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錢币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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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公私無壅。

    其不行之錢,及盜鑄毀大為小,巧僞不如法者,據律罪之。

    "诏曰:"錢行已久,今東南有事,且可依舊。

    " 澄又奏:"'太和五铢'乃大魏之通貨,不朽之常模,甯可專貨於京邑,不行於天下!但今戎馬在郊,江疆未一,東南之州,依舊為便。

    至於京西、京北域内州鎮未用錢處,行之則不足為難,塞之則有乖通典。

    何者?布帛不可尺寸而裂,五榖則有負擔之難,錢之為用,貫繦相屬,不假鬥斛之器,不勞枰尺之平,濟代之宜,便益於此。

    請并下諸方州鎮,其太和及新鑄并古錢内外全好者,不限大小,悉聽行之。

    鵝眼、環鑿,依律而禁。

    河南州鎮先用錢者,既聽依舊,不在斷限。

    唯太和、五铢二錢得用公造新者,其馀雜種,一用古錢,生新之類,普同禁約。

    諸方錢通用京師,其聽依舊,使與太和錢及新造五铢并行,若盜鑄錢者,罪當重憲。

    "诏從之。

    而河北諸州舊少錢貨,猶以他物交易,錢略不入於市。

     二年冬,尚書崔亮奏:"弘農郡銅青谷有銅礦,計一鬥得銅五兩四铢;葦池谷礦,一鬥得銅五兩;鸾帳山礦,一鬥得銅四兩;河内郡王屋山(今玉山縣)礦,一鬥得銅八兩;南有青州苑燭山、齊州商山,并是往昔銅官,舊迹見在。

    謹按鑄錢方興,用銅處廣,既有冶利,并許開鑄。

    "诏從之。

    自後所行之錢,人多私鑄,錢稍小薄,價用彌賤。

    建義初,重制盜鑄之禁,開糾賞之格。

     孝莊帝初,私鑄者益更薄小,乃至風飄水浮,米鬥幾直一千。

    秘書郎楊偘奏曰:"臣頃在雍州,表陳聽人與官并鑄五铢錢,使人樂為,而俗弊得改。

    旨下尚書,八座不許。

    以今況昔,為理不殊,求取臣前表,經禦披析。

    "偘乃随宜剖說,帝從之,乃鑄五铢錢。

    禦史中尉高恭之又奏曰:"四民之業,錢貨為本,救弊改鑄,王政所先。

    自頃以來,私鑄薄濫,官司糾繩,挂網非一。

    在今銅價,八十一文得銅一斤,私造薄錢,斤馀二百。

    既示之以深利,又随之以重刑,得罪者雖多,奸鑄者彌衆。

    今錢徒有五铢之文,而無二铢之實,薄甚榆莢,上貫便破,置之水上,殆欲不沉。

    此乃因循有漸,科防不切,朝廷失之,彼複何罪。

    昔漢文以五分錢小,改鑄四铢,至孝武複改三铢為半兩。

    此皆以大易小,以重代輕也。

    論今據古,宜改鑄大錢,文載年号,以記其始,則一斤所成,七十六文。

    銅價至賤,五十有馀,其中人功、食料、錫炭、鉛沙,縱複私營,不能自潤。

    直置無利,應自息心,況複嚴刑廣設。

    以臣測之,必當錢貨永通,公私獲允。

    "後遂用楊侃計。

    永安二年秋,诏更鑄,文曰"永安五铢",官自立爐,亦聽人就鑄,起自九月,至三年正月而止。

    官欲知貴賤,乃出藏絹,分遣使人於二市賣之,絹匹止錢二百,而私市者猶三百。

    利之所在,盜鑄彌衆,巧僞既多,輕重非一,四方州鎮,用各不同。

     時鑄錢都督長史高謙之(即高恭之兄,字道讓)上表求鑄三铢錢曰:"蓋錢貨之立,本以通有無,便交易,故錢之輕重,世代不同。

    太公為周置九府圜法,至景王時更鑄大錢。

    秦兼海内,錢重半兩。

    漢興,以秦錢重,改鑄莢錢。

    至孝文五年,複為四铢。

    孝武時,悉複銷壞,更鑄三铢,至元狩中,變為五铢,又造赤仄,以一當五。

    王莽攝政,錢有六等,大錢重十二铢,次九铢,次七铢,次五铢,次三铢,次一铢。

    魏文帝罷五铢錢,至明帝複立。

    孫權江左鑄大錢,一當五百。

    權赤烏五年,複鑄大錢,一當千。

    輕重大小,莫不随時而變。

    況今寇難未除,州郡淪沒,人物凋零,軍國用少,則鑄小錢可以富益,何損於政,何妨於人也?且政興不以錢大,政衰不以錢小,唯貴公私得所,政化無虧,既行之於古,亦宜效之於今矣。

    臣今請鑄,以濟交乏五铢之錢,任使并用,行之無損,國得其益。

    "诏将從之,事未就,會卒。

     北齊神武霸政之初,猶用永安五铢。

    遷邺已後,百姓私錢,體制漸别,遂各以為名,有雍州青赤,梁州生厚、緊錢、古錢,河陽生澀、天柱、赤牽之稱。

    冀州之北,錢皆不行,交貿者皆以絹布。

    神武乃收境内之銅及錢,仍依舊文更鑄,流之四境。

    未幾之間,漸複細薄,奸僞競起。

     武定六年,文襄王以錢文五铢,名須稱實,宜秤錢一文重五铢者聽入市用,計一百文重一斤四兩二十铢,自馀皆準此為數。

    其京邑二市、天下州鎮郡縣之市,各置二秤,懸於市門,私人所用之秤,皆準市秤以定輕重。

    凡有私鑄,悉不禁斷,但重五铢,然後聽用。

    若入市之錢不重五铢,或雖重五铢而多雜鉛鑞,并不聽用。

    若辄以小薄雜錢入市,有人糾獲,其錢悉入告者。

    其薄小之錢,若便禁斷,恐人交乏絕,畿内五十日,外州百日為限。

    群官參議,鹹以為時榖稍貴,請待有年。

    王從之而止。

     文宣受東魏禅,除永安之錢,改鑄"常平五铢",重如其文。

    其錢甚貴而制造甚精。

    其錢未行,而私鑄已興,一二年間,即有濫惡,雖殺戮不能止,乃令市增長銅價,由此利薄,私鑄少止。

    至乾明、皇建之間,往往私鑄。

    邺中用錢有赤郭、青熟、細眉、赤生之異,河南所用有青薄鉛錫之别,青、齊、徐、兖、梁、荊河等州,輩類各殊。

    武平以後,私鑄轉甚,或以生鐵私銅,至於齊亡,卒不能禁。

     後周之初,尚用魏錢。

    及武帝保定元年,乃更鑄布泉之錢,以一當五,與五铢并行。

    梁、益之境,又雜用古錢交易。

    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之錢(《漢書 西域傳》:"罽賓國以銀為錢,文為騎馬,幕為人面。

    "其止即漫也。

    烏弋山燕國之錢與罽賓國同,文為人頭,幕為騎馬,加金銀釋其仄。

    安息亦以銀為錢,文為王面,幕為夫人面,王死即更鑄。

    大月氏亦同),而官不禁。

    建德三年,更鑄五行大布錢,以一當十,大收商賈之利,與布泉錢并行。

    四年,又以邊境之錢,人多盜鑄,乃禁五行大布不得出入四關,布泉之錢聽入而不聽出。

    五年,以布錢漸賤而人不用,遂廢之。

    初私鑄者絞,從者遠配為戶。

    齊平以後,山東之人猶雜用齊氏舊錢。

    至宣帝大成元年,又鑄"永通萬國"錢,以一當千,與五行大布、五铢,凡三品并用。

     隋文帝開皇元年,以天下錢貨輕重不一,乃更鑄新錢,背面肉好皆有周郭,文曰"五铢",而重如其文,每錢一千重四斤二兩(《後魏 食貨志》雲,齊文襄令錢一文重五铢者,聽入市用,計一百錢重一斤四兩二十铢,則一千錢重十二斤以上。

    而隋代五铢錢一千重四斤二兩,當是大小秤之差耳)。

    是時,錢既雜出,百姓或私有鎔鑄。

    三年,诏四面諸關各付百錢為樣。

    從關外來,勘樣相似。

    然後得過;樣不同者則壞以為銅,入官。

    诏行新錢以後,前代舊錢有五行大布、永通萬國及常平,所在勿用,以其貿易不止。

    四年,诏依舊不禁者,縣令奪半年祿。

    然百姓習用既久,猶不能絕。

    五年,诏又嚴其制。

    自是錢貨始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

    是時,見用之錢,皆須和以錫鑞。

    錫鑞既賤,求利者多,私鑄之錢,不可禁約。

    其年诏乃禁出錫鑞之處,并不得私有采取。

    十年,诏晉王廣聽於揚州立五爐鑄錢。

    其後奸猾稍多,漸磨爐錢郭取銅私鑄,又雜以鉛錫,遞相仿效,錢遂輕薄。

    乃下惡錢之禁。

    京師及諸州邸肆之上,皆令立榜置樣為準,不中樣者不入於市。

    十八年,诏漢王諒聽於并州立五爐鑄錢。

    又江南人間錢少,晉王廣又請於鄂州白紵山有銅礦處鑄錢,於是诏聽置十爐鑄錢。

    又诏蜀王秀於益州立五爐鑄錢。

    是時錢益濫惡,乃令有司檢天下邸肆見錢,非官鑄者皆毀之,其銅入官。

    而京師以惡錢貿易為吏所執有死者。

    數年之間,私鑄頗息。

    大業以後,王綱弛紊,巨奸大猾遂多私鑄,錢轉薄惡,每千宜重二斤,後漸輕至一斤。

    或剪鐵鐷,裁衣糊紙以為錢,相雜用之,貨賤物貴,以至於亡。

     唐武德四年,廢五铢錢,鑄"開元通寶"錢,每十錢重一兩,計一千重六斤四兩,得輕重大小之中。

    置錢監於洛、并、幽、益等諸州。

    賜秦王、齊王三爐,右仆射裴寂一爐以鑄。

    盜鑄者死,沒其家屬。

     高祖初入關,民間行線環錢,其制輕小,凡八九萬才滿半斛。

    乃鑄"開元通寶",其文,給事中歐陽詢制詞及書,時稱其工。

    字含八分及篆、隸三體,其詞先上後下,次左後右讀之。

    自上及左回環讀之,其義亦通,流俗謂之"開通元寶"錢,鄭虔《會粹》雲,詢初進蠟樣日,文德皇後掐一甲迹,故錢上有掐文。

    每兩二十四铢,則一錢重二铢半以下,古秤比今秤三之一也,則今錢為古秤之七铢以上,古五铢則加重二铢以上。

     顯慶五年,以盜鑄惡錢多,官為市之,以一善錢售五惡錢。

    民間藏惡錢,以待禁弛。

     儀鳳四年,以天下惡錢轉多,令東都出遠年糙米及粟於市粜,鬥别納惡錢百文。

    其惡錢令少府、司農相知,即令鑄破;其厚重合斤兩者,任将行用。

     乾封元年,改鑄"乾封泉寶"錢,徑寸,重二铢六分,以一當舊錢之十。

    逾年而舊錢多廢。

    明年,以商賈不通,米帛踴貴,複行"開通元寶"錢,天下皆鑄之。

    然私錢犯法日蕃,有以舟筏鑄江中者。

    诏所在納惡錢,而奸亦不息。

    儀鳳中,瀕江民多私鑄錢為業,诏巡江官督捕,載銅、錫、鑞過百斤者沒官。

    四年,命東都粜米粟,别納惡錢百文,少府、司農毀之。

    時鑄多錢賤,米踴貴,乃诏少府鑄,尋複舊。

    永淳元年,私鑄者抵死,鄰保從坐。

     武後長安中,令懸樣於市,令百姓依樣用錢。

    俄而揀擇艱難,交易留滞,乃令錢非穿穴及鐵錫、銅液,皆得用之,熟銅、排鬥、沙澀之錢皆售。

    自是盜鑄蜂起,江淮尤甚,吏莫能捕。

    先天之際,兩京錢益濫,郴、衡錢才有輪郭,鐵錫五铢之屬皆可用之,或鎔錫模錢,須臾千百。

     玄宗開元初,宰相宋璟請禁惡錢,行二铢四參錢,毀舊錢不可用者。

    江淮有官爐錢、偏爐錢、棱錢、時錢,遣監察禦史蕭隐之使江淮括惡錢。

    隐之嚴急煩擾,怨嗟盈路,坐貶官。

    璟又請粜十萬斛收惡錢,少府毀之。

     開元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敕:"布帛不可以尺寸為交易,菽粟不可以抄勺貿有無。

    古之為錢,以通貨币,頃雖官鑄,所入無幾,約工計本,勞費又多,公私之間,給用不贍,永言其弊,豈無變通。

    往者漢文之時,已有放鑄之令,雖見非於賈誼,亦無廢於賢君。

    古往今來,時移事異,亦欲不禁私鑄,其理如何?公卿百僚詳議可否。

    "秘書監崔沔議曰:"夫國之有錢,時所通用。

    若許私鑄,人必競為,各徇所求。

    小如有利,漸忘本業,大計斯貧。

    是以賈生之陳七福,規於更漢令;太公之創九府,将以殷貧人。

    況依法則不成,違法乃有利。

    謹按《漢書》,文帝雖除盜鑄錢令,而不得雜以鉛鐵為他巧者。

    然則雖私鑄,不容奸錢。

    錢不容奸,則鑄者無利。

    鑄者無利,則私鑄自息。

    斯則除之與不除,為法正等。

    能謹於法而節其用,則令行而詐不起,事變而奸不生,斯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