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一 職官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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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隸校尉
司隸,周官也,掌五隸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五隸謂罪隸、四翟之隸也。
物謂衣服、兵器之屬),帥其民而捕盜賊。
漢武帝征和四年,初置司隸校尉,持節,從中都官徒千二百人(中郎官,京師諸官府),捕巫蠱,督大奸猾(督謂察視之)。
後罷其兵。
察三輔、三河、弘農(《晉志》曰:"漢武帝初置十三州刺史各一人,又置司隸校尉察三輔、三河、弘農七郡。
")。
元帝初元四年,去節,後諸葛豐為司隸又加節,尋複去之,司隸去節自豐始也(諸葛豐為司隸,無所回避。
侍中許章以外屬貴幸,賓客犯法,與章相連。
豐欲劾奏,適逢章出,豐駐車舉節招章曰:"下!"欲收之。
章馳去,豐奔車逐之,章遂入殿得免,因此成帝遂收豐節)。
成帝元延四年省。
綏和二年,哀帝複置,但為司隸(除校尉字),冠進賢冠,屬大司空,比司直。
司隸掌察皇太子以下,行馬内事皆主之。
專道而行,專席而坐。
初除,皆谒兩府(兩府謂丞相、禦史也。
唯涓勳初為司隸,不肯谒丞相、禦史大夫,後為翟方奏免。
又《漢書》曰:"鮑宣字子都,明經,為司隸。
丞相孔光行園陵,官屬行馳道中,宣使斂止丞相掾史,沒入其車馬,摧辱宰相。
又王駿為司隸校尉,奏免丞相匡衡。
又蓋寬饒為司隸,亦無所回避)。
後漢複為司隸校尉,所部河南尹、河内、右扶風、左馮翊、京兆尹、河東、弘農凡七郡,治河南洛陽(《北齊書》曰:"後漢幾皇族不得典三河,蓋忌其親,而惜形迹之地。
")。
無所不糾,唯不察三公(後漢江馮上言:"宜令司隸校尉督察三公。
"陳元議以為不宜使有司省察公輔,乃止)。
廷議處九卿上,朝賀處公卿下(鮑永為司隸,鮑恢為都官從事,并不避強禦。
诏策曰:"貴戚且當斂手,以避二鮑。
"又中常侍王甫、曹節等用事,尚書令陽球常唾手拊髀曰:"當令陽球作司隸,此輩敢爾?"及後拜司隸,遂表劾王甫,自臨考,父子皆死於杖下。
曹節見甫屍,乃收淚入言球罪,帝徙為衛尉。
球叩頭曰:"願假臣一月,必令豺狼鸱鴞悉伏其辜。
"又李膺字元禮,拜司隸校尉。
張讓弟朔為野王令,貪殘無道,畏膺而逃藏讓舍柱中。
膺率将吏破柱取朔,付獄殺之。
自是宦官屏氣,休沐不敢複出。
帝問其故,并叩頭泣曰:"畏李司隸。
")。
凡司隸屬官有從事史十二人。
其都官從事史至為雄劇,主察百官之犯法者。
魏、晉司隸與二漢同(劉聰僭号,置左、右司隸)。
司隸於端門外坐,在諸卿上,絕席;其入殿,按本品秩,在諸卿下,不絕席。
初以司隸官屬制置如州儀,而俗稱之司州(見《太康記》)。
及魏、晉乃以京輔所部定名,置司州,以司隸校尉統之。
及東晉渡江,罷司隸校尉官,變其職為揚州刺史。
後魏、北齊為司州牧。
後周有司隸下大夫,掌五隸及徒者、捕盜賊、囚執之事,屬大司寇。
隋初,有雍州牧。
後炀帝置司隸台,有大夫一人,掌諸巡察。
薛道衡為司隸大夫,别駕二人,分察畿内,一人按東都,一人按京師。
後又罷司隸台(裴蘊為禦史大夫,欲重己權,令虞世基奏罷司隸、刺史以下官屬),而留司隸從事之名,不為常員,臨時選京官清明者權攝以行。
唐無司隸校尉,而有京畿采訪使,亦其職也。
○州牧刺史 黃帝立四監,以治萬國。
唐有九州。
舜置十二州,有牧。
夏為九州牧。
殷、周八命曰牧。
秦置監察禦史,漢興省之。
至惠帝三年,又遣禦史監三輔郡,察詞訟,所察之事凡九條,監者二歲更之,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還監。
其後,諸州複置監察禦史。
文帝十三年,以禦史不奉法,下失其職,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察監察禦史。
武帝元封元年,禦史止不複監。
五年,乃置部刺史,掌奉诏六條察州,凡十二州焉(漢制,刺史以六條問事,非條所問,即不省。
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淩弱,以衆暴寡。
二條,二千石不奉诏書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
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任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
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
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
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
居部九歲,舉為守相。
成帝綏和元年,以為刺史位下大夫而臨二千石,輕重不相準,乃更為州牧,秩真二千石,位次九卿。
九卿缺,以高第補(是時,何武與翟方進奏曰:"古選諸侯賢者,以為州伯。
今部刺史居牧伯之位,選第大吏,所薦位高至九卿,所惡立退,任重職大。
《春秋》之義,用貴理賤,不以卑臨尊。
刺史位下大夫而臨二千石,輕重不相準。
請罷刺史,更置州牧,以應古制。
"奏可)。
哀帝建平二年,複為刺史(時朱博又奏曰:"漢家立置郡縣。
部刺史奉使典州,督察郡國,吏人安甯。
故事,居部九歲,舉為守相,其有異材功、效著者辄登擢。
秩卑賞厚,鹹勸功樂進。
今增秩為牧,以高第補九卿,其中材則苟自守而已,恐功效陵夷,奸宄不禁。
臣請罷牧,置刺史如故。
"奏可)。
元壽二年,複為牧。
後漢光武建武十八年,複為刺史,外十二州各一人,其一州屬司隸校尉。
漢刺史乘傳周行郡國,無適所治。
中興,所治有定處。
舊常以八月巡行所部(常以秋分行部,郡國各遣二吏迎之界上),錄囚徒,考殿最。
初,歲盡詣京都奏事。
中興,但因計吏,不複自詣京師(建武十一年,初斷州牧自還奏事)。
雖父母之喪,不得去職(元嘉元年,初聽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延熹二年,複斷之)。
或謂州府為外台(謝夷吾為荊州刺史,第五倫薦之曰:"尋功簡能,為外台之表;聽察聲實,為九伯之冠。
")。
靈帝中平五年,改刺史,惟置牧。
是時天下方亂,豪傑各欲據有州郡,而劉焉、劉虞并自九卿出領州牧。
州牧之任,自此重矣。
舊制,州牧奏二千石長吏不任位者,事皆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史按驗,然後黜退。
光武即位,用法明察,不複委三府,故權歸舉刺之吏。
魏、晉為刺史,任重者為使持節都督,輕者為持節,皆銅印墨绶,進賢兩梁冠,绛朝服;領兵者武冠。
而晉罷司隸校尉,置司州,江左則揚州刺史。
自魏以來,庶姓為州而無将軍者,謂之單車刺史(庶姓謂非帝族)。
凡單車刺史,加督進一品,都督進二品,不論持節、假節。
晉制,刺史三年一入奏(甲午诏書曰:"刺史銜命,國之外台。
其非所部而在境者,刺史并糾之。
")。
宋與魏同。
梁刺史受之明日,辭宮廟而行,皆持節。
後魏天錫二年,又制諸州置三刺史,皇室一人,異姓二人,比古之上、中、下三士也。
郡置三太守,縣置三令長。
孝文太和中,次職令。
自後魏、北齊,則司州曰牧;而北齊制,州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有上、中、下之差,自上上州至下下州凡九等。
後周則雍州曰牧。
而制刺史初除,奉辭之日,備列鹵簿。
凡總管、刺史則加使持節諸軍事,以此為常。
及蘇綽為六條之制,初文帝秉魏政,令百官誦習,其牧守令長非通六條及計帳者,不得居官(六條之制,其略曰:其一,先治心,心不清淨則思慮妄生,見理不明,是以治民之要,在於清心而已。
其二,敦教化。
其三,盡地利。
其四,擢賢良。
其五,恤獄訟。
其六,均賦役)。
靜帝大象元年,诏總管、刺史及行兵者加持節,馀悉罷之。
隋雍州置牧,馀州并
物謂衣服、兵器之屬),帥其民而捕盜賊。
漢武帝征和四年,初置司隸校尉,持節,從中都官徒千二百人
後罷其兵。
察三輔、三河、弘農
")。
元帝初元四年,去節,後諸葛豐為司隸又加節,尋複去之,司隸去節自豐始也
侍中許章以外屬貴幸,賓客犯法,與章相連。
豐欲劾奏,適逢章出,豐駐車舉節招章曰:"下!"欲收之。
章馳去,豐奔車逐之,章遂入殿得免,因此成帝遂收豐節)。
成帝元延四年省。
綏和二年,哀帝複置,但為司隸
司隸掌察皇太子以下,行馬内事皆主之。
專道而行,專席而坐。
初除,皆谒兩府
唯涓勳初為司隸,不肯谒丞相、禦史大夫,後為翟方奏免。
又《漢書》曰:"鮑宣字子都,明經,為司隸。
丞相孔光行園陵,官屬行馳道中,宣使斂止丞相掾史,沒入其車馬,摧辱宰相。
又王駿為司隸校尉,奏免丞相匡衡。
又蓋寬饒為司隸,亦無所回避)。
後漢複為司隸校尉,所部河南尹、河内、右扶風、左馮翊、京兆尹、河東、弘農凡七郡,治河南洛陽
")。
無所不糾,唯不察三公
"陳元議以為不宜使有司省察公輔,乃止)。
廷議處九卿上,朝賀處公卿下
诏策曰:"貴戚且當斂手,以避二鮑。
"又中常侍王甫、曹節等用事,尚書令陽球常唾手拊髀曰:"當令陽球作司隸,此輩敢爾?"及後拜司隸,遂表劾王甫,自臨考,父子皆死於杖下。
曹節見甫屍,乃收淚入言球罪,帝徙為衛尉。
球叩頭曰:"願假臣一月,必令豺狼鸱鴞悉伏其辜。
"又李膺字元禮,拜司隸校尉。
張讓弟朔為野王令,貪殘無道,畏膺而逃藏讓舍柱中。
膺率将吏破柱取朔,付獄殺之。
自是宦官屏氣,休沐不敢複出。
帝問其故,并叩頭泣曰:"畏李司隸。
")。
凡司隸屬官有從事史十二人。
其都官從事史至為雄劇,主察百官之犯法者。
魏、晉司隸與二漢同
司隸於端門外坐,在諸卿上,絕席;其入殿,按本品秩,在諸卿下,不絕席。
初以司隸官屬制置如州儀,而俗稱之司州
及魏、晉乃以京輔所部定名,置司州,以司隸校尉統之。
及東晉渡江,罷司隸校尉官,變其職為揚州刺史。
後魏、北齊為司州牧。
後周有司隸下大夫,掌五隸及徒者、捕盜賊、囚執之事,屬大司寇。
隋初,有雍州牧。
後炀帝置司隸台,有大夫一人,掌諸巡察。
薛道衡為司隸大夫,别駕二人,分察畿内,一人按東都,一人按京師。
後又罷司隸台
唐無司隸校尉,而有京畿采訪使,亦其職也。
○州牧刺史 黃帝立四監,以治萬國。
唐有九州。
舜置十二州,有牧。
夏為九州牧。
殷、周八命曰牧。
秦置監察禦史,漢興省之。
至惠帝三年,又遣禦史監三輔郡,察詞訟,所察之事凡九條,監者二歲更之,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還監。
其後,諸州複置監察禦史。
文帝十三年,以禦史不奉法,下失其職,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察監察禦史。
武帝元封元年,禦史止不複監。
五年,乃置部刺史,掌奉诏六條察州,凡十二州焉
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淩弱,以衆暴寡。
二條,二千石不奉诏書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
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任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
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
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
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
居部九歲,舉為守相。
成帝綏和元年,以為刺史位下大夫而臨二千石,輕重不相準,乃更為州牧,秩真二千石,位次九卿。
九卿缺,以高第補
今部刺史居牧伯之位,選第大吏,所薦位高至九卿,所惡立退,任重職大。
《春秋》之義,用貴理賤,不以卑臨尊。
刺史位下大夫而臨二千石,輕重不相準。
請罷刺史,更置州牧,以應古制。
"奏可)。
哀帝建平二年,複為刺史
部刺史奉使典州,督察郡國,吏人安甯。
故事,居部九歲,舉為守相,其有異材功、效著者辄登擢。
秩卑賞厚,鹹勸功樂進。
今增秩為牧,以高第補九卿,其中材則苟自守而已,恐功效陵夷,奸宄不禁。
臣請罷牧,置刺史如故。
"奏可)。
元壽二年,複為牧。
後漢光武建武十八年,複為刺史,外十二州各一人,其一州屬司隸校尉。
漢刺史乘傳周行郡國,無適所治。
中興,所治有定處。
舊常以八月巡行所部
初,歲盡詣京都奏事。
中興,但因計吏,不複自詣京師
雖父母之喪,不得去職
或謂州府為外台
")。
靈帝中平五年,改刺史,惟置牧。
是時天下方亂,豪傑各欲據有州郡,而劉焉、劉虞并自九卿出領州牧。
州牧之任,自此重矣。
舊制,州牧奏二千石長吏不任位者,事皆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史按驗,然後黜退。
光武即位,用法明察,不複委三府,故權歸舉刺之吏。
魏、晉為刺史,任重者為使持節都督,輕者為持節,皆銅印墨绶,進賢兩梁冠,绛朝服;領兵者武冠。
而晉罷司隸校尉,置司州,江左則揚州刺史。
自魏以來,庶姓為州而無将軍者,謂之單車刺史
凡單車刺史,加督進一品,都督進二品,不論持節、假節。
晉制,刺史三年一入奏
其非所部而在境者,刺史并糾之。
")。
宋與魏同。
梁刺史受之明日,辭宮廟而行,皆持節。
後魏天錫二年,又制諸州置三刺史,皇室一人,異姓二人,比古之上、中、下三士也。
郡置三太守,縣置三令長。
孝文太和中,次職令。
自後魏、北齊,則司州曰牧;而北齊制,州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有上、中、下之差,自上上州至下下州凡九等。
後周則雍州曰牧。
而制刺史初除,奉辭之日,備列鹵簿。
凡總管、刺史則加使持節諸軍事,以此為常。
及蘇綽為六條之制,初文帝秉魏政,令百官誦習,其牧守令長非通六條及計帳者,不得居官
其二,敦教化。
其三,盡地利。
其四,擢賢良。
其五,恤獄訟。
其六,均賦役)。
靜帝大象元年,诏總管、刺史及行兵者加持節,馀悉罷之。
隋雍州置牧,馀州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