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九 選舉考十二

關燈
路轉運使辨察所部官吏能否為三等:公勤廉幹、惠及民者為上,幹事而無廉譽、清白而無治聲者為次,畏懦貪猥者為下。

    四年,初令見任京朝官及三年方得磨勘遷官,後又令京朝官在外任滿三年當考課考者,附驿上狀。

     仁宗尤矜憐下吏,以铨法選人有私罪皆未聽磨勘,谕近臣凡衙謝弗至與對揚失儀,舊嘗論罪,其勿論。

    其後吏部铨引選人九人,瀛州束鹿縣尉王得説歴官寡過,書考最多而無保任者,帝察其孤寒,特擢為大理寺丞。

     天聖時,诏:"自今兩地臣僚,非有勳德善狀,不得非時進秩;非次罷免者,毋以轉官帶職為例。

    兩省以上,舊法四年一遷官,今具履曆聽旨。

    京朝官磨勘年限,有私罪及曆任嘗有罪,先以情重輕及勤績與舉者數奏聽旨。

    " 慶曆三年,從輔臣範仲淹等所奏,定磨勘保任之法:自朝官至郎中、少卿,須請望官五人保任始得遷。

    其後禦史劉元瑜以為適長奔競,非所以養士廉恥,乃罷之。

     八年,诏近臣言時政,翰林學士張方平言:"祖宗之時,文武官不立磨勘年歲,不為升遷次序。

    有才用名實之人,或從下位便見超擢;無才用名實之人,有守一官十馀年不改轉者。

    其任監當或知縣、通判、知州,有至數任不得遷者。

    故當時人皆自勉,非有勞效,知不得進。

    自祥符之後,朝廷之議益循寬大,故令自監當入知縣,知縣入通判,通判入知州,皆以兩任為限;又守官及三年,即例得磨勘。

    先朝行之,人始知恩,未見有弊。

    及今歲年深久,習以為常,皆謂本分合得,無賢不肖,莫知所勸。

    願陛下稍革此制,其應磨勘叙遷者,必有勞績可褒,或朝廷持敕擇官保任者,即與轉遷;如無勞績,又不因保任者,更增展年考。

    其保任之法,不當一例,應須選擇清望有才識之人,即命舉之。

    如此,則是委執政之臣舉清望官,委清望官舉親民官,官有阙員,随員數舉之,又足以見聖恩急才愛民之意也。

    " 至和元年,以賈黯判流内铨。

    時承平日久,百官職業皆有常憲度,樂於因循,而铨衡徒文書備具而已,黯始欲以風義整救其弊。

    益州推官桑澤在蜀三年,不知其父死。

    後代還,舉者甚多,應格當遷,方投牒自陳。

    人皆知其嘗喪父,莫肯為作文書。

    澤知不可,乃去,發喪制服,以不得家問為解。

    澤既除喪,求磨勘,黯謂:"澤三年不與其父通問,亦有人子之愛於其親乎?使澤雖非匿喪,猶為不孝也。

    "言之於朝,澤坐廢歸田裡,不齒終身。

    晉州推官李亢,初以入錢得官,已而有私罪,默自引去,匿所得官,以白衣應舉及第。

    積十歲,當應勘,乃自首言其初事。

    黯以為此律所謂罔冒也,奏罷之,奪其勞考。

     容齋洪氏《随筆》曰:"國朝尚存唐制考課之法。

    慶曆、皇祐中,黃亞夫庶佐一府三州幕,其集所載考詞十四篇,黃司理者曰:'治許獄歲再周矣,論其罪棄市者五十四,流若徙三百十有四,杖百八十六,皆得其情,無有冤隐不伸。

    非才也,其孰能?其考可書中。

    '舞陽尉者曰:'舞陽大約地廣,他盜往往囊橐於其間,居一歲,為竊於強者凡十一。

    前件官捕得之,其亡者一而已矣。

    非才焉,固不能。

    可書中。

    '法曹劉昭遠者曰:'法者,禮之防也。

    其用之以當人情為得,刻者為之,則拘而少恩。

    前件官以通經舉進士,始掾於此,若老於為法者,每抱具獄,必傅之經義然後處,故無一不當其情。

    其考可書中。

    '他皆類此。

    不知其制廢於何時,今但付之士案吏,據定式書於印紙。

    比者,又令郡守定縣令臧否高下,人亦不知所從出。

    若使稍複舊貫,似為得宜。

    雖未必人人盡公得實,然思過半矣。

    " 嘉祐二年,诏:"文武官舊皆陳乞磨勘,有傷廉節。

    截自今,歲滿令審官、三班院舉行之。

    " 同知谏院司馬光言:"自古得賢之盛,莫若唐虞之際,然稷任播種,益主山林,垂為共工,龍作納言,契敷五教,臯陶明刑,伯夷典禮,後夔典樂,皆各守一官,終身不易。

    苟使之更來疊去,易地而居,未必能盡善也。

    今以群臣之材,固非八人之比,乃使之遍居八人之官,遠者三年,近者數月,辄以易去,如此而望職事之修,功業之成,必不可得也。

    非特如是而已,設有勤恪之臣,悉心緻力,以治其職,群情未洽,績效未著,在上者疑之,同列嫉之,在下者怨之。

    當是時,朝廷或以衆言而罰之,則勤恪者無不解體矣。

    奸邪之臣,衒奇以嘩衆,養交以市譽,居官未久,聲聞四達,蓄患積弊,以遺後人。

    當是之時,朝廷或以衆言而賞之,則奸邪者無不争進矣。

    所以然者,其失在於國家采名不采實,誅文不誅意。

    夫以名行賞,則天下飾名以求功;以文行罰,則天下巧文以逃罪矣。

    " 英宗治平三年,考課院言,知磁州李田再考在劣等,降監淄州鹽酒稅務。

    坐考劣降等自田始。

     考績之制,舊無審定殿最格法。

    自發運使率而下之至於知州,皆歸考課院,專以監司所第等級為據。

    至考監司,則總其甄别吏部能否,副以采訪不行,合二事為課,悉書中等,無所高下。

    神宗即位,凡職皆有課,凡課皆責實。

    監司所上守臣謂不占等者,展年降資;而治狀優異者,增秩賜金帛,以玺書獎勵之。

    若監司以上,則命禦史中丞、侍禦史考校。

    又诏立考課縣令之法,以斷獄平允、賦入不擾、均役止盜、勸課農桑、賬恤饑窮、導修水利、戶籍增衍、整治簿書為最,而參用德義清謹、公平勤恪為善,參考縣令治行,分定上、中、下等。

    至其能否尤殊絕者,别立優、劣二等,歲上其狀,以诏賞罰。

    其入優、劣者,賞罰尤峻。

    繼又令:一路長吏無甚臧否,不須别為優、劣二等,止因上、中、下三等區别以聞。

    随内外官職司以考核。

    而中書皆置之籍。

    每歲竟,或有除授,則稽差殿最,取其尤甚者而進绌之。

     元豐三年,诏禦史台六察案官,以所糾劾官司稽違失職事多寡為殿最,中書置簿以時書之,任滿取旨升黜。

    已而中書上所修法,以朝廷用其言斷罰人方為糾劾,帝批曰:"或上簿亦可。

    " 高宗紹興二年,臣僚言:"守令有四善四最考課之法,雖具載條格,欲明诏監司守臣遵行。

    "诏命吏部申明行下。

     三年,禮部員外郎舒清國言:"諸道郡縣頃罹兵毀,請以戶口增否,别立守令考課,分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為三甲,置籍考校。

    縣令課績,知、通考之;知州課績,監司考之;考功會其已成,較其優劣而賞罰焉。

    "從其議。

     六年,王弗請令江淮官久任而課其功過。

    上曰:"朕昔為元帥時,見州縣官言:'在官者以三年為一任,一年立威信,二年守規矩,三年則務收人情,以為去計。

    '今止以二年為任,雖有葺治之心,亦無暇矣。

    可如所奏(中興之初,赴調之士萃於東南,令權以二年為任,以纾留滞,兵休日仍舊)。

    "又诏:"自今監司分上下半年,開具所部知縣有無善政顯著、缪懦不職,申省。

    " 十四年,司封郎中李澗言:"今知縣再任,六考乃升通判,而丞與諸司屬官,初無吏責,反以四考關升,故人皆有所擇而不願就。

    又因民事得罪之人,雖微罪亦終身廢棄,故人皆有所懼而不敢就。

    請自今應理親民者,并通及六考關升,而應緣民事之人,自徒以上乃取旨。

    " 二十五年,監察禦史何溥言:"州縣之間,貪吏為虐,監司不問,郡守不诃,甚失陛下委任之意。

    臣請郡守不治,而監司得以按之,則郡守當坐縱容之罪;監司不按,而台谏得以劾之,則監司當受失察之罪。

    而又每歲校其所按之多寡,以為殿最之課。

    "從之。

     二十七年,校書郎陳俊卿上言:"人之才性,各有所長。

    稷、契、臯陶、垂、益、伯夷,在唐、虞之際,各守一官,至終身不易。

    此數君子者,使之更來疊去,易地而居,未必盡其能,況其馀乎?今也監司帥臣,小州換大州,東路易西路,送迎擾擾;内而朝廷百執事,亦往往計日待遷,視所居之官有如傳舍。

    臣嘗考太祖朝,任魏丕掌作坊十年,劉溫叟高台丞十有二年,太宗朝,劉蒙正掌内藏二十馀年,此祖宗之良法也。

    望令監司、帥守有政術優異者,或增秩賜金,或待終秩而後遷,使久於其職,察其勤惰而升黜之,庶幾人安其分,而萬事舉矣。

    "诏三省行之。

     孝宗興隆元年,先是,以恩例減磨勘者,率以四年為一官,有初官部數綱而徑轉朝郎者。

    至是,始著對用之令,凡一年減年,對一年實曆乃得。

     四年,臣僚言:"有其事斯有其勞,有其勞斯謂之考。

    今有丐祠於私室,受祿於公家,秩終則計考書曆,用以升改,甚不稱陛下勸勤責實之意。

    "乃诏:選人任嶽祠并不理為考。

     乾道三年,廷臣上言:"我祖宗盛時,有京朝官考課,有幕職、州縣官考課。

    其後為審官院,為考課院,皆命中書或兩制臣僚校其能否,以施賞罰,百馀年如一日也。

    獨熙甯中始罷之,自此州縣之吏,苟簡自恣,不複知有殿最,雖有批書,徒為文具。

    至若身為侍從,則并與批書俱亡矣,尚何考焉?今陛下勵精庶政,棕核名實,望遵故事,應監司、郡守朝辭日,别給禦前曆子,如薦賢才為幾人,使各錄其正犯,若為治錢榖,若為理獄訟,興某利,除某害,各為條目,使之祗奉新書,黾勉從事。

    每考,令當職官吏從實批書,代還,使藉手以見陛下,然後诏執事精加考核。

    其風績有聞者,優與增秩;所莅無狀者,罰自無赦。

    薄海内外,風俗丕變,賢者效職,而中下之才亦皆強於為善。

    "上乃诏經筵官參照祖宗考課之法,講而行之。

     廣西提刑張維考察本部守令,以政平訟理為臧,以政不平訟不理為否,而臧否之中,複有優劣。

    凡臧之品有三:臧之最,臧之次,臧之下。

    否之品有二:否之最,否之次。

    天子嘉其法,頒之諸道,視以為式,令監司、帥臣歲終各以其能否之實聞於朝,其有貪墨庸懦,庇而不發,緻台谏論列者,各有罰。

    其冬,禮部郎官胡元質論其法猶未盡,上問其故,元質曰:"治效赫然,職事廢弛,臧否定矣。

    其有治狀隐而未著,無功過可書,一切名之以否,則何武之平平,陽城之下下皆可也否也?願令監司、帥臣置之臧否之外,無強名之。

    "上曰:"善。

    " 八年,诏:"臧否為三等:治效顯著為臧,貪刻庸缪為否,無功無過為平。

    令詳加考察,明著事實,如不公,令禦史台彈奏。

    " 張拭、胡铨久不理年勞,上嘉其廉靜,诏拭特遷兩官,铨磨勘四官。

     光宗初,言者謂:"臧否之法,多由請託,缪者營救其入否,平者僥幸其為臧。

    況觀其初而未安於政者,先在所否;待久而後見其過者,預以為臧。

    臧否一定,則臧者雖有疵而終不指,否者雖有美而終不錄。

    願诏各舉所知,而罷其令。

    " 甯宗慶元三年,右正言應武言:"祖宗以一郡之官總之太守,諸郡之官總之監司,而又以諸道之監司總之禦史。

    朝廷以殿最三等察監司,監司以三科考郡守而下,皆辨其職而進退之。

    今郡國按刺之權浸輕,多徇私情而廢公法。

    臣嘗考承平舊制,於禦史台别立考課職司一司,以刺舉多者為中,無所刺舉為下。

    蓋監司受察,則郡守不得苟安;郡守振職,則僚屬莫敢自肆。

    願陛下遵而行之,申嚴其令,歲終各以能否之實聞於上,以诏升黜。

    其貪墨昏懦,緻台谏奏劾者,坐監司、郡守以容庇之罪。

    "诏行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