三千八百六十三,此晉之極盛也。

     後趙石勒據有河北,初文武官上疏,請依劉備在蜀、魏王在邺故事。

    魏王即曹公。

    以河内、魏、绛等十一郡并前趙國合二十四,戶二十九萬,為趙國。

    前秦苻堅滅前燕慕容暐,入邺閱其名籍,戶二百四十五萬八千九百六十九,口九千九百九十八萬七千九百三十五,徙關東豪傑及諸雜夷十萬口於關中,平燕定蜀之後,僞代之盛也。

    時關隴清宴,百姓豐樂,自長安至於諸州,二十裡一亭,四十裡一驿,行者取給於途,工賈資販於道。

     孝武帝太元二年,除度定田收租之制,公王以下口稅三斛,唯蠲在身之役。

     八年,又增稅米五石。

     南燕主慕容備德優遷徙之民,使之長複不役,民緣此疊相蔭冒,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以避課役。

    尚書請加隐核,從之。

    得蔭戶五萬八千。

     宋武帝北取南燕,平廣固(今北海郡),西滅姚秦,平關、洛,長河以南盡為宋有。

    帝素節儉,文帝勵精勤民,元嘉之治,比於文、景。

    國富兵強,更務遠略,師徒覆敗,江左虛耗。

    今按本史,孝武大明八年,戶九十萬六千八百七十,口四百六十八萬五千五百一。

     宋文帝元嘉中,始興太守孫豁上表曰:"武吏年滿十六便課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課三十斛,一戶内随丁多少悉皆輸米,且十三兒未堪田作,或是單迥,便自逃匿。

    戶口之減,實此之由。

    宜更量課限,使得存立。

    今若減其米課,雖有交損,考之将來,理有深益。

    "诏善之。

     按:漢以前,田賦自為田賦,戶口之賦自為戶口之賦。

    魏晉以來,似始混而賦之,所以晉孝武時除度定田收租之制,隻口稅三斛增至五石。

    而宋元嘉時,乃至課米六十斛,與晉制懸絕,殊不可曉。

    豈所謂六十斛者非一歲所賦邪?當考。

     宋孝武帝大明五年,制:天下人戶,歲輸布四尺。

     孝武大明中,王敬弘上言:"舊制,人年十二半役,十六全役,當以十三以上自能營私及公,故以充役。

    考之見事,猶或未盡。

    體有強弱,不皆稱年。

    循吏恤隐,可無甚患,庸愚守宰,必有勤劇,況值苛政,豈可稱言!至今逃竄求免,胎孕不育,乃避罪憲,實亦由茲。

    今皇化維新,四方無事,役名之宜,應存消息。

    十五至十六宜為半丁,十七為全丁。

    "帝從之。

     齊氏六主,年代短促,其戶口未詳。

     齊自永元以後,魏每來伐,繼以内難,揚、徐二州人丁三人取兩,以此為率,遠郡悉令上米。

    準行一人五十斛,輸米既畢,就役如故。

    又先是諸郡役人,多依人士為附隸,謂之屬名。

    又東境役苦,百姓多注籍詐病遣外,醫巫在所檢占,諸屬名并取病身,凡屬名多不合役,往往所在并是複蔭之家。

    凡注病者,或以積年皆攝充将役,又追責病者租布,随其年歲多少,銜命之人皆務貨賂,随意縱舍。

     梁武之初,亦稱為治,後侯景逆亂,竟以幽斃。

    元帝才及三年,便至覆滅,墳籍亦同灰燼,戶口不能詳究。

     陳武帝荊州之西既非我有,淮、肥之内力不能加。

    宣帝勤恤民隐,時稱令主,閱其本史,戶六十萬,而末年窮兵黩武,遠事經略,吳明徹全軍隻輪不返,銳卒殲焉。

    至後主亡時,隋家所收戶五十萬,口二百萬。

     後魏起自陰山,盡有中夏。

    孝文遷都河洛,定禮崇儒。

    明帝正光以前,時惟全盛,戶口之數,比夫晉太康倍而馀矣。

     按:太康平吳後,戶二百四十五萬九千八百,口千六百一十六萬三千八百六十三。

    雲倍而馀,是其盛時則戶有至五百馀萬矣。

     道武帝時,诏采諸漏戶合輸綸綿。

    自後諸逃戶占為紬繭羅縠者甚衆,於是雜、營戶師遍於天下,不隸守宰,賦役不同,戶口錯亂。

    景穆帝即位一切罷之,以屬郡縣。

     按:人戶之以輸财别為戶計,不隸郡縣,其事始此。

    魏令每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詳見《田賦門》)。

     爾朱之亂,政移臣下,分為東西。

    權臣擅命,戰争不息,人戶流離,官司文簿散棄。

    今按舊史,戶三百三十七萬五千三百六十八。

     其時以征伐不息,唯河北三數大郡多千戶以下,複通、新附之郡,小者戶才二十,口百而已。

     齊神武秉政,乃命孫騰、高崇之分責無籍之戶,得六十馀萬,於是僑居者各勒還本籍,是後租調之入有加焉。

     北齊承魏末喪亂,與周人抗衡,雖開拓淮南,而郡縣褊小。

    文宣受禅,性多暴虐,及武成、後主俱是僻王,至崇化二年為周所滅。

    有戶三百三萬二千五百二十八,口二十萬六千八百八十。

     北齊武成清河三年,乃令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為丁,十六以上、十七以下為中丁,六十六以上為老,十五以下為小。

     後周闵、明二主,俱以弑崩。

    武帝誅權臣,攬庶政,恭儉節曆,考覈名實,五六年内,平蕩燕、齊,嗣子昏虐,亡不旋踵。

    大象中有戶三百五十九萬,口九百萬九千六百四。

     周制:司役掌力役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五十九皆任於役,豐年不過三旬,中年則二旬,下年則一旬。

    起徒役無過家一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從役;百年者,家不從役;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役。

    若兇劄,亦無力征。

     隋文帝頒新令,男女三歲以下為黃,十歲以下為小,十七歲以下為中,十八歲以上為丁,以從課役,六十為老乃免。

    開皇三年,乃令人以二十一成丁。

    炀帝即位,戶口益多,男子以二十二為丁。

    高熲奏:"人間課稅,雖有定分,年恒徵納,除注常多,長吏肆情。

    文帳出沒,既無定簿,難以推校。

    乃輸籍之樣,請遍下諸州,每年正月五日,縣令巡人,各随便近,五黨三黨,共為一團,依樣定戶上下。

    "帝從之,自是奸無所容。

     《通典》論曰:"隋受周禅,至大業二年,有戶八百九十萬。

    蓋承周、齊分據,暴君慢吏,賦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網隳廢,奸僞尤滋。

    高熲睹流冗之病,建輸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輕其數,使人為浮客,被強家收太半之賦;為編甿奉公上,蒙輕減之征。

    浮客悉自歸於編戶,隋代之盛由此。

     東坡蘇氏曰:"古者以民之多寡,為國之貧富。

    故管仲以陰謀傾魯、梁之民,而商鞅亦招三晉之人以并諸侯。

    當周之盛時,其民物之數登於王府者,蓋拜而受之。

    自漢以來,丁口之蕃息與倉廪府庫之盛莫如隋,其貢賦輸籍之法,必有可觀者。

    然學者以其得天下不以道,又不過再世而亡,是以鄙之,而無傳焉。

    孔子曰'不以人廢言',而況可以廢一代之良法乎!文帝之初,有戶三百六十馀萬,平陳所得又五十萬,至大業之始,不及二十年,而增至八百九十馀萬者,何也?方是時,布帛之積至於無所容,資儲之在天下者至不可勝數,及其敗亡塗地,而洛口諸倉,足以緻百萬之衆,豈可少哉!" 文帝恭儉為治,不加賦於人。

    炀帝大業五年,戶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三十六,口四千六百一萬九千九百五十六,此隋之極盛也(後周靜帝時,有戶三百九十九萬九千六百四,至隋開皇九年平陳,得戶五十萬,及是才二十六七年,直增四百八十萬七千九百二十二)。

     炀帝承其全盛,遂恣荒淫,建洛邑,每月役丁二百萬人;導洛至河及淮,又引沁水達河,北通涿郡,築長城東西千馀裡,皆徵百萬馀人。

    丁男不充,以婦女充役,而死者大半。

    天下之人十分九為盜賊,以至於亡。

     大業五年,民部侍郎裴蘊以民間版籍脫漏,戶口及詐注老少尚多,奏令貌閱,若一人不實,則官司解職。

    又許民糾得一丁者,令被糾之家代輸賦役。

    是時,諸郡計帳進丁二十四萬三千,新附口六十四萬一千五百。

    帝臨朝覽狀曰:"前代無賢才,緻此罔冒。

    今戶口皆實,全由裴蘊。

    "由是漸見親委。

     唐制:民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授田法見《田賦門》)。

     定天下戶,量其資産定為三等。

    後诏三等未定升降,宜為九等。

    凡丁附籍帳者,春附則課役并征,夏附則免課從役,秋附則課役俱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