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職役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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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class="q">("政"讀作"征")。
《王制》: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
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
升於司徒者,不征於鄉;升於學者,不征於司徒,曰造士(不征,不給其徭役)。
五十不從力政(力政,城道之役也)。
八十者,一子不從政。
九十者,其家不從政。
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政。
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
齊縗、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
将徙於諸侯,三月不從政。
自諸侯來徙家,期不從政(大夫采地之民徙於諸侯為民,以其親徙,當須複除,但諸侯地寬役少,故三月不從政。
自諸侯來徙大夫之家邑,大夫役多地狹,故期不從政)。
漢高祖二年,蜀、漢民給軍事勞苦,複勿租稅二歲。
關中卒從軍者,複家一歲。
鄉三老、縣三老,複勿徭戍。
五年,诏諸侯子在關中者複之十二歲,其歸者半之;軍吏卒賜爵,非七大夫已下,皆複其身及戶勿事。
七年,民産子,複勿事二歲。
八年,令吏卒從軍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複終身勿事。
十一年,諸縣堅守不降反寇者,複租三歲。
豐人徙關中者,皆複其身。
士卒從入蜀、漢、關中者,皆複終身。
十二年,诏吏二千入蜀、漢定三秦者,皆世世複。
以沛為湯沐邑,複其民,世世無有所與。
沛父兄請複豐,乃并複豐,比沛。
又诏秦始皇帝守家二十家,楚、魏、齊各十家,趙及魏公子無忌各五家,令視其冢,複無與他事。
惠帝四年,舉民孝悌、力田者複其身。
文帝禮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
募民守塞皆賜高爵,複其家(令民入粟,至五大夫,乃複一人)。
西邊、北邊之郡,雖有長爵,不輕得複。
三年,幸太原,複晉陽、中都民三歲租。
四年,複諸劉有屬籍者,家無所與。
景帝遺诏,出宮人歸其家,複終身。
武帝建元元年,民年八十複二算,九十複甲卒。
又诏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給米粟為糜。
鬻,之六反),為複子若孫,令得身率妻妾,遂其供養之事。
武帝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複其身。
登禮中嶽,以山下戶凡三百,封崇高,為之奉邑,獨給祠,複無有所與。
府庫并虛,乃募民能入奴婢者,得以終身複。
桑弘羊請令民入粟甘泉各有差,以複終身。
時兵革數動,民多買複及五大夫、千夫,調發之士益鮮。
宣帝地節二年,诏:"博陸侯功德茂盛,複其後,世世母有所與,功如蕭相國。
" 地節三年,诏流民還歸者,且勿算事。
地節四年,诏有大父母、父母喪者。
勿徭事,使得送終,盡其子道。
元康元年,複高皇帝功臣绛侯周勃等百三十六人家子孫,令奉祭祀,世世勿絕。
其毋嗣者,複其次。
元帝好儒,能通一經者複。
數年,以用度不足,更為設員千人。
永光三年,用度不足,民多複除,無以給中外徭役。
世祖建武五年,诏複濟陽二年徭役(帝生於濟陽,故複之)。
十九年,幸汝南南頓縣,賜吏人,複南頓歲租一歲。
父老叩頭言,願賜複十年。
帝曰:"天下重器,常恐不任,日複一日,安敢遠期十年乎?"吏人又言:"陛下實惜之,何言謙也?"帝大笑,複增一歲。
二十年,複濟陽縣徭役六歲。
三十年,複濟陽縣徭役一歲。
明帝永平五年,常山三老言:"上生於元氏,願蒙優複。
"诏曰:"豐、沛、濟陽,受命所由,加恩報德,適其宜也。
今永平之政,百姓怨結,而吏人求複,令人愧笑。
重逆此縣之拳拳,其複元氏田租、更賦六歲,勞賜縣掾史及門闌走卒。
" 桓帝永康元年,複博陵、河間二郡,比豐、沛。
靈帝光和六年,複長陵縣,比豐、沛。
徐氏曰:"按漢之有複除,猶《周官》之有施舍,皆除其賦役之謂也。
然西京時,或以從軍,或以三老,或以孝悌、力田,或以明經,或以博士弟子,或以功臣後,以至民産子者,大父母、父母之年高者,給崇高之祠者,莫不得複,其間美意至多。
至東都所複,不過濟陽、元氏、南頓數邑,為天子之私恩矣。
" 按:《周官》及《禮記》所載周家複除之法,除其征役而已,至漢則并賦稅除之,豈漢之法優於周乎?曰:非也。
蓋賦稅出於田,而周人之田則皆受之於官。
其在複除之例者,如所謂貴者、賢者、能服公事者,即公卿大夫以及庶人在官之流,皆受公田之祿以代耕,未嘗予之田而使之躬耕者也。
所謂老者、疾者,則不能耕而不複給以田,且仰常饩於官者也。
所謂新氓之遷徙者,則是未及授以田者也。
此數色之人,既元無田,則何有於賦稅?故隻除其征役。
至漢,則田在民間,官不執授受之柄,亦無複應受與不應受之法矣,故在複除之例者,并除其賦役也。
然漢以後則官戶之有蔭,至單丁或老疾者,除其役則有之,亦不複聞有除稅之事矣。
魏黃初元年之後,始開太學。
至太和、青龍中,中外多事,人懷避就,雖性非解學,多求詣太學。
諸生有千數,而諸博士率皆粗疏,無以教弟子,弟子本亦避役,竟無能習學,冬來春去,歲歲如是。
王褒門人為本縣所役,求褒為屬。
褒曰:"卿學不足以庇身,吾德薄,不足以蔭卿,屬之何益?且吾不捉筆已四十年。
"乃步擔乾飯,兒負鹽豉,門徒從者千馀人。
安邱令以為見已,整衣出迎之於門,褒乃下道至土牛,磬揖而立,雲門生為縣所役,故來送别,執手涕泣而去。
令即放遣諸生。
唐制: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缌麻以上親,内命婦一品以上親,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職事、勳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縣男父子,國子、太學、四門學生、俊士,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同籍者,皆免課役。
凡主戶内有課口者為課戶。
若老及廢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視九品以上官,不課。
四夷降戶附以寬鄉,給複十年。
奴婢縱為良人,給複三年。
役外蕃人,一年還者給複三年,二年者給複四年,三年給複五年。
又诏諸宗姓未有職任者,不在徭役之限。
元宗初立求治,蠲徭役者給蠲符,以流外及九品京官為蠲使,歲再遣之。
白履忠召拜朝散大夫,乞還。
吳競謂之曰:"子素貧,不霑鬥米,匹帛雖得,五品何益?"履忠曰:"往契丹入寇,家取排門夫,吾以讀書,縣為免。
今終身高卧,寬徭役,豈易得哉!" 唐制:諸司捉錢戶,皆給牒蠲免徭役(詳見《雜征榷門》)。
宋真宗皇帝乾興元年,臣僚上言官勢戶及将校衙前占田避役之害(見《差役門》)。
仁宗時,初,官八品已下死者子孫役同編戶,诏特蠲之。
民避役者或竄名浮圖籍,号為出家,趙州至千馀人,州以為言,遂诏出家者須落髪為僧,乃可免役。
神宗熙甯四年,頒募役法於天下。
诏崇奉聖祖及祖宗陵寝神禦寺院、宮觀,免納役錢。
諸旌表門闾有敕書,及前代子孫於法有蔭者,所出役錢依官戶法,賜号處士非因技授者準此。
按:自熙甯助役之法既行,凡品官、形勢以至僧道、單丁該免役之科者,皆等第輸錢,無所謂複除矣。
然數者之輸錢,輕重不等,其詳見《戶役門》,茲更不備錄。
中興以後,差役之法,品官限田有制,死亡子孫減半,蔭盡差役同編戶(詳并見《戶役門》)。
《王制》: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
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
升於司徒者,不征於鄉;升於學者,不征於司徒,曰造士
五十不從力政
八十者,一子不從政。
九十者,其家不從政。
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政。
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
齊縗、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
将徙於諸侯,三月不從政。
自諸侯來徙家,期不從政
自諸侯來徙大夫之家邑,大夫役多地狹,故期不從政)。
漢高祖二年,蜀、漢民給軍事勞苦,複勿租稅二歲。
關中卒從軍者,複家一歲。
鄉三老、縣三老,複勿徭戍。
五年,诏諸侯子在關中者複之十二歲,其歸者半之;軍吏卒賜爵,非七大夫已下,皆複其身及戶勿事。
七年,民産子,複勿事二歲。
八年,令吏卒從軍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複終身勿事。
十一年,諸縣堅守不降反寇者,複租三歲。
豐人徙關中者,皆複其身。
士卒從入蜀、漢、關中者,皆複終身。
十二年,诏吏二千入蜀、漢定三秦者,皆世世複。
以沛為湯沐邑,複其民,世世無有所與。
沛父兄請複豐,乃并複豐,比沛。
又诏秦始皇帝守家二十家,楚、魏、齊各十家,趙及魏公子無忌各五家,令視其冢,複無與他事。
惠帝四年,舉民孝悌、力田者複其身。
文帝禮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
募民守塞皆賜高爵,複其家
西邊、北邊之郡,雖有長爵,不輕得複。
三年,幸太原,複晉陽、中都民三歲租。
四年,複諸劉有屬籍者,家無所與。
景帝遺诏,出宮人歸其家,複終身。
武帝建元元年,民年八十複二算,九十複甲卒。
又诏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
鬻,之六反),為複子若孫,令得身率妻妾,遂其供養之事。
武帝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複其身。
登禮中嶽,以山下戶凡三百,封崇高,為之奉邑,獨給祠,複無有所與。
府庫并虛,乃募民能入奴婢者,得以終身複。
桑弘羊請令民入粟甘泉各有差,以複終身。
時兵革數動,民多買複及五大夫、千夫,調發之士益鮮。
宣帝地節二年,诏:"博陸侯功德茂盛,複其後,世世母有所與,功如蕭相國。
" 地節三年,诏流民還歸者,且勿算事。
地節四年,诏有大父母、父母喪者。
勿徭事,使得送終,盡其子道。
元康元年,複高皇帝功臣绛侯周勃等百三十六人家子孫,令奉祭祀,世世勿絕。
其毋嗣者,複其次。
元帝好儒,能通一經者複。
數年,以用度不足,更為設員千人。
永光三年,用度不足,民多複除,無以給中外徭役。
世祖建武五年,诏複濟陽二年徭役
十九年,幸汝南南頓縣,賜吏人,複南頓歲租一歲。
父老叩頭言,願賜複十年。
帝曰:"天下重器,常恐不任,日複一日,安敢遠期十年乎?"吏人又言:"陛下實惜之,何言謙也?"帝大笑,複增一歲。
二十年,複濟陽縣徭役六歲。
三十年,複濟陽縣徭役一歲。
明帝永平五年,常山三老言:"上生於元氏,願蒙優複。
"诏曰:"豐、沛、濟陽,受命所由,加恩報德,適其宜也。
今永平之政,百姓怨結,而吏人求複,令人愧笑。
重逆此縣之拳拳,其複元氏田租、更賦六歲,勞賜縣掾史及門闌走卒。
" 桓帝永康元年,複博陵、河間二郡,比豐、沛。
靈帝光和六年,複長陵縣,比豐、沛。
徐氏曰:"按漢之有複除,猶《周官》之有施舍,皆除其賦役之謂也。
然西京時,或以從軍,或以三老,或以孝悌、力田,或以明經,或以博士弟子,或以功臣後,以至民産子者,大父母、父母之年高者,給崇高之祠者,莫不得複,其間美意至多。
至東都所複,不過濟陽、元氏、南頓數邑,為天子之私恩矣。
" 按:《周官》及《禮記》所載周家複除之法,除其征役而已,至漢則并賦稅除之,豈漢之法優於周乎?曰:非也。
蓋賦稅出於田,而周人之田則皆受之於官。
其在複除之例者,如所謂貴者、賢者、能服公事者,即公卿大夫以及庶人在官之流,皆受公田之祿以代耕,未嘗予之田而使之躬耕者也。
所謂老者、疾者,則不能耕而不複給以田,且仰常饩於官者也。
所謂新氓之遷徙者,則是未及授以田者也。
此數色之人,既元無田,則何有於賦稅?故隻除其征役。
至漢,則田在民間,官不執授受之柄,亦無複應受與不應受之法矣,故在複除之例者,并除其賦役也。
然漢以後則官戶之有蔭,至單丁或老疾者,除其役則有之,亦不複聞有除稅之事矣。
魏黃初元年之後,始開太學。
至太和、青龍中,中外多事,人懷避就,雖性非解學,多求詣太學。
諸生有千數,而諸博士率皆粗疏,無以教弟子,弟子本亦避役,竟無能習學,冬來春去,歲歲如是。
王褒門人為本縣所役,求褒為屬。
褒曰:"卿學不足以庇身,吾德薄,不足以蔭卿,屬之何益?且吾不捉筆已四十年。
"乃步擔乾飯,兒負鹽豉,門徒從者千馀人。
安邱令以為見已,整衣出迎之於門,褒乃下道至土牛,磬揖而立,雲門生為縣所役,故來送别,執手涕泣而去。
令即放遣諸生。
唐制: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缌麻以上親,内命婦一品以上親,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職事、勳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縣男父子,國子、太學、四門學生、俊士,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同籍者,皆免課役。
凡主戶内有課口者為課戶。
若老及廢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視九品以上官,不課。
四夷降戶附以寬鄉,給複十年。
奴婢縱為良人,給複三年。
役外蕃人,一年還者給複三年,二年者給複四年,三年給複五年。
又诏諸宗姓未有職任者,不在徭役之限。
元宗初立求治,蠲徭役者給蠲符,以流外及九品京官為蠲使,歲再遣之。
白履忠召拜朝散大夫,乞還。
吳競謂之曰:"子素貧,不霑鬥米,匹帛雖得,五品何益?"履忠曰:"往契丹入寇,家取排門夫,吾以讀書,縣為免。
今終身高卧,寬徭役,豈易得哉!" 唐制:諸司捉錢戶,皆給牒蠲免徭役
宋真宗皇帝乾興元年,臣僚上言官勢戶及将校衙前占田避役之害
仁宗時,初,官八品已下死者子孫役同編戶,诏特蠲之。
民避役者或竄名浮圖籍,号為出家,趙州至千馀人,州以為言,遂诏出家者須落髪為僧,乃可免役。
神宗熙甯四年,頒募役法於天下。
诏崇奉聖祖及祖宗陵寝神禦寺院、宮觀,免納役錢。
諸旌表門闾有敕書,及前代子孫於法有蔭者,所出役錢依官戶法,賜号處士非因技授者準此。
按:自熙甯助役之法既行,凡品官、形勢以至僧道、單丁該免役之科者,皆等第輸錢,無所謂複除矣。
然數者之輸錢,輕重不等,其詳見《戶役門》,茲更不備錄。
中興以後,差役之法,品官限田有制,死亡子孫減半,蔭盡差役同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