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征榷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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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納免行錢、減罷曹官役人錢、鈔旁定帖錢、院虞候充獄子重祿錢、牛畜等契息錢、契白紙錢),以權添酒錢、添賣糟錢、人戶典賣田宅增添牙稅錢、官員等請給頭子錢,并樓店務增添三分房錢五項,令東西八路州軍(兩浙、江東西、荊湖南北、福建、二廣)收充經制錢,命各路憲臣領之,州委通判拘收,季終起發。

    紹興五年閏二月,參政孟庾提領措置财用,乞以總制司為名,而總制錢自此始矣。

    四月,臣僚言:"賦入之利,莫大於雜稅。

    茶鹽出納之間,每貫增頭子錢五文,歲入不少。

    "而财用司言:"茶鹽已複鈔價,其頭子錢難以增添,而諸路州縣出納系省錢所收頭子錢,依節次指揮,每貫共收錢二十三文省,内一十文省作經制起發上供,馀一十三文并充本路州縣并漕司支用。

    今欲令諸路州縣,雜稅出納錢於每貫見收頭子錢上,量行增添,共作二十三文足,除漕司并州舊來合得一十三文省外,馀盡并入經制窠名帳内起發,補助軍需。

    "尚書省又言:"耆、戶長雇錢并抵當庫椿四分息錢、轉運移用錢、勘合朱墨錢、出賣系官田舍錢,及赦限内典賣牛畜等印契稅錢、進獻納貼錢、常平司七分錢、茶鹽司袋息錢,并令諸路州縣樁管,應辦軍期。

    "而總制司又言:"人戶稅賦畸零,如析居異财,絹綿零至一寸一錢者,亦收一尺、一兩,米零至一勺、一抄者,亦收一升之類,并與折納。

    至於二廣、福建、江東西路免役一分寬剩錢,若無災傷減閣,并令發付行在,及兩浙西路役人雇錢,除歲用外,應副外大軍支用。

    "八月,江西提舉司言:"常平錢物,舊例每貫收頭子錢五文足,今合依諸錢例增作二十三文足,除五文依舊法支費外,馀增到錢與經制司别作一項窠名起發。

    "十一月,尚書省言:"經總制錢,監司州郡或以軍期應辦為名,辄行借兌拘截取撥者。

    乞依諸路州軍通判已得指揮施行(州縣辄将經制錢擅行應副兌借拘截取撥,辄有侵支互用者,内所委官所當職及取撥官,并先降兩官放罷,人吏徒二年,各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紹興十六年,戶部侍郎李朝正言:"諸路每歲所取經、總制錢,委本路提刑并檢法、幹辦官點磨拘催,歲終欲通行殿最。

    " 增及一分以上,減三季磨勘;二分、四分以上,議賞。

    有差虧一分以上,展三年磨勘;二分、四分以上,議罰有差。

     二十六年,禮部侍郎賀允中言:"比年經、總制錢以二十六年以前最高者十九年之數立額,其當職官既誘以厚賞,又驅以嚴責,額一不登,每至橫斂,民受其弊。

    望诏有司立歲額。

    "既而倉部郎中黃祖舜乞自十九年之外,有稍高年分,或少損其數,诏從之。

    三十一年,诏諸路州軍未起二十六年、二十七年經、總制錢特與除放,其二十八年以後欠數,令提刑司督責補發。

    孝宗乾道元年,诏諸路州縣出納,每貫添收錢一十三文省,充經、總制錢,仍将所增錢别項發納左藏西庫,補助經費。

    自是,公家出納經、總制錢,每千共收五十六文。

    光宗登極,從吏部尚書顔師魯奏,減江東西、福建、淮東、浙西路經總制錢共十七萬一千缗。

    嘉泰初,除四川外,東南諸州額理經制錢七百八十馀萬(四川九十萬缗)。

     月椿錢 始於紹興二年也。

    時韓世忠駐軍建康,宰相呂頤浩、朱勝非共議,令江東漕臣月樁發大軍錢十萬缗,以朝廷上供經制及漕司移用等錢應辦。

    當時漕司不量州軍之力,一例均抛,既有偏重之弊,又於本司移用錢不肯取撥,止取於朝廷窠名,曾不能給十之二三(上供、經制無額、添酒錢,并淨利錢、贍軍酒息錢、常平錢,及諸司封椿不封椿、系省不系省錢,皆是朝廷窠名也。

    )於是州縣橫斂,铢積絲累,僅能充數,一月未畢,而後月之期已逼,江東、西之害尤甚。

    七年,戶部員外郎霍蠡言:"願诏諸路守臣條具所樁實有窠名幾何,臨時措畫者若為而辦。

    "八年,侍郎士〈亻褭〉及參政李光皆言月樁之害,上感動,每谕宰臣:"若得休兵,凡取於民者悉除之。

    "九年正月複河南州軍赦,務與民休息,令轉運司具逐州見認月樁錢數申朝廷,據實科撥。

    二月,诏以州縣大小所入财賦,欲斟量適當,易於椿辦。

    其日後殿進呈,各有窠名,但多為漕司占留,遂不免敷及百姓。

    上曰:"若所撥科名錢不足,從朝廷給降應副,不得一毫及民。

    "紹興十七年,減江東、西月椿錢一十二萬七千缗有奇。

    光宗登極,用吏部尚書顔師魯奏,減江、浙諸郡月椿錢一十六萬五千缗有奇。

     江、浙轉運趙汝愚上言:"臣伏自到任以來,不住詢訪民間利害,及今來巡曆所至,有可以寬裕民利者。

    本司已随事斟酌輕重,次第罷行,獨有諸縣措置月椿錢物,其間名色類多違法,最為一方細民之害。

    臣試舉其大者,則有曰麴引錢、曰納醋錢、賣紙錢、戶長甲帖錢、保正牌限錢、折納牛皮筋角錢,兩訟不勝,則有罰錢,既勝,則令納歡喜錢,殊名異目,在處非一。

    臣嘗詢究,蓋已累經朝廷指揮及前後監司約束往罷矣。

    大抵類能力制於一時,而不能保無於後日,其弊正如鼠穴,左固則右逸矣。

    至诘其所從出入,則首以月椿無科名,循例措置為辭。

    甚者奸贓之吏,又并緣掊克,以濟其私,預於簿書之間,陰為抵讕之計。

    有司熟視,不可稽考,其間設有能自植立,整齊紀綱者,則往往窘於調度,拘率牽制,困不得逞。

    其豪宗大姓,因得持是數者,挾持官吏,以漁獵細民。

    流弊萬端,不可殚述,其原則始於月椿太重而已。

    臣不勝憤懑,因盡考諸縣月椿出納之數,及其初科降之目,與夫先後因革之制觀之。

    其始緣江、淮用兵,供億數萬,朝廷深恐一時乏事,遂令本路計月椿辦大軍錢物,而月椿之名始立。

    然其時降到旁通式内,猶許先取無額經制錢;不足,方取上供錢;又不足,則取諸司封椿錢。

    其後又增置贍軍七分酒息錢,其馀不以有無拘礙錢物,皆許移用,甚至急阙,則朝廷亦時支降茶引、度牒之類以濟之。

    是時兵火之初,所在皆有馀積,公私未告病也。

    今諸司封椿固不得用,而無額經制錢州縣皆有定額,不盡分隸月椿,此外所存名目,惟上供錢及七分酒息錢二種而已,其馀蓋盡以取足於州縣也。

    況夫比年以來,州縣用度日廣,财賦日蹙,所以予之者歲益加少(謂如州縣科撥二稅與州縣贍用之類),而取之者歲益加多(謂如增收頭子錢、勘合錢、閏月坊場錢之類),非作法以取諸民,則何以哉!臣嘗略計本路月椿之數,每歲為缗錢七十萬,而格外所入者半之,雖其間亦有傅緻文法者,大抵法外之斂,什嘗三四也。

    今朝廷縱未能大有蠲除,以盡掃宿弊,臣謂宜令有司擇其間最重者稍赈恤之。

    " 闆帳錢 亦軍興後所創。

    嘉定十六年正月五日,兩浙運判耿秉言:"二浙近在日邊,疾苦易於上聞,固宜州縣之間,雍容為政。

    今百裡之寄,铨曹見缺,至無人願就,是安可不思所以救之。

    蓋今縣邑之所苦者,不過闆帳錢額太重耳!額重而收趁不及,計無所出,則非法妄取。

    以納斛鬥則增收耗剩,交錢帛則多收糜費。

    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罰,恣胥吏之受贓而課其入。

    索到盜賊,不還失主;檢校财産,不及其卑幼。

    亡僧、絕戶,不候覈實而拘籍入官;逃産、廢田,不與銷豁而逼勒填納。

    遠債之難索者,豪民獻於官,則追催甚於正稅;私納之為罰者,仇家訟於縣,則監納過於贓錢。

    賒酒不至於公吏,而抑配及保正、戶長。

    檢稅不止於商旅,而苛細及於盤合,奁具。

    今年之稅賦已足,而預借於明年;田産之交易未成,而探契以寄納其他。

    如罰酒、科醋、賣紙、稅醬、下拳錢之類,殆不可以遍舉,亦不能遍知,無非違法。

    州郡利其能辦财賦,佯若不聞,一且告發,則邑宰坐罪而去,後人繼之未免循複前例。

    蓋其太重之額既不減,則亦别無他策爾!且是法創立,經隔已數十年,物價有低昂,戶口有息耗,安可不随時而加損?乞令臣與諸郡從長斟酌,将合減之數開具聞奏,去其太甚而立為中制,庶幾仰副聖天子惠養斯民之意。

    "從之。

    於是鎮江府丹陽、金壇兩縣一歲通減錢二千八百四十四貫有奇,平江府常熟縣每年與減一萬貫,昆山、吳江縣每年合與減發三千貫。

    自此諸路有陳情,亦優減不一矣。

     葉適應诏條奏曰:"何謂一曰經總制錢之患?昔李憲經始熙河,始有所謂經制财用者,其後童貫繼之,亦曰經制,蓋其所措畫,以足一方之用而已,非今之所謂經制也。

    方臘既平,東西殘破,郡縣事須興複,陳亨伯以大漕兼經制使,移用諸路财計,其時所在艱窘,無以救急,故減役錢,除頭子,賣糖酵,以相補足。

    靖康召募勤王兵,翁彥國以知江甯兼總制,括民财以數百萬計,已散者視若泥沙,未用者棄之溝壑。

    維揚駐跸,國用益困,呂頤浩、葉夢得實總财事,四顧無策,於是議用陳亨伯所收經制錢者。

    其說以為征商雖重,未有能強之而使販,賣酒雖貴,未有能強之而使飲。

    若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