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戶口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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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冒詐隐避以免課役者,不限附之早晚,皆征之)。

    制:每歲一造帳,三年一造籍,州縣留五比,尚書省留三比。

     唐貞觀戶不滿三百萬,三年,戶部奏中國人因塞外來歸及突厥前後降附,開四夷為州縣,獲男子一百二十馀萬口。

    侯君集破高昌,得三郡、五縣、二十二城,戶八千四十六,口三萬七千七百,馬四千三百匹。

    永徽元年,戶部奏:去年進戶一十五萬,通天下戶三百八十萬。

     緻堂胡氏曰:"方隋之盛也,郡縣民戶尚版圖者,八百九十馀萬。

    自李密、王、窦為倡,而山東盡為盜區,是後四方并興,擁衆十數萬而加多者,垂五十馀黨,以郡縣反者尚不與焉。

    至唐武德六七年間,蓋幹戈雲擾狼吞虎噬者十三四年,而後内盜悉平。

    後二年太宗即位,貞觀仁義之治興,休息生養,至高宗永徽三年,天下樂業阜生,将一世矣,有司奏戶口才及三百八十萬。

    然則略會之隋氏極盛之民,經離亂之後,十存不能一二,皆起於獨孤後無《關雎》之德,廢長立少,而其禍至此也。

    " 總章元年,司空李勣破高麗國,虜其王,下城百七十,戶六十九萬七千二百,配江淮以南、山南、京西。

     證聖元年,鳳閣舍人李峤上表曰:"臣聞黎庶之數,戶口之衆,而條貫不失,按此可知者,在於各有管統,明其簿籍而已。

    今天下流散非一,或違背軍鎮,或因緣逐糧,苟免歲時,偷避徭役。

    此等浮衣寓食,積歲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挂,或出入關防,或往來山澤,非直課調虛蠲,阙於恒賦,亦自誘動愚俗,堪為禍患,不可不深慮也。

    或逃亡之戶,或有檢察,即轉入他境,還行自容,所司雖具設科條,頒其法禁,而相看為例,莫適遵承;縱欲糾其愆違,加之刑罰,則百州千郡庸可盡科?前既依違,後仍積習,檢獲者無賞,停止者獲原,浮逃不悛,亦由於此。

    今縱更搜檢,委之州縣,則還襲舊蹤,卒於無益。

    臣以為宜令禦史督察檢校,設禁令以防之,垂恩德以撫之,施權衡以禦之,為制限以一之,然後逃亡可還,浮寓可絕。

    所謂禁令者,使闾閻為保,遞相覺察,前乖避皆許自新,仍有不出,辄聽相告,每糾一人,随事加賞,明為科目,使知勸沮。

    所謂恩德者,逃亡之徒久離桑梓,糧儲空阙,田野荒廢,即當赈其乏少,助其修營,雖有缺賦懸徭,背軍離鎮,亦皆舍而不問,寬而勿征;其應還家而貧乏不能緻者,乃給程糧,使達本貫。

    所謂權衡者,逃人有絕家去鄉,失離本業,心樂所住,情不願還,聽於所在隸名,即編為戶。

    夫願小利者失大計,存近務者喪遠圖。

    今之議者,或不達於變通,以為軍府之地,戶不可移,關輔之人,貫不可改;而越關繼踵,背府相尋,是開其逃亡而禁其割隸也。

    就令逃亡者多,不能總計割隸,猶當計其戶等,量為節文,殷富者令還,貧弱者令住;檢責已定,計料已明,戶無失編,人無廢業,然後按前躅,申舊章,嚴為防禁,與人更始。

    所謂限制者,逃亡之人應自首者,以符到百日為限,限滿不出,依法科罪,遷之邊州。

    如此,則戶無所遺,人無所匿矣。

    " 武後神龍元年,戶六百三十五萬六千一百四十一。

     萬歲通天元年,敕:"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繼别籍者,所析之戶并須與本戶同,不得降下;其應入役者,共計本戶丁中,用為等級,不得以析生蠲免。

    " 元宗開元十四年,戶七百六萬九千五百六十五。

     八年,宇文融請括籍外逃戶羨田,從之(見《田賦門》)。

     按:開元二十五年《戶令》雲:"諸戶主皆以家長為之,戶内有課口者為課戶,無課口者為不課戶。

    諸視流内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廢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為不課戶,無夫者為寡妻妾,馀準舊令。

    諸年八十及笃疾給侍一人,九十二人,百歲五人,皆盡子孫聽取,先親皆先輕色,無近親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聽;諸以子孫繼絕應析戶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即所繼處有母在,雖小亦聽析出;諸戶欲析出口為戶及首附口為戶者,非成丁皆不合析,應分者不用此令。

    諸戶計年将入丁、老疾,應徵免課役及給侍者,皆縣令貌形狀,以為定簿,一定以後,不須更貌,若有奸欺者,聽随事貌定,以附於實。

    "九年,制:天下雖三載定戶,每載亦有團貌,自今以後,計其轉年合入中男、成丁、五十九者,任追團貌。

     天寶十三載,戶九百六十一萬九千二百五十四。

     《通典》:天寶十四載,管戶總八百九十一萬九千三百九,應不課戶三百五十六萬五千五百一,應課戶五百三十四萬九千二百八十;管田總五千二百九十一萬九千三百九;不課口四千四百七十萬九百八十八,課口八百二十萬八千三百二十一,唐之極盛也。

     三載,更令民十八以上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

    又制:如聞百姓或有戶高丁多,苟為規避;父母見在,别籍異居。

    宜令州縣勘會,一家有十丁以上放兩丁征行賦役,五丁以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風化。

    如更犯者,準法科罪。

     《通典》曰:"我國家自武德初至天寶末,凡百三十八年,可以比崇漢室,而人戶才比於隋氏,蓋有司不以經國馭遠為意,法令不行,所在隐漏之甚也。

    "(愚論見《田賦門》)。

     緻堂胡氏曰:"世有博古者,言自古人主養民至一千萬戶則止矣。

    三代以上無經據者;兩漢而後,誠未有溢於一千萬戶;明皇幾之矣,繁夥既甚,理複虧耗,豈人力所能遏哉!是以數言亦然亦不然也。

    然者,以漢文、景而武帝繼之,以隋高祖而炀帝繼之,以明皇而祿山出焉。

    不然者,堯、舜、禹、啟太平凡三百馀年,周成王身緻刑措,康王、穆王、昭王嗣守丕業,太平亦二百馀年,豈與後世中國無事之時淺促之比也。

    然則唐、虞、夏、周之民,豈止一千萬戶而已哉!養之既至,教之又備,無夭劄瘥及兵革殺戮之禍,父子祖孫連數十世為太平之民,王者代天理物,於是為盡矣。

    明皇享國雖久,戶口雖多,不待易世而身自毀之,比禍亂稍平,幾去其半,徒以内有一楊太真,外有一李林甫而緻之。

    嗚呼!可不監哉,可不監哉!" 肅宗至德元年,戶八百一萬八千七百一十。

     乾元三年,戶一百九十三萬三千一百三十四。

     敕:"逃亡戶不得辄徵,親近及鄰保務從減省,要在安存。

    "又敕:"應有逃戶田宅并須官為租賃,取其價直以充課稅。

    逃人歸複,宜并卻還。

    所由亦不得稱負欠租賦,别有追索。

    " 《通典》:乾元三年,見到帳百六十九州,應管戶總百九十三萬三千一百三十四,不課戶總百一十七萬四千五百九十二,課戶七十五萬八千五百八十二,管口總千六百九十九萬三百八十六,不課口千四百六十一萬九千五百八十七,課口二百三十七萬七百九十九。

    自天寶十四載至乾元三年,損戶總五百九十八萬二千五百八十四,損口總三千五百九十二萬八千七百二十三。

     愚嘗論漢以後以戶口定賦,故雖極盛之時,而郡國所上戶口版籍終不能及三代、兩漢之數,蓋以避賦重之故,遞相隐漏。

    且疑天寶以上戶不應不課者居三分之一有奇,今觀乾元戶數,則不課者反居其太半,尤為可笑。

    然則,是豈足憑乎(詳見《田賦門》)。

     代宗廣德二年,戶二百九十三萬三千一百二十五。

     诏一戶三丁者免一丁,凡畝稅二升,男子二十五為成丁,五十五為老,以優民。

     二年,敕:"如有浮客願編附,請射逃人物業者,便準式據丁口給授,如二年以上種植家業成者,雖本主到,不在卻還限,任别給授。

    " 大曆元年,制:"逃戶複業者,給複二年。

    如百姓先賣田宅盡者,宜委本州縣取逃死戶田宅,量丁口充給。

    " 德宗建中元年,定天下兩稅戶,凡三百八十萬五千七十六。

     《通典》:主戶百八十馀萬,客戶百三十馀萬。

     《通典》論曰:"昔賢雲:'倉廪實,知禮節;衣食足,知榮辱。

    '夫子適衛,冉子仆,曰:'美哉,庶矣!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

    ''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

    '故知國足則政康,家足則教從,反是而理者,未之有也。

    夫家足不在於逃稅,國足不在於重斂,若逃稅則不土著而人貧,重斂則多養羸而國貧,不其然矣(管子曰:'以正戶籍,調之養羸。

    '羸者,大賈蓄家也。

    正數之戶既避其賦役,則至浮浪,以大賈蓄家之所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