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二 選舉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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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士 高宗建炎元年,诏曰:"國家設科取人,制爵待士,歲月等陰陽之信,法令如金石之堅。

    頃緣寇戎侵犯京邑,爰緻四方之隽,已愆三歲之期,比申饬於攸司,涓上春而明試,深虞道阻,寬伫浃旬。

    而駐跸行宮,時巡方嶽,非若中都當遠近之會,可使四方得道裡之均。

    特從權宜,創立規制,分禮闱之奏額,就諸路之漕台,俾謹擇於考官,用精蒐於實學,士省勞費,鄉烝譽髦,悉預計偕,以俟親策,敷告多士,鹹體至懷。

    諸道令提刑司選官,即轉運置司州軍引試,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

    河東路附京西轉運司;國子監、開封府人就試於留守司,禦史一人董之,國子監人願就本路試者聽。

    " 《朝野雜記》:"建炎二年,王唐公為禮部侍郎,建言複以詞賦取士,自紹興二年科場始。

    曾侍禦統請廢經義而專用詞賦,上意鄉之,呂元直不可而止。

    十三年,國學初建,高抑崇司業言:'士以經術為本,請頭場試經義,次場試詩賦,末場試子史論、時務策各一首。

    '許之。

    十五年,诏經義、詩賦分為兩科,於是學者競習詞賦,經學浸微。

    二十六年冬,上谕沈守約曰:'恐數年之後,經學遂廢。

    '明年二月,诏舉人并兼習兩科(内大小經義共三道)。

    三十一年,言者以為老成經術之士,強習辭章,不合音律,請複分科取士,仍诏經義合格人有馀材,許以詩賦不足之數通取,不得過三分,自今年太學公補試行之,迄今不改。

    先是,舉人既兼經義、詩賦、論、策,因号四科,然自更制以後,惟紹興十四年、二十九年兩行之而止,蓋舉人所習已是為二,不可複合矣。

    " 按:熙甯四年,始罷詞賦,專用經義取士,凡十五年;至元祐元年,複詞賦與經義并行;至紹聖元年,複罷詞賦,專用經義,凡三十五年;至建炎二年,又兼用經、賦。

    蓋熙甯、紹聖則專用經而廢賦,元祐、建炎則雖複賦而未嘗不兼經,然則自熙甯以來,士無不習經義之日矣。

    然元祐初,始複賦,欲經、賦中分取人,而東坡公上疏言:"自更法以來,士工習詩賦者,十人而七。

    欲朝廷随經、賦人數多少,各自立額取人。

    "則知當時士雖不習詩賦者十五年,而變法之馀,一習即工且多矣。

    至建炎、紹興之間,則朝廷以經義取士者且五六十年,其間兼用詩賦才十馀年耳。

    然共場而試,則經拙而賦工;分科而試,則經少而賦多。

    流傳既久,後來所至場屋,率是賦居其三之二,蓋有自來矣。

     二年,诏:"下第進士,六舉曾經禦試、八舉曾經省試、并年四十以上,四舉曾經禦試、五舉曾經省試、并年五十以上,河北、河東、陝西舉人數内,特各減一舉,元符以前到省兩舉者不限年,一舉者年五十五已上,諸道轉運司、開封府皆以名聞,令直赴廷試。

    " 按:仁宗嘉祐二年,廷試始免黜落,然則自後凡經禦試者,無不出官之人。

    熙、豐年間,亦嘗有曾經禦試推恩之令,蓋為嘉祐二年禦試不中者設也。

    今中興之初,複有此令,則自建炎上距嘉祐以前,蓋七十馀年,豈複有曾經禦試之人乎?又恐是特為科試入下等,不理選限、未出官者而設,蓋此曹亦謂之曾經禦試,故令其再試而官之,以示優渥之恩。

    史志所載不明,當考。

     是年,親試舉人於行都,賜進士李易以下四百五十馀人,第一人左宣教郎,二人、三人左宣義郎,馀推恩有差。

    特奏名第一人附第二甲,入五等者亦予調官,川、陝、河北、京東正奏名不赴者一百三人,即家賜第。

    皆龍飛特恩也。

     故事,廷試上十名,禦藥院先以文卷奏禦定高下。

    上曰:"取士當務至公,考官自足憑信,豈容以一人之意更自升降?"诏自今勿先進卷子。

     紹興元年,以歲當明堂,複诏諸道類試,擇憲、漕或帥守中詞學之人總其事,使精選考官。

    於是四川宣撫處置使張浚始以便宜令川、陝舉人即置司州試之。

     侯延慶言:"用兵以來,太學既罷,青衿解散,文籍淪墜。

    今諸道州軍進士已有定額,獨行在職事及釐務官随行有服親及門客,往往鄉貢隔絕,請立應舉法,以國子監進士為名。

    "诏從之,令轉運司附試。

    是年,德音:"應該恩免解舉人,值兵毀失公據者,召京官二員委保,所在州軍給據訖,仍申部注籍。

    " 二年,親策進士張九成等。

    時淩景夏為第二,呂頤浩言,景夏詞實勝九成,請更寘第一。

    上曰:"士人初進,便須别其忠佞。

    九成上自朕躬,下至百執事,言之無所畏避。

    "乃擢寘首選。

    九成以類試及親策俱第一,特進一官。

    四川類試正奏名第一人,依殿試第五人恩例。

     九年,诏:"陝西久陷僞境,與四川類試,必不能中程式。

    其令禮部措置,别号取放。

    "川、陝分類試額自此始。

     禦史中丞廖剛言:"國朝三歲一舉,每以今年大禮,明年科場,又明年省、殿試為準,故注授人先後到部,不至攙并。

    今科試、明堂同在嗣歲,省司财計難以應辦,一不便也。

    近歲初官待阙,率四五年,若使進士,蔭人同時差注,二不便也。

    更展一年,則舊制合矣。

    "天子是其議,其來年诏曰:"三歲賓興之制,肇自治平,爰暨累朝,遵為彜典。

    頃緣多故,洊展試期,緻取士之年適當宗祀,而入仕之衆并集铨曹,攸司困供億之繁,多士興滞留之歎。

    宜從革正,用複故常,庶蒇事惟均,有便於國,調官無壅,亦便爾私。

    其紹興十年,諸州依條發解,於紹興十二年正月省試,三月殿試。

    自後科場示此為準。

    " 十三年,初立同文館試。

    凡在行朝,去本貫及千裡以上者,許附試國子監。

     诏:"祖宗舊法,諸路州軍科場,并限八月五日鎖院。

    緣福建去京遠,遂先期用七月;川、廣尤遠,遂用六月。

    今福建、二廣趨京不遠,恐試下舉人冒名再試他州,可依限八月初五日鎖院。

    " 舊諸州皆以八月選日試士,舉人有就數州取解者。

    至是,诏諸道發解并以中秋日引試,四川則用季春,而仲秋類省焉。

     太學博士王之望言:"舉人程文,或純用本朝人文集數百言,或歌頌及佛書全句,舊式皆不可考。

    建炎初,悉從删去,故犯者多。

    "诏申嚴行下。

     十九年,诏:"自今科試前一歲,諸州軍及屬縣長吏籍定合應舉人,以次年春縣上之州,州下之學,核實引保,赴鄉飲酒畢,送試院。

    其臨期投狀射保者,皆勿受。

    " 自熙、豐間,程颢、程頤以道學倡於洛,海内皆師歸之。

    中興以來,始盛於東南,士子科舉之文稍祖頤說。

    先是,陳公輔上疏诋頤學,乞行禁絕,而胡寅辨其非。

    至紹興末年,正字葉謙亨上言:"向者朝論專尚程頤之學,士有立說稍異者,皆不在選。

    前日大臣則陰右王安石,稍涉頤學,一切擯棄。

    程、王之學,時有所長,皆有所短,取其合於孔、孟者,皆可以為學也。

    "上曰:"趙鼎主程頤,秦桧主王安石,誠為偏曲。

    "诏有司自今毋拘一家之說,務求至當之論。

    道學之禁,至是稍解矣。

     禮部侍郎周葵言:"科舉足以取士。

    近年主司迎合大臣之意,多取經傳之言可為谀佞者,以為問目,學者因之,專務苟合時好。

    如論伊尹、周公,則競為歸美宰相之言;《春秋》譏貶失禮,則指為褒稱之事。

    悖戾聖人之意,大率類此。

    至於前古治亂興亡之變,以時忌絕口不道,後生晚輩往往不讀史書。

    望诏有司選通經博古之士,置之上遊;其穿鑿迎合,議論乖僻,不合體式者,皆行黜落;若矯枉過正,不顧所問,務為诋讦者,亦複勿取。

    "從之。

     二十五年,上謂輔臣曰:"往年秦埙對策,皆桧、熺語,有司拟為第一,朕抑寘第三,不使與寒士争。

    今可舉行祖宗故事,應禮部舉人内有權要親族者,并令覆試。

    仍追奪埙出身,改曹冠等七人階官并帶'右'字,馀并駁放。

    " 二十七年,先時蜀士赴殿試不及者,皆賜同進士出身。

    上念其中有俊秀能取高第者,不宜皆寘下列,至是,先期谕都省,寬展試日以待。

    宰相沈該奏:"天時向暑,臨軒非便。

    請後至者臣等策之,中書定高下。

    "上曰:"三年策士,朕豈憚一日之勞邪?"及唱第,王十朋為首,第二人閻安中,第三人梁介。

    安中、梁介皆蜀士也。

    上大悅。

     二十九年,孫道夫侍經筵,一日,極論四川類試請托之弊,請盡令赴禮部。

    上曰:"後舉但當遣禦史監之。

    "道夫持益堅,事下國子監,祭酒楊椿曰:"蜀去天萬裡,可使士子涉三峽、冒重湖邪?欲革其弊,一監試得人足矣。

    "遂诏監司守倅賓客力可行者赴省,馀不在遣中。

    是歲,四川類省試,始降敕差官。

    四川類省試第一人恩數,初,視殿試第三人,賜進士及第,優之也。

    後以何耕對蜀人才策,為秦桧所怒,乃改禮部類試第一等人并賜進士出身,自是無有不赴禦試者。

    惟上不親策,則類省試第一人恩數如舊,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已上附第二甲焉。

     孝宗隆興元年,诏:"應令人代名及為人冒名赴省者,各計所受财依條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