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二 職官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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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考功員外郎。
其後,曹改而官不易。
武德舊令,考功郎中監試貢舉人。
貞觀以來,乃以員外郎專掌貢舉省郎之殊美者。
至開元二十四年,移貢舉於禮部,而考功員外郎分判事而已)。
宋朝典選之職,自分為四:文選二,曰審官東院(太平興國六年命郭贽考京朝官課。
淳化二年,置磨勘京朝官院,又以興國中所置差遣院并入,号磨勘差遣院,亦名考課院。
淳化四年,以考課京朝官院為審官院。
而《涑水記聞》雲太宗患中書權太重,向敏中時為谏官,請分中書吏房置審官院,刑房置審刑院。
熙甯間置審官西院,以主武選,於是改審官院為審官東院焉),曰流内铨(《實錄》:淳化四年,以幕職州縣考課院歸流内铨,命翰林學士蘇易簡領其事。
自後命近臣主之);武選二,曰審官西院(《涑水記聞》雲:王介甫與韓子華合謀,欲沮文潞公,且奪其權。
一日發中旨置審官西院,樞密初不知也),曰三班院(《實錄》:淳化三年诏置三班院,以崇儀副使蔚進掌之。
先是,供奉官等悉隸宣徽院。
至是,别置三班院以考殿最,自後多命近臣以主之)。
元豐定制,以審官東院為尚書左選,審官西院為尚書右選,流内铨為侍郎左選,三班院為侍郎右選(《道鄉集 蘇丞相行狀》:"唐制,文選掌於吏部,武選則兵部主之。
")。
掌文武官選授、勳封、考課之政令。
文臣寄祿官自朝議大夫、職事官自大理正以下,非中書省敕授者,歸尚書左選;武臣升朝官自皇城使、職事官自金吾街仗司以下,非樞密院宣授者,歸尚書右選;自初仕至州縣幕職官,歸侍郎左選;自借差、監當至供奉官、軍使,歸侍郎右選。
凡分職為三,封爵、贈官之事則司封主之,賜功定省之事則司勳主之,官資、課最、名谥之事則考功主之。
凡應注拟、升移、叙複、蔭補,及酬賞、封贈者,随所分隸校勘法例,團甲以上尚書省,即法例可否不決應取裁者,亦如之。
若中散大夫、閤門使以上,則列遷叙之狀上中書省、樞密院,得盡給告身,則通書尚書侍郎及所隸郎官(《續會要》)。
尚書左、右選凡十五案(左選:掌阙案,知阙案,六品案,七品案,八品案,九品、知雜上案、下案,甲庫案。
右選:流拟案,大使臣案,小使臣案,甲庫案,掌注案,知雜案,告身案),侍郎左、右選凡十五案(左選:注拟、知阙案,補阙案,參軍上案、下案,主簿上案、下案,縣尉上案、下案,入宮案,甲庫案,格式案,過院案。
右選:注拟上案、下案,供奉官案,殿直案,甲庫案,掌法案,知一案),而四選密矣。
尚書:從二品,掌文武之選事而奉行其制命。
凡天下員阙具注諸籍,月取其應選者揭而書之,集官注拟,考其閥閱以定可否。
凡選授、封爵、功賞、課最之事,皆所隸郎官驗實而後判成焉。
若有疑不能決,則禀議於尚書省,即應論奏,與郎官同上殿。
侍郎:從三品,掌文臣未改秩者。
凡始命或有殿負,皆試而後選。
若應遷格則團甲,同郎官引見於便殿,禀奏改官。
右選,掌武臣未升朝者。
凡所任而試不中等,及已入官而未應選者,皆勿注正阙。
若選路分都監、将官、閤門祇候、都總管司承受,皆以名上樞密院。
視朝入閤,則執文武班簿對立。
官制行,尚書、侍郎同治曹事,奏事則同班;惟吏選分領四選,有所論奏,則各以選事同所隸郎官上殿。
元豐寄祿,吏部尚書為金紫光祿大夫,六部侍郎為正議大夫。
南渡初,諸曹尚書、侍郎互置,惟吏部備官。
紹興八年,依元祐制,六曹皆置權尚書,以處未應資格之人。
建炎四年,六曹置權侍郎,如元祐制,滿二年為真,補外者除待制,未滿除修撰。
舊制,吏部除侍郎二員,分典左、右選,總稱吏部侍郎,間命官兼攝,惟稱左選侍郎或右選而已。
紹熙三年,謝深甫、張叔椿兼攝,始有侍左侍郎、侍右侍郎之稱。
既而自林大中、沈揆擢貳尚書,則"侍左""侍右"徑入除目,相承不改。
郎中:主管尚書左、右選;及侍郎左、右選各一員,參掌選事而分治之。
凡郎官,并用知縣資序以上充,未及者為員外郎。
元豐寄祿為朝請大夫。
建炎四年,诏權攝、添差郎官并罷。
初進拟,第雲吏部郎官;及拟告身細銜,始具言吏部尚書郎中或員外郎,主管尚書某選,主管侍郎某選。
紹興間,呂希常以監六部門兼權侍右侍郎。
李端民正除尚右郎官,既而何俌、楊倓、費行之除吏部郎官,皆有侍左、侍右、尚左、尚右之稱。
自此相承不改。
乾道元年,诏:"令後非曾任監司、守臣,不除郎官,著為令。
"自是館學、寺監丞,拘礙資格,遷除不行。
郎曹阙員,但得兼攝,旋即外補;間有不次擢用者,則自二著躐升二史,以至從列。
其自外召至為郎,則資級已高,曾不數月,即序進卿、少,而郎有正員者益少矣。
司封:判司事一人,初以無職事朝官充。
凡封爵之制,一出於中書,本司但掌定谥先期戒本部赴集而已。
元豐官制行,始實行本司事,掌封爵、叙贈、奏蔭、承襲之事。
寄祿為朝請大夫。
司勳:掌勳賞事。
凡勳十有二級(自上柱國至武騎尉)。
自從七品推而上之至正三品,三歲一遷,必因其除授以加之。
凡賞有格,若事應賞,從所隸之司考實以報,審核以上尚書省。
寄祿為朝請大夫。
隆興初,诏省并司勳郎中,以司封郎中兼領。
考功:判司事一人,以帶職朝官或無職事朝官充。
凡考課之法分隸他司,或以他司專領,本司但掌覆太常拟谥及幕府州縣官流外較考之事。
元豐官制行,郎中、員外郎始實行本司事(《續會要》)。
初除蔡峋、蔡京(《職略》)。
掌文武遷叙、磨勘、資任、考課之政令。
凡命官,随所隸選,以其職事且注於曆,給之於其屬州若司,歲書其功過,應升遷選授者,驗曆按法而叙進之;有負殿,則正其罪罰。
以七事考監司。
以四善、三最考守令。
凡改服色者,以年勞計之。
應谥者,覆太常所定行狀,報尚書省官集議以聞。
凡立碑碣名額之事掌之。
舊置考課院,其定殿最皆有考辟,元豐悉罷。
分案十有七(五品案、六品案、七品案、八品案、九品案、職官案、參軍案、令丞案、主簿案、縣尉案、使副案、供奉官案、資任案、校定案、法案、知雜案)。
元祐三年,诏:"知州課法,吏部上其事於尚書省,送中書省收旨。
縣令以下,本部專行。
"官告院:主管官二員。
舊制,掌吏、兵、勳、封官告,以給妃嫔、王公、文武品官、内外命婦及封贈者。
官制行,四選皆用吏部印,惟蕃官用兵部印。
凡绫紙幅數标軸名色,皆視其品之高下,應奏鈔劃聞者給之。
大觀并歸尚書省,政和仍歸吏部(差主管官)。
○戶部尚書(侍郎 郎中 員外郎 度支郎中 員外郎 金部郎中 員外郎 倉部 郎中 員外郎)
《周禮 地官》大司徒之職,掌建邦之土地之圖,與其人民之數(按:今戶部之職與地官之任,雖亦頗同,若徵其承受,考其沿襲,則戶部合出於度支。
度支,主計算之官也。
算計之任,本出於《周禮 天官》之司會雲)。
又太宰之屬有司會,以九貢之法,緻邦國之财用;以九賦之法,令田野之财用;以九功之法,令民職之财用;以九式之法,均節邦之财用;掌國之官府郊野縣都之百物财用,凡在書契版圖者之貳,以逆群吏之治,而聽其會計(逆謂受而鈎考之,可知得失多少)。
漢置尚書郎四人,其一人主财帛委輸。
至魏文帝置度支尚書寺,專掌軍國支計。
吳有戶部(吳孫休初即位,戶部尚書階下讀奏),而晉有度支(晉當陽侯杜元凱為度支尚書,内以利民,外以救邊、備物置用,以濟當時之益者五十馀條。
又張華為度支尚書,運司運漕,決定妙算),皆主算計也。
宋、齊度支尚書領度支、金部、倉部、起部四曹。
梁亦有之。
後魏度支亦掌支計(崔亮為度支尚書,經營費用,歲減億計)。
北齊度支統度支(掌計會,凡軍國損益、供糧廪等事)、倉部、左戶(左戶掌天下計帳、戶口)、右戶(掌天下公私田宅租課)、金部、庫部六曹。
後周置大司徒卿一人,如《周禮》之制,其屬有民部中大夫二人,掌承司徒教,以籍帳之法,贊計人民之衆寡。
隋初有度支尚書,則并後周民部職(漢武帝初置尚書,有民曹,主凡吏民上書,悉經此曹主之。
後漢光武改民曹主繕修、工作、鹽池、苑圃。
魏置左民尚書。
晉惠帝又加置右民尚書。
至於宋齊梁陳皆有左民尚書。
而後魏有左民左民、右民等尚書,多領工役,非今戶部之例。
而梁、陳兼掌戶籍,此則略同。
自周、隋有民部,始當今戶部之職)。
開皇三年,改度支為民部,統度支、民部、金部、倉部四曹;國家修《隋志》,謂之戶部,蓋以廟諱故也(炀帝時,韋中為民部尚書。
又武德二年,隋民部尚書蕭瑀為相府司錄)。
唐永徽初,複改民部為戶部,廟諱故也(太宗在位,诏官名及公私文籍有"世""民"兩字不相連者,并不諱;至元宗始諱之)。
顯慶元年,改戶部為度支。
龍朔二年,改度支尚書為司元太常伯,鹹亨元年,複為戶部尚書。
初,戶部居禮部之後,武太後改置天地四時之官,以戶部為地官,由是遂居禮部前。
神龍元年,複改地官為戶部,總判戶部、度支、金部、倉部事。
侍郎二人(蓋《周官》小司徒建大夫職同其任。
後周依《周官》。
今侍郎,則隋炀帝置民部侍郎。
唐因之,後改曰戶部。
龍朔二年,改為司元少常伯。
鹹亨元年,複為戶部侍郎。
他時曹名或改而官号不易。
舊制一員,長安四年加一員,神龍元年減,二年複加)。
郎中二人(漢尚書郎一人,主戶口、墾田。
吳時張溫為尚書戶曹郎。
魏有民曹郎。
晉分為左、右民曹。
宋、齊以下,或為左民,或為左戶。
後魏有戶部郎。
北齊有左、右民曹。
同在《吏部郎中篇》。
隋初為戶部侍郎,炀帝除"侍"字,隋末改為民部郎。
武德初,為民部郎中。
龍朔二年,改郎中為大夫,鹹通元年複舊。
他時曹名或改,而官号不易。
掌戶口、籍帳、賦役、孝義、優複、蠲免、婚姻、繼嗣、百官、衆庶、園宅、口分、永業等。
建中三年正月,戶部侍郎、判度支杜佑奏:"天寶以前,戶部事繁,所以郎中、員外各二人判署。
自兵興以後,戶部事簡,度支事繁,唯郎中、員外各一人。
請回辍郎中、員外各一人,分判度支案,待天下之乓革已息,卻歸本曹。
"奉敕依)。
員外郎二人(隋文帝置,炀帝改為承務郎。
武德三年,複為員外郎)。
度支郎中一人(漢初,張蒼善算,以列侯主計,居相府領郡國上計者,謂之計相,殆今度支之任。
魏尚書有度支。
曆代度支具《尚書》中。
隋初為度支侍郎,炀帝除"侍"字。
武德加"中"字。
龍朔二年,改度支為司度,鹹亨元年複舊。
掌支使國用。
開元二十四年三月,戶部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李林甫奏:"租庸、丁防、和籴雜支、春采、稅草諸色旨符,每年一造。
據州府及諸司計,紙當五十萬張,仍差百司抄寫,事甚勞煩。
條目既多,詳檢難過,緣無定額,支稅不常,亦因此涉情,兼長奸僞。
臣今與采訪使及朝集使商量,有不穩便於人、非當土所出者,随意沿革,務從允便。
即人知定準,政有常文,編成五卷,以為常行旨符,省司每年但收應支物數頒行,每州不過一兩紙,仍附驿送。
"敕依。
至德以後,戎事費多。
乾元二年十二月,呂諲為兵部侍郎、平章事,充句當度支使。
上元元年五月,劉晏為戶部侍郎、句當度支事。
元年建子月,元載為戶部侍郎、句當度支使。
寶應元年正月,劉晏為戶部侍郎、句當度支使。
貞元二年二月,韓滉以宰相加度支使;五月二日,窦參為中書侍郎、平章事、度支使。
自後雖無,亦有他官判,或雲權判,亦雲專判)。
員外郎一人(改置與戶部員外郎同),
金部郎中一人(《周官》有金職,掌金、玉、錫、石、丹青之戒令。
魏尚書有金部郎,其後曆代多有之。
北齊金部主才量尺度、内外諸庫藏文帳。
隋盧昌衡字子均,祖孝徵薦為尚書金部郎,每謂人曰:"吾用盧子均為尚書郎,自謂無愧幽冥矣。
"隋初為金部侍郎,炀帝除"侍"字。
武德中加"中"字。
龍朔二年,改金部為司珍,鹹亨初複舊。
天寶中,改為司金,至德初複舊。
掌庫藏金寶貨物、權衡度量等事。
自開元二年置鑄錢使,皆以他官為之), 員外郎一人(改置與戶部員外郎同),
倉部郎中一人(《周官》有倉人,主藏九榖。
又有廪人主藏九榖之數,賙賜稍食。
魏尚書有倉部郎,後魏有太倉尚書,亦其任也。
故《後魏書》曰:"李訢為太倉尚書,攝南部事,令千裡之外戶别轉運,詣倉輸之。
所在委積,延停歲月,大為困弊。
"曆代多有倉部曹,皆掌倉廪之事。
後周有地官屬司倉下大夫。
隋初為倉部侍郎,炀帝除"侍"字。
武德中加"中"字。
龍朔二年改倉部為司庾,鹹亨初複舊。
天寶中,改為司儲,至德初複舊。
掌諸倉廪之事。
開元二十六年以後置出納使,皆以他官為之。
訢音許斤切)。
員外郎一人(改置與戶部員外郎同)。
宋制,戶部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
凡戶口、田産、錢榖、食貨之政令,皆歸於三司(三司謂鹽鐵、戶部、度支也)。
本曹但受天下之土貢,元會陳於庭而已。
熙甯中,以知樞密院陳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制置三司條例,建官設屬,取三司條例看詳,所行事付之。
三年,罷歸中書。
以常平、免役、農田、水利新法歸司農,以胄案歸軍器監,修造歸将作監,推勘公事歸大理寺,帳司、理欠司歸比部,衙司歸都官,坑冶歸虞部,而三司之權始分矣。
元豐官制行,罷三司歸戶部左、右曹,而三司之名始泯矣。
舊三司使即今尚書,副使即今侍郎,權發遣副使即今權侍郎,三司判官、推官及判子司官即今郎中、員外郎之任也。
建炎兵興,嘗以知樞密院張悫提領措置戶部财用,後進中書侍郎,仍兼之。
五年,複以參知
其後,曹改而官不易。
武德舊令,考功郎中監試貢舉人。
貞觀以來,乃以員外郎專掌貢舉省郎之殊美者。
至開元二十四年,移貢舉於禮部,而考功員外郎分判事而已)。
宋朝典選之職,自分為四:文選二,曰審官東院
淳化二年,置磨勘京朝官院,又以興國中所置差遣院并入,号磨勘差遣院,亦名考課院。
淳化四年,以考課京朝官院為審官院。
而《涑水記聞》雲太宗患中書權太重,向敏中時為谏官,請分中書吏房置審官院,刑房置審刑院。
熙甯間置審官西院,以主武選,於是改審官院為審官東院焉),曰流内铨
自後命近臣主之);武選二,曰審官西院
一日發中旨置審官西院,樞密初不知也),曰三班院
先是,供奉官等悉隸宣徽院。
至是,别置三班院以考殿最,自後多命近臣以主之)。
元豐定制,以審官東院為尚書左選,審官西院為尚書右選,流内铨為侍郎左選,三班院為侍郎右選
")。
掌文武官選授、勳封、考課之政令。
文臣寄祿官自朝議大夫、職事官自大理正以下,非中書省敕授者,歸尚書左選;武臣升朝官自皇城使、職事官自金吾街仗司以下,非樞密院宣授者,歸尚書右選;自初仕至州縣幕職官,歸侍郎左選;自借差、監當至供奉官、軍使,歸侍郎右選。
凡分職為三,封爵、贈官之事則司封主之,賜功定省之事則司勳主之,官資、課最、名谥之事則考功主之。
凡應注拟、升移、叙複、蔭補,及酬賞、封贈者,随所分隸校勘法例,團甲以上尚書省,即法例可否不決應取裁者,亦如之。
若中散大夫、閤門使以上,則列遷叙之狀上中書省、樞密院,得盡給告身,則通書尚書侍郎及所隸郎官
尚書左、右選凡十五案
右選:流拟案,大使臣案,小使臣案,甲庫案,掌注案,知雜案,告身案),侍郎左、右選凡十五案
右選:注拟上案、下案,供奉官案,殿直案,甲庫案,掌法案,知一案),而四選密矣。
尚書:從二品,掌文武之選事而奉行其制命。
凡天下員阙具注諸籍,月取其應選者揭而書之,集官注拟,考其閥閱以定可否。
凡選授、封爵、功賞、課最之事,皆所隸郎官驗實而後判成焉。
若有疑不能決,則禀議於尚書省,即應論奏,與郎官同上殿。
侍郎:從三品,掌文臣未改秩者。
凡始命或有殿負,皆試而後選。
若應遷格則團甲,同郎官引見於便殿,禀奏改官。
右選,掌武臣未升朝者。
凡所任而試不中等,及已入官而未應選者,皆勿注正阙。
若選路分都監、将官、閤門祇候、都總管司承受,皆以名上樞密院。
視朝入閤,則執文武班簿對立。
官制行,尚書、侍郎同治曹事,奏事則同班;惟吏選分領四選,有所論奏,則各以選事同所隸郎官上殿。
元豐寄祿,吏部尚書為金紫光祿大夫,六部侍郎為正議大夫。
南渡初,諸曹尚書、侍郎互置,惟吏部備官。
紹興八年,依元祐制,六曹皆置權尚書,以處未應資格之人。
建炎四年,六曹置權侍郎,如元祐制,滿二年為真,補外者除待制,未滿除修撰。
舊制,吏部除侍郎二員,分典左、右選,總稱吏部侍郎,間命官兼攝,惟稱左選侍郎或右選而已。
紹熙三年,謝深甫、張叔椿兼攝,始有侍左侍郎、侍右侍郎之稱。
既而自林大中、沈揆擢貳尚書,則"侍左""侍右"徑入除目,相承不改。
郎中:主管尚書左、右選;及侍郎左、右選各一員,參掌選事而分治之。
凡郎官,并用知縣資序以上充,未及者為員外郎。
元豐寄祿為朝請大夫。
建炎四年,诏權攝、添差郎官并罷。
初進拟,第雲吏部郎官;及拟告身細銜,始具言吏部尚書郎中或員外郎,主管尚書某選,主管侍郎某選。
紹興間,呂希常以監六部門兼權侍右侍郎。
李端民正除尚右郎官,既而何俌、楊倓、費行之除吏部郎官,皆有侍左、侍右、尚左、尚右之稱。
自此相承不改。
乾道元年,诏:"令後非曾任監司、守臣,不除郎官,著為令。
"自是館學、寺監丞,拘礙資格,遷除不行。
郎曹阙員,但得兼攝,旋即外補;間有不次擢用者,則自二著躐升二史,以至從列。
其自外召至為郎,則資級已高,曾不數月,即序進卿、少,而郎有正員者益少矣。
司封:判司事一人,初以無職事朝官充。
凡封爵之制,一出於中書,本司但掌定谥先期戒本部赴集而已。
元豐官制行,始實行本司事,掌封爵、叙贈、奏蔭、承襲之事。
寄祿為朝請大夫。
司勳:掌勳賞事。
凡勳十有二級
自從七品推而上之至正三品,三歲一遷,必因其除授以加之。
凡賞有格,若事應賞,從所隸之司考實以報,審核以上尚書省。
寄祿為朝請大夫。
隆興初,诏省并司勳郎中,以司封郎中兼領。
考功:判司事一人,以帶職朝官或無職事朝官充。
凡考課之法分隸他司,或以他司專領,本司但掌覆太常拟谥及幕府州縣官流外較考之事。
元豐官制行,郎中、員外郎始實行本司事
初除蔡峋、蔡京
掌文武遷叙、磨勘、資任、考課之政令。
凡命官,随所隸選,以其職事且注於曆,給之於其屬州若司,歲書其功過,應升遷選授者,驗曆按法而叙進之;有負殿,則正其罪罰。
以七事考監司。
以四善、三最考守令。
凡改服色者,以年勞計之。
應谥者,覆太常所定行狀,報尚書省官集議以聞。
凡立碑碣名額之事掌之。
舊置考課院,其定殿最皆有考辟,元豐悉罷。
分案十有七
元祐三年,诏:"知州課法,吏部上其事於尚書省,送中書省收旨。
縣令以下,本部專行。
"官告院:主管官二員。
舊制,掌吏、兵、勳、封官告,以給妃嫔、王公、文武品官、内外命婦及封贈者。
官制行,四選皆用吏部印,惟蕃官用兵部印。
凡绫紙幅數标軸名色,皆視其品之高下,應奏鈔劃聞者給之。
大觀并歸尚書省,政和仍歸吏部
○戶部尚書
度支,主計算之官也。
算計之任,本出於《周禮 天官》之司會雲)。
又太宰之屬有司會,以九貢之法,緻邦國之财用;以九賦之法,令田野之财用;以九功之法,令民職之财用;以九式之法,均節邦之财用;掌國之官府郊野縣都之百物财用,凡在書契版圖者之貳,以逆群吏之治,而聽其會計
漢置尚書郎四人,其一人主财帛委輸。
至魏文帝置度支尚書寺,專掌軍國支計。
吳有戶部
又張華為度支尚書,運司運漕,決定妙算),皆主算計也。
宋、齊度支尚書領度支、金部、倉部、起部四曹。
梁亦有之。
後魏度支亦掌支計
北齊度支統度支
後周置大司徒卿一人,如《周禮》之制,其屬有民部中大夫二人,掌承司徒教,以籍帳之法,贊計人民之衆寡。
隋初有度支尚書,則并後周民部職
後漢光武改民曹主繕修、工作、鹽池、苑圃。
魏置左民尚書。
晉惠帝又加置右民尚書。
至於宋齊梁陳皆有左民尚書。
而後魏有左民左民、右民等尚書,多領工役,非今戶部之例。
而梁、陳兼掌戶籍,此則略同。
自周、隋有民部,始當今戶部之職)。
開皇三年,改度支為民部,統度支、民部、金部、倉部四曹;國家修《隋志》,謂之戶部,蓋以廟諱故也
又武德二年,隋民部尚書蕭瑀為相府司錄)。
唐永徽初,複改民部為戶部,廟諱故也
顯慶元年,改戶部為度支。
龍朔二年,改度支尚書為司元太常伯,鹹亨元年,複為戶部尚書。
初,戶部居禮部之後,武太後改置天地四時之官,以戶部為地官,由是遂居禮部前。
神龍元年,複改地官為戶部,總判戶部、度支、金部、倉部事。
侍郎二人
後周依《周官》。
今侍郎,則隋炀帝置民部侍郎。
唐因之,後改曰戶部。
龍朔二年,改為司元少常伯。
鹹亨元年,複為戶部侍郎。
他時曹名或改而官号不易。
舊制一員,長安四年加一員,神龍元年減,二年複加)。
郎中二人
吳時張溫為尚書戶曹郎。
魏有民曹郎。
晉分為左、右民曹。
宋、齊以下,或為左民,或為左戶。
後魏有戶部郎。
北齊有左、右民曹。
同在《吏部郎中篇》。
隋初為戶部侍郎,炀帝除"侍"字,隋末改為民部郎。
武德初,為民部郎中。
龍朔二年,改郎中為大夫,鹹通元年複舊。
他時曹名或改,而官号不易。
掌戶口、籍帳、賦役、孝義、優複、蠲免、婚姻、繼嗣、百官、衆庶、園宅、口分、永業等。
建中三年正月,戶部侍郎、判度支杜佑奏:"天寶以前,戶部事繁,所以郎中、員外各二人判署。
自兵興以後,戶部事簡,度支事繁,唯郎中、員外各一人。
請回辍郎中、員外各一人,分判度支案,待天下之乓革已息,卻歸本曹。
"奉敕依)。
員外郎二人
武德三年,複為員外郎)。
度支郎中一人
魏尚書有度支。
曆代度支具《尚書》中。
隋初為度支侍郎,炀帝除"侍"字。
武德加"中"字。
龍朔二年,改度支為司度,鹹亨元年複舊。
掌支使國用。
開元二十四年三月,戶部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李林甫奏:"租庸、丁防、和籴雜支、春采、稅草諸色旨符,每年一造。
據州府及諸司計,紙當五十萬張,仍差百司抄寫,事甚勞煩。
條目既多,詳檢難過,緣無定額,支稅不常,亦因此涉情,兼長奸僞。
臣今與采訪使及朝集使商量,有不穩便於人、非當土所出者,随意沿革,務從允便。
即人知定準,政有常文,編成五卷,以為常行旨符,省司每年但收應支物數頒行,每州不過一兩紙,仍附驿送。
"敕依。
至德以後,戎事費多。
乾元二年十二月,呂諲為兵部侍郎、平章事,充句當度支使。
上元元年五月,劉晏為戶部侍郎、句當度支事。
元年建子月,元載為戶部侍郎、句當度支使。
寶應元年正月,劉晏為戶部侍郎、句當度支使。
貞元二年二月,韓滉以宰相加度支使;五月二日,窦參為中書侍郎、平章事、度支使。
自後雖無,亦有他官判,或雲權判,亦雲專判)。
員外郎一人
魏尚書有金部郎,其後曆代多有之。
北齊金部主才量尺度、内外諸庫藏文帳。
隋盧昌衡字子均,祖孝徵薦為尚書金部郎,每謂人曰:"吾用盧子均為尚書郎,自謂無愧幽冥矣。
"隋初為金部侍郎,炀帝除"侍"字。
武德中加"中"字。
龍朔二年,改金部為司珍,鹹亨初複舊。
天寶中,改為司金,至德初複舊。
掌庫藏金寶貨物、權衡度量等事。
自開元二年置鑄錢使,皆以他官為之), 員外郎一人
又有廪人主藏九榖之數,賙賜稍食。
魏尚書有倉部郎,後魏有太倉尚書,亦其任也。
故《後魏書》曰:"李訢為太倉尚書,攝南部事,令千裡之外戶别轉運,詣倉輸之。
所在委積,延停歲月,大為困弊。
"曆代多有倉部曹,皆掌倉廪之事。
後周有地官屬司倉下大夫。
隋初為倉部侍郎,炀帝除"侍"字。
武德中加"中"字。
龍朔二年改倉部為司庾,鹹亨初複舊。
天寶中,改為司儲,至德初複舊。
掌諸倉廪之事。
開元二十六年以後置出納使,皆以他官為之。
訢音許斤切)。
員外郎一人
宋制,戶部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
凡戶口、田産、錢榖、食貨之政令,皆歸於三司
本曹但受天下之土貢,元會陳於庭而已。
熙甯中,以知樞密院陳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制置三司條例,建官設屬,取三司條例看詳,所行事付之。
三年,罷歸中書。
以常平、免役、農田、水利新法歸司農,以胄案歸軍器監,修造歸将作監,推勘公事歸大理寺,帳司、理欠司歸比部,衙司歸都官,坑冶歸虞部,而三司之權始分矣。
元豐官制行,罷三司歸戶部左、右曹,而三司之名始泯矣。
舊三司使即今尚書,副使即今侍郎,權發遣副使即今權侍郎,三司判官、推官及判子司官即今郎中、員外郎之任也。
建炎兵興,嘗以知樞密院張悫提領措置戶部财用,後進中書侍郎,仍兼之。
五年,複以參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