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五 職官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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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稅,所以厚賢也。
此則《周禮》之士田以任近郊之地。
" 晉武帝平吳之後,有司奏:"诏書'王公以國為家,京城不宜複有田宅。
今未暇作諸國邸,當使城中有往來之處,近郊有刍藁之田。
'今可限之,國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一處。
近郊田,大國田十五頃,次國十頃,小國七頃。
城内無宅城外有之,皆聽留之。
"其官品第一至於第九,各以貴職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頃,第二品四十五頃,三品四十頃,四品三十五頃,五品三十頃,六品二十五頃,七品二十頃,八品十五頃,九品十頃。
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
宗室、國賓、先賢之後及士人子孫亦如之。
而又得蔭人以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舉辇、迹禽、前驅、由基、強弩、司馬、羽林郎、殿中冗從武贲、殿中武贲、持椎斧武騎武贲、持鈒冗從武贲、武騎一人。
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三品十戶,四品七戶,五品五戶,六品三戶,七品二戶,八品、九品一戶。
《晉書 百官志》:"諸公及開府位從公者,給菜田十頃,驺十人;立夏後不及田者,食俸一年。
特進,菜田八頃,驺八人;立夏後不及田者,食俸一年。
光祿大夫給菜田六頃,田驺六人。
尚書令,太子太傅、少傅,給田驺,并同光祿。
按:孟獻子曰:"畜馬乘不察於雞豚,伐冰之家不畜牛羊,百乘之家不畜聚斂之臣。
"言公卿士夫既有俸廪,不當與民争利也。
漢列侯封君食租稅,歲卒戶二百,如千戶之君則二十萬,可謂富矣。
而複效富人廣畜田園,如田蚡以外戚為相,奉邑鄃食收多,而且治宅田諸第,田園極膏腴之類是也。
漢時亦未曾為之制。
至晉武,诏王公以國為家,京城不宜複有田宅,欲為之限,得古意矣。
然所謂城中有往來之地,近郊有刍藁之田,則似《王制》所謂湯沐之地,且所限止於京城,則王戎所謂園田水碓周遍天下者,固未嘗為之限,何邪? 東晉寓居江左以來,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詳見《官品占戶門》)。
宋孝武時,官品第一、第二聽占山三頃,第三、第四品二頃五十畝,第五、第六品二頃,第七、第八品一頃五十畝,第九品及百姓一頃(詳見《征榷山澤門》)。
魏制,諸宰人之官,各随近給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别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更代相傳,賣者坐如律。
隋文帝令自諸王以下至於部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百頃,少者至三十頃;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制,并課樹以桑、榆及棗,其田宅,率三口給一畝;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給田五頃,至五品則為田三頃,其下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廨田以供用。
開皇八年,高熲奏:"諸州無課調處,及課州管戶數少者,官人祿力,乘前以來,恒出随近之州。
但判官本為牧人,役力理出所部,請於所管戶内,計戶徵稅。
"帝從之。
先是,京官及諸州并給公廨錢,回易生利,以給公用。
至是,蘇孝慈等以為,所在官司因循往昔,皆以公廨錢出舉興生,唯利是求,煩擾百姓。
奏皆給地以營農,回易取利一皆禁止。
十七年,诏在京及在外諸司,公廨在市回易又諸處興生并聽,唯禁出舉收利雲。
唐凡京諸司各有公廨田;司農寺(給二十六頃),殿中省(二十五頃),少府監(二十二頃),太常寺(二十頃),京兆府、河南府(各十七頃),太府寺(十六頃),吏、戶部(各十五頃),兵部、内侍省(各十四頃),中書省,将作監(各十三頃),刑部、大理寺(各十二頃),尚書都省、門下省、太子左春坊(各十一頃),工部(十頃)、光祿寺、太仆寺、秘書省(各九頃),禮部、鴻胪寺、都水監、太子詹事府(各八頃),禦史台、國子監、京縣(各七頃),左右衛、太子家令寺(各六頃),衛尉寺、左右骁衛、左右武衛、左右威衛、左右領軍衛、左右金吾衛、左右監門衛、太子左右春坊(各五頃),太子左右衛率府、太史局(各四頃),宗正寺、左右千牛衛、太子仆寺、左右司衛率府、左右清道率府、左右監門率府(各三頃),内坊、左右内率府、率更府(各二頃)。
在外諸司公廨田,亦各有差;大都督府(四十頃),中都督府(三十五頃),下都督、都護府、上州(各三十頃),中州(二十頃),官總監、下州(各十五頃),上縣(十頃),中縣(八頃),下縣(六頃),上收監、上鎮(各五頃)上縣及中下收、司竹監、中鎮、諸軍、折沖府(各四頃),諸冶監、諸倉監、下鎮、上關(各三頃),牙市監、諸屯監,上戍、中關及津(各二頃。
其津隸都水使者不給),下關(一頃五十畝),中戍、下戍、嶽渎(各一頃)。
諸京官文武職事,各有職分田:一品(十二頃),二品(十頃),三品(九頃),四品(七頃),五品(六頃),六品(四頃),七品(三頃五十畝),八品(二頃五十畝),九品(二頃),并去京城百裡内給。
其京兆、河南府及京縣官人職分田亦準此(即百裡内地少,欲於百裡外給者,亦聽之)。
諸州及都護府、親王府官人職分之田,亦各有等差:二品(十二頃),三品(十頃),四品(八頃),五品(七頃),六品(五頃。
京城縣亦準此),七品(四頃),八品(三頃),九品(二頃五十畝),鎮、戍、關、津、嶽、渎及在外監官五品(五頃),六品(三頃五十畝),七品(三頃),八品(二頃),九品(一頃五十畝)三衛中郎将、上府折沖都尉(各六頃)中府(五頃五十畝),下府及諸郎将(各五頃),上府果毅都尉(四頃),中府(三頃五十畝),下府(三頃),上府長史、别将(各三頃),中府、下府(各二頃五十畝),親王府典軍(五頃五十畝),副典軍(四頃),千牛備身,左右、太子千牛備身(各二頃),諸州上折沖府兵曹(二頃),中府、下府(各一頃五十畝),其外軍校尉(一頃二十畝),旅帥(一頃),隊正、副(各八十畝),皆於領側州縣界内給。
其校尉以下在本縣及去家百裡内領者,不給(其田亦借民佃植,至秋冬受數而已)。
諸職分陸田限三月三十日,稻田限四月三十日,以前上者并入後人,以後上者入前人;其麥田以九月三十日為限。
各前人耕未種,後人酬其功直;己自種者,準租分法。
其價六鬥己下者依舊定,不得過六鬥,并取情願,不得抑配。
開元十年六月敕:"所置職田,本非古法,爰自近制,是以因循。
事有變通,應須删改。
其内外所給職田,從今年九月以後,并宜停給。
"十八年六月,京官職田,特令準令給受,複用舊制(自大曆以來,關中匮竭,時物騰貴,内官不給,乃減外官職田三分之一,以給京官俸。
每歲通計給文武正員、員外官及内侍省、閑廄、五坊、南北衙宿衛并教坊内人家糧等,凡給米七十萬石)。
宋天聖間,诏罷天下職田,悉以歲入租課送官,具數上三司,計直而均給之。
朝廷方議措置,令未下,天子閱具獄,見吏以賄敗者多,恻然傷之。
诏複給職田,即毋得多占佃戶及無田而配出所租,違者以枉法論。
後十馀年,至慶曆中,诏限職田,有司始申定其數。
政和八年,臣僚上言:"尚書省措置,縣令自不滿五千戶至滿萬戶,遞增給職田一頃。
夫天下圭租,多寡不均久矣,縣令所得,亦參差不齊,多至九百斛,如淄川之高苑;八百斛,如常州之江陰;六百斛,如常州之宜興。
自是而降,或四五百,或二三百。
凡在河北、京東西、荊湖之間,少則有至二三十斛者;閩、廣有自來無圭租處;川陝西路,自守倅至簿、尉,又以一路歲入均給,令獨不得而獨有。
今欲一概增給一頃,豈可得哉?"诏令職田頃畝未及條格者,催促摽撥乾道間臣僚言職田所以養廉,亦或啟其不廉。
蓋交競於差遣之時,多取於收斂之日,以其所以養廉者為貪也。
"紹興間,懼其不均,則诏諸路提刑司依法摽撥官多田少,即於鄰近州縣通融頃管數足。
又詔將空間之田為他司官屬所占者,撥以足之,仍先自簿、尉始。
其有無職田選人并親民小使臣每員月支茶湯錢十貫文,内雖有職田,每月不及十貫者皆與補足,所以厚養廉之利也。
懼其病民,則委通判、縣令覈實,除其不可力耕之田,損其己定過多之額。
凡職租,不許辄令保正催納,或抑令折納見錢,或無田平白監租,或以虛數勒令代納,或額外數過多取,皆申嚴禁止之。
令察以監司,坐以贓罪,所以防其不廉之害也。
罷廢未幾而複舊,拘借未久而給還,移充籴本,轉收馬料,旋複免行,皆所以示優恩、厲清操也。
若其頃畝多寡,且有成式:知藩府(謂三京、穎昌、京兆、成都、太原、建康、江陵、延安、興仁、隆德、間德、臨安府,秦、陽、潭、廣州),二十頃。
發運、轉運使副、總管副總管、知節鎮,十五頃。
知馀州及廣濟、淮陽、無為、臨江、廣德、興國、南康、南安、建昌、邵武、興化、漢陽、永康軍,并路分钤轄,十頃。
發運、轉運判官,提舉淮南、兩浙、江南、荊湖東西、河北路鹽事官,通判藩府,八頃。
知馀軍及監,并通判節鎮州,钤轄,安撫副使,都監,路分都監,将官,發運司幹辨公事,七頃。
通判馀州及軍,滿萬戶縣令,六頃。
藩府判官,錄事參軍,州學教授(并謂承務郎以上者),都監,發運、轉運司主管文字,滿五千戶縣令,副将官,五頃。
節鎮判官,錄事參軍,州學教授(并謂承務郎以上者),轉運司主管帳司,不滿五千戶縣令,滿萬戶縣丞,馀州都監,走馬承受公事,主管機宜文字,同巡檢,都大巡河,提點馬監,四頃。
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藩府及節鎮推官,巡檢,縣、鎮、寨都監,寨主,巡捉私茶鹽,駐泊捉賊,在城監當,馀州判官、州學教授(并謂承務郎以上者),軍、監都監,三頃五十畝。
軍、監判官,馀州推官,馀州及軍、監錄事參軍,巡檢,縣、鎮、寨都監,寨主,巡捉私茶鹽,駐泊捉賊,在城監當,藩府及節鎮曹官,州學教授(謂承直郎以上),滿五千戶縣丞,滿萬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寨監當及監堰,三頃。
馀州及軍、監曹官,州學教授(謂承直郎以下),不滿五千戶縣丞,滿五千戶縣尉、簿,巡轄馬遞鋪,縣、鎮、寨監當及監堰,二頃五十畝。
不滿五千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寨監當及監堰,二頃。
此則《周禮》之士田以任近郊之地。
" 晉武帝平吳之後,有司奏:"诏書'王公以國為家,京城不宜複有田宅。
今未暇作諸國邸,當使城中有往來之處,近郊有刍藁之田。
'今可限之,國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一處。
近郊田,大國田十五頃,次國十頃,小國七頃。
城内無宅城外有之,皆聽留之。
"其官品第一至於第九,各以貴職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頃,第二品四十五頃,三品四十頃,四品三十五頃,五品三十頃,六品二十五頃,七品二十頃,八品十五頃,九品十頃。
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
宗室、國賓、先賢之後及士人子孫亦如之。
而又得蔭人以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舉辇、迹禽、前驅、由基、強弩、司馬、羽林郎、殿中冗從武贲、殿中武贲、持椎斧武騎武贲、持鈒冗從武贲、武騎一人。
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三品十戶,四品七戶,五品五戶,六品三戶,七品二戶,八品、九品一戶。
《晉書 百官志》:"諸公及開府位從公者,給菜田十頃,驺十人;立夏後不及田者,食俸一年。
特進,菜田八頃,驺八人;立夏後不及田者,食俸一年。
光祿大夫給菜田六頃,田驺六人。
尚書令,太子太傅、少傅,給田驺,并同光祿。
按:孟獻子曰:"畜馬乘不察於雞豚,伐冰之家不畜牛羊,百乘之家不畜聚斂之臣。
"言公卿士夫既有俸廪,不當與民争利也。
漢列侯封君食租稅,歲卒戶二百,如千戶之君則二十萬,可謂富矣。
而複效富人廣畜田園,如田蚡以外戚為相,奉邑鄃食收多,而且治宅田諸第,田園極膏腴之類是也。
漢時亦未曾為之制。
至晉武,诏王公以國為家,京城不宜複有田宅,欲為之限,得古意矣。
然所謂城中有往來之地,近郊有刍藁之田,則似《王制》所謂湯沐之地,且所限止於京城,則王戎所謂園田水碓周遍天下者,固未嘗為之限,何邪? 東晉寓居江左以來,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
宋孝武時,官品第一、第二聽占山三頃,第三、第四品二頃五十畝,第五、第六品二頃,第七、第八品一頃五十畝,第九品及百姓一頃
魏制,諸宰人之官,各随近給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别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更代相傳,賣者坐如律。
隋文帝令自諸王以下至於部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百頃,少者至三十頃;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制,并課樹以桑、榆及棗,其田宅,率三口給一畝;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給田五頃,至五品則為田三頃,其下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廨田以供用。
開皇八年,高熲奏:"諸州無課調處,及課州管戶數少者,官人祿力,乘前以來,恒出随近之州。
但判官本為牧人,役力理出所部,請於所管戶内,計戶徵稅。
"帝從之。
先是,京官及諸州并給公廨錢,回易生利,以給公用。
至是,蘇孝慈等以為,所在官司因循往昔,皆以公廨錢出舉興生,唯利是求,煩擾百姓。
奏皆給地以營農,回易取利一皆禁止。
十七年,诏在京及在外諸司,公廨在市回易又諸處興生并聽,唯禁出舉收利雲。
唐凡京諸司各有公廨田;司農寺
在外諸司公廨田,亦各有差;大都督府
其津隸都水使者不給),下關
諸京官文武職事,各有職分田:一品
其京兆、河南府及京縣官人職分田亦準此
諸州及都護府、親王府官人職分之田,亦各有等差:二品
京城縣亦準此),七品
其校尉以下在本縣及去家百裡内領者,不給
諸職分陸田限三月三十日,稻田限四月三十日,以前上者并入後人,以後上者入前人;其麥田以九月三十日為限。
各前人耕未種,後人酬其功直;己自種者,準租分法。
其價六鬥己下者依舊定,不得過六鬥,并取情願,不得抑配。
開元十年六月敕:"所置職田,本非古法,爰自近制,是以因循。
事有變通,應須删改。
其内外所給職田,從今年九月以後,并宜停給。
"十八年六月,京官職田,特令準令給受,複用舊制
每歲通計給文武正員、員外官及内侍省、閑廄、五坊、南北衙宿衛并教坊内人家糧等,凡給米七十萬石)。
宋天聖間,诏罷天下職田,悉以歲入租課送官,具數上三司,計直而均給之。
朝廷方議措置,令未下,天子閱具獄,見吏以賄敗者多,恻然傷之。
诏複給職田,即毋得多占佃戶及無田而配出所租,違者以枉法論。
後十馀年,至慶曆中,诏限職田,有司始申定其數。
政和八年,臣僚上言:"尚書省措置,縣令自不滿五千戶至滿萬戶,遞增給職田一頃。
夫天下圭租,多寡不均久矣,縣令所得,亦參差不齊,多至九百斛,如淄川之高苑;八百斛,如常州之江陰;六百斛,如常州之宜興。
自是而降,或四五百,或二三百。
凡在河北、京東西、荊湖之間,少則有至二三十斛者;閩、廣有自來無圭租處;川陝西路,自守倅至簿、尉,又以一路歲入均給,令獨不得而獨有。
今欲一概增給一頃,豈可得哉?"诏令職田頃畝未及條格者,催促摽撥乾道間臣僚言職田所以養廉,亦或啟其不廉。
蓋交競於差遣之時,多取於收斂之日,以其所以養廉者為貪也。
"紹興間,懼其不均,則诏諸路提刑司依法摽撥官多田少,即於鄰近州縣通融頃管數足。
又詔將空間之田為他司官屬所占者,撥以足之,仍先自簿、尉始。
其有無職田選人并親民小使臣每員月支茶湯錢十貫文,内雖有職田,每月不及十貫者皆與補足,所以厚養廉之利也。
懼其病民,則委通判、縣令覈實,除其不可力耕之田,損其己定過多之額。
凡職租,不許辄令保正催納,或抑令折納見錢,或無田平白監租,或以虛數勒令代納,或額外數過多取,皆申嚴禁止之。
令察以監司,坐以贓罪,所以防其不廉之害也。
罷廢未幾而複舊,拘借未久而給還,移充籴本,轉收馬料,旋複免行,皆所以示優恩、厲清操也。
若其頃畝多寡,且有成式:知藩府
發運、轉運使副、總管副總管、知節鎮,十五頃。
知馀州及廣濟、淮陽、無為、臨江、廣德、興國、南康、南安、建昌、邵武、興化、漢陽、永康軍,并路分钤轄,十頃。
發運、轉運判官,提舉淮南、兩浙、江南、荊湖東西、河北路鹽事官,通判藩府,八頃。
知馀軍及監,并通判節鎮州,钤轄,安撫副使,都監,路分都監,将官,發運司幹辨公事,七頃。
通判馀州及軍,滿萬戶縣令,六頃。
藩府判官,錄事參軍,州學教授
節鎮判官,錄事參軍,州學教授
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藩府及節鎮推官,巡檢,縣、鎮、寨都監,寨主,巡捉私茶鹽,駐泊捉賊,在城監當,馀州判官、州學教授
軍、監判官,馀州推官,馀州及軍、監錄事參軍,巡檢,縣、鎮、寨都監,寨主,巡捉私茶鹽,駐泊捉賊,在城監當,藩府及節鎮曹官,州學教授
馀州及軍、監曹官,州學教授
不滿五千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寨監當及監堰,二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