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三 職官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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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牙都尉於長安。

    自後無聞。

    至隋炀帝時,别置都尉領兵,與郡不相知;又置京輔都尉,立府於潼關,主兵鎮。

    唐無其制。

     按:自秦置三十六郡,而郡官有守,有尉,有丞。

    然考之《西漢 百官表》稱,郡守掌治郡,秩二千石,有丞,秩六百石;郡尉掌佐守典武職,秩比二千石,有丞,秩亦六百石。

    是守、尉皆二千石,而俱有丞以佐之。

    尉之尊蓋與守等,非丞掾以下可拟也。

    《酷吏傳》言周陽由為守,視都尉如令;為都尉,陵太守,奪之治。

    明守不可卑視尉也。

    然武帝欲以甯成為郡守,公孫弘言:"成為濟南都尉,其治如狼牧羊。

    不可令治民。

    "又帝拜吾丘壽王為東郡都尉。

    帝以壽王故,不複置太守。

    是時軍旅數發,年歲不熟,多盜,乃賜壽王玺書曰:"子在朕前之時,知略輻湊,以為天下少雙。

    及至連十馀城之守,任四千石之重(守、尉皆二千石,壽王兼二任,故雲四千石也),職事并廢,盜賊縱橫,甚不稱前時。

    "壽王謝罪。

    又翟義為南陽都尉行太守事,行縣至宛,以事按宛令下之獄,威震南陽。

    則知漢時都尉,蓋不特典軍,而未嘗不行太守之事也。

    魏、晉以後,無都尉之官,然晉郡守皆加将軍之号。

    唐郡守曰使持節諸軍事。

    宋朝則大郡皆兼兵馬總管、兵馬钤轄,而小壘亦曰軍州事,或帶節制軍馬。

    則秦、漢所謂都尉之職,曆代以太守兼任之,亦以一郡掌兵權之官,不可下於太守,故不别置官而守就治其事,循宰相之兼元樞是也。

    《通典》叙都尉,而以置之郡佐之末,非是,故今以次郡守。

     ○郡丞(别駕 長史 司馬 通判) 秦置郡丞以佐守,在邊為長史,掌兵馬。

    漢因之。

    于定國條州大小,為設吏員治中、别駕、諸郡從事,秩六百石。

    晉因之,而省郡丞,唯丹陽不省。

    宋、梁以下複置。

    至隋改别駕、治中為長史、司馬,蓋隋以州為郡,無後軍府,則州府之職參為郡官,故有長史、司馬。

    炀帝罷之,而置通守,又置郡贊治,後又改為丞,位在通守下。

    至唐而郡丞廢矣。

    武德元年,改丞為别駕。

    十年,改雍州别駕曰長史。

    高宗即位,改别駕皆為長史。

    别駕以皇族為之,開元始通用庶姓,以貳都督、刺史之職。

    天寶八載,諸郡始廢别駕。

    玄宗由潞州别駕入定内難,登大位,乃廢别駕。

    下郡置長史一員。

    上元二年,諸郡始置别駕(别駕一人,從四品,《百官志》),德宗時複省。

    元和、長慶之際,兩河用兵,裨将有功者稱東宮王府官,久次當進及受代於京師者常數十人,訴宰相以求官。

    文宗世,宰相韋處厚建議,複置兩輔、六雄、十望、十緊州别駕。

     宋藝祖懲五代藩鎮之弊,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諸州通判,命刑部郎中賈玭等充。

    建隆四年,诏知府公事并須長史、通判簽議連書,方許行下。

    時大郡置兩員(西京、南京、天雄、成德、益、杭、并、晉、荊南、潭、廣、秦、定等州),馀置一員,州不及萬戶不置。

    廣南小州有試秩充通判兼知州者。

    正刺史以上及諸司使、副知州者,雖小郡亦特置(天聖三年,中書門下言:"新授虢州團練使田敏知隰州。

    自來防、團、刺史赴本任及知州無同判處,權置同判,候差朝臣及内職知州,即行省罷。

    ")。

    掌倅貳郡政,與長史均禮。

    凡兵民、錢榖、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通簽。

    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刺舉以聞。

    至景德,宋興三十四年,戶口浸息,解州以滿萬戶,置通判,自是諸郡多滿萬戶矣。

    宣和二年,诏諸州茶、鹽、香、礬并委通判(此事據《續會要》。

    但通判掌常平、水利、免役等錢,《續會要》既不載,而中興以後通判掌經制、總制錢,《會要》亦不載,當考)。

    建炎初,諸州通判二員減一員。

    紹興五年以後,旋行申請添置,帥府通判并以兩員為額。

     司馬本主武之官。

    自魏、晉以後,刺史多帶将軍,開府者則置府僚。

    司馬為軍府之官,理軍事(晉謝弈字無弈,桓溫辟為安西司馬,在溫座,岸帻嘯詠如常。

    溫曰:"我方外司馬也。

    ")。

    宋制,司馬銅印墨绶,绛朝服,武冠。

    至隋,廢州府之任,無複司馬,而有治中焉。

    治中舊州職也(舊謂隋以前),州廢遂為郡官(說在《州佐》後《治中篇》)。

    開皇三年,改治中為司馬(隋房恭懿為澤州司馬,有異績,遷德州司馬,理為天下之最。

    文帝曰:"此乃上天社稷之所祐,豈朕寡薄能緻之乎?"遷海州刺史)。

    炀帝又改司馬及長史,并置贊治一人,尋又改贊治為郡丞。

    唐武德初,複為治中。

    貞觀二十三年,高宗即位,遂改諸州治中并為司馬(長安元年,洛、雍、并、荊、揚、益六州置左右司馬各一員,四年複舊。

    太極元年,又置四大都督府,置左右司馬各一員),所職與長史同。

     白居易《江州司馬廳記》:"自武德以來,庶官以便宜制事,大攝小,重侵輕。

    郡守之職,總於諸侯帥;郡佐之職,移於部從事。

    故自五大都督府至於上、中、下郡,司馬之事盡去,惟員舉奉在。

    凡内外文武官左遷右移者遞居之。

    凡執役事上與給事於省寺軍府者遙署之。

    凡仕久資高,耄昏懦弱不任事,而時不忍棄者實莅之。

    莅之者,進不課其能,退不殿其不能,才不才,一也。

    若有人蓄器貯用急於兼濟者居之,雖一日不樂。

    若有養志忘名安於獨善者處之,雖終身無悶。

    官不官,系乎時也;適不適,在乎人也。

    江州左匡廬,右江湖,土高氣清,富有佳境。

    刺史,守土臣,不可遠觀遊;群吏,執事官,不敢自暇佚。

    惟司馬綽綽可從容於山水詩酒間。

    由是郡南樓山、北樓水、湓亭、百花亭、風篁、石岩、瀑布、廬宮、源潭洞、東西二林寺、泉石松雪,司馬盡有之矣。

    苟有志於吏隐者,舍此官何求焉?按《唐六典》,上州司馬,秩五品,歲廪數百石,月奉六七萬。

    官足以亢身,食足以給家。

    州民康,非司馬功;郡政壞,非司馬罪。

    無言責,無事憂。

    噫!為國謀,則屍素之尤蠹者;為身謀,則祿仕之優穩者。

    予佐是郡,行四年矣,其心休休如一日二日,何哉?識時知命而已。

    又安知後之司馬,不有與吾同志者乎?因書所得,以告來者。

    " 按:漢所置郡佐,隻丞及長史而已,其後又有治中、别駕。

    至魏、晉間,始有司馬,本主武之官。

    自後長史、司馬與治中、别駕疊為廢複,然曆代皆并設二員。

    至唐而司馬多以處遷谪,蓋視為冗員。

    故宋隻設通判一官佐郡守,不仍前代之舊雲。

     容齋洪氏《随筆》曰:"今世士大夫既貴,不可複賤。

    淳化中,北戎入寇,以殿前都虞候曹璨知定州。

    時趙安易官宗正少卿,已知州,遂就徙通判。

    同時有羅延吉者,既知彭、祁、绛三州而除通判,廣州滕中正知興元府而通判河南。

    袁郭知楚、郓二州,會秦王廷美遷置房州,诏崇儀副使閻彥進知州,而以郭通判州事。

    範正辭既知戎、淄二州而通判棣、深。

    又陳若拙曆知單州、殿中侍禦史、西川轉運使召歸,會李至守洛,乃表為通判。

    久之,柴禹錫鎮泾州,複表為通判。

    連下遷而皆非貶降,近不複有矣。

    " 按:藝祖之設通判,本欲懲五季藩鎮專擅之弊,而以儒臣臨制之,号稱監州。

    蓋其官雖郡佐,而其人間有出於朝廷之特命,不以官資之崇卑論,如野處所言是也。

    其與後來之汎汎以半刺稱者不侔矣。

     ○教授 漢郡國有文學,文翁治蜀,起學成都市,招下縣子弟以為學官弟子。

    武帝時,天下郡國皆立學校官,自文翁為之始雲。

    平帝時,郡國曰學,縣、道、邑、侯國曰校。

    校、學置經師一人。

    鄉曰庠,聚曰序,序、庠置《孝經》師一人。

    魏、晉以下,郡國并有文學,即博士、助教之任(《唐六典》)。

    隋潘徽為州博士。

    唐府、郡置經學士各一人,掌以《五經》教授。

    開元二十六年,敕州縣,每鄉之内各置一學,仍擇師資,令其教授。

     宋初有四書院:廬山白鹿洞(太平興國二年,知江州周述言,廬山白鹿洞學徒常數十百人,望賜《九經》,诏乃從其請),嵩陽書院(至道二年,賜額及印本《九經》),嶽麓書院(鹹平四年,郓州守臣李允則奏:"嶽麓山書院修廣舍宇,有書生六十馀人聽誦,乞下國子監降《釋文》等書。

    "诏從之),應天府書院(祥符二年,新建書院,诏以曹誠為助教。

    國初有戚同文者,通《五經》業,高尚不仕,聚徒教授常百馀人,許讓、郭承範、董循、陳象與、王砺、滕涉皆其門人。

    同文卒後,無能繼其業者,至是始有是命,并賜院額。

    此四書院之外,又有茅山書院)。

    未建州學也。

    乾興元年,兖州守臣孫奭私建學舍,聚生徒,乞請太學助教楊光輔充本州講書。

    從之。

    馀鎮未置學也。

    景祐四年,诏藩鎮始立學,他州勿聽也。

    寶元元年,颍州守臣蔡齊請立學,時大郡始有學,而小郡猶未置也(自明道、景祐間,累诏州郡立學,賜田、绐書,學校相繼而興。

    近制惟藩鎮立學,颍為支郡,齊以為言而特許之)。

    慶曆四年,诏諸路州、軍、監,各令立學,學者二百人以上,許更置縣學。

    於是州郡不置學者鮮矣。

    又置教授,以三年為一任,以經術行義訓導諸生,掌其課試之事,而糾正不如規者。

    委運司及長史於幕職、州縣官内薦教授,或本處舉人舉有德藝者充。

    當時雖置教授,或用兼官,或舉士人,委於漕司,而未隸朝廷也。

    熙甯六年,诏諸路學官并委中書門下選差,至是,教授始命於朝廷矣。

    元豐元年,州、府學官共五十三員,諸路唯大郡有之,軍、監蓋未盡有也。

    元祐元年,诏齊、廬、宿、常等州,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