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錢币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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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公私無壅。
其不行之錢,及盜鑄毀大為小,巧僞不如法者,據律罪之。
"诏曰:"錢行已久,今東南有事,且可依舊。
" 澄又奏:"'太和五铢'乃大魏之通貨,不朽之常模,甯可專貨於京邑,不行於天下!但今戎馬在郊,江疆未一,東南之州,依舊為便。
至於京西、京北域内州鎮未用錢處,行之則不足為難,塞之則有乖通典。
何者?布帛不可尺寸而裂,五榖則有負擔之難,錢之為用,貫繦相屬,不假鬥斛之器,不勞枰尺之平,濟代之宜,便益於此。
請并下諸方州鎮,其太和及新鑄并古錢内外全好者,不限大小,悉聽行之。
鵝眼、環鑿,依律而禁。
河南州鎮先用錢者,既聽依舊,不在斷限。
唯太和、五铢二錢得用公造新者,其馀雜種,一用古錢,生新之類,普同禁約。
諸方錢通用京師,其聽依舊,使與太和錢及新造五铢并行,若盜鑄錢者,罪當重憲。
"诏從之。
而河北諸州舊少錢貨,猶以他物交易,錢略不入於市。
二年冬,尚書崔亮奏:"弘農郡銅青谷有銅礦,計一鬥得銅五兩四铢;葦池谷礦,一鬥得銅五兩;鸾帳山礦,一鬥得銅四兩;河内郡王屋山(今玉山縣)礦,一鬥得銅八兩;南有青州苑燭山、齊州商山,并是往昔銅官,舊迹見在。
謹按鑄錢方興,用銅處廣,既有冶利,并許開鑄。
"诏從之。
自後所行之錢,人多私鑄,錢稍小薄,價用彌賤。
建義初,重制盜鑄之禁,開糾賞之格。
孝莊帝初,私鑄者益更薄小,乃至風飄水浮,米鬥幾直一千。
秘書郎楊偘奏曰:"臣頃在雍州,表陳聽人與官并鑄五铢錢,使人樂為,而俗弊得改。
旨下尚書,八座不許。
以今況昔,為理不殊,求取臣前表,經禦披析。
"偘乃随宜剖說,帝從之,乃鑄五铢錢。
禦史中尉高恭之又奏曰:"四民之業,錢貨為本,救弊改鑄,王政所先。
自頃以來,私鑄薄濫,官司糾繩,挂網非一。
在今銅價,八十一文得銅一斤,私造薄錢,斤馀二百。
既示之以深利,又随之以重刑,得罪者雖多,奸鑄者彌衆。
今錢徒有五铢之文,而無二铢之實,薄甚榆莢,上貫便破,置之水上,殆欲不沉。
此乃因循有漸,科防不切,朝廷失之,彼複何罪。
昔漢文以五分錢小,改鑄四铢,至孝武複改三铢為半兩。
此皆以大易小,以重代輕也。
論今據古,宜改鑄大錢,文載年号,以記其始,則一斤所成,七十六文。
銅價至賤,五十有馀,其中人功、食料、錫炭、鉛沙,縱複私營,不能自潤。
直置無利,應自息心,況複嚴刑廣設。
以臣測之,必當錢貨永通,公私獲允。
"後遂用楊侃計。
永安二年秋,诏更鑄,文曰"永安五铢",官自立爐,亦聽人就鑄,起自九月,至三年正月而止。
官欲知貴賤,乃出藏絹,分遣使人於二市賣之,絹匹止錢二百,而私市者猶三百。
利之所在,盜鑄彌衆,巧僞既多,輕重非一,四方州鎮,用各不同。
時鑄錢都督長史高謙之(即高恭之兄,字道讓)上表求鑄三铢錢曰:"蓋錢貨之立,本以通有無,便交易,故錢之輕重,世代不同。
太公為周置九府圜法,至景王時更鑄大錢。
秦兼海内,錢重半兩。
漢興,以秦錢重,改鑄莢錢。
至孝文五年,複為四铢。
孝武時,悉複銷壞,更鑄三铢,至元狩中,變為五铢,又造赤仄,以一當五。
王莽攝政,錢有六等,大錢重十二铢,次九铢,次七铢,次五铢,次三铢,次一铢。
魏文帝罷五铢錢,至明帝複立。
孫權江左鑄大錢,一當五百。
權赤烏五年,複鑄大錢,一當千。
輕重大小,莫不随時而變。
況今寇難未除,州郡淪沒,人物凋零,軍國用少,則鑄小錢可以富益,何損於政,何妨於人也?且政興不以錢大,政衰不以錢小,唯貴公私得所,政化無虧,既行之於古,亦宜效之於今矣。
臣今請鑄,以濟交乏五铢之錢,任使并用,行之無損,國得其益。
"诏将從之,事未就,會卒。
北齊神武霸政之初,猶用永安五铢。
遷邺已後,百姓私錢,體制漸别,遂各以為名,有雍州青赤,梁州生厚、緊錢、古錢,河陽生澀、天柱、赤牽之稱。
冀州之北,錢皆不行,交貿者皆以絹布。
神武乃收境内之銅及錢,仍依舊文更鑄,流之四境。
未幾之間,漸複細薄,奸僞競起。
武定六年,文襄王以錢文五铢,名須稱實,宜秤錢一文重五铢者聽入市用,計一百文重一斤四兩二十铢,自馀皆準此為數。
其京邑二市、天下州鎮郡縣之市,各置二秤,懸於市門,私人所用之秤,皆準市秤以定輕重。
凡有私鑄,悉不禁斷,但重五铢,然後聽用。
若入市之錢不重五铢,或雖重五铢而多雜鉛鑞,并不聽用。
若辄以小薄雜錢入市,有人糾獲,其錢悉入告者。
其薄小之錢,若便禁斷,恐人交乏絕,畿内五十日,外州百日為限。
群官參議,鹹以為時榖稍貴,請待有年。
王從之而止。
文宣受東魏禅,除永安之錢,改鑄"常平五铢",重如其文。
其錢甚貴而制造甚精。
其錢未行,而私鑄已興,一二年間,即有濫惡,雖殺戮不能止,乃令市增長銅價,由此利薄,私鑄少止。
至乾明、皇建之間,往往私鑄。
邺中用錢有赤郭、青熟、細眉、赤生之異,河南所用有青薄鉛錫之别,青、齊、徐、兖、梁、荊河等州,輩類各殊。
武平以後,私鑄轉甚,或以生鐵私銅,至於齊亡,卒不能禁。
後周之初,尚用魏錢。
及武帝保定元年,乃更鑄布泉之錢,以一當五,與五铢并行。
梁、益之境,又雜用古錢交易。
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之錢(《漢書 西域傳》:"罽賓國以銀為錢,文為騎馬,幕為人面。
"其止即漫也。
烏弋山燕國之錢與罽賓國同,文為人頭,幕為騎馬,加金銀釋其仄。
安息亦以銀為錢,文為王面,幕為夫人面,王死即更鑄。
大月氏亦同),而官不禁。
建德三年,更鑄五行大布錢,以一當十,大收商賈之利,與布泉錢并行。
四年,又以邊境之錢,人多盜鑄,乃禁五行大布不得出入四關,布泉之錢聽入而不聽出。
五年,以布錢漸賤而人不用,遂廢之。
初私鑄者絞,從者遠配為戶。
齊平以後,山東之人猶雜用齊氏舊錢。
至宣帝大成元年,又鑄"永通萬國"錢,以一當千,與五行大布、五铢,凡三品并用。
隋文帝開皇元年,以天下錢貨輕重不一,乃更鑄新錢,背面肉好皆有周郭,文曰"五铢",而重如其文,每錢一千重四斤二兩(《後魏 食貨志》雲,齊文襄令錢一文重五铢者,聽入市用,計一百錢重一斤四兩二十铢,則一千錢重十二斤以上。
而隋代五铢錢一千重四斤二兩,當是大小秤之差耳)。
是時,錢既雜出,百姓或私有鎔鑄。
三年,诏四面諸關各付百錢為樣。
從關外來,勘樣相似。
然後得過;樣不同者則壞以為銅,入官。
诏行新錢以後,前代舊錢有五行大布、永通萬國及常平,所在勿用,以其貿易不止。
四年,诏依舊不禁者,縣令奪半年祿。
然百姓習用既久,猶不能絕。
五年,诏又嚴其制。
自是錢貨始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
是時,見用之錢,皆須和以錫鑞。
錫鑞既賤,求利者多,私鑄之錢,不可禁約。
其年诏乃禁出錫鑞之處,并不得私有采取。
十年,诏晉王廣聽於揚州立五爐鑄錢。
其後奸猾稍多,漸磨爐錢郭取銅私鑄,又雜以鉛錫,遞相仿效,錢遂輕薄。
乃下惡錢之禁。
京師及諸州邸肆之上,皆令立榜置樣為準,不中樣者不入於市。
十八年,诏漢王諒聽於并州立五爐鑄錢。
又江南人間錢少,晉王廣又請於鄂州白紵山有銅礦處鑄錢,於是诏聽置十爐鑄錢。
又诏蜀王秀於益州立五爐鑄錢。
是時錢益濫惡,乃令有司檢天下邸肆見錢,非官鑄者皆毀之,其銅入官。
而京師以惡錢貿易為吏所執有死者。
數年之間,私鑄頗息。
大業以後,王綱弛紊,巨奸大猾遂多私鑄,錢轉薄惡,每千宜重二斤,後漸輕至一斤。
或剪鐵鐷,裁衣糊紙以為錢,相雜用之,貨賤物貴,以至於亡。
唐武德四年,廢五铢錢,鑄"開元通寶"錢,每十錢重一兩,計一千重六斤四兩,得輕重大小之中。
置錢監於洛、并、幽、益等諸州。
賜秦王、齊王三爐,右仆射裴寂一爐以鑄。
盜鑄者死,沒其家屬。
高祖初入關,民間行線環錢,其制輕小,凡八九萬才滿半斛。
乃鑄"開元通寶",其文,給事中歐陽詢制詞及書,時稱其工。
字含八分及篆、隸三體,其詞先上後下,次左後右讀之。
自上及左回環讀之,其義亦通,流俗謂之"開通元寶"錢,鄭虔《會粹》雲,詢初進蠟樣日,文德皇後掐一甲迹,故錢上有掐文。
每兩二十四铢,則一錢重二铢半以下,古秤比今秤三之一也,則今錢為古秤之七铢以上,古五铢則加重二铢以上。
顯慶五年,以盜鑄惡錢多,官為市之,以一善錢售五惡錢。
民間藏惡錢,以待禁弛。
儀鳳四年,以天下惡錢轉多,令東都出遠年糙米及粟於市粜,鬥别納惡錢百文。
其惡錢令少府、司農相知,即令鑄破;其厚重合斤兩者,任将行用。
乾封元年,改鑄"乾封泉寶"錢,徑寸,重二铢六分,以一當舊錢之十。
逾年而舊錢多廢。
明年,以商賈不通,米帛踴貴,複行"開通元寶"錢,天下皆鑄之。
然私錢犯法日蕃,有以舟筏鑄江中者。
诏所在納惡錢,而奸亦不息。
儀鳳中,瀕江民多私鑄錢為業,诏巡江官督捕,載銅、錫、鑞過百斤者沒官。
四年,命東都粜米粟,别納惡錢百文,少府、司農毀之。
時鑄多錢賤,米踴貴,乃诏少府鑄,尋複舊。
永淳元年,私鑄者抵死,鄰保從坐。
武後長安中,令懸樣於市,令百姓依樣用錢。
俄而揀擇艱難,交易留滞,乃令錢非穿穴及鐵錫、銅液,皆得用之,熟銅、排鬥、沙澀之錢皆售。
自是盜鑄蜂起,江淮尤甚,吏莫能捕。
先天之際,兩京錢益濫,郴、衡錢才有輪郭,鐵錫五铢之屬皆可用之,或鎔錫模錢,須臾千百。
玄宗開元初,宰相宋璟請禁惡錢,行二铢四參錢,毀舊錢不可用者。
江淮有官爐錢、偏爐錢、棱錢、時錢,遣監察禦史蕭隐之使江淮括惡錢。
隐之嚴急煩擾,怨嗟盈路,坐貶官。
璟又請粜十萬斛收惡錢,少府毀之。
開元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敕:"布帛不可以尺寸為交易,菽粟不可以抄勺貿有無。
古之為錢,以通貨币,頃雖官鑄,所入無幾,約工計本,勞費又多,公私之間,給用不贍,永言其弊,豈無變通。
往者漢文之時,已有放鑄之令,雖見非於賈誼,亦無廢於賢君。
古往今來,時移事異,亦欲不禁私鑄,其理如何?公卿百僚詳議可否。
"秘書監崔沔議曰:"夫國之有錢,時所通用。
若許私鑄,人必競為,各徇所求。
小如有利,漸忘本業,大計斯貧。
是以賈生之陳七福,規於更漢令;太公之創九府,将以殷貧人。
況依法則不成,違法乃有利。
謹按《漢書》,文帝雖除盜鑄錢令,而不得雜以鉛鐵為他巧者。
然則雖私鑄,不容奸錢。
錢不容奸,則鑄者無利。
鑄者無利,則私鑄自息。
斯則除之與不除,為法正等。
能謹於法而節其用,則令行而詐不起,事變而奸不生,斯所
其不行之錢,及盜鑄毀大為小,巧僞不如法者,據律罪之。
"诏曰:"錢行已久,今東南有事,且可依舊。
" 澄又奏:"'太和五铢'乃大魏之通貨,不朽之常模,甯可專貨於京邑,不行於天下!但今戎馬在郊,江疆未一,東南之州,依舊為便。
至於京西、京北域内州鎮未用錢處,行之則不足為難,塞之則有乖通典。
何者?布帛不可尺寸而裂,五榖則有負擔之難,錢之為用,貫繦相屬,不假鬥斛之器,不勞枰尺之平,濟代之宜,便益於此。
請并下諸方州鎮,其太和及新鑄并古錢内外全好者,不限大小,悉聽行之。
鵝眼、環鑿,依律而禁。
河南州鎮先用錢者,既聽依舊,不在斷限。
唯太和、五铢二錢得用公造新者,其馀雜種,一用古錢,生新之類,普同禁約。
諸方錢通用京師,其聽依舊,使與太和錢及新造五铢并行,若盜鑄錢者,罪當重憲。
"诏從之。
而河北諸州舊少錢貨,猶以他物交易,錢略不入於市。
二年冬,尚書崔亮奏:"弘農郡銅青谷有銅礦,計一鬥得銅五兩四铢;葦池谷礦,一鬥得銅五兩;鸾帳山礦,一鬥得銅四兩;河内郡王屋山
謹按鑄錢方興,用銅處廣,既有冶利,并許開鑄。
"诏從之。
自後所行之錢,人多私鑄,錢稍小薄,價用彌賤。
建義初,重制盜鑄之禁,開糾賞之格。
孝莊帝初,私鑄者益更薄小,乃至風飄水浮,米鬥幾直一千。
秘書郎楊偘奏曰:"臣頃在雍州,表陳聽人與官并鑄五铢錢,使人樂為,而俗弊得改。
旨下尚書,八座不許。
以今況昔,為理不殊,求取臣前表,經禦披析。
"偘乃随宜剖說,帝從之,乃鑄五铢錢。
禦史中尉高恭之又奏曰:"四民之業,錢貨為本,救弊改鑄,王政所先。
自頃以來,私鑄薄濫,官司糾繩,挂網非一。
在今銅價,八十一文得銅一斤,私造薄錢,斤馀二百。
既示之以深利,又随之以重刑,得罪者雖多,奸鑄者彌衆。
今錢徒有五铢之文,而無二铢之實,薄甚榆莢,上貫便破,置之水上,殆欲不沉。
此乃因循有漸,科防不切,朝廷失之,彼複何罪。
昔漢文以五分錢小,改鑄四铢,至孝武複改三铢為半兩。
此皆以大易小,以重代輕也。
論今據古,宜改鑄大錢,文載年号,以記其始,則一斤所成,七十六文。
銅價至賤,五十有馀,其中人功、食料、錫炭、鉛沙,縱複私營,不能自潤。
直置無利,應自息心,況複嚴刑廣設。
以臣測之,必當錢貨永通,公私獲允。
"後遂用楊侃計。
永安二年秋,诏更鑄,文曰"永安五铢",官自立爐,亦聽人就鑄,起自九月,至三年正月而止。
官欲知貴賤,乃出藏絹,分遣使人於二市賣之,絹匹止錢二百,而私市者猶三百。
利之所在,盜鑄彌衆,巧僞既多,輕重非一,四方州鎮,用各不同。
時鑄錢都督長史高謙之
太公為周置九府圜法,至景王時更鑄大錢。
秦兼海内,錢重半兩。
漢興,以秦錢重,改鑄莢錢。
至孝文五年,複為四铢。
孝武時,悉複銷壞,更鑄三铢,至元狩中,變為五铢,又造赤仄,以一當五。
王莽攝政,錢有六等,大錢重十二铢,次九铢,次七铢,次五铢,次三铢,次一铢。
魏文帝罷五铢錢,至明帝複立。
孫權江左鑄大錢,一當五百。
權赤烏五年,複鑄大錢,一當千。
輕重大小,莫不随時而變。
況今寇難未除,州郡淪沒,人物凋零,軍國用少,則鑄小錢可以富益,何損於政,何妨於人也?且政興不以錢大,政衰不以錢小,唯貴公私得所,政化無虧,既行之於古,亦宜效之於今矣。
臣今請鑄,以濟交乏五铢之錢,任使并用,行之無損,國得其益。
"诏将從之,事未就,會卒。
北齊神武霸政之初,猶用永安五铢。
遷邺已後,百姓私錢,體制漸别,遂各以為名,有雍州青赤,梁州生厚、緊錢、古錢,河陽生澀、天柱、赤牽之稱。
冀州之北,錢皆不行,交貿者皆以絹布。
神武乃收境内之銅及錢,仍依舊文更鑄,流之四境。
未幾之間,漸複細薄,奸僞競起。
武定六年,文襄王以錢文五铢,名須稱實,宜秤錢一文重五铢者聽入市用,計一百文重一斤四兩二十铢,自馀皆準此為數。
其京邑二市、天下州鎮郡縣之市,各置二秤,懸於市門,私人所用之秤,皆準市秤以定輕重。
凡有私鑄,悉不禁斷,但重五铢,然後聽用。
若入市之錢不重五铢,或雖重五铢而多雜鉛鑞,并不聽用。
若辄以小薄雜錢入市,有人糾獲,其錢悉入告者。
其薄小之錢,若便禁斷,恐人交乏絕,畿内五十日,外州百日為限。
群官參議,鹹以為時榖稍貴,請待有年。
王從之而止。
文宣受東魏禅,除永安之錢,改鑄"常平五铢",重如其文。
其錢甚貴而制造甚精。
其錢未行,而私鑄已興,一二年間,即有濫惡,雖殺戮不能止,乃令市增長銅價,由此利薄,私鑄少止。
至乾明、皇建之間,往往私鑄。
邺中用錢有赤郭、青熟、細眉、赤生之異,河南所用有青薄鉛錫之别,青、齊、徐、兖、梁、荊河等州,輩類各殊。
武平以後,私鑄轉甚,或以生鐵私銅,至於齊亡,卒不能禁。
後周之初,尚用魏錢。
及武帝保定元年,乃更鑄布泉之錢,以一當五,與五铢并行。
梁、益之境,又雜用古錢交易。
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之錢
"其止即漫也。
烏弋山燕國之錢與罽賓國同,文為人頭,幕為騎馬,加金銀釋其仄。
安息亦以銀為錢,文為王面,幕為夫人面,王死即更鑄。
大月氏亦同),而官不禁。
建德三年,更鑄五行大布錢,以一當十,大收商賈之利,與布泉錢并行。
四年,又以邊境之錢,人多盜鑄,乃禁五行大布不得出入四關,布泉之錢聽入而不聽出。
五年,以布錢漸賤而人不用,遂廢之。
初私鑄者絞,從者遠配為戶。
齊平以後,山東之人猶雜用齊氏舊錢。
至宣帝大成元年,又鑄"永通萬國"錢,以一當千,與五行大布、五铢,凡三品并用。
隋文帝開皇元年,以天下錢貨輕重不一,乃更鑄新錢,背面肉好皆有周郭,文曰"五铢",而重如其文,每錢一千重四斤二兩
而隋代五铢錢一千重四斤二兩,當是大小秤之差耳)。
是時,錢既雜出,百姓或私有鎔鑄。
三年,诏四面諸關各付百錢為樣。
從關外來,勘樣相似。
然後得過;樣不同者則壞以為銅,入官。
诏行新錢以後,前代舊錢有五行大布、永通萬國及常平,所在勿用,以其貿易不止。
四年,诏依舊不禁者,縣令奪半年祿。
然百姓習用既久,猶不能絕。
五年,诏又嚴其制。
自是錢貨始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
是時,見用之錢,皆須和以錫鑞。
錫鑞既賤,求利者多,私鑄之錢,不可禁約。
其年诏乃禁出錫鑞之處,并不得私有采取。
十年,诏晉王廣聽於揚州立五爐鑄錢。
其後奸猾稍多,漸磨爐錢郭取銅私鑄,又雜以鉛錫,遞相仿效,錢遂輕薄。
乃下惡錢之禁。
京師及諸州邸肆之上,皆令立榜置樣為準,不中樣者不入於市。
十八年,诏漢王諒聽於并州立五爐鑄錢。
又江南人間錢少,晉王廣又請於鄂州白紵山有銅礦處鑄錢,於是诏聽置十爐鑄錢。
又诏蜀王秀於益州立五爐鑄錢。
是時錢益濫惡,乃令有司檢天下邸肆見錢,非官鑄者皆毀之,其銅入官。
而京師以惡錢貿易為吏所執有死者。
數年之間,私鑄頗息。
大業以後,王綱弛紊,巨奸大猾遂多私鑄,錢轉薄惡,每千宜重二斤,後漸輕至一斤。
或剪鐵鐷,裁衣糊紙以為錢,相雜用之,貨賤物貴,以至於亡。
唐武德四年,廢五铢錢,鑄"開元通寶"錢,每十錢重一兩,計一千重六斤四兩,得輕重大小之中。
置錢監於洛、并、幽、益等諸州。
賜秦王、齊王三爐,右仆射裴寂一爐以鑄。
盜鑄者死,沒其家屬。
高祖初入關,民間行線環錢,其制輕小,凡八九萬才滿半斛。
乃鑄"開元通寶",其文,給事中歐陽詢制詞及書,時稱其工。
字含八分及篆、隸三體,其詞先上後下,次左後右讀之。
自上及左回環讀之,其義亦通,流俗謂之"開通元寶"錢,鄭虔《會粹》雲,詢初進蠟樣日,文德皇後掐一甲迹,故錢上有掐文。
每兩二十四铢,則一錢重二铢半以下,古秤比今秤三之一也,則今錢為古秤之七铢以上,古五铢則加重二铢以上。
顯慶五年,以盜鑄惡錢多,官為市之,以一善錢售五惡錢。
民間藏惡錢,以待禁弛。
儀鳳四年,以天下惡錢轉多,令東都出遠年糙米及粟於市粜,鬥别納惡錢百文。
其惡錢令少府、司農相知,即令鑄破;其厚重合斤兩者,任将行用。
乾封元年,改鑄"乾封泉寶"錢,徑寸,重二铢六分,以一當舊錢之十。
逾年而舊錢多廢。
明年,以商賈不通,米帛踴貴,複行"開通元寶"錢,天下皆鑄之。
然私錢犯法日蕃,有以舟筏鑄江中者。
诏所在納惡錢,而奸亦不息。
儀鳳中,瀕江民多私鑄錢為業,诏巡江官督捕,載銅、錫、鑞過百斤者沒官。
四年,命東都粜米粟,别納惡錢百文,少府、司農毀之。
時鑄多錢賤,米踴貴,乃诏少府鑄,尋複舊。
永淳元年,私鑄者抵死,鄰保從坐。
武後長安中,令懸樣於市,令百姓依樣用錢。
俄而揀擇艱難,交易留滞,乃令錢非穿穴及鐵錫、銅液,皆得用之,熟銅、排鬥、沙澀之錢皆售。
自是盜鑄蜂起,江淮尤甚,吏莫能捕。
先天之際,兩京錢益濫,郴、衡錢才有輪郭,鐵錫五铢之屬皆可用之,或鎔錫模錢,須臾千百。
玄宗開元初,宰相宋璟請禁惡錢,行二铢四參錢,毀舊錢不可用者。
江淮有官爐錢、偏爐錢、棱錢、時錢,遣監察禦史蕭隐之使江淮括惡錢。
隐之嚴急煩擾,怨嗟盈路,坐貶官。
璟又請粜十萬斛收惡錢,少府毀之。
開元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敕:"布帛不可以尺寸為交易,菽粟不可以抄勺貿有無。
古之為錢,以通貨币,頃雖官鑄,所入無幾,約工計本,勞費又多,公私之間,給用不贍,永言其弊,豈無變通。
往者漢文之時,已有放鑄之令,雖見非於賈誼,亦無廢於賢君。
古往今來,時移事異,亦欲不禁私鑄,其理如何?公卿百僚詳議可否。
"秘書監崔沔議曰:"夫國之有錢,時所通用。
若許私鑄,人必競為,各徇所求。
小如有利,漸忘本業,大計斯貧。
是以賈生之陳七福,規於更漢令;太公之創九府,将以殷貧人。
況依法則不成,違法乃有利。
謹按《漢書》,文帝雖除盜鑄錢令,而不得雜以鉛鐵為他巧者。
然則雖私鑄,不容奸錢。
錢不容奸,則鑄者無利。
鑄者無利,則私鑄自息。
斯則除之與不除,為法正等。
能謹於法而節其用,則令行而詐不起,事變而奸不生,斯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