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十二 郊社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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祠社稷,各官長、諸侯、丞相、中二千石、二千石以下令長侍祠。

     平帝時,大司馬王莽上書:"帝王建立社稷,百王不易。

    社者,土也。

    宗廟,王者所居。

    稷者,百榖之主,所以奉宗廟,共粢盛,人所食以生活也。

    王者莫不尊重親祭,自為之主,禮如宗廟。

    《詩》曰:'乃立冢土(師古曰:"《大雅 綿》之詩也。

    冢,大也。

    土,土神,謂大社也。

    ")。

    '又曰:'以禦田祖,以祈甘雨(師古曰:"《小雅 甫田》之詩也。

    田祖,稷神也。

    言設樂以禦祭於神,為農求甘雨也。

    ")。

    '《禮記》曰:'唯祭宗廟、社稷,為越绋而行事(李奇曰:"引棺車謂之绋。

    當祭天地五祀,則越绋而行事,不以私喪廢公祀。

    "師古曰:"绋,引車索也。

    ")。

    '聖漢興,禮儀稍定,已有官社,未立官稷(臣瓒曰:"高帝除秦社稷,立漢社稷,《禮》所謂大社也。

    時又立官社,配以夏禹,所謂主社也。

    見《漢祀令》。

    而未立官稷,至此始立之。

    世祖中興,不立官稷,相承至今也。

    ")。

    "遂於官社後立官稷,以夏禹配食官社,後稷配食官稷。

    稷種榖樹(師古曰:"榖樹,稽樹也。

    其子類榖,故於稷種。

    "),徐州牧歲貢五色土各一鬥。

     光武建武二年,立太社稷於洛陽,在宗廟之右,方壇,無屋,有門牆而己。

    二、八月及臘,一歲三祠,皆太牢具,使有司祠。

    郡縣置社稷,太守、令、長侍祠,牲用羊豕。

    唯州所治有社無稷,以其使官。

    古者,師行平,有載社主,不載稷也。

    《漢儀》:朔前後各二日,皆牽羊、酒至社下,以祭日。

    日有變,割羊以祠社,用救日。

     何休注《公羊傳》曰:"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求乎陰之道也。

    以朱絲萦社,或曰脅之,或曰為闇,恐人犯之,故萦之也。

    "何休曰:"脅之,與責求同義。

    社者,土地之主也;月者,土地之精也。

    上系於天而犯日,故鳴鼓而攻之,脅其本也;朱絲萦之,助陽抑陰也。

    '或曰為闇'者,社者,土地之主尊也。

    為日光盡,天闇冥,恐人犯曆之,故萦之,然此說非也。

    先言'鼓',後言'用牲'者,明先以尊者命責之,後以臣子禮接之,所以為順也。

    "《白虎通》曰:"日食必救之,陰侵陽也;鼓攻之,以陽責陰也。

    故《春秋》日食,鼓,用牲于社。

    所以必用牲者,社,地别神也,尊之不敢虛責也。

    日食、大水則鼓用牲,大旱則雩祭求雨,非虛言也,助陽責下,求陰之道也。

    " 魏自漢後,但太社有稷,官社無稷,故常二社一稷也。

    至明帝景初中,立帝社。

     博士孔晁議:"漢氏及魏初,皆立一社一稷,至景初之時,更立太社、太稷,又特立帝社雲。

    《禮記 祭法》雲'王為群姓立社曰太社',言為群姓下及士庶皆使立社,非自立也。

    今并立二社,一神二位,同時俱祭,於事為重,於禮為黩。

    宜省除一社,以從舊典。

    "劉喜難曰:"《祭法》為群姓立社,若如晁議,當言'王使',不得言'為'。

    下雲'王為群姓立七祀','諸侯自為立五祀',若是使群姓私立,何得逾於諸侯而祭七祀乎?卻為群姓立七祀,乃王之祀也。

    夫人取法於天,取财於地,普天率土,無不奉祀,而何言乎一神二位,以為煩黩?" 明帝時,祭社但稱皇帝。

     王肅議:"太尉等祭祀,但稱名,不稱臣。

    每有事須告,皆遣祝史。

    " 晉武帝太康九年,诏曰:"社實一神,其并二社之祀。

    " 車騎司馬傅鹹表曰:"《祭法》王社、太社各有其義。

    《榖梁傳》曰:'天子親耕',故自立社,為籍而報也。

    國以人為本,人以榖為命,為百姓立社而祈報焉。

    事異體殊,此社之所以有二。

    武帝外祖王肅景侯之論曰王社,亦謂春祈籍田,秋而報之也。

    其論太社,則曰:'王者布下圻内,為百姓立之,謂之太社,不自立之於京師也。

    '景侯此論據《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景侯解曰:'今之裡社是也。

    '太社,天子為人而祀,故稱天子社。

    《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風雨。

    '夫以群姓之衆,王者通為立社,故稱太社。

    若夫裡社,其數不一,蓋以裡所為名,《左氏傳》'盟於清邱之社'是也。

    人間之社,不稱'太'矣,若複不立之京都,當安所立乎?前被敕:《尚書 召诰》雲:'社于新邑,唯一太牢。

    '不立二社之明義也。

    《郊特牲》曰:'社稷太牢。

    '必據一牢之文,以明社之無二,則稷無牲矣。

    說者則曰:'舉社則稷可知。

    '苟可舉社以明稷,何獨不舉一以明二?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若有過而除之,不若過而存之。

    存之有義,除之無據。

    《周禮》封人掌設社壝,無'稷'字,今帝社無稷,蓋出於此。

    然國主社稷,故經傳動稷社稷。

    《周禮》王祭社稷則絺冕,此王社有稷之文也。

    封人設社壝,無'稷'字,說者以為約文,從可知也。

    謂宜仍舊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

    《禹貢》:'惟土五色。

    '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為太社,封四方諸侯,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

    '如此,太社複為立京都也。

    "诏曰:"社實一神,而相襲二位,衆議不同,何必改作!其使仍舊,一如魏制。

    " 元帝建武元年,依洛京立二社、一稷。

     宋仍晉舊,無所改作。

     齊武帝永明十一年,修儀。

    其神一,位北向。

    稷東向。

    齋官社壇東北,南向立,以西為上。

    諸執事西向立,以南為上。

    稷名"太稷"。

     祠部郎中何佟之議:"按《禮記 郊特牲》:'社祭土而主陰氣也。

    君南向於北墉下,答陰之義也。

    '王肅雲:'陰氣北向,故君南向以答之,答之為言,是相對之稱。

    '知古祭社,北向設位,齋官南向,明矣。

    近代相承,帝社南向,太社及稷并東向,而齋官在帝壇北,西向,於神背行禮。

    又名'稷'為'稷社',甚乖禮意。

    謂二社,語其義則殊,論其神則一,位并宜北向。

    稷若北向,則成相背。

    稷是百榖之總神,非陰陽之主,宜依先東向。

    齋官在社壇東北,南向立,以西為上;諸執事西向立,以南為上。

    稷依禮無兼稱,若欲尊崇,正可名'太稷',豈得雲'稷社'邪?"治禮學士議曰:"《郊特牲》雲:'君南向,答陽也;臣北向,答君也。

    '若以陽氣在南,則立應北向;陰氣向北,則立宜向南。

    今二郊一限南向,皇帝奠币東西向,故知壇墠無系於陰陽,設位甯拘於南北?群神小祠,類皆南面,薦飨之時,北向行禮,蓋欲伸靈祇之尊,表求幽之理。

    "議與佟之相難,凡三往返。

    有司議:"治禮無的然明據。

    "佟之議乃行也。

     梁社稷在太廟西。

    天監四年,以太常省牲,太常丞牽牲,太祝令贊牲。

    至大同初,又加官稷,并前為五壇。

     其初,蓋晉元帝建武元年所創,有太社、帝社、太稷,凡三壇,門牆并随其方色。

    每以仲春、仲秋并令郡國縣祠社稷、先農;及臘,又各祠社稷於壇。

    百姓則二十五家為一社,其舊社及人稀者,不限其家。

    春秋祠,水旱禱祈,祠具通其豐約。

    舊太社,廪犧吏牽牲,司農省牲,太祝吏贊牲。

    天監中,明山賓議:"《郊特牲》雲:'社者,神地之道。

    '國主社稷,義實為重。

    今公卿貴臣,親執盛禮,而令微吏牽牲,頗為輕末。

    且司農省牲,又非其義,太常禮官,實當斯職。

    《禮》,祭社稷無親牽牲之文,謂宜以太常省牲,廪犧令牽牲,太祝令贊牲。

    "帝唯以太祝贊牲為疑,又以司農省牲,於禮似傷,廪犧吏執紖,即事誠卑。

    議以太常丞牽牲,馀依山賓議。

    於是遂定。

     陳依梁舊,而帝社以三牲首,馀以骨體。

    薦粢盛為六飯,粳以敦,稻以牟,黃粱以簠,白粱以簋,黍以瑚,粢以琏(其義本之齊制。

    敦音對)。

     後魏天興二年,置太社、太稷、帝社於宗廟之右,為方壇四陛。

    以二月、八月,日用戊,皆太牢。

    句龍配社,周棄配稷,皆有司侍祠。

     北齊立太社、帝社、太稷三壇於國右。

    每仲春、仲秋元辰及臘,各以一太牢祭焉。

    皇帝親祭,則司農卿省牲、進熟,司空亞獻,司農終獻。

     隋文帝開皇初,建社稷,并列於含光門内之右。

    仲春、仲秋吉戊,各以一太牢祭,牲色用黑;孟冬下亥,又臘祭之。

    郡縣二仲月,并以少牢各祭,百姓亦各為社。

     唐社稷亦在含光門内之右。

    仲春、仲秋二時戊日,祭太社、太稷,社以句龍配,稷以後稷配。

     武德九年,親祠太社,诏:"令四方别其姓類,命為宗社。

    京邑庶士、台省群官,裡閈相從,共遵社法,以時供祀,各申祈報。

    具立節文,明為典制。

    " 高宗鹹亨五年,以宗邑等社,事屬煩擾,罷之。

     睿宗神龍元年,改先農壇為帝社壇,於太壇西立帝稷壇,禮同太社、太稷。

    其壇不備方色,異於太社。

     時祝欽明與禮官等奏:"經典并無先農之文,永徽年中,猶名籍田,垂拱以後,改為先農。

    然先農與社本是一神,其先農壇請改為帝社,以應王社之義。

    其祭先農改為帝社,仍請準令用孟春吉辰祭後土,以句龍配。

    "從之。

     又其年五月,诏於東都建置太社,令禮官議定社主。

    太常少卿韋叔夏等引《呂氏春秋》及鄭元議,以為社主用石;又按後魏天平四年四月,太社石主遷於社宮,是社主用石矣。

    又檢舊社主長二尺六寸,方一尺七寸。

    禮官博士議:"社主制度長短,在《禮》無文。

    按《韓詩外傳》雲,天子太社方五丈,諸侯半之。

    蓋以土是五數,故壇方五丈。

    其社主請準五數,長五尺;準陰之二數,方二尺,剡其上以象物生,方其下以象地體,埋其半以根在土中而本末均也,則神道設教,法象有憑。

    其尺請用古尺。

    "又檢舊社稷壇上,四方布以方色,唯中央數尺飾以黃土。

    禮官韋叔夏等又議曰:"《韓詩外傳》曰:'天子太社廣五丈,各分置四方色訖,上冒以黃土,象王者覆被四方。

    '據此,合用黃土遍覆壇上。

    今檢舊壇之上,亦備方色,唯中央數尺飾以黃土,則是覆被之道,有所不及。

    既乖舊制,請準古改造。

    "於是以方色飾壇之四面及四陛,其上則以黃土覆之。

     元宗開元十九年正月三十日,敕:"普天率土,崇德報功,飨祀惟殷,刲割滋廣,非可以全惠養之道,協靈祇之心。

    其春秋二時社及釋奠,天下諸州府縣等并停牲牢,惟用酒脯。

    務存修潔,足展誠敬,自今以為常式。

    "至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敕:"春秋祈報,郡縣常禮。

    比不用牲,豈雲血祭?陰祀貴臭,神何以歆?自今以後,州縣祭祀特以牲牢,宜依常式。

    "其年六月二十八日,敕:"大祀、中祀及州縣社稷,依式合用牲牢,馀并用酒脯。

    "至貞元五年九月十二日,國子祭酒包佶奏:"春秋祭社稷,準《禮》,天子社稷皆太牢。

    至大曆六年十月十三日敕,中祀少牢。

    社稷是中祠,至今未改。

    "敕旨宜準《禮》用太牢。

     天寶三載,诏:"社稷列為中祀,頗紊大猷。

    自今以後,社稷及日月、五星并升為大祀,仍以四時緻祭。

    " ◎唐開元禮 仲春、仲秋上戊,祭太社(後土配)、太稷(後稷配。

    每坐笾豆各十,簋、簠各二,鉶、俎各二)。

    舊樂用姑洗之均三變。

    社稷之祀,於禮為尊,豈同邱陵,止用三變?合依地祇,用函锺之均,八變之樂。

     △皇帝仲春仲秋上戊祭太社太稷儀(攝事附) △齋戒(如前祭方丘儀) △陳設 前祭三日,尚舍直長施大次於社宮西門之外道北,南向。

    尚舍奉禦鋪禦座。

    衛尉設文武侍臣次於大次之後,文官在左,武官在右,俱南向;設諸祭官次於齋坊之内(攝事無設大次儀,但守臣設祭官次),三師於北門之外道西,諸王於三師之北,俱東向南上;文官從一品以下、九品以上於齋坊南門之外,重行,東向北上;介公、酅公於北門之外道東,西向,以南為上;諸州使人,東方、南方於諸王西北,東向,西方、北方於介公、酅公東北,重行,俱南上;武官三品以下、九品以上於東門之外道北,南向,以西為上;諸國之客於東門之外,東方、南方於武官東北,南向,西方、北方於道南,北向,俱以西為上(攝事無三師以下至此儀)。

    前祭二日,太樂令設宮懸之樂於壇北,東方、西方磬簴起,南鐘簴次之,南方、北方磬簴起,東鐘簴次之;設十二鎛鐘於編懸之間,各依辰位;樹靈鼓於南懸之内道之左右;植建鼓於四隅,置柷敔於懸内(柷在左,敔在右);設歌鐘、歌磬各於壇上近北,南向,皆磬虡在西,其匏、竹者各立於壇下南向,相對為首(凡懸皆展而編之);諸工人各位於懸後,東方、西方以南為上,南方、北方以東為上。

    右校清掃内外,又為瘗坎二於南門之内,於稷壇西南(攝事為埋坎二於樂懸之北),方深取足容物,北出陛。

    前祭一日,奉禮設禦位北門之内,當社稷之壇北,南向(将祭,奉禮郎一人守之,在位版東北立五步所,南向);又設望瘗位西門之内,當瘗坎南向(攝事無禦位以下至此儀);設祭官公卿位於西門之内道北,執事位於其後少退,每等異位,俱重行東面,以南為上;設禦史位於壇上,正位於太社壇東北隅,西向,副位於太稷壇西北隅,東向(攝事,令史陪後);設奉禮位於樂懸西北,贊者二人在北,差退,俱東面南上;又設奉禮、贊者位於瘗坎西北,東向北上(攝事無奉禮位);設協律郎位各於壇之上東北隅,俱西向;設太樂令位於南懸之間,南向;設祭官位、三師位於北門之内道西,諸王位于三師之西,俱南面東上;設介公、酅公位於道東,南面西上;文官從一品以下、九品以上位於執事北,每等異位,俱重行東向;武官三品以下、九品以上位於東方,值文官,每等異位,重行西向,皆以南為上;諸州使人位,東方、南方於北門之内道西,於諸王西北,重行南向,以東為上;西方、北方於道東,於介公、酅公東北,重行南向,以西為上;諸蕃客位於北門之内,東方、南方於諸州使人西,每國異位,俱重行南向,以東為上;西方、北方於諸州使人東,每國異位,俱重行南向,以西為上。

    設門外位,祭官公卿以下皆於西門之外道南,每等異位,重行北向,以東為上;三師位於北門之外道西,諸王於三師之北,俱東向;介公、酅公位於道東,西向,皆以南為上;文官從一品以下、九品以上位西門之外、祭官之南,每等異位,重行北面,以東為上;武官三品以下、九品以上位於東門之外道北,每等異位,重行南面,以西為上;諸州使人位,東方、南方於諸王西北,重行東面;西方、北方於介公、酅公東北,西面,俱南上;設諸國客位,東方、南方於武官東北,每國異位,俱重行南向;西方、北方於道南,每國異位,重行北向,皆以西為上(攝事無三師北門内位至此儀,但設祭官門外之位)。

    設酒樽之位:太社太樽二、著樽二、罍二,壇上西北隅,南向;設後土氏象樽二、著樽二、罍二,於太社酒樽之西,俱南向東上,各置於坫,皆加勺幂(爵皆置於樽下);設太稷後稷酒樽於其壇上,如太社後土之儀。

    設禦洗各於太社、太稷壇之西北,南向;亞獻之洗,又各於西北,南向,俱罍水在洗西,篚在洗東,北肆(篚實以巾爵也)。

    執樽、罍、篚、幂者位於樽、罍、篚、幂之後,各設玉币之篚於壇上樽坫之所。

    晡後,谒者引光祿卿詣廚,省馔具訖,還齋所。

    祭日,未明十刻,太官令帥宰人以鸾刀割牲,祝史以豆取毛血(攝事,齋郎取毛血),置於馔所,遂烹牲(牲皆用黝)。

    未明五刻,太史令、郊社令各服其服升,設太社、太稷神座各於壇上近南,北向;設後土氏於太社神座之左,後稷氏神座於太稷神座之左,俱東向,席皆以莞;設神位各於座首。

     △銮駕出宮如方丘之儀 △奠玉帛 祭日,未明三刻,諸祭官各服其服,郊社令、良醞令各帥其屬入實樽、罍、玉、币(太樽為上,實以醴齊;著樽次之,實以盎齊;罍為下,實以清酒。

    配座之樽亦如之。

    齊加明水,酒加元酒,各實於上樽。

    禮神之玉:太社、太稷俱以兩珪有邸。

    币色皆以元)。

    太官令帥進馔者實諸笾、豆、簠、簋,皆設於神廚。

    未明二刻,奉禮帥贊者先入就位,贊引引禦史、諸太祝及令史、祝史與執樽罍篚幂者入自西門,當太社壇北,重行南面,以東為上(凡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