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 職官考十四

關燈
諸司、馬軍、步軍為三院。

    八年,以馬軍、步軍合為一院。

    雍熙四年,命供奉官陳處晦句當諸司糧料,供奉官曾祚句當馬步軍糧料。

    自後複分馬、步軍為兩院,或以諸司使、副分主之。

    端拱二年,複以京朝官主之。

    元豐末,并馬、步軍與諸司為二院,隸太府寺。

    掌以法式頒廪祿,凡文武百官、諸司、諸軍俸料,以券準給。

    中興以來,行在有諸軍諸司糧料院;鎮江、建康有分差諸軍糧料院,鄂州有分差戶部糧料院,四川總所有分差戶部魚關糧料院、分差利州戶部糧料院。

     ◎榷貨務都茶場 榷貨務掌折博斛米、金帛之屬,以朝官諸司使副、内侍二人監。

    太平興國中,以先平嶺南及交趾諸國入貢通關市,議於京師置榷易院。

    大中祥符中,并入榷貨務。

    建炎中興,又創都茶場,給賣茶引,随行在所於榷貨務置場。

    雖分兩司,而提轄、監官并通銜管幹(建炎四年,诏:"榷貨務都茶場依舊隸左、右司,其提領措置并罷。

    其都茶場仍令提轄榷貨務官兼行提轄。

    ")。

    尋徙越州一務場於建康,又并真州一務場歸建康。

    紹興五年,诏建康、鎮江兩務場,隻是給賣鈔引。

    三十二年,诏三省今後選差文臣充監官,更不差武臣。

    乾道六年,诏依舊通差武臣。

    先是課入不立額,唯視舊歲為等差,是歲始昈分有定數。

    歲總為錢二百四十萬萬,行都受藏之所為數八十萬萬,於建康者一百二十萬萬,於鎮江者四十萬萬。

     ◎雜買雜賣務 宋朝雜買務舊曰市買司,太平興國四年改,至道中廢,鹹平複置。

    以京朝及三班、内侍三人監。

    掌和市百物,凡官禁官物所需,以時供納。

    雜賣務,景德四年置,掌受内外币馀之物,計直以待出貨,或準折支用。

    以内侍及三班二人監,後亦差文武朝官。

    紹興六年,诏雜買務雜賣場置提轄官一員。

     ◎文思院 宋朝太平興國三年置,掌造金銀犀玉工巧之物、金彩繪素裝钿之飾,以供輿辇冊寶法物及凡器服之用,隸少府監。

    熙甯三年,诏:"文思院兩界監官立定文臣一員、武臣一員,朝廷選差。

    其内侍句當官并罷。

    "紹興三年诏:"少府監并歸,文思院其上、下界監官從工部辟差。

    "工部言:"所轄文思院舊分上、下界,監官三員,内一員文臣系京朝官。

    上界造作金銀珠玉,下界造作銅鐵竹木雜料。

    欲依舊分為上、下界。

    "從之。

    隆興三年,诏并禮物局入文思院。

     ◎左藏庫 掌受四方财賦之入,以待邦國之經費,其原蓋起於周職内主賦入,職歲主賦出,而邦布之入出則外府又主之,皆其職也。

    晉始置左、右藏令。

    唐於左、右藏分建東、西庫,以太府少卿知出納,於左長慶門之東。

     宋初,左右止一庫,置使領焉。

    太平興國二年,分為二庫。

    淳化三年,分置左、右藏各二庫。

    四年,廢右并入左。

    政和六年,修建新庫,以東、西庫為名。

    中興,因仍東、西庫,各以文臣監,武臣同監。

    其東,币帛絁綢之屬在焉;其西,金銀泉券絲纩之屬在焉。

    紹興二十七年,诏戶部於轄下丞簿内選一員,兼充左藏庫提轄官。

    此提轄所由始也。

    孝宗即位,诏将禦前樁管激賞庫撥歸左藏庫,以左藏南庫為名,專一樁管應副軍期支遣,於是有東、西、南三庫。

    尋罷南庫。

    大抵國家用度多靡於贍軍。

    西蜀、湖、廣、江、淮之賦類歸四總領所,以饷諸屯,其送京者殆無幾,唯閩、浙悉輸焉。

    東、西庫藏入以端計者,率百四十萬,以缗計者率二千萬,給遣稱是,而大軍居十之七,宮禁百司祿賜才三,之間有非泛浩繁之費,則請於朝,往往出内帑封樁,以補所阙。

    監官凡五人,分帑而治。

    舊以京朝官為之,今唯才是用,故四選通得人。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曰:"六院官,檢、鼓、糧、審、官诰、進奏也,例以京官知縣有政績者為之,亦有自郡守除者,則繼即除郎,如鹿伯可是也。

    故恩數略視職事官而不入雜壓。

    紹興十一年,胡汝明以料院除監察禦史,遂遷副端。

    乾道後,相繼入台者有宋敦書、蕭之敏、陳升卿、傅淇等數人,而六院彌重,号為察官之儲矣。

    淳熙初,龔實之秉政,其内弟林宓幹辦審計司,遇郊恩而林尚京秩,乃白上以六院官班寺監丞之上,林用是得封贈父母。

    龔後為謝廓然所論,南竄,此其一事也。

    紹興二年夏,六院官始複入雜壓,在九寺簿之下焉。

    " 又曰:"六院官入雜壓事,《甲記》已具。

    淳熙四年既削去,近歲乃複舉行,其班在五寺主簿之下,太學博士之上。

    六院官通計十二人,皆得轉對,但不入品耳。

    然六院以為邑有政績者為之,故例為察官之選。

    " 又曰:"四提轄謂榷貨務都茶場、雜買務雜賣場、文思院、左藏東西庫是也。

    榷貨務場掌醝、茗、香、礬、鈔引之政令。

    紹興初,沿宣、政舊例,置提領官,率以故省吏為之,後乃改用士人。

    行在、建康、鎮江三務場,歲入凡二千四百萬缗(建康一千二百萬,行在八百萬,鎮江四百萬),皆以都司提領,不系戶部之經費,而在建康、鎮江者分屬總領所焉。

    開禧末,以總所侵用儲積錢,始徑隸提領官,不屬總所。

    買務賣場,蓋唐宮市之遺制。

    近制,凡宮禁月料、朝省紙劄、文思院之制造、和劑局之修合,皆所取給焉。

    至若斥左帑封樁之币馀,編估打套,則賣場掌之。

    紹興六年,始置提轄官總其事。

    先是,四轄官外補則為州,内遷則寺監丞簿,亦有徑為雜監司,或入三館者(乾道八年十二月,榷貨王禋除福建市舶,左藏王楫除九路鑄錢司。

    熙七年三月,熊子複自文思校書郎)。

    近歲望稍輕,往往更遷六院官,或出為添倅,非曩日之比矣。

    " ◎總宮觀 宋朝設祠祿之官以佚老優賢。

    祖宗時員數絕少(《官制舊典》雲:"祖宗待臣以禮,雖年及挂冠,未嘗直令緻仕,皆以宮觀處之,假以祿耳。

    "),熙甯以後乃增焉。

    是時方經理時政,患疲老不任事者廢職,欲悉罷之,乃使任宮觀,以食其祿。

    時相王安石亦欲以此處異議者,遂诏宮觀毋限員,并差知州人,以三十月為任。

     ◎在京宮觀 宋朝舊制,以宰相、執政充使,或丞郎、學士以上充副使,兩省或五品以上為判官,内侍官或諸司使、副(政和改武臣官制,以使為大夫,副使為郎)為都監,又有提舉、提點、主管官。

    其戚裡、近屬及前宰執留京師者,多除宮觀,以示優禮之意。

    紹興二十一年,在京宮觀依在外宮祠,以三十個月為任(又紹興五年诏:"任在京觀請給、人從,前宰執依見任減十分之二;閣學士已上,依六曹侍郎;直學士已上,依中書舍人;太中大夫已上,依左右司郎中;任樞密都承旨、閣學士已上,依天曹尚書;直學士已上,依六曹侍郎;太中大夫已上,依中書舍人。

    ")。

     ◎宮觀使 唐天寶七載,以給事中楊钊充九成宮使,宮使之名自此始(《南部新書》)。

     宋朝祥符中,真宗建玉清昭應宮,王魏公旦為首相,始命充使,宮觀置使自此始。

    又有景靈宮、會靈觀使,然每為宰相兼職。

    天聖元年,呂夷簡為相,時朝廷崇奉之意稍緩,因請罷使名。

    熙甯中,富鄭公弼領集禧觀使居洛,此宮觀使居外之所從始也。

    徽宗建玉清萬壽宮,乃命宰執兼使、副,用真廟故事也。

    近以前宰執奉朝請者領在京宮觀使,而在外舊相隻除提舉宮觀,非祖宗優待宰相之體。

    靖康以來,猶未釐正,蓋朝廷未暇講也。

    政和八年,太師、魯國公蔡京,少傅、太宰鄭居中,少保、少宰餘深,檢校太保領樞密院事童貫,并兼充神霄、玉清、萬壽宮使;知樞密院事鄧洵武、門下侍郎薛昂、中書侍郎白時中、尚書左丞王黼、宣和殿大學士蔡攸,并兼充副使。

    渡江後,前執政在經筵者,不以官高卑,率為觀使;若他官,則使相已上乃得之;其居外者,必官至三少乃除。

    淳熙中,崇憲靖王自節度使拜使相,封郡王,中書進熟拟提舉洞霄宮,周文忠當制,引故事宗室使相外居者當得觀使,上批如所請。

    紹熙初,趙文定以使相判潼川府,乞奉祠,乃除醴泉觀使,非舊典也。

    開禧末,陳勉之以特進罷相,不帶職,乃亦除觀使,蓋章逵之侍郎當制失之。

    翊日,李季章進呈,改提舉洞霄宮,合故典矣。

    天禧以前,崇、觀以後,宮觀使之名甚衆,渡江以後,宮觀不複置。

    而觀使有三,前宰相則得醴泉,宗戚則得萬壽,又其次則得佑神雲。

    宣、政間,又有提點宮觀官,在提舉之下、主管之上,今省。

     ◎提舉宮觀 宋朝真宗時,東西太一宮提舉,以兩省、兩制、丞郎官為之,掌奉齋醮之事。

    天聖七年,玉清宮災,遂罷使,而景靈、會靈、祥源三宮觀,以學士、舍人管句。

    李若谷罷參政為資政殿大學士,提舉會靈觀,自是學士、待制、知制诰皆得為提舉。

    晏元獻以舊相提舉萬壽觀,武臣李端願止得管句祥源觀。

    今朝官亦雲提舉,非故事也。

     ◎在外宮觀嶽祠 宋朝宮觀皆俟力請而後授,侍從而上任宮觀者絕少,若因責降改作主管,方且差焉。

    熙甯初,王安石相,異已者方直除宮觀。

    大抵宮觀非自陳,而朝廷特差者,如降黜之例。

    二年,诏:"杭州洞霄宮、亳州明道宮、華州雲台觀、建州武夷觀、台州崇道觀、成都府玉局觀、建昌軍仙都觀、江州太平觀、洪州玉隆觀、五嶽廟,并依嵩山崇福宮、舒州靈仙觀,置管句或提舉、提點官。

    四年,诏:"宮觀、嶽廟留官一員,馀聽如分司、緻仕例,從便居住。

    "六年,诏:"卿監、職司以上提舉,馀官管句當者。

    "又诏:"年六十以上者乃聽差。

    毋過兩任。

    兼用執政恩例者,通不得過三任。

    "後蔡京用事,增廣職任。

    崇甯三年添宮觀十,政和三年添宮觀三十(名見《續會要》,多不錄),選人亦許乞嶽廟。

    宣和王黼用事,外開新邊,以熙甯法革之,一切不恤,士夫於是失祿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