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錢币考一

關燈
以稱賢君也。

    今若聽其私鑄,嚴斷惡錢,官必得人,人皆知禁,誡則漢政可侔,猶恐未若皇唐之舊也。

    今若稅銅折役,則官冶可成;計估度庸,則私錢無利。

    易而可久,簡而難誣,謹守舊章,無越制度。

    且夫錢之為物,貴以通貨,利不在多,何待私鑄,然後足用也!"左監門錄事參軍劉秩議曰:"古者以珠玉為上币,黃金為中币,刀布為下币。

    管子曰:'夫三币,握之則非有補於暖也,舍之則非有損於飽也。

    先王以守财物,以禦人事,而平天下。

    '是以命之曰'衡'。

    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常。

    故與之在君,奪之在君。

    以人戴君如日月,親君如父母,用此術也,是謂人主之權。

    今之錢,即古之下币也。

    陛下若舍之任人,則上無以禦下,下無以事上,其不可一也;夫物賤則傷農,錢賤則傷賈,故善為國者,觀物之貴賤、錢之輕重。

    夫物重則錢輕,錢輕由乎物多,多則作法收之使少,少則重,重則作法布之使輕。

    輕重之本,必出乎是,柰何而假於人?其不可二也;夫鑄錢不雜以鉛鐵則無利,雜以鉛鐵則惡,不重禁不足以懲息。

    且方今塞其私鑄之路,人猶冒死以犯之,況啟其源而欲人之從令乎!是設陷阱而誘之入,其不可三也;夫許人鑄錢,無利則人不鑄,有利則人去南畝者衆。

    去南畝者衆,則草萊不墾,又鄰於寒餒,其不可四也;夫人富溢則不可以賞勸,貧餒則不可以威禁,故法令不行,人之不理,皆由貧富之不齊也。

    若許其鑄錢,則貧者必不能為。

    臣恐貧者彌貧而服役於富室,富室乘之則益盜。

    昔漢文時,吳濞,諸侯也,富埒天子;鄧通,大夫也,财侔王者。

    此皆鑄錢所緻也。

    必欲許其私鑄,是與人利權而舍其柄,其不可五也。

    陛下必以錢重而傷本,工費而利寡,則臣願言其失,以效愚計。

    夫錢重者,猶人日滋於前,而爐不加於舊。

    又公錢重,與銅之價頗等,故盜鑄者破重錢以為輕錢。

    禁寬則行,禁嚴則止,止則棄矣,此錢之所以少也。

    夫鑄錢用不贍者,在乎銅貴,銅貴之由,在於采用者衆矣。

    夫銅以為兵則不如鐵,以為器則不如漆,禁之無害,陛下何不禁於人?則銅無所用,銅無所用,則銅益賤,銅賤則錢之用給矣。

    夫銅不布下,則盜鑄者無因而鑄,無因而鑄,則公錢不破,公錢不破,則人不犯死刑,錢又日增,末複利矣。

    是一舉而四美兼也。

    伏惟陛下熟察之。

    "其年十月六日,敕:"貨币兼通,将以利用,而布帛為本,錢刀是末。

    賤本貴末,為弊則深,法教之間,宜有變革。

    自今以後,所有莊宅、口馬交易,并先用絹布、绫羅、絲綿等,其馀市買至一千以上,亦令錢物兼用,違者科罪。

    "二十六年,於宣、潤等州置錢監。

     時兩京用錢稍善,米粟價益下。

    其後錢又漸惡,诏出錢所在置監,鑄"開元通寶"錢,京師庫藏皆滿。

    天下盜鑄益起,廣陵、丹陽、宜城尤甚。

    京師權豪歲歲取之,舟車相屬。

    江淮偏爐錢數十種,雜以鐵錫,輕漫無複錢形。

    公鑄者号官爐錢,以一當偏爐錢七八,富商往往藏之,以易江淮私鑄者兩京錢有鵝眼、古文、綖環之别,每貫重三四斤,至翦鐵而缗之。

    宰相李林甫請出絹布三百萬匹,平估收錢,物價踴貴,訴者百萬人。

    兵部侍郎楊國忠欲招權以市恩,揚鞭市門曰:"行當複之。

    "明日,诏複行舊錢。

    天寶十一載,又出錢三十萬缗,易兩市惡錢;出左藏庫排鬥錢,許民易之。

    國忠又言非鐵錫、銅沙、穿穴、古文,皆得用之。

    是時增調農人鑄錢,既非所習,皆不聊生。

    内作判官韋倫請厚價募工,繇由役用減而鼓鑄多。

    天下爐九十九:绛州三十,揚、潤、宣、鄂、蔚皆十,益、郴皆五,洋州三,定州一。

    每爐歲鑄錢三千三百缗,役丁匠三十,費銅二萬一千二百斤、鑞三千七百斤、錫五百斤。

    每千錢費錢七百五十。

    天下歲鑄三十二萬七千缗。

     肅宗乾元元年,戶部侍郎第五琦以國用未足,币重貨輕,乃請鑄"乾元重寶"錢,徑一寸,每缗重十斤,以一當十,與"開元通寶"參用。

    及琦為相,又鑄重輪乾元錢,一當五十,每缗重十二斤。

    與三品錢并行。

    法既屢易,物價騰踴,鬥米至七千錢,死者滿道。

    初,有"虛錢",京師人人私鑄,并小錢,壞鐘、像,犯禁者愈衆。

    鄭叔清為京兆尹,數月榜死者八百馀人。

    上元元年,減重輪錢以一當三十,"開元"舊錢與乾元十當錢,皆以一當十,碾磑鬻受,得為實錢,虛錢交易皆用十當錢,由是錢有虛實之名。

     史思明據東都,鑄"得一元寶"錢,徑一寸四分,以當"開元通寶"之百。

    既而惡"得一"非長祚之兆,改其文曰"順天元寶"。

     代宗即位,"乾元重寶"錢以一當二,重輪錢以一當三,凡三日而大小錢皆以一當一。

    自第五琦更鑄,犯法者日數百,州縣不能禁止,至是人甚便之。

    其後民間乾元、重輪二錢鑄為器,不複出矣。

     當時議者以為:"自天寶至今九百馀萬。

    《王制》:上農食九人,中農夫七人。

    以中農夫計之,為六千三百萬人。

    少壯相均,人食米二升,日費米百二十六萬斛,歲費四萬五千三百六十萬斛,而衣倍之,吉兇之禮再倍,馀三年之儲以備水旱兇災,當米十三萬六千八十萬斛,以貴賤豐儉相當,則米之直與錢均也。

    田以高下肥瘠豐耗為率,一頃出米五十馀斛,當田二千七百二十一萬六千頃。

    而錢亦歲毀於棺瓶埋藏焚溺,其間銅貴錢賤,有鑄以為器者,不出十年,錢幾盡,不足以周當世之用。

    "諸道鹽鐵轉運使劉晏以江、嶺諸州,任土所出,皆重粗賤弱之貨,輸京師不足以供道路之直。

    於是積之江淮,易銅鉛薪炭,廣鑄錢,每歲得十馀萬缗,輸京師及荊、揚二州,自是錢日增矣。

     建中元年九月,戶部侍郎韓洄上言:"江淮錢監,歲共鑄錢四萬五千貫,輸於京師,度工用轉送之費,每貫計錢二千,是本倍利也。

    "今商州有紅崖冶出銅益多,又有洛源監久廢不理。

    請增工鑿山以取銅,興洛源故監,置十爐鑄之,歲計出錢七萬二千貫,度用工轉送之費,貫計錢九百,則浮本矣。

    其江淮七監請皆停罷。

    "從之。

     二年八月,諸道鹽鐵使包佶奏:"江淮百姓近日市肆交易錢,交下粗惡,揀擇納官者三分才有二分,馀并鉛錫銅蕩,不敷斤兩,緻使絹價騰貴,惡錢漸多。

    訪聞諸州山野地窖,皆有私錢,轉相貨易,奸宄漸深。

    今後委本道觀察使明立賞罰,切加禁斷。

    " 貞元九年正月,張滂奏:"諸州府公私諸色鑄造銅器雜物等。

    伏以國家錢少,損失多門。

    興販之徒,潛将銷錢一千為銅六斤,造寫器物,則斤直六百馀。

    有利既厚,銷鑄遂多,江淮之間,錢實減耗。

    伏請準從前敕文,除鑄鏡外,一切禁斷。

    " 十年六月,敕:"今後天下鑄造、買賣銅器,并不須禁止,其器物約每斤價直不得過一百六十文。

    委所在長吏及巡院同勾當訪察,如有銷錢為銅者,以盜鑄錢罪論。

    " 十四年十二月,鹽鐵使李若初奏:"諸道州府多以近日泉貨數少,缯帛價輕,禁止見錢不令出界,緻使課利有缺,商賈不通。

    請指揮見錢任其往來,勿使禁止。

    "從之。

     憲宗以錢少,複禁用銅器。

    時商賈至京師,委錢諸路進奏院及諸軍、諸使富家,以輕裝趨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飛錢"。

    京兆尹裴武請禁與商賈飛錢者,搜索諸坊,十人為保。

    鹽鐵使李巽以郴州平陽銅坑二百八十馀,複置桂陽監,以兩爐日鑄錢二十萬。

    天下歲鑄錢十三萬五千缗。

    命商賈蓄錢者,皆出以市貨,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唯銀無益於人,五嶺以北,采銀一兩者流他州,官吏論罪。

     元和四年,京師用錢缗少二十及有鉛錫錢者,捕之;非交易而錢行衢路者,不問。

    複诏采五嶺銀坑,禁錢出嶺。

    六年,貨易錢十缗以上者,參用布帛。

    蔚州三河冶距飛狐故監二十裡而近,河東節度使王锷置爐,疏拒馬河水鑄錢,工費尤省,以刺史李聽為使,以五爐鑄,每爐月鑄錢三十萬。

    自是河東錫錢皆廢。

    自京師禁飛錢,家有滞藏,物價頓輕。

    判度支盧坦、兵部尚書判戶部事王紹、鹽鐵使王播請許商人於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飛錢,每千缗增給百錢,然商人無至者。

    複許與商人敵貫而易之,然錢重币輕如故。

    憲宗為之出内庫錢五十萬缗市布帛,每匹加舊估十之一。

    會吳元濟、王承宗連衡拒命,以七道兵讨之,經費屈竭。

    皇甫鎛建議,内外用錢每缗墊二十外,複抽五十送度支以贍軍。

     十二年敕:"自今文武官僚,不問品秩高下,并公郡縣主、中使,下至士庶、商旅、寺觀、坊市,所有私貯見錢,并不得過五千貫。

    如有過此,許從敕出後,限一月市别物收貯。

    如限内未了,更請限亦不得過兩月。

    限滿違犯者,白身人處死;有官人等聞奏科貶,其賸貯錢納官,五分取一充賞。

    "時京師裡閈區肆所積,多方鎮錢,如王锷、韓弘、李惟簡,少者不下五十萬貫。

    於是競買地屋以變其錢,而高赀大價多依倚左右軍官錢為名,府縣不能究治,竟不行。

     先是,三年,诏:"應天下商賈先蓄見錢者,委所在長吏,令收市貨物,官中不得辄有程限,逼迫商人,任其貨易,以求便利。

    周歲之後,此法遍行,朕當别立新規,設蓄錢之禁。

    所以先有告示,許其方員,意在他時行法不貸。

    " 按:後之為國者,不能制民之産,以均貧富,而徒欲設法,以限豪強兼并之徒。

    限民名田,猶雲可也;限民蓄錢,不亦甚乎!然買田者志於吞并,故必須上之人立法以限其頃畝;蓄錢者志於流通,初不煩上之人立法以教其懋遷也。

    今以錢重物輕之故,立蓄錢之限,然錢重物輕,正藏镪逐利者之所樂聞也。

    人棄我取,誰無是心?正不必設法禁以驅之,徒開告讦之門而重為煩擾耳。

     穆宗即位,京師鬻賣金銀十兩亦墊一兩,籴米鹽百錢墊七八。

    京兆尹柳公綽以嚴法禁止之。

    尋以所在用錢墊陌不一,诏從俗所宜,内外給用,每缗墊八十。

     寶曆初,河南尹王起請銷錢為佛像者以盜鑄錢論。

     太和三年,诏佛像以鉛、錫、土、木為之,飾帶以金銀、鍮石、烏油、藍鐵,唯鑒、磬、釘、镮、鈕得用銅,馀皆禁之,盜鑄者死。

    是時峻鹽鐵錢之禁,告千錢者賞以五千。

     四年,诏積錢以七千缗為率,十萬缗者期以一年出之,二十萬以二年。

    凡交易百缗以上者,匹帛米粟居半。

    河南府、揚州、江陵府以都會之劇,約束如京師。

    未幾皆罷。

     八年,河東錫錢複起,鹽鐵使王涯置飛狐鑄錢院於蔚州,天下歲鑄錢不及十萬缗。

    文宗病币輕錢重,诏方鎮縱錢榖交易。

    時雖禁銅為器,而江淮、嶺南列肆鬻之,鑄千錢為器,售利數倍。

    宰相李珏請加爐鑄錢,於是禁銅器,官一切為市之。

    天下銅坑五十,歲采銅二十六萬六千斤。

    及武宗廢浮屠法,永平監官李郁彥請以銅像、鐘、磬、爐、铎皆歸巡院,州縣銅亦多矣。

    鹽鐵使以工有常力,不足以加鑄,許諸道觀察使皆得置錢坊。

    淮南節度使李紳請天下以州名鑄錢,京師為京錢,大小徑寸如開元通寶,交易禁用舊錢。

    會宣宗即位,盡由會昌之政,新錢以字可辯,複鑄為像。

    昭宗末,京師用錢八百五十為貫,每百才八十五,河南府以八十為百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