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征榷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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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之類,特取於州縣之馀,而可供猝迫之用。

    夢得号為士人,而其言如此,蓋辦目前者不暇及遠,亦無怪也。

    然其所取,止於一二百萬而已。

    其後内則為戶部,外則為轉運使,不計前後,動添窠名。

    黃子遊、柳約之徒,或以造運船,或以供軍興,遞添酒稅,随刻頭子,趙鼎、張浚相繼督師,悉用取給。

    而孟庾以職事之重,當總制之名,耆戶長、壯丁雇錢始行起發,役法由此大壞。

    二制并出,色額以數十計。

    州縣之所趁辦者,本不過數條,瓜剖棋布,皆以分隸,一州則通判掌之,一路則提點刑獄督之,胥吏疲於磨算,屬官倦於催發。

    酒有柳運副、王祠部、都督府二分本柄,虧折官本;茶有秤頭、篰息、油單、壓面;商稅有增添七分,免役有一分寬剩;得産有勘合,典賣有牙契。

    至於後也,僧道有免丁,截撥有糜費。

    故酒之為勝也,幾至於二百;頭子之去貫也,至於五十六。

    而其所收之多也,以貫計者至於千七百萬。

    凡今截取以畀總領所之外,戶部經常之用,十八出於經、總制。

    士方其入仕,執筆茫然,莫知所謂,老胥猾吏,從旁而嗤之。

    上之取财,其多名若是,於是州縣之所以誅求者,江、湖為月椿,兩浙、福建為印闆帳,其名尤繁,其籍尤雜。

    上下焦然役役以度日月者,五十年於此。

    向之學士大夫,尤有知其不善,歎息而不能拯;今之新進後出者,有智者驚,有勇者奮,視兩稅為何物,而況遠及先王貢賦之法乎!臣嘗計之,自王安石始正言财利,其時青苗、免役之所入,公上無所用,坊場、河渡、免行、茶湯、水磨、堆垛之額,止以給吏祿而已。

    前有薛向,後有吳居厚,可謂刻薄矣。

    蔡京繼之,行鈔法,改鈔币,誘賺商旅,以盜賊之道利其财,可謂甚矣。

    然未有收拾零細,解落貫陌,飲人以不赀之酒,其患如經、總制之甚者。

    蓋王安石之法,桑弘羊、劉晏之所不道;蔡京之法,又王安石之所不道;而經、總制之為錢也,雖吳居厚、蔡京亦羞為之。

    至其急迫皇駭,無所措其手足,則雖紹興以來号為名相如趙、張者皆安焉,又以遺後人。

    而秦桧權忮劫脅一世而出其上,及其取於棄馀瑣屑之間以為國用者,是何其無恥之至是也哉!故總制錢不除,一則人才日衰,二則生民日困,三則國用日乏。

    陛下誠有意加惠天下,以圖興複,以報仇怨,拔才養民,以振國用,在一出令而已。

    " 又曰:"何謂人才日衰?本朝人才所以衰弱不逮古人者,直以文法繁密,每事必守程度,按故例,一出意則為妄作矣。

    當其風俗之成,名節之厲,猶知利之不當言,财之不當取,蓋處而學與出而仕者雖不能合,而猶未甚離也。

    今也不然,其平居道先古,語仁義、性與天道者,特雅好耳,特美觀耳,特科舉之馀習耳。

    一日為吏,簿書期會迫之於前,而操切無義之術用矣,曰'彼學也,此政也',學與政判然為二。

    縣則以闆帳、月椿無失乎郡之經常為無罪,郡則以經、總制無失乎戶部之經費為有能而已矣。

    夫置守、令、監司以寄之人民社稷,其所任必有大於此者,而今也推是術以往,風流日散,名節日壞,求還祖宗盛時,豈複可得!是則人才日衰者,經、總制錢使之也。

    何謂生民日困?俗吏小人之說,必曰'經、總制錢者,朝廷所以取州縣之棄馀,而闆帳、月椿,各自以力趁辦,其於民固未嘗明加之賦斂也,赢縮多少,惟人而已',臣請以事驗之,知州去民尚遠,而知縣去民最近者也。

    月椿、闆帳,多者至萬缗,少者猶不下數千缗。

    昔之所謂窠名者,強加之名而已,今已失之,所以通融收簇者,用十數爪牙吏,百計罔民,日月消削。

    蓋昔之号為壯縣富州者,今所在皆不複可舉手,今之所謂富人者,皆其智足以兼并,與縣官抗衡,及衣冠勢力之家在耳。

    若夫齊民中産,衣食僅足,昔可以耕織自營者,今皆轉徙為盜賊餓死矣。

    若經、總制不除,州縣破壞,生民之困未有已也。

    何謂國用日乏?今歲得缗錢千五百萬,昔三代及漢、唐不能進焉,所以裕國也,而何乏之敢言?陛下知夫博者乎?其驟為孤注,與不博而丐其赢之一二者,皆其本先竭者也。

    為國有大計,自始至末,必有品節條章,豈有左右望而羅其細碎不收之物?且均之為朝廷出納也,又從而刻削其頭子,賣酒取數倍之息,若此者猶可以為國乎?使國不貧,宜不至此,既至此矣,何以能富?故經、總制錢不除,則取之雖多,斂之雖急,而國用之乏終不可救也。

    今欲變而通之,莫若先削今額之半,正其窠名之不當取者罷去。

    然後令州縣無敢為闆帳、月椿以困民,黜其舊吏刻削之不可訓誨者,而拔用恻怛愛民之人,使稍修牧養之政。

    其次罷和買,其次罷折帛,最後議茶鹽而寬減之。

    若此,則人财不衰,生民不困矣。

    夫财用之所以至此者,兵多使之也。

    财與兵相為變通,則兵數少而兵政舉,若此則國用不乏矣。

    陛下豈有愛於多财多兵哉,直未得其所以去之之道耳!一舉而天下定,王業之所由始也。

    " 右經總制、月椿、闆帳等錢所取,最為無名。

    雖曰責辦州縣,不及百姓,然朱文公嘗論其事,以為"自戶部四折而至於縣,如轉圜於千仞之坂,至其址而其勢窮矣。

    縣何所取之,不過巧為科目,以取之於民耳,而議者必且以為朝廷督責官吏補發,非有與於民也,此又與掩耳盜鐘之見無異,蓋其心非有所蔽而不知,特藉此說以诖誤朝聽耳。

    "此至當之論。

    昔太史公論桑弘羊之善理财,以為民不加賦而上用足,而司馬溫公謂其不過設法陰奪民利。

    然弘羊所謂理财,若鹽鐵,則取之山澤也;若酒酤,均輸、舟車之算,則取之商賈逐利者也。

    蓋山海天地之藏,而商賈坐籠不赀之利,稍奪之以助縣官經費,而不緻盡倚辦於農田之租賦,亦崇本抑末之意。

    然則弘羊所為,亦理财之良法,未可深訾也。

    至後世則若茶鹽,若酒酤,若坑冶,若商稅,官既各有名額以取之,未嘗有遺利在民間矣,而複别立窠名,以為取辦州縣,所斂不及民,将以誰欺?此水心所以言非惟桑弘羊、劉晏所不道,雖蔡京、吳居厚之徒亦羞為之者是也。

    蓋宋承唐之法,天下财賦除其供辇送京師之外,馀者并留之州郡。

    至於坊場、坑冶、酒稅、商稅,則興廢增虧不常,是以未嘗立為定額。

    其留州郡者,軍資庫、公使庫、系省錢物,長吏得以擅收支之柄。

    景德以來,雖屢有拘轄此算之令,然祖宗法度寬大,未嘗究竟到底。

    熙、豐以後,驅磨方密,然又有青苗、助役、市易、免行等項錢物,則州郡所入,亦複不少。

    過江以來,軍屯日盛,國用大困,遂立經、總制等窠名以取之,雖曰增征商之羨馀,減出納之貫陌,而亦所以收州縣之遺利也,然倥偬之際,不暇審訂,故不量州軍之力,一例均抛,而額之重者不可複輕,督迫之馀,州縣遂至别立苛橫之法,取之於民。

    紹興講和以後,至乾、淳之時,諸賢論之屢矣,如趙丞相所奏,及水心應诏所言,最為詳明。

    然言其弊而不思所以革弊之方,則亦未免書生之論。

    蓋經、總制等窠名皆起於建炎、紹興間,而彼何如時也?強敵壓境,歲有薦食吞噬之謀;翠華南巡,未知稅駕息肩之所。

    兵屯日盛,将帥擅命,而卻敵之功無歲無之,固非計财惜費之時,則何暇為寬征薄斂之事?隆興再講和好之後,國勢稍張,敵患亦息。

    雖曰诘戎兵、讨軍實,不當廢弛,然文物禮樂既已粲然承平之舊矣,則無名之征、權宜之法,豈不可講求而蠲削之?議者必曰錢榖數目浩大,而科取各有去著,未易盡捐。

    然酒價、牙契之利可以增羨,則當於坊場要鬧之地、人物殷實之處而明增之,不當例立此法,而使州縣之凋弊無措者,不免别賦於民以取足也。

    官員請俸之給可以克除,則當視其員之太冗者、俸之太優者而明減之,不當掯留頭錢而使士大夫之受俸於官者,不免有曰惠而實不至之譏也。

    州郡椿留之财賦可以收取,則當擇其郡計之優厚者,於留州錢内明增上供,而凋弊之郡則不複責取。

    如此考覈明白之後,則正其名色曰某郡酒坊、牙契錢增羨幾何,某郡增解戶部上供錢幾何,諸州減除冗官俸錢幾何,按期申解而盡削經總制、月椿、闆帳之名,則是三者之名已去,而三者之利未盡捐也。

    其未盡捐者,明以增課、減俸等項之所得起解。

    而其名既去,則州縣不得借鑿空取辦、挨那不敷之說,而違法取财以困民,上下之間,豈不兩利?蓋天下之财皆朝廷之财,遮藏諱避而暗取之,固不若考核名實而明取之。

    且使牙契、酒坊增羨等項既明屬版曹,則異日或有趁辦不行之處,亦未嘗不可明緻蠲減之請。

    今朝廷之所以取之州縣者,曰經總制、月椿、闆帳錢也,而州縣之所藉以辦此錢者,曰酒坊、牙契、頭子錢也。

    或所取不能及額,則違法擾民以足之,曰輸納斛面、富戶詞訟、役人承替、違限科罰之類是也。

    上下之間,名目各不吻合。

    州縣以酒坊、牙契不辦訴之版曹,則朝廷曰"吾所取者經、總制錢而已,未嘗及此",則不知其實取此以辦彼也。

    百姓以斛面、罰錢等事訴之朝廷,則州縣曰"吾以辦經、總制錢而已,未嘗入已",而不知上取其一而下取其十也。

    互相遮覆,文不與而實與,百姓如之何而不困?固不若大行核實,擇其可取者正其名,而使不失經常之賦;其不應取者,削其名而可絕并緣之奸,豈非經久之計!壽皇英主,乾、淳間賢俊滿朝,而計不及此,惜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