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二 職官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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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炎三年,诏并太仆寺隸焉。
太仆有骐骥、車辂二院(左、右骐骥院監官二員,以武臣充。
掌司國馬,總教駿四指揮之衆,以養喂諸馬。
每一指揮百人為額。
車辂院掌供乘輿、法物)。
庫部:掌軍器、儀仗鹵簿法式、随軍防城什物,及凡供帳之事。
洪氏《容齋随筆》曰:"唐因隋制,尚書置六曹。
吏部、兵部分掌铨選,文屬吏部,武屬兵部。
自三品以上官冊授,五品以上制授,六品以下敕授,皆委尚書省奏拟。
兩部各列三铨。
曰尚書铨,尚書主之。
曰東铨,曰西铨,侍郎二人主之。
吏居左,兵居右,是為前行,故兵部班級在戶、刑、禮之上。
睿宗初政,以宋璟為吏部尚書,李乂、盧從原為侍郎;姚元之為兵部尚書,陸象先、盧懷謹為侍郎。
六人皆名臣,二選稱治。
其後用人不能悉得賢,然兵部為甚。
其變而為三班流外铨,不知自何時。
元豐官制行,一切更改,凡選事,無論文武,悉以付吏部。
蘇東坡當元祐中拜兵書,謝表雲:'恭惟先帝複六卿之名,本欲後人識三代之舊。
古今殊制,閑劇異宜。
武選隸於天官,兵政總於樞府,故司馬之職獨省文書。
'蓋紀其實也。
今本曹所掌,惟諸州廂軍名籍,及每大禮則書寫蕃官加恩告。
雖有所轄司局,如金吾街仗司、骐骥車辂象院、法物庫、儀鸾司,不過每季郎官一往耳。
名存實亡,一至於是!" ○刑部尚書(侍郎 郎中 員外郎 都官郎中 員外郎 比部郎中 員外郎 司門 郎中 員外郎)
唐、虞之時,士官以正五刑;《周禮 秋官》大司寇,掌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蓋其任也。
漢成帝時,尚書初置二千石曹主郡國二千石,又置三公曹主斷獄。
後漢光武改三公曹主歲盡考課諸州郡政;二千石曹掌中都官、水火、盜賊、辭訟、罪法,亦謂之賊曹,重於諸曹(《華譚集 尚書二曹論》曰:"劉道真問:'薛令長在吳何作?'答曰:'為吏部尚書。
'問曰:'吳待吏部,何如馀曹?'答曰:'并通高選,吏部特一時之俊。
'劉曰:'晉、魏以來俱爾,獨謂漢氏重賊曹為是,吳、晉重吏部為非。
'薛君曰:'八座秩同班等,其選并清,宜同一揆,若人才或多或少,選例難精,如不得已。
吏部職掌人物,人物難明。
謂吳、晉為得。
君何是古而非今?'劉難曰:'今吏部非為能刊虛名、舉沈樸者,故錄以成人,位處三署,聽曹探鄉論而用之耳,無煩乎聰明。
賊曹職典刑獄,刑獄難精,是以欲重之。
'答曰:'今之賊曹,不能聽聲觀色以别真僞,縣不能斷谳之尚書也。
夫在獄者率小人,在朝者率君子。
小人易檢,君子難精。
俱不得已,吏部宜重,賊曹宜輕也。
'")。
魏青龍二年,置尚書都官郎,佐督軍事。
晉複以三公尚書掌刑獄。
宋三公、比部皆主法制;又置都官尚書主軍事、刑獄,領都官、水部、庫部、功論四曹。
齊、梁、陳并有都官尚書。
後魏亦有都官尚書。
北齊都官統都官(掌畿内非為得失)、二千石(掌畿内得失)、比部、水部、膳部五曹;又有三公曹,掌諸曹囚帳,斷罪,赦日建金雞等事(又掌五時讀時令),屬殿中尚書。
後周有秋官大司寇卿,掌刑邦國;其屬官又有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
隋初有都官尚書。
開皇三年,改都官為刑部尚書,統都官、刑部、比部、司門四曹,亦因後周之名。
唐因之。
龍朔二年,改刑部尚書為司刑太常伯,鹹亨元年複舊。
武太後改刑部為秋官,神龍初複舊。
天寶中改為憲部,至德初複舊。
總判刑部、都官、比部、司門事。
侍郎一人(《周官》小司寇中大夫,蓋今任也。
後周依《周官》。
至隋炀帝置刑部侍郎,唐因之。
龍朔二年改為司刑少常伯,鹹亨元年複舊。
他時曹名或改而官号不易。
掌律令,定刑名,案複大理及諸州應奏之事), 郎中二人(《周官》大司寇屬官有士師下大夫,蓋今任也。
漢尚書有三公曹,後漢有二千石曹,魏有都官曹,皆掌刑法、獄訟之事。
曆代沿革具《尚書》中。
或為侍郎,或置郎中,例在《吏部郎中篇》。
後周有小刑部下大夫,屬秋官府。
隋初置刑部侍郎,炀帝除"侍"字,又改為憲部郎。
武德三年,改為刑部郎中。
龍朔二年,改為司刑大夫,鹹亨元年複舊。
與侍郎同), 員外郎二人(隋文帝置刑部員外郎,炀帝改為憲部承務郎。
武德三年,改為刑部員外郎。
其後曹改而官不易)。
都官郎中一人(漢司隸校尉屬官有都官從事,掌中都官不法事。
後漢又改尚書二千石曹,掌中都官、水火、盜賊。
魏青龍二年,始置尚書都官郎,佐督軍事。
晉、宋尚書都官兼主刑獄。
曆代事具《尚書》中,其官例在《吏部郎中》注。
後周則曰司厲。
隋初為都官侍郎,掌簿錄、配役、官私奴婢、良賤訴競、俘囚等事。
炀帝除"侍"字,置員外二人。
武德三年加"中"字,減一人。
龍朔二年,改為司仆大夫,鹹亨元年複舊。
掌簿斂、配役、官奴婢簿籍、良賤及部曲、客女、俘囚之事), 員外郎一人(《周官》曰司厲下士,蓋并今任也,後周依焉。
隋改置與戶部同)。
比部郎中一人(魏尚書有比部曹,晉因之。
宋時比部主法制。
齊、梁、陳皆有比部曹,後魏亦然。
北齊掌诏書、律令、句檢等事。
後周曰計部中大夫,蓋其任也。
隋初為比部侍郎,炀帝除"侍"字。
武德中,加"中"字。
龍朔二年,改為司計大夫,鹹亨元年複舊。
天寶十一載,又改比部為司計,至德初複舊。
掌内外諸司公廨,及公私債負、徒役公程、贓物帳,及句用度物)。
員外郎一人(改置與戶部員外郎同)。
司門郎中一人(《周禮 地官》有司門下大夫,掌授管鍵啟閉。
曆代多阙,至後周依《周官》。
隋初有司門侍郎,炀帝除"侍"字。
武德三年,加"中"字。
龍朔二年,改為司門大夫,鹹亨元年複舊。
掌門籍、關橋及道路、過所闌遺物事)。
員外郎一人(《周官》有司門上士,後周依焉。
後改置與戶部同)。
宋刑部判部事二人,以禦史知雜以上或朝官充。
淳化二年,以刑部覆大辟案,增置審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兩省充,詳議官以京朝官充。
掌詳谳大理所斷案牍而奏之。
治所在右掖門)。
凡四方以刑獄來上,則谳於審刑院。
大中祥符二年,置糾察在京刑獄司(糾察官二人,以兩制以上充。
詳正駁奏在京刑禁徒以上罪者)。
元豐三年,并歸刑部。
五年,官制行,刑部始專其官。
侍郎:舊制,定奪、審複、除雪、叙複、移放,尚書專領之。
若制勘、體量、奏谳、糾察、錄問,長貳通治之。
中興,長貳互置。
隆興常置一員。
淳熙依崇甯專法,奏獄及法令事,請大理寺官赴部共議。
郎中:二人,分左右廳,掌詳覆、叙雪之事。
建炎時,郎中二員,職無分異。
紹興時,诏依元豐舊法,分廳治事,左以詳覆,右以叙雪,使官各有守,人各有見,參而任之。
都官:掌在京百司吏職補換更替;或以功過展減磨勘,則依條制行之;諸路州軍編配羁管等人,置冊以記其在亡。
建炎三年,诏比部兼司門。
隆興初,诏都官、比部各置一員。
自此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
比部:掌句稽文帳,周知百司給費之多寡。
凡諸倉場庫務收支,各随所隸,以時具帳籍申上,比部驅磨審覆而會計其數。
諸受文曆每季終取索審覈事,故住支及贓罰欠債負則追索填納,無隐昧則句銷除破。
司門:掌門關、津梁、道路之禁令;凡所過官吏、軍民、商販出入,稽其詐僞。
○工部尚書(侍郎 郎中 員外郎 屯田郎中 員外郎 虞部郎中 員外郎 水部 郎中 員外郎 軍器所 文思院)
《周禮》冬官,其屬有考工,掌百工之事,曰國有六職,百工是其一焉。
漢成帝初置尚書,有民曹,主凡吏民上書。
後漢光武改民曹主繕修、功作、鹽池、囿苑。
魏置左民尚書,亦領其職。
晉、宋以來,有起部尚書而不常置。
每營宗廟宮室則權置之,事畢則省,以其事分屬都官、左民二尚書。
北齊起郎亦掌工造,屬祠部尚書。
後周有冬官大司空卿,掌五材九範之法;其屬工部中大夫二人,承司之事,掌百工之籍,而理其禁令。
至隋乃有工部尚書,統工部、屯田二曹,蓋因後周工部之名,兼前代起部之職。
唐龍朔二年,改工部尚書為司平太常伯,鹹亨元年複舊。
武太後改工部為冬官,神龍初複舊。
總判工部、屯田、虞部、水部事。
侍郎一人(隋炀帝改置工部侍郎,唐因之。
龍朔二年,改為司平少常伯,鹹亨元年複舊。
他時曹名或改而官不易。
掌興造、工匠、諸公廨屋宇、五行,并紙筆墨等事)。
郎中一人(晉尚書有起部曹。
曆代皆有,具《尚書》中。
隋初為工部侍郎,炀帝除"侍"字,又改為起部郎。
武德三年,改為工部郎中。
龍朔二年,改為司平大夫,鹹亨元年複舊。
其後曹名改而官不易,所掌與侍郎同)。
員外郎一人(隋文帝置工部員外郎,炀帝改為起部承務郎。
武德三年,複為工部員外郎。
其後曹改而官不易)。
屯田郎中一人(漢成帝置尚書郎兩人,其一人掌戶口、墾田,蓋尚書屯田郎之始也。
至魏,尚書有農部郎,又其職也。
至晉始有屯田尚書;及太康中,謂之田曹,後複為屯田。
江左及宋、齊則左民郎中兼知屯田事。
梁、陳則曰侍郎。
後魏、北齊并為屯田郎。
隋初為屯田侍郎,兼以掌儀武之事,故《隋書》曰補或為屯田侍郎。
炀帝除"侍"字。
武德三年,加"中"字。
龍朔二年,改為司田大夫,鹹亨元年複舊。
掌屯田、官田、諸司公廨、官人職分賜田及官園宅等)。
員外郎一人(改置與戶部員外郎同)。
虞部郎中一人(虞部蓋古虞人之遺職。
至魏,尚書有虞曹郎中,晉因之。
梁、陳曰侍郎。
後魏、北齊虞曹掌地圖、山川,近遠園圃、田獵、雜木等,并屬虞部尚書。
後周有虞部下大夫,掌山澤草木鳥獸而阜蕃之,又有小虞部,并屬大司馬。
隋初為虞部侍郎,屬工部,炀帝除"侍"字。
武德中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虞大夫,鹹亨元年複舊,天寶十一載又改虞部為司虞,至德初複舊。
掌京城街巷、種植、山澤、苑囿、草木、薪炭供須、四稅等事)。
員外郎一人(隋置曹,與戶部員外郎同。
龍朔以後,曹名改而官不易)。
水部郎中一人(《周禮 夏官》有司檢,掌設國之五溝、五塗而達其道路,蓋其職也。
魏尚書有水部郎。
曆代或置或否。
後魏、北齊有水部,屬都官尚書,亦掌舟船、津梁之事。
後周有司水大夫。
隋初為水部侍郎,屬工部,炀帝除"侍"字。
武德三年,加"中"字。
龍朔二年,改為司川大夫,鹹亨元年複舊。
天寶中,改水部為司水,至德初複舊。
掌川渎、津堰、船舻、浮橋、溝渠、漁捕、運漕、水碾磑等事)。
員外郎一人(後周小司水上士。
隋改曹,與戶部員外郎同。
龍朔二年,以後曹名改而官不易)。
宋制,工部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
凡城池土水工役,皆隸三司修造案,本曹無所掌。
元豐官制行,尚書工部掌天下城池、宮室、舟車、器械、符印、錢寶之事,百工、山澤、溝洫、屯田之政令。
是時,尚書猶未除人。
紹興三年,并少府監歸工部,以文思院屬焉。
建炎并省将作、少府、軍器監并歸工部。
是時,營繕未遑,惟戎器方急。
紹興二年,诏於行在别置作院一所,專打造器甲,令工部長貳專一提點,郎官逐旬點檢。
少府監既歸工部,文思院上下界監官并從本部辟差。
又诏禦前軍器所隸工部,自是營造稍廣。
宰臣議:"戶部以給财為務,工部以辦事為能,誠非一體。
欲令戶部兼領其事。
"上雖然之,卒未能合。
隆興以後,宮室、器甲之造浸稀,且各分職掌,而起部之務益簡,特提其綱要焉。
分案六:曰工作,曰營造,曰材料,曰兵匠,曰檢法,曰知雜。
又專立一案,以禦前軍器案為名。
侍郎:南渡初,長貳互置,隆興诏各置一員。
郎中:舊制,凡制作、營繕、計置、采伐材物,按程式以授有司,則郎中、員外郎參掌之。
建炎三年,诏工部郎官兼虞部,屯田郎官兼水部。
隆興元年,诏工部、屯田共一員兼領。
自此四司合為一矣。
屯田:掌凡屯田、營田、職田、學田、官莊、稻田、塘泺、堤堰之事。
虞部:掌凡山澤、苑囿、畋獵,取伐木石、薪炭、藥物之屬,屏絕猛獸、毒藥,及茶礬場、鹽池井、金銀銅鐵鉛錫坑冶廢置收采之事。
水部:掌凡川渎、河渠、津梁、舟楫、漕運、水碾磑。
凡堤防疏瀹之政令,皆掌之。
軍器所(隸工部):提點官二員(紹興三十二年,诏於邊臣内差),提轄、監造官各二員,幹辦、受給、監門官各一員。
掌鸠工聚材、制造戎器之政令。
舊就軍器監置,别差提舉官,以内侍領之。
紹興中,改隸工部,罷提舉官,日輪工部郎官、軍器監官前去本所點檢監視,後複以中人典領。
工部侍郎黃中以為言,請複隸屬。
從之。
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有旨增置提點官,以内省都知李綽為之,改稱提舉,免隸工部。
後以禦史張震力争,複隸工部。
後改隸步軍司,尋複舊。
紹熙元年,減省員額,如上制。
文思院(隸工部):提轄官一員,監官三員(内一員文臣京朝官充),監門官一員。
掌金銀、犀玉工巧及采缯、裝钿之飾。
凡儀物、器仗、權量、輿服所以供尚方、給百司者,於是出焉。
沿革附見《榷貨務》、《都茶場提轄官》。
○六部監門 六部監門官一員,掌司門鑰。
紹興二年置。
選升朝文臣有才力人充,仍令六部踏逐奏差。
序位、請給依寺、監丞,郎官有阙得兼之。
初從吏部尚書沈與求之請也。
○主管架閣庫 掌儲藏帳籍文案以備用。
擇選人有時望者為之。
舊有管幹架閣庫官,宣和罷之,紹興十五年複置,吏、戶部各差一員,禮、兵部共差一員,刑、工部共差一員,以主管尚書某部架閣庫為名,從大理寺丞周楙之請也。
嘉定八年,又置三省、樞密院架閣官。
○三省樞密院監門官 舊以小使臣為之。
嘉定六年,谏官鄭景紹言:"部門以京朝官,則省門事體尤重。
"遂亦命京朝官曾作縣通判資序人為之。
建炎三年,诏并太仆寺隸焉。
太仆有骐骥、車辂二院
掌司國馬,總教駿四指揮之衆,以養喂諸馬。
每一指揮百人為額。
車辂院掌供乘輿、法物)。
庫部:掌軍器、儀仗鹵簿法式、随軍防城什物,及凡供帳之事。
洪氏《容齋随筆》曰:"唐因隋制,尚書置六曹。
吏部、兵部分掌铨選,文屬吏部,武屬兵部。
自三品以上官冊授,五品以上制授,六品以下敕授,皆委尚書省奏拟。
兩部各列三铨。
曰尚書铨,尚書主之。
曰東铨,曰西铨,侍郎二人主之。
吏居左,兵居右,是為前行,故兵部班級在戶、刑、禮之上。
睿宗初政,以宋璟為吏部尚書,李乂、盧從原為侍郎;姚元之為兵部尚書,陸象先、盧懷謹為侍郎。
六人皆名臣,二選稱治。
其後用人不能悉得賢,然兵部為甚。
其變而為三班流外铨,不知自何時。
元豐官制行,一切更改,凡選事,無論文武,悉以付吏部。
蘇東坡當元祐中拜兵書,謝表雲:'恭惟先帝複六卿之名,本欲後人識三代之舊。
古今殊制,閑劇異宜。
武選隸於天官,兵政總於樞府,故司馬之職獨省文書。
'蓋紀其實也。
今本曹所掌,惟諸州廂軍名籍,及每大禮則書寫蕃官加恩告。
雖有所轄司局,如金吾街仗司、骐骥車辂象院、法物庫、儀鸾司,不過每季郎官一往耳。
名存實亡,一至於是!" ○刑部尚書
漢成帝時,尚書初置二千石曹主郡國二千石,又置三公曹主斷獄。
後漢光武改三公曹主歲盡考課諸州郡政;二千石曹掌中都官、水火、盜賊、辭訟、罪法,亦謂之賊曹,重於諸曹
'問曰:'吳待吏部,何如馀曹?'答曰:'并通高選,吏部特一時之俊。
'劉曰:'晉、魏以來俱爾,獨謂漢氏重賊曹為是,吳、晉重吏部為非。
'薛君曰:'八座秩同班等,其選并清,宜同一揆,若人才或多或少,選例難精,如不得已。
吏部職掌人物,人物難明。
謂吳、晉為得。
君何是古而非今?'劉難曰:'今吏部非為能刊虛名、舉沈樸者,故錄以成人,位處三署,聽曹探鄉論而用之耳,無煩乎聰明。
賊曹職典刑獄,刑獄難精,是以欲重之。
'答曰:'今之賊曹,不能聽聲觀色以别真僞,縣不能斷谳之尚書也。
夫在獄者率小人,在朝者率君子。
小人易檢,君子難精。
俱不得已,吏部宜重,賊曹宜輕也。
'")。
魏青龍二年,置尚書都官郎,佐督軍事。
晉複以三公尚書掌刑獄。
宋三公、比部皆主法制;又置都官尚書主軍事、刑獄,領都官、水部、庫部、功論四曹。
齊、梁、陳并有都官尚書。
後魏亦有都官尚書。
北齊都官統都官
後周有秋官大司寇卿,掌刑邦國;其屬官又有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
隋初有都官尚書。
開皇三年,改都官為刑部尚書,統都官、刑部、比部、司門四曹,亦因後周之名。
唐因之。
龍朔二年,改刑部尚書為司刑太常伯,鹹亨元年複舊。
武太後改刑部為秋官,神龍初複舊。
天寶中改為憲部,至德初複舊。
總判刑部、都官、比部、司門事。
侍郎一人
後周依《周官》。
至隋炀帝置刑部侍郎,唐因之。
龍朔二年改為司刑少常伯,鹹亨元年複舊。
他時曹名或改而官号不易。
掌律令,定刑名,案複大理及諸州應奏之事), 郎中二人
漢尚書有三公曹,後漢有二千石曹,魏有都官曹,皆掌刑法、獄訟之事。
曆代沿革具《尚書》中。
或為侍郎,或置郎中,例在《吏部郎中篇》。
後周有小刑部下大夫,屬秋官府。
隋初置刑部侍郎,炀帝除"侍"字,又改為憲部郎。
武德三年,改為刑部郎中。
龍朔二年,改為司刑大夫,鹹亨元年複舊。
與侍郎同), 員外郎二人
武德三年,改為刑部員外郎。
其後曹改而官不易)。
都官郎中一人
後漢又改尚書二千石曹,掌中都官、水火、盜賊。
魏青龍二年,始置尚書都官郎,佐督軍事。
晉、宋尚書都官兼主刑獄。
曆代事具《尚書》中,其官例在《吏部郎中》注。
後周則曰司厲。
隋初為都官侍郎,掌簿錄、配役、官私奴婢、良賤訴競、俘囚等事。
炀帝除"侍"字,置員外二人。
武德三年加"中"字,減一人。
龍朔二年,改為司仆大夫,鹹亨元年複舊。
掌簿斂、配役、官奴婢簿籍、良賤及部曲、客女、俘囚之事), 員外郎一人
隋改置與戶部同)。
比部郎中一人
宋時比部主法制。
齊、梁、陳皆有比部曹,後魏亦然。
北齊掌诏書、律令、句檢等事。
後周曰計部中大夫,蓋其任也。
隋初為比部侍郎,炀帝除"侍"字。
武德中,加"中"字。
龍朔二年,改為司計大夫,鹹亨元年複舊。
天寶十一載,又改比部為司計,至德初複舊。
掌内外諸司公廨,及公私債負、徒役公程、贓物帳,及句用度物)。
員外郎一人
司門郎中一人
曆代多阙,至後周依《周官》。
隋初有司門侍郎,炀帝除"侍"字。
武德三年,加"中"字。
龍朔二年,改為司門大夫,鹹亨元年複舊。
掌門籍、關橋及道路、過所闌遺物事)。
員外郎一人
後改置與戶部同)。
宋刑部判部事二人,以禦史知雜以上或朝官充。
淳化二年,以刑部覆大辟案,增置審刑院
掌詳谳大理所斷案牍而奏之。
治所在右掖門)。
凡四方以刑獄來上,則谳於審刑院。
大中祥符二年,置糾察在京刑獄司
詳正駁奏在京刑禁徒以上罪者)。
元豐三年,并歸刑部。
五年,官制行,刑部始專其官。
侍郎:舊制,定奪、審複、除雪、叙複、移放,尚書專領之。
若制勘、體量、奏谳、糾察、錄問,長貳通治之。
中興,長貳互置。
隆興常置一員。
淳熙依崇甯專法,奏獄及法令事,請大理寺官赴部共議。
郎中:二人,分左右廳,掌詳覆、叙雪之事。
建炎時,郎中二員,職無分異。
紹興時,诏依元豐舊法,分廳治事,左以詳覆,右以叙雪,使官各有守,人各有見,參而任之。
都官:掌在京百司吏職補換更替;或以功過展減磨勘,則依條制行之;諸路州軍編配羁管等人,置冊以記其在亡。
建炎三年,诏比部兼司門。
隆興初,诏都官、比部各置一員。
自此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
比部:掌句稽文帳,周知百司給費之多寡。
凡諸倉場庫務收支,各随所隸,以時具帳籍申上,比部驅磨審覆而會計其數。
諸受文曆每季終取索審覈事,故住支及贓罰欠債負則追索填納,無隐昧則句銷除破。
司門:掌門關、津梁、道路之禁令;凡所過官吏、軍民、商販出入,稽其詐僞。
○工部尚書
漢成帝初置尚書,有民曹,主凡吏民上書。
後漢光武改民曹主繕修、功作、鹽池、囿苑。
魏置左民尚書,亦領其職。
晉、宋以來,有起部尚書而不常置。
每營宗廟宮室則權置之,事畢則省,以其事分屬都官、左民二尚書。
北齊起郎亦掌工造,屬祠部尚書。
後周有冬官大司空卿,掌五材九範之法;其屬工部中大夫二人,承司之事,掌百工之籍,而理其禁令。
至隋乃有工部尚書,統工部、屯田二曹,蓋因後周工部之名,兼前代起部之職。
唐龍朔二年,改工部尚書為司平太常伯,鹹亨元年複舊。
武太後改工部為冬官,神龍初複舊。
總判工部、屯田、虞部、水部事。
侍郎一人
龍朔二年,改為司平少常伯,鹹亨元年複舊。
他時曹名或改而官不易。
掌興造、工匠、諸公廨屋宇、五行,并紙筆墨等事)。
郎中一人
曆代皆有,具《尚書》中。
隋初為工部侍郎,炀帝除"侍"字,又改為起部郎。
武德三年,改為工部郎中。
龍朔二年,改為司平大夫,鹹亨元年複舊。
其後曹名改而官不易,所掌與侍郎同)。
員外郎一人
武德三年,複為工部員外郎。
其後曹改而官不易)。
屯田郎中一人
至魏,尚書有農部郎,又其職也。
至晉始有屯田尚書;及太康中,謂之田曹,後複為屯田。
江左及宋、齊則左民郎中兼知屯田事。
梁、陳則曰侍郎。
後魏、北齊并為屯田郎。
隋初為屯田侍郎,兼以掌儀武之事,故《隋書》曰補或為屯田侍郎。
炀帝除"侍"字。
武德三年,加"中"字。
龍朔二年,改為司田大夫,鹹亨元年複舊。
掌屯田、官田、諸司公廨、官人職分賜田及官園宅等)。
員外郎一人
虞部郎中一人
至魏,尚書有虞曹郎中,晉因之。
梁、陳曰侍郎。
後魏、北齊虞曹掌地圖、山川,近遠園圃、田獵、雜木等,并屬虞部尚書。
後周有虞部下大夫,掌山澤草木鳥獸而阜蕃之,又有小虞部,并屬大司馬。
隋初為虞部侍郎,屬工部,炀帝除"侍"字。
武德中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虞大夫,鹹亨元年複舊,天寶十一載又改虞部為司虞,至德初複舊。
掌京城街巷、種植、山澤、苑囿、草木、薪炭供須、四稅等事)。
員外郎一人
龍朔以後,曹名改而官不易)。
水部郎中一人
魏尚書有水部郎。
曆代或置或否。
後魏、北齊有水部,屬都官尚書,亦掌舟船、津梁之事。
後周有司水大夫。
隋初為水部侍郎,屬工部,炀帝除"侍"字。
武德三年,加"中"字。
龍朔二年,改為司川大夫,鹹亨元年複舊。
天寶中,改水部為司水,至德初複舊。
掌川渎、津堰、船舻、浮橋、溝渠、漁捕、運漕、水碾磑等事)。
員外郎一人
隋改曹,與戶部員外郎同。
龍朔二年,以後曹名改而官不易)。
宋制,工部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
凡城池土水工役,皆隸三司修造案,本曹無所掌。
元豐官制行,尚書工部掌天下城池、宮室、舟車、器械、符印、錢寶之事,百工、山澤、溝洫、屯田之政令。
是時,尚書猶未除人。
紹興三年,并少府監歸工部,以文思院屬焉。
建炎并省将作、少府、軍器監并歸工部。
是時,營繕未遑,惟戎器方急。
紹興二年,诏於行在别置作院一所,專打造器甲,令工部長貳專一提點,郎官逐旬點檢。
少府監既歸工部,文思院上下界監官并從本部辟差。
又诏禦前軍器所隸工部,自是營造稍廣。
宰臣議:"戶部以給财為務,工部以辦事為能,誠非一體。
欲令戶部兼領其事。
"上雖然之,卒未能合。
隆興以後,宮室、器甲之造浸稀,且各分職掌,而起部之務益簡,特提其綱要焉。
分案六:曰工作,曰營造,曰材料,曰兵匠,曰檢法,曰知雜。
又專立一案,以禦前軍器案為名。
侍郎:南渡初,長貳互置,隆興诏各置一員。
郎中:舊制,凡制作、營繕、計置、采伐材物,按程式以授有司,則郎中、員外郎參掌之。
建炎三年,诏工部郎官兼虞部,屯田郎官兼水部。
隆興元年,诏工部、屯田共一員兼領。
自此四司合為一矣。
屯田:掌凡屯田、營田、職田、學田、官莊、稻田、塘泺、堤堰之事。
虞部:掌凡山澤、苑囿、畋獵,取伐木石、薪炭、藥物之屬,屏絕猛獸、毒藥,及茶礬場、鹽池井、金銀銅鐵鉛錫坑冶廢置收采之事。
水部:掌凡川渎、河渠、津梁、舟楫、漕運、水碾磑。
凡堤防疏瀹之政令,皆掌之。
軍器所
掌鸠工聚材、制造戎器之政令。
舊就軍器監置,别差提舉官,以内侍領之。
紹興中,改隸工部,罷提舉官,日輪工部郎官、軍器監官前去本所點檢監視,後複以中人典領。
工部侍郎黃中以為言,請複隸屬。
從之。
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有旨增置提點官,以内省都知李綽為之,改稱提舉,免隸工部。
後以禦史張震力争,複隸工部。
後改隸步軍司,尋複舊。
紹熙元年,減省員額,如上制。
文思院
掌金銀、犀玉工巧及采缯、裝钿之飾。
凡儀物、器仗、權量、輿服所以供尚方、給百司者,於是出焉。
沿革附見《榷貨務》、《都茶場提轄官》。
○六部監門 六部監門官一員,掌司門鑰。
紹興二年置。
選升朝文臣有才力人充,仍令六部踏逐奏差。
序位、請給依寺、監丞,郎官有阙得兼之。
初從吏部尚書沈與求之請也。
○主管架閣庫 掌儲藏帳籍文案以備用。
擇選人有時望者為之。
舊有管幹架閣庫官,宣和罷之,紹興十五年複置,吏、戶部各差一員,禮、兵部共差一員,刑、工部共差一員,以主管尚書某部架閣庫為名,從大理寺丞周楙之請也。
嘉定八年,又置三省、樞密院架閣官。
○三省樞密院監門官 舊以小使臣為之。
嘉定六年,谏官鄭景紹言:"部門以京朝官,則省門事體尤重。
"遂亦命京朝官曾作縣通判資序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