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一 學校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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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業中,更名國子監。

    今聲名之盛,辟廱獨阙,請以國子監為辟廱省。

    祭酒、司業之名,非學官所宜。

    業者,栒偹大闆,今學不教樂,於義無當。

    請以祭酒為太師氏,位三品;司業為左師、右師,位四品。

    近世明經,不課其義,先取帖經,颛門廢業,傳授義絕。

    請以《禮記》、《左氏春秋》為大經,《周官》、《儀禮》、《毛詩》為中經,《尚書》、《周易》為小經,各置博士一員。

    《公羊》、《榖梁春秋》共準一中經,通置博士一員。

    博士兼通《孝經》、《論語》,依章疏講解。

    德行淳潔、文詞雅正、形容莊重可為師表者,委四品以上各舉所知,在外給傳,七十者安車蒲輪敦遣。

    國子、太學、四門、三官,各立《五經》博士,品秩、生徒有差。

    舊博士、助教、直講、經直、律館算館助教,請皆罷。

    教授法:學士谒師,贽用腶脩一束,酒一壺,衫布一裁,色如師所服。

    師出中門,延入、與坐,割脩〈奭鬥〉酒,三爵止。

    乃發箧出經,摳衣前請,師為說經大略,然後就室。

    朝晡請益。

    師二時堂上訓授道義,示以文行忠信、孝弟睦友。

    旬省,月試,時考,歲貢,視生徒及第多少為博士考課上下。

    有不率教者,檟楚之,國子移禮部,為太學生;太學又不變,徙之四門;四門不變,徙本州之學;複不變,繇役如初,終身不齒。

    雖率教,九年學不成者,亦歸之本州。

    禮部考試法:請罷帖經。

    於所習經問大義二十而得十八,《論語》、《孝經》十得八,為通;策三道,以本經對,通二為及第。

    其孝行聞鄉裡者,舉解具言,試日義阙一二,許兼收焉。

    天下鄉貢如之。

    習業考試,并以明經為名,得第授官,與進士同。

    "有诏尚書省集百官議。

    皆以習俗久,制度難分明,省禁非外司所宜名,《周官》世職者稱氏,國學非世官,不得名辟廱省、太師氏。

    大抵憚改作,故無施行者。

     憲宗元和二年,置東都監生一百員。

    自天寶後,學校益廢,生徒流散。

    永泰中,雖置西監生,而館無定員。

    於是始定生員:西京國子館生八十人,太學七十人,四門三百人,廣文六十人,律館二十人,書、算館各十人。

    東都國子館十人,太學十五人,四門五十人,廣文十人,律館十人,書館三人,算館二人而已。

     韓愈《複請國子監生徒疏》曰:"國家典章,崇重庠序。

    近日趨競,未複本原,至使公卿子弟,恥遊太學,工商凡冗,或取上庠。

    今聖道大明,儒風複振,恐須革正,以贊鴻猷。

    今請國子館并依《六典》,其太學館量許取常參官八品以上子弟充,其四門館亦量許取無資蔭有才業人充。

    如有資蔭不補學生應舉者,請禮部不在收試限,其新補人有冒蔭者,請牒送法司科罪。

    緣今年舉期已近,伏請去上都五百裡内,特賜非時收補;其五百裡外,且任鄉貢,至來年春,一時收補。

    其廚糧度支,先給二百七十四人,今請準新補人數,量加支給。

    "又《論新注學官牒》:"準今年赦文,委國子祭酒選擇有經藝、堪訓導生徒者,以充學官。

    近年吏部所注,多循資叙,不考藝能,至今生徒不自勸勵。

    伏請非專通經傳、博涉墳史,及進士、《五經》諸色登科人,不以比拟。

    其新授官,上日必加研試,然後放行。

    上以副聖朝崇儒尚學之意。

    " 文宗太和七年赦節文:"應公卿士族子弟,取來年正月已後,不先人國學習業者,不在應明經、進士之限。

    " 武宗會昌五年制:"公卿百官子弟,及京畿内士人寄客修明經、進士業者,并隸名太學。

    外州寄士人并隸名所在官學。

    " 鹹通中,劉允章為禮部侍郎,請諸生及進士第并谒先師,衣青衿、介帻,以還古制。

    又建言:"群臣輸光學錢治庠序,宰相五萬,節度使四萬,刺史萬。

    "诏可。

     梁開平三年,國子監奏:"修建文宣王廟,請率在朝及天下見任官俸錢,每貫克留一十五文。

    " 後唐天成三年正月,中書門下奏:"伏以祭酒之資,曆朝所貴,爰從近代,不重此官。

    況屬聖朝,方勤庶政,須弘雅迫,以振儒風。

    望令宰臣一員兼判國子祭酒。

    "敕:"宜令宰臣崔協兼判。

    "其年八月十一日,宰臣兼判國子祭酒崔協奏:"請國子監每年秪置監生二百員,候解送至十月三十日滿數為定。

    又請頒下諸道州府,各置學官。

    如有鄉黨備谙、文行可舉者,錄其事實申監司,方與解送。

    但一身就業,不得影庇門戶。

    兼太學書生,亦依此例,不得因此便取公牒,辄免本戶差役。

    又每年於二百人數内,不系時節,有投名者,先令學官考試,校其學業深淺,方議收補姓名。

    "敕:"宜依。

    " 五年正月五日,國子監奏:"當監舊例,初補監生有束脩錢二千,及第後光學錢一千。

    竊緣當監諸色舉人及第後,多不於監司出給光學文鈔,及不納光學錢,祗守選限,年滿便赴南曹參選。

    南曹近年磨勘選人,并不收豎監司光學文鈔為憑。

    請自今後欲準往例,應色舉人及第後,并先於監司出給光學文鈔,并納光學錢,等各有所業等第,以備當監逐年公使。

    "奉敕:"宜準往例,自今後凡補監生,須令情願於監中修學,則得給牒收補,仍據所業次第,逐季考試申奏。

    如收補年深未聞藝業,虛沾補牒不赴試期,亦委監司具姓名申奏。

    " 按:五代弊法,凡官府公使錢,多令居官者自出其費,宰相則有光省錢,禦史則有光台錢,至於監生亦令其出光學錢,則貧士何所從出?既徵其錢,複不蠲其役,待士之意,亦太薄矣。

    然史所言,多有未曾授業辄取解送者,往往亂離之際,其居學者亦皆苟賤冒濫之士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