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戶口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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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自收其利也)。
三王以前,井田定賦。
秦革周制,漢因秦法。
魏晉以降,名數雖繁,亦有良規,不救時弊。
昔東晉之宅江南也,慕容、符、姚疊居中土,人無定本,傷理為深,遂有庚戍土斷之令,财豐俗阜,實由於茲。
其後法制廢弛,舊弊複起,義熙之際,重舉而行,已然之效,著在前志。
隋受周禅,得戶三百六十萬,開皇九年平陳,又收戶五十萬,洎於大業二年,幹戈不用,唯十八載,有戶八百九十萬矣(自平陳後,又加四百八十馀萬)。
其時承西魏喪亂,周、齊分據,暴君慢吏,賦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網隳紊,奸僞尤滋。
高熲睹流冗之病,建輸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輕其數,使人知為浮客,被強家收大半之賦,為編甿奉公上,蒙輕減之征(浮客,謂避公稅,依強家作佃家也。
荀悅論曰:'公家之惠,優於三代;豪強之暴,酷於亡秦。
是惠不下通,威福分於豪人也。
'高熲設輕稅之法,浮戶悉自歸於編戶,隋代之盛,實由於此)。
先敷其信,後行其令,烝庶懷惠,奸無所容。
隋氏資儲遍於天下,人俗康阜,熲之力焉。
國家貞觀中有戶三百萬,至天寶末百三十馀年,才如隋氏之數。
聖唐之盛,邁於西漢,約計天下編戶合逾元始之間,而名籍所少三百馀萬(貞觀以後,加五百九十萬,其時天下戶都有八百九十馀萬也。
漢武黩兵,人口減半,末年追悔,方息征伐。
其後至平帝元始二年,經七十馀載,有戶千二百二十馀萬。
唐百三十馀年中,雖時起兵戎,都不至減耗,而浮浪日衆,版圖不收,若比量漢時,實合有加數。
約計天下人戶,少猶可有千三四百萬矣)。
直以選賢授任,多在藝文,才與職乖,法因事弊,隳循名責實之義,阙考言詢事之道。
習程典,親簿領,謂之淺俗,務根本,去枝葉,目以迂闊。
職事委於郡胥,貨賄行於公府,而至此也。
自建中初,天下編甿百三十萬,賴分命黜陟,重為按比,收入公稅,增倍而馀(諸道加出百八十萬,共得三百一十萬)。
遂令賦有常規,人知定制,貪冒之吏,莫得生奸,狡猾之甿,皆被其籍。
誠適時之令典,拯弊之良圖(舊制:百姓備公上,計丁定庸調及租,其稅戶雖兼出王公以下,比之二三十分唯一耳。
自兵興以後,經費不充,於是徵斂多名,且無常數,貪吏橫恣,因緣為奸,法令莫得檢制,烝庶不知告訴。
其丁狡猾者即多規避,或假名入仕,或托迹為僧,或占募軍伍,或依倚豪族,兼諸色役,萬端蠲除。
鈍劣者即被徵輸,困竭日甚。
建中新令,并入兩稅,常額既立,加益莫由,浮浪悉收,規避無所)。
而使臣置制各殊,或有輕重未一,仍屬多故。
兵革洊興,舊額既在,見人漸艱。
詳今日之宜,酌晉、隋故事,版圖可增其倍,征繕自減其半。
賦既均一,人知稅輕,免流離之患,益農桑之業,安人濟用,莫過於斯矣(計諸簿帳所收,可有二百五十馀萬戶。
按曆代戶口,多不過五,少不減三,約計天下,除有兵馬多處食鹽,足知見在之數。
者采晉、隋舊典制置,可得五百萬矣。
以五百萬戶共黜二百五十萬戶稅,自然各減數)。
古之為理也,在於周知人數,乃均其事役,則庶功以興,國富家足,教從化被,風齊俗一。
夫然,故災沴不生,悖亂不起。
所以《周官》有比、闾、族、黨、州、鄉、縣、遂之制,維持其政,綱紀其人。
孟冬司徒獻民數於王,王拜而受之,其敬之守之如此之重也。
及理道乖方,版圖脫漏,人如鳥獸,飛走莫制,家以之乏,國以之貧,奸宄漸興,傾覆不悟,斯政之大者遠者,将求理平之道,非無其本欤!" 憲宗元和時,戶二百四十七萬三千九百六十三。
史官李吉甫撰《元和國計簿》十卷,總計天下方鎮凡四十八道,管州府二百九十三,縣一千四百五十三,見定戶二百四十四萬二百五十四(其鳳翔、鄜坊、邠甯、鎮武、泾原、銀夏、靈鹽、河東、易定、魏博、鎮翼、範陽、滄景、淮西、淄清十五道七十一州,并不申戶口數目)。
每歲賦入倚辦,止於浙西、浙東、宣歙、淮南、江西、鄂嶽、福建、湖南等道,合四十州,一百四十萬戶,比量天寶供稅之戶,四分有一。
天下兵戎,仰給縣官八十三萬馀人,比量士馬,三分加一,率以兩戶資一兵。
其他水旱所損徵科妄斂,又在常役之外。
六年,制:"自定兩稅以來,刺史以戶口增損為其殿最,故有析戶以張虛數,或分産以系戶名,兼招引浮客,用為增益,至於稅額,一無所加。
徒使人心易搖,土著者寡。
觀察使嚴加訪察,必令詣實。
" 衡州刺史呂溫奏:"當州舊額戶一萬八千四百七,除貧窮死絕、老幼單獨不支濟外,堪差科戶八千二百五十七。
臣到後團定戶稅,次檢責出所由隐藏不輸稅戶一萬六千七百。
昨尋舊案,詢問闾裡,承前徵稅并無等第;又二十馀年都不定戶,存亡孰察,貧富不均。
臣不敢因循,設法團定,檢獲隐戶數約萬馀,州縣雖不曾科徵,所由已私自斂率。
與其潛資於奸吏,豈若均助於疲人?臣請作此方圓,以救彫瘵,庶得下免偏苦,上不缺供。
"敕旨:"宜付所司。
" 庫部員外郎李渤上言:"臣過渭南長源鄉,舊四百戶,今才百戶,阌鄉縣舊三千戶,今才千戶,他處皆然。
蓋由聚斂之臣,剝下媚上,惟思竭澤,不慮無魚故也。
"執政惡之,渤謝病免。
緻堂胡氏曰:"天寶初,戶幾一千萬,元和初,合方鎮有戶百四十四萬,是十失其八也。
憲宗急於用兵,則養民之政不得厚,重以用異、鑄聚斂,受諸道貢獻,百姓難乎其阜蕃矣。
" 穆宗長慶時,戶三百九十四萬四千五百九十五。
敬宗寶曆時,戶三百九十七萬八千九百八十二。
文宗開成四年,戶四百九十九萬六千七百五十二。
《唐 食貨志》:天寶戶數通以二戶養一兵,長慶以後,率三戶養一兵(詳見《國用門》)。
武宗會昌時,戶四百九十五萬五千一百五十一。
會昌元年正月,制:"安土重遷,黎民之性,苟非難窘,豈至流亡!将欲招綏,必在資産。
諸道頻遭災沴,州縣不為申奏,百姓輸納不辦,多有逃移。
長吏懼在官之時破失人戶,或恐務免征稅,減克料錢,祇於見在戶中分外攤配;亦有破除逃戶桑地,以充稅錢。
逃戶産業已無,歸還不得,見戶每年加配,流亡轉多。
自今以後,應州縣開成五年已前逃戶,并委觀察使、刺史差強明官,就鄉村詣實檢會桑田屋宇等,仍勒令長加檢校,租佃與人,勿令荒廢,據所得與納戶内征稅,有馀即官為收貯,待歸還給付,如欠少,即與收貯,至歸還日,不須徵理。
自今以後,二年不歸複者,即仰縣司召人給付承佃,仍給公憑,任為永業。
其逃戶錢草斛鬥等,計留使錢物合十分中三分已上者,并仰於當州、當使雜給用錢内,方圓權落下,不得克正員官吏料錢及館驿使料。
遞乘作人課等錢,仍任大戶歸還日,漸複元額。
" 大中二年正月制:"所在逃戶見在桑田屋宇等,多是暫時東西,便被鄰人與所由等計會,推雲代納稅錢,悉将斫伐毀拆,及願歸複,多已蕩盡,因緻荒廢,遂成閑田。
從今已後,如有此色,勒村老人與所由并鄰近等同檢勘分明,分析作狀,送縣入案,任鄰人及無田産人,且為佃事與納稅,如五年内不來複業者,便任佃人為主,逃戶不在論理之限。
其屋宇桑田樹木等,權佃人逃戶未歸五年内,不得辄有毀除斫伐,如有違犯者,據根口量情科責,并科所由等不檢校之罪。
" 會昌五年,天下所還俗僧尼二十六萬五千馀人,奴婢為兩稅戶十五萬人。
周廣順三年,敕:"天下縣邑素有差等,年代既深,增損不一。
其中有戶口雖衆,地望則卑;地望雖高,戶口至少,每至調集,不便铨衡。
宜立成規,庶協公共。
應天下州府及縣,除赤縣、畿縣、次赤、次畿外,其馀三千戶以上為望縣,二千戶以上為緊縣,一千戶以上為上縣,五百戶以上為中縣,不滿五百戶為中下縣。
宜令所司,據今年天下縣戶口數,定望、緊、上、中、下次等奏聞。
"戶部據今年諸州府所管縣戶數目,合定為望縣六十四,緊縣七十,上縣一百二十四,中縣六十五,下縣九十七。
三王以前,井田定賦。
秦革周制,漢因秦法。
魏晉以降,名數雖繁,亦有良規,不救時弊。
昔東晉之宅江南也,慕容、符、姚疊居中土,人無定本,傷理為深,遂有庚戍土斷之令,财豐俗阜,實由於茲。
其後法制廢弛,舊弊複起,義熙之際,重舉而行,已然之效,著在前志。
隋受周禅,得戶三百六十萬,開皇九年平陳,又收戶五十萬,洎於大業二年,幹戈不用,唯十八載,有戶八百九十萬矣
其時承西魏喪亂,周、齊分據,暴君慢吏,賦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網隳紊,奸僞尤滋。
高熲睹流冗之病,建輸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輕其數,使人知為浮客,被強家收大半之賦,為編甿奉公上,蒙輕減之征
荀悅論曰:'公家之惠,優於三代;豪強之暴,酷於亡秦。
是惠不下通,威福分於豪人也。
'高熲設輕稅之法,浮戶悉自歸於編戶,隋代之盛,實由於此)。
先敷其信,後行其令,烝庶懷惠,奸無所容。
隋氏資儲遍於天下,人俗康阜,熲之力焉。
國家貞觀中有戶三百萬,至天寶末百三十馀年,才如隋氏之數。
聖唐之盛,邁於西漢,約計天下編戶合逾元始之間,而名籍所少三百馀萬
漢武黩兵,人口減半,末年追悔,方息征伐。
其後至平帝元始二年,經七十馀載,有戶千二百二十馀萬。
唐百三十馀年中,雖時起兵戎,都不至減耗,而浮浪日衆,版圖不收,若比量漢時,實合有加數。
約計天下人戶,少猶可有千三四百萬矣)。
直以選賢授任,多在藝文,才與職乖,法因事弊,隳循名責實之義,阙考言詢事之道。
習程典,親簿領,謂之淺俗,務根本,去枝葉,目以迂闊。
職事委於郡胥,貨賄行於公府,而至此也。
自建中初,天下編甿百三十萬,賴分命黜陟,重為按比,收入公稅,增倍而馀
遂令賦有常規,人知定制,貪冒之吏,莫得生奸,狡猾之甿,皆被其籍。
誠適時之令典,拯弊之良圖
自兵興以後,經費不充,於是徵斂多名,且無常數,貪吏橫恣,因緣為奸,法令莫得檢制,烝庶不知告訴。
其丁狡猾者即多規避,或假名入仕,或托迹為僧,或占募軍伍,或依倚豪族,兼諸色役,萬端蠲除。
鈍劣者即被徵輸,困竭日甚。
建中新令,并入兩稅,常額既立,加益莫由,浮浪悉收,規避無所)。
而使臣置制各殊,或有輕重未一,仍屬多故。
兵革洊興,舊額既在,見人漸艱。
詳今日之宜,酌晉、隋故事,版圖可增其倍,征繕自減其半。
賦既均一,人知稅輕,免流離之患,益農桑之業,安人濟用,莫過於斯矣
按曆代戶口,多不過五,少不減三,約計天下,除有兵馬多處食鹽,足知見在之數。
者采晉、隋舊典制置,可得五百萬矣。
以五百萬戶共黜二百五十萬戶稅,自然各減數)。
古之為理也,在於周知人數,乃均其事役,則庶功以興,國富家足,教從化被,風齊俗一。
夫然,故災沴不生,悖亂不起。
所以《周官》有比、闾、族、黨、州、鄉、縣、遂之制,維持其政,綱紀其人。
孟冬司徒獻民數於王,王拜而受之,其敬之守之如此之重也。
及理道乖方,版圖脫漏,人如鳥獸,飛走莫制,家以之乏,國以之貧,奸宄漸興,傾覆不悟,斯政之大者遠者,将求理平之道,非無其本欤!" 憲宗元和時,戶二百四十七萬三千九百六十三。
史官李吉甫撰《元和國計簿》十卷,總計天下方鎮凡四十八道,管州府二百九十三,縣一千四百五十三,見定戶二百四十四萬二百五十四
每歲賦入倚辦,止於浙西、浙東、宣歙、淮南、江西、鄂嶽、福建、湖南等道,合四十州,一百四十萬戶,比量天寶供稅之戶,四分有一。
天下兵戎,仰給縣官八十三萬馀人,比量士馬,三分加一,率以兩戶資一兵。
其他水旱所損徵科妄斂,又在常役之外。
六年,制:"自定兩稅以來,刺史以戶口增損為其殿最,故有析戶以張虛數,或分産以系戶名,兼招引浮客,用為增益,至於稅額,一無所加。
徒使人心易搖,土著者寡。
觀察使嚴加訪察,必令詣實。
" 衡州刺史呂溫奏:"當州舊額戶一萬八千四百七,除貧窮死絕、老幼單獨不支濟外,堪差科戶八千二百五十七。
臣到後團定戶稅,次檢責出所由隐藏不輸稅戶一萬六千七百。
昨尋舊案,詢問闾裡,承前徵稅并無等第;又二十馀年都不定戶,存亡孰察,貧富不均。
臣不敢因循,設法團定,檢獲隐戶數約萬馀,州縣雖不曾科徵,所由已私自斂率。
與其潛資於奸吏,豈若均助於疲人?臣請作此方圓,以救彫瘵,庶得下免偏苦,上不缺供。
"敕旨:"宜付所司。
" 庫部員外郎李渤上言:"臣過渭南長源鄉,舊四百戶,今才百戶,阌鄉縣舊三千戶,今才千戶,他處皆然。
蓋由聚斂之臣,剝下媚上,惟思竭澤,不慮無魚故也。
"執政惡之,渤謝病免。
緻堂胡氏曰:"天寶初,戶幾一千萬,元和初,合方鎮有戶百四十四萬,是十失其八也。
憲宗急於用兵,則養民之政不得厚,重以用異、鑄聚斂,受諸道貢獻,百姓難乎其阜蕃矣。
" 穆宗長慶時,戶三百九十四萬四千五百九十五。
敬宗寶曆時,戶三百九十七萬八千九百八十二。
文宗開成四年,戶四百九十九萬六千七百五十二。
《唐 食貨志》:天寶戶數通以二戶養一兵,長慶以後,率三戶養一兵
武宗會昌時,戶四百九十五萬五千一百五十一。
會昌元年正月,制:"安土重遷,黎民之性,苟非難窘,豈至流亡!将欲招綏,必在資産。
諸道頻遭災沴,州縣不為申奏,百姓輸納不辦,多有逃移。
長吏懼在官之時破失人戶,或恐務免征稅,減克料錢,祇於見在戶中分外攤配;亦有破除逃戶桑地,以充稅錢。
逃戶産業已無,歸還不得,見戶每年加配,流亡轉多。
自今以後,應州縣開成五年已前逃戶,并委觀察使、刺史差強明官,就鄉村詣實檢會桑田屋宇等,仍勒令長加檢校,租佃與人,勿令荒廢,據所得與納戶内征稅,有馀即官為收貯,待歸還給付,如欠少,即與收貯,至歸還日,不須徵理。
自今以後,二年不歸複者,即仰縣司召人給付承佃,仍給公憑,任為永業。
其逃戶錢草斛鬥等,計留使錢物合十分中三分已上者,并仰於當州、當使雜給用錢内,方圓權落下,不得克正員官吏料錢及館驿使料。
遞乘作人課等錢,仍任大戶歸還日,漸複元額。
" 大中二年正月制:"所在逃戶見在桑田屋宇等,多是暫時東西,便被鄰人與所由等計會,推雲代納稅錢,悉将斫伐毀拆,及願歸複,多已蕩盡,因緻荒廢,遂成閑田。
從今已後,如有此色,勒村老人與所由并鄰近等同檢勘分明,分析作狀,送縣入案,任鄰人及無田産人,且為佃事與納稅,如五年内不來複業者,便任佃人為主,逃戶不在論理之限。
其屋宇桑田樹木等,權佃人逃戶未歸五年内,不得辄有毀除斫伐,如有違犯者,據根口量情科責,并科所由等不檢校之罪。
" 會昌五年,天下所還俗僧尼二十六萬五千馀人,奴婢為兩稅戶十五萬人。
周廣順三年,敕:"天下縣邑素有差等,年代既深,增損不一。
其中有戶口雖衆,地望則卑;地望雖高,戶口至少,每至調集,不便铨衡。
宜立成規,庶協公共。
應天下州府及縣,除赤縣、畿縣、次赤、次畿外,其馀三千戶以上為望縣,二千戶以上為緊縣,一千戶以上為上縣,五百戶以上為中縣,不滿五百戶為中下縣。
宜令所司,據今年天下縣戶口數,定望、緊、上、中、下次等奏聞。
"戶部據今年諸州府所管縣戶數目,合定為望縣六十四,緊縣七十,上縣一百二十四,中縣六十五,下縣九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