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二 學校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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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申尚書禮部(若下等自該免解,及已經免解而再該免者,即與免省。
其不自該免者許再試。
入優與升等)。
王〈日奐〉知臨安府,括民間冒占白地錢,歲入十二萬缗有畸,為太學養士之費。
十八年,诏太學在籍外舍生,若入學已及五年不預校定及不曾請到國學解,或不曾公試入等,自紹興十九年為始,歲終檢校除籍,免請本州公據,止召本學生二員委保再補。
以後歲終,依此檢校。
權禮部侍郎陳誠之言:"國庠立額不為不廣,然有待阙之士者,臣嘗得其說矣。
京師視四方為甚遠,非身隸業上庠者不能取應,其請假歸省即就鄉舉,故額常有馀。
今首善之地,江、浙土人便於往來,一補中外舍,即無假滿不參之人,故未嘗有阙,後來之士将何以待之。
國子監勘會,昨京師上庠外舍生以二千人為額,自來未嘗滿額。
蓋緣四方士人請假歸鄉,道途既遠,往往止就鄉舉;又舊法,或三經試而不與升補,或兩經試而曾犯規罰,自有除籍之法,所以阙額周流,源源不塞。
今來上庠見以一千人為額,江、浙土人往還既無告假逾限除籍之慮,得以故作規避,占據學籍,使有司補試不行,有妨後進。
"故有是命。
按:自崇、觀以來,三舍之法大備,議者病其立捷徑之塗,長奔兢之風。
然觀此疏,則知當時尚有參假而歸,複取鄉舉者。
如後來之法,以資望言則舍選尊而鄉舉卑,以名額言則舍選優而鄉舉窄,蓋未嘗有以太學生退就鄉舉者。
非惟國家無此法,而士亦決不肯辭尊而居卑,舍優而就窄矣。
二十七年,诏自今以春季放補,省試年即以孟夏,立為定制。
孝宗隆興元年,始三歲一補。
太學遇覃恩,舊無免解法,帝始創行之,自是為例,省額增數十人。
乾道二年诏:下省并曾請舉赴補人,以太學遇省阙額收補,額外勿增。
在朝清要官期親許牒子弟作待補國子,别号考校。
如太學生遇有期親任清要官,更有國子生,不預校定、外補及差職事,惟得赴公試、私試,科舉則混試焉。
舊公、私試皆學官主之,自淳熙後公試仍鎖院,降敕差官,學官不預。
太學補弟子員,故例,每三歲科舉後,朝廷差官鎖院,凡四方舉人皆得就試,取合格者補入之,謂之混補。
淳熙後朝議以就試者多,欲為之限制,乃立待補之法,諸路漕司及州、軍,皆以解試終場人數為準,每百人而取六人許赴補試,率以開院後十日揭榜。
然遠方士人多不就試,則為他人取其公據代之,冒濫滋甚。
慶元中遂罷之。
嘉泰二年,複行混補,就試者至三萬七十馀人,分六場、十八日引試雲。
三年,黃倫以兩優釋褐,自紹興建學,至是始有兩優,用崇甯恩例,授承務郎國子錄。
《朝野雜記》:"舊制,太學上舍生積校已優而舍試又入優等者,就化原堂釋褐,号釋褐狀元,例補承事郎、太學正錄。
淳熙初,鄭鑒自明由此選,不四年而為著作郎,補郡。
自明數言事,上甚喜,久而稍厭之。
六年,劉純叟堯夫複以解褐除國子正。
時王仲行為兵部尚書,奏言:'今兩優釋褐,初授京秩即授學官,視狀元、制科恩數過之,事理不當,乞先與外任。
'時知滁州張商卿亦言:'今中上舍為學官,不數年便可作監司、郡守,獄訟财賦非所素習,豈能保其不謬,乞先注職官。
'上然之。
十月丙申,诏與殿試第二人恩例。
" 光宗紹熙三年,禮部侍郎倪思請混補以徕多士。
诏兩省、台谏可否。
於是吏部尚書趙汝愚等合奏曰:"伏奉诏書,講論混補之法,蓋有根本之論。
稍師古始而言,我國家恢儒右文,列聖一揆,内自京師,外至郡縣,皆有學,慶曆以後,文物彬彬,幾與三代同風。
迨至崇、甯,創行舍法,誠得黨庠遂序之遺意。
故一時學者粗知防檢,非冠帶不敢行於道路,遇鄉曲之長及學校之職事,則斂容而避之,習俗誠美矣。
而其失也,在於專習經義,崇尚老、莊,廢黜《春秋》,絕滅史學。
又罷去科舉,遂使寒畯之士,進取無他塗,事理俱違。
旋行廢革。
炎祚中興,始建太學於行都,行貢舉於諸郡。
然奔競之風勝,忠信之俗微,亦惟榮辱升沈,皆不由乎學校,至於德行道藝,惟取決於糊名,苟為雕篆之文,無複進修之志,視庠序如傳舍,目師儒如路人,季考月書,盡成文具。
臣請遠稽古制,近酌時宜,不煩朝廷建官,不勞有司增費,惟重教官之選,仍假守貳之權,仿舍法以育才,因大比而取士,考終場之數,定所貢之員,期以次年,試於太學。
庶幾士修實行,不事虛文,漸複淳風,仰裨大化,有三舍之利而無三舍之害。
其諸州教養、課試、升貢之法,下有司條上。
"思議遂寝。
時朱熹門人或問三舍法如何,熹曰:"欠去根頭理會,若太學無非望之恩,又於鄉舉額窄處增之,則人自安鄉裡矣。
" 朱子《學校貢舉私議》曰:"學校必選實有道德之人使為學官,以來實學之士,裁減解額、舍選謬濫之恩,以塞利誘之塗。
蓋古之太學,主於教人而因以取士,故士之來者為義而不為利。
且以本朝之事言之,如李僠所記元祐侍講呂希哲之言曰:'仁宗之時,太學之法寬簡,國子先生必求天下賢士真可為人師者,就其中又擇其尤賢者如胡翼之之徒,使專教導規矩之事。
故當是時,天下之士不遠萬裡來悅師之,其遊太學者端為道藝,稱弟子者中心悅而誠服之。
'蓋猶有古法之遺意也。
熙甯以來,此法浸壞,所謂太學者,但為聲利之場,而掌其教事者,不過取其善為科舉之文,而嘗得隽於場屋者耳。
士之有志於義理者既無求於學,其奔趨輻辏而來者,不過為解額之濫、舍選之私而已。
師生相視漠然如行路之人,間相與言,亦未嘗開之以德行道藝之實,而月書季考者,又祗以促其嗜利苟得冒昧無恥之心,殊非國家之所以立學教人之本意也。
欲革其弊,莫若一遵仁皇之制,擇士之有道德可為人師者以為學官,而久其任,使之講明道藝以教訓其學者,而又痛減解額之濫以還諸州,罷去舍選之法,而使為之師者考察諸州所解德行之士與諸生之賢者,而特命以官,則太學之教不為虛設,而彼懷利千進之流,自無所為而至矣。
如此,則待補之法固可罷去,而混補者又必使與諸州科舉同日引試,則彼有鄉舉之可望者自不複來,而不患其紛冗矣。
至於取人之數,則又嚴為之額,而許其補中之人從上幾分,特赴省試,則其舍鄉舉而來赴補者,亦不為甚失職矣。
其計會、監試、漕試、附試之類,亦當痛減分數,嚴立告賞,以絕其冒濫。
其諸州教官,亦以德行人充,而責以教導之實,則州縣之學,亦稍知義理之教,而不但為科舉之學矣。
"甯宗慶元二年,以國子生員多僞濫,制:自今職
其不自該免者許再試。
入優與升等)。
王〈日奐〉知臨安府,括民間冒占白地錢,歲入十二萬缗有畸,為太學養士之費。
十八年,诏太學在籍外舍生,若入學已及五年不預校定及不曾請到國學解,或不曾公試入等,自紹興十九年為始,歲終檢校除籍,免請本州公據,止召本學生二員委保再補。
以後歲終,依此檢校。
權禮部侍郎陳誠之言:"國庠立額不為不廣,然有待阙之士者,臣嘗得其說矣。
京師視四方為甚遠,非身隸業上庠者不能取應,其請假歸省即就鄉舉,故額常有馀。
今首善之地,江、浙土人便於往來,一補中外舍,即無假滿不參之人,故未嘗有阙,後來之士将何以待之。
國子監勘會,昨京師上庠外舍生以二千人為額,自來未嘗滿額。
蓋緣四方士人請假歸鄉,道途既遠,往往止就鄉舉;又舊法,或三經試而不與升補,或兩經試而曾犯規罰,自有除籍之法,所以阙額周流,源源不塞。
今來上庠見以一千人為額,江、浙土人往還既無告假逾限除籍之慮,得以故作規避,占據學籍,使有司補試不行,有妨後進。
"故有是命。
按:自崇、觀以來,三舍之法大備,議者病其立捷徑之塗,長奔兢之風。
然觀此疏,則知當時尚有參假而歸,複取鄉舉者。
如後來之法,以資望言則舍選尊而鄉舉卑,以名額言則舍選優而鄉舉窄,蓋未嘗有以太學生退就鄉舉者。
非惟國家無此法,而士亦決不肯辭尊而居卑,舍優而就窄矣。
二十七年,诏自今以春季放補,省試年即以孟夏,立為定制。
孝宗隆興元年,始三歲一補。
太學遇覃恩,舊無免解法,帝始創行之,自是為例,省額增數十人。
乾道二年诏:下省并曾請舉赴補人,以太學遇省阙額收補,額外勿增。
在朝清要官期親許牒子弟作待補國子,别号考校。
如太學生遇有期親任清要官,更有國子生,不預校定、外補及差職事,惟得赴公試、私試,科舉則混試焉。
舊公、私試皆學官主之,自淳熙後公試仍鎖院,降敕差官,學官不預。
太學補弟子員,故例,每三歲科舉後,朝廷差官鎖院,凡四方舉人皆得就試,取合格者補入之,謂之混補。
淳熙後朝議以就試者多,欲為之限制,乃立待補之法,諸路漕司及州、軍,皆以解試終場人數為準,每百人而取六人許赴補試,率以開院後十日揭榜。
然遠方士人多不就試,則為他人取其公據代之,冒濫滋甚。
慶元中遂罷之。
嘉泰二年,複行混補,就試者至三萬七十馀人,分六場、十八日引試雲。
三年,黃倫以兩優釋褐,自紹興建學,至是始有兩優,用崇甯恩例,授承務郎國子錄。
《朝野雜記》:"舊制,太學上舍生積校已優而舍試又入優等者,就化原堂釋褐,号釋褐狀元,例補承事郎、太學正錄。
淳熙初,鄭鑒自明由此選,不四年而為著作郎,補郡。
自明數言事,上甚喜,久而稍厭之。
六年,劉純叟堯夫複以解褐除國子正。
時王仲行為兵部尚書,奏言:'今兩優釋褐,初授京秩即授學官,視狀元、制科恩數過之,事理不當,乞先與外任。
'時知滁州張商卿亦言:'今中上舍為學官,不數年便可作監司、郡守,獄訟财賦非所素習,豈能保其不謬,乞先注職官。
'上然之。
十月丙申,诏與殿試第二人恩例。
" 光宗紹熙三年,禮部侍郎倪思請混補以徕多士。
诏兩省、台谏可否。
於是吏部尚書趙汝愚等合奏曰:"伏奉诏書,講論混補之法,蓋有根本之論。
稍師古始而言,我國家恢儒右文,列聖一揆,内自京師,外至郡縣,皆有學,慶曆以後,文物彬彬,幾與三代同風。
迨至崇、甯,創行舍法,誠得黨庠遂序之遺意。
故一時學者粗知防檢,非冠帶不敢行於道路,遇鄉曲之長及學校之職事,則斂容而避之,習俗誠美矣。
而其失也,在於專習經義,崇尚老、莊,廢黜《春秋》,絕滅史學。
又罷去科舉,遂使寒畯之士,進取無他塗,事理俱違。
旋行廢革。
炎祚中興,始建太學於行都,行貢舉於諸郡。
然奔競之風勝,忠信之俗微,亦惟榮辱升沈,皆不由乎學校,至於德行道藝,惟取決於糊名,苟為雕篆之文,無複進修之志,視庠序如傳舍,目師儒如路人,季考月書,盡成文具。
臣請遠稽古制,近酌時宜,不煩朝廷建官,不勞有司增費,惟重教官之選,仍假守貳之權,仿舍法以育才,因大比而取士,考終場之數,定所貢之員,期以次年,試於太學。
庶幾士修實行,不事虛文,漸複淳風,仰裨大化,有三舍之利而無三舍之害。
其諸州教養、課試、升貢之法,下有司條上。
"思議遂寝。
時朱熹門人或問三舍法如何,熹曰:"欠去根頭理會,若太學無非望之恩,又於鄉舉額窄處增之,則人自安鄉裡矣。
" 朱子《學校貢舉私議》曰:"學校必選實有道德之人使為學官,以來實學之士,裁減解額、舍選謬濫之恩,以塞利誘之塗。
蓋古之太學,主於教人而因以取士,故士之來者為義而不為利。
且以本朝之事言之,如李僠所記元祐侍講呂希哲之言曰:'仁宗之時,太學之法寬簡,國子先生必求天下賢士真可為人師者,就其中又擇其尤賢者如胡翼之之徒,使專教導規矩之事。
故當是時,天下之士不遠萬裡來悅師之,其遊太學者端為道藝,稱弟子者中心悅而誠服之。
'蓋猶有古法之遺意也。
熙甯以來,此法浸壞,所謂太學者,但為聲利之場,而掌其教事者,不過取其善為科舉之文,而嘗得隽於場屋者耳。
士之有志於義理者既無求於學,其奔趨輻辏而來者,不過為解額之濫、舍選之私而已。
師生相視漠然如行路之人,間相與言,亦未嘗開之以德行道藝之實,而月書季考者,又祗以促其嗜利苟得冒昧無恥之心,殊非國家之所以立學教人之本意也。
欲革其弊,莫若一遵仁皇之制,擇士之有道德可為人師者以為學官,而久其任,使之講明道藝以教訓其學者,而又痛減解額之濫以還諸州,罷去舍選之法,而使為之師者考察諸州所解德行之士與諸生之賢者,而特命以官,則太學之教不為虛設,而彼懷利千進之流,自無所為而至矣。
如此,則待補之法固可罷去,而混補者又必使與諸州科舉同日引試,則彼有鄉舉之可望者自不複來,而不患其紛冗矣。
至於取人之數,則又嚴為之額,而許其補中之人從上幾分,特赴省試,則其舍鄉舉而來赴補者,亦不為甚失職矣。
其計會、監試、漕試、附試之類,亦當痛減分數,嚴立告賞,以絕其冒濫。
其諸州教官,亦以德行人充,而責以教導之實,則州縣之學,亦稍知義理之教,而不但為科舉之學矣。
"甯宗慶元二年,以國子生員多僞濫,制:自今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