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五 職官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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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屬揚州,不屬衛尉)。

    晉江左不置衛尉。

    宋孝武複置。

    南齊掌宮城管鑰(後漢張衡《西京賦》曰:"衛尉八屯,警夜巡晝。

    "南齊宮城諸卻敵樓上本施鼓,持夜者以應更唱,高帝以鼓多警眠,遂改以鐵磬)。

    梁衛尉卿位視侍中,職與漢同。

    卿每月、丞每旬行宮徼,糾察不法。

    陳因之。

    後魏亦有之。

    北齊為衛尉寺,有卿及少卿各一人。

    隋文帝開皇三年,廢衛尉寺八太常及尚書省,十三年複置。

    掌軍器、儀仗、帳幕之事,而以監門衛掌宮門屯兵。

    唐因之。

    龍朔二年,改衛尉為司衛,鹹亨初複舊。

    光宅元年又改為司衛,神龍初複舊。

    卿一人、少卿二人(初少卿一人,太極元年加一人),領武庫、武器、守宮三署,署各有令。

    丞,秦、漢多以博士、議郎為之。

    後漢一人,魏、晉并同。

    宋孝武增置一人。

    梁亦有之。

    後魏、北齊并有。

    隋因之。

    唐置二人。

     主簿一人。

    漢衛尉駕四馬,主簿前車以乘。

    晉有衛尉主簿二人,宋、齊、梁、陳因之。

    北齊、隋亦有二人,唐因之。

     宋衛尉寺,判寺事一人,以郎官以上充。

    凡武庫武器,并歸内庫及軍器庫,以他官及内侍典領,守宮歸儀鸾司,本寺無所掌。

    卿、少卿、丞皆為寄祿官,卿後來為中奉大夫,少卿奉直大夫,寺丞宣義郎。

    元豐官制行,置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

    卿掌儀衛、兵械、甲胄之政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内外作坊輸納兵器,則辨其名數,驗其良窳以歸於武庫,不如式者罰之。

    時其曝涼而封籍其數。

    若進禦及頒給,則按籍而出之。

    每季委官檢視,歲終上計帳於兵部。

    掌凡幄帟之事,大禮設帷宮,張大次、小次,陳鹵簿儀仗。

    長貳晝夜巡徼,察其不如儀者。

    押仗官則前期禀差。

    凡仗衛,供羽儀、節钺、金鼓、棨戟,朝會亦如之。

    宴享賓客,供幕帟、茵席,視其敝者移少府、軍器監修焉。

    分案四,置吏十。

    元祐三年,诏長貳互置。

    所隸官司十有三:内弓箭庫,南外庫,軍器衣甲庫軍,器弓槍之庫,軍器弩、劍、箭庫,掌藏兵仗、器械、甲胄,以備軍國之用。

    儀鸾司,掌供幕帟供帳之事。

    軍器什物庫、宣德樓什物庫,掌收貯什物,給用則按籍而頒之。

    左右金吾街司、六軍儀仗司,掌清道、徼巡、排列,奉引儀仗,以肅禁衛。

    凡儀物以時修飾,選募人兵而校其遷補之事(政和五年,诏金吾衛仗司依格差武冀大夫以上)。

    中興後廢衛尉,并入工部。

     武庫令、丞,於《周官》司甲、司弓矢等下大夫,司戈盾等中士、下士,蓋其任也。

    兩漢曰武庫令,屬執金吾。

    後漢又有考工令、丞,屬太仆,主造兵器,成,付武庫令,魏、晉因之。

    晉後屬衛尉。

    宋、齊武庫令、丞屬尚書庫部。

    梁、陳屬衛尉卿。

    北齊亦有。

    後周如《周官》。

    隋如北齊。

    唐因之,各一人。

    天寶六載四月,敕改《儀制令》,廟社門、宮門,每門各二十戟,東宮每門各十八戟,一品門十六戟,嗣王、郡王若上柱國帶職事二品、散官光祿大夫以上、鎮國大将軍以上各同職事品及京兆河南太原府大都督、大都護門十四戟,上柱國帶職事三品、上護軍帶職事二品若中都督、上都護門十二戟,國公及上護軍帶職事三品若下都督、諸州門各十戟,并官給。

    貞元五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應請列戟官,準《儀制令》,正一品、開府儀同三司、嗣王、郡王并勳官上柱國柱國、等帶職事三品以上,并許列戟。

    準天寶六載四月敕文'加散官光祿大夫、鎮國大将軍以上,各同職事品'。

    近日散、試官便帶高階者衆,恐須商量者。

    伏請準舊制令本文,取帶三品以上正員職事為定。

    "敕旨依。

     武器署令、丞。

    隋行台尚書省有武器監令。

    唐永徽中始置各一人。

    掌祭祀及朝會、巡幸及公卿婚葬鹵簿之事。

     宋武庫、武器并歸内庫及軍器庫,以他官及内時典領。

    軍器凡四庫,句當官并二人。

    衣甲、弓槍、弩劍三庫,悉以諸司使、副及内侍充,什物庫以三班使臣充。

    掌禁兵器铠甲、供軍什器儲偫之物,辨其出納。

     守宮署,漢有守宮令、丞,掌禦紙筆墨及諸财用并封泥之事,屬少府。

    晉及北齊屬光祿勳。

    北齊守宮令掌張設之事,梁、陳屬大匠卿。

    隋屬衛尉寺。

    唐置令一人,掌諸鋪設帳幕、氈褥、床薦、幾席之事(廣德二年二月敕文:"京兆府諸司諸使幕士丁匠總八萬四千五百人數内,宜月支二千九百四十四人,仍令河東、關内諸州府據戶口分配,不得偏出京兆府,馀八萬一千一百一十四人并停")。

     宋守宮署歸儀鸾司。

    儀鸾司句當官四人,以諸司使、副及内侍充。

    掌奉乘輿親祠郊廟、朝會、巡幸、宴飨及内庭供帳之事。

    凡三庫,一曰金銀器皿、帟幕什物,二曰香燭,三曰氈油、床椅、鐵器、雜物。

    監門二人,以三班使臣充。

     公車司馬令,秦屬衛尉,漢因之。

    掌殿司馬門,夜徼宮中,天下上章、四方貢獻及阙下凡所徵召公車者,皆總領之(漢張釋之為公車令,時景帝與太子梁王共車入朝,不下司馬門,釋之遂劾其不敬。

    文帝免冠謝太後,太後诏赦之,然後得入宮也)。

    後漢有丞一人。

    丞選曉諱,掌知非法;尉主阙門兵禁,戒非常(胡廣曰:"諸門部各陳屯夾道,其旁設兵,以示威武,交戟以遮誤出入者。

    ")。

    晉江左以來直曰公車令。

    宋以後屬侍中。

    隋有公車署,置令、丞。

    唐無。

     左、右都候(《周禮》司寤氏有夜士,幹寶注曰:"今都候之屬。

    "),後漢各一人,主劍戟士,徼循宮及天子有所收考(宮中諸有诏奏罪,左都候執戟戲車,縛送付诏獄,在宮大小各付所屬。

    見尚書令、仆射、尚書,皆執版拜,見郎對揖)。

    屬衛尉。

    後無。

     ○宗正卿(少卿 丞 主簿 崇元署 諸陵署 太廟令) 《周官》小宗伯掌三族之别,以辨其親疏。

    秦置宗正,掌親屬。

    漢因之,更以叙九族。

    平帝元始四年,更名宗伯;五年,又於郡國置宗師,以糾皇室親族世氏,緻教訓焉,選有德義者為之。

    有冤失職者,宗師得因郵亭上書宗伯,請以聞(為書付郵亭,令送至宗伯)。

    常以正月賜宗伯帛十匹。

    王莽并宗伯於秩宗。

    後漢曰宗正,卿一人,掌序錄王國嫡庶之次,及諸皇室親屬遠近,郡國歲因計上皇族名籍。

    若有犯法當髡以上,先上諸宗正,宗正以聞,乃報決(胡廣曰:"宗正又歲一理諸王世譜,差叙秩第。

    "髡,枯昆切)。

    兩漢皆以皇族為之,不以他族(楚元王子鄙吝、劉辟疆、劉德等疊為此官。

    又《後漢書》曰:"劉轸字君文,梁孝王之允,為宗正,卒官,遂世掌焉)。

    魏亦然。

    晉兼以庶姓(《山公啟事》曰:"羊祜忠笃寬厚,然不長理劇,宗正卿缺,不審可轉作否?")。

    鹹甯三年,又置宗師,以扶風王亮為之,使皇室戚屬奉率德義,所有施行,必令诰之(梁王肜亦為宗師)。

    東晉省之,屬太常(桓溫奏省)。

    宋、齊不置宗正。

    梁天監七年複置之,視列曹尚書,主皇室外戚之籍,以皇族為之。

    陳因之。

    後魏有宗正卿、少卿。

    北齊亦然。

    後周有宗師中大夫(掌皇族,定世系,辨昭穆,訓以孝悌),屬大冢宰。

    隋如北齊之制。

    唐龍朔二年,改為司宗,鹹亨元年複舊。

    光宅元年,改為司屬,神龍初複舊。

    卿一人,少卿二人(初,少卿一人,太極元年,加置一人),掌皇族、外戚簿籍及邑司名帳,領崇元署及諸陵、太廟。

    開元二十五年制,宗正等寺官屬,皆以皇族為之。

     宋宗正寺,判寺事二人,以宗姓兩制以上充,阙則以宗姓朝官以上知丞事。

    掌奉宗廟諸陵薦享之事,司皇族之籍。

    大宗正司知司事二人,以皇親團練、觀察使以上充。

    掌敦睦皇族,教導宗子,受其陳請辯訟之事,及糾過失而達之朝廷(景祐三年始置司,以皇兄甯江軍節度使濮王知大宗正事,皇侄彰化軍節度觀察留後守節同知大宗正事)。

    修玉牒官無定員。

    掌修皇帝玉牒,序宗派,紀族屬,歲撰宗子名以進(舊隸宗正寺。

    景祐中,言者以玉牒與國史相通,後以史官兼)。

    又有睦親、廣親宅都大管句三人,以内侍充。

    元豐六年,诏宗正寺長、貳不專用國姓,蓋自有大宗正司以統皇族也。

    中興後,卿一人,不常置;少卿一人,以太常兼。

    三年,複置少卿一員。

    嘉定九年,诏以宗學改隸宗正寺,自此寺官又預考校之事。

    大宗正司知及同知官各一人,丞二人。

    官屬有記室一人。

    熙甯三年,始以異姓朝臣二員知丞事,置局於睦親、廣親宅。

    是歲,省管句睦親、廣親及提舉郡、縣主等宅官,以其事歸宗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