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九 選舉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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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具狀報考功。

    其功過雖小,理堪懲勸者,案成即報考功。

    至校考日,參事迹以為殿最。

     德宗貞元元年,以刑部尚書關播、吏部侍郎班宏為校内外官考使。

    七年,考功奏:"準諸司皆據功過論其考第,自至德後至今三十年來,一例申中上考。

    今請複其能否,以定升降。

    "從之。

    又言:"準考課令,三品已上及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考,并奏取裁,親王及大都督亦同。

    伏詳此文,則職位崇重,考績褒貶,不在有司,皆合上奏。

    今緣諸州刺史、大都督府長史及上中下都督、都護等,有帶節度、觀察使者。

    方鎮既崇,名禮當異,每歲考績,亦請奏裁。

    其非節度、觀察等州府長官,有帶台省官者,請不在此限。

    " 憲宗元和二年,中書門下舉今年正月赦文上言:"國家故事,於中書直具員簿,以序内外庶官。

    爰自近年,因循遂廢,清源正本,莫急於斯。

    今請京、常參官五品以上前資、見任,起元和二年,量定考數,直具員簿。

    應諸州刺史,次赤府少尹,次赤令、諸陵令、五府司馬,及東宮官除右左庶子、王府官四品已下,并請五考。

    其台官先定月數,今請侍禦史滿十三月,殿中侍禦史滿十八月,監察禦史依前一十五個月與轉。

    三省官并三考外,馀官并四考外,其文武官四品已下并五考商量與改。

    尚書省四品已上,馀文武官三品已上,緣品秩已崇,不可限以此例,須有進改,并臨時奏聽進止。

    其權知官,須至兩考,然後正授;未經正授,不得用權知官資改轉。

    其中緣官阙要人,及緣事須有移者,即不在常格叙遷之限。

    諸道及諸使、副使、行軍司馬、判官、參謀、掌書記、支使、推官、巡官等,有敕充職掌,帶檢校五品已上官及台省官,三考與改轉,與官四考與改轉。

    " 李渤為考功員外郎,歲終當考校自宰相而下升黜之名第,其考,以宰相段文昌等為下考。

    奏入不報。

    會渤請急,馮宿領考功,以:"考課令取歲中善惡為上下,郎中校京官四品以下黜陟之由,三品以上為清望官,歲進名聽内考,非有司所得專。

    渤舉舊事為褒貶,違朝廷制,請如故事。

    "渤議遂廢。

     十四年,考功奏:"今後應注考狀,但直言某色行能、某色異政,或樹勞效,或推斷糾舉,便書善惡,不得更有虛美閑言。

    注考并不得失於褒貶,如違,據所失輕重,準令降書考官考。

    又準敕:禦史台分察,及諸道觀察使訪察官吏善惡功過,具狀報考功。

    近日都不見牒報。

    今後諸司不申報者,州府本判官便與下考。

    "從之。

     宣宗大中五年,吏部奏:"刺史、縣令如賦稅畢集,判斷不滞,戶口無逃散,田畝守常額,差科均平,廨宇修飾,館驿如法,道路開通之類,皆為尋常職分,不合計課。

    自今後但雲所勾當常行公事,并無敗阙。

    唯職分乖缺及開田、招戶、辨獄、雪冤及新制置之事,則任錄其由申上,亦須簡要,不得繁多。

    又近年以來,刺史皆自錄課績申省,務衒者則張皇其事,謙退者則緘默不言。

    今後其巡内刺史,請并委本道觀察使定其考第,然後錄申,本州不得自錄課績申省。

    又州府申官人覆得冤獄,書殊考者,其元推官人多不懲殿,或雲'書考日當書下考',至時又不提舉。

    請自今以後,書辨獄官人殊考日,便須書元推官下考;如元推官自以為屈,任經廉使及台省陳論。

    其官人先有殿犯,官長斷雲'至書考日與下考'者,如至時不舉,其本判官當書下考。

    其所申到下考,省司校其所犯,如與令式相符,便校定申奏,至敕下後,并須各牒州府。

    又近日諸州府所申奏錄課績,至兩考三考以後,皆重具從前功課申省,以冀褒升。

    省司或檢勘不精,便有僥幸。

    今後不得更具從前功績申上。

    又近日諸州府所申考解,皆不指言善最,或漫稱考秩,或廣說門資,既乖令文,實為繁弊。

    今後如有此色,并請準令降其考第。

    從前以來,應得考之人,并給考牒以為憑據。

    近年考事容易,給牒不一。

    或一人考牒,數處請假;或數年之後,方始來請。

    自今以後,校考敕下後,其得殊考及上考人,省司便據人數,一時與修寫考牒,請準吏部告身及禮部春關牒,每人各出錢收贖,其得殊考者出一千文,上考者出五百文,其錢便充寫考牒紙筆雜用。

    以前件事條等或出於令文,或附以近敕,酌情揣事,不至乖張。

    謹并條例進上。

    "奉敕依。

     周世宗顯德五年,尚書考功奏:"奉新敕:'起今年正月一日後授官,并以三周年為限,閏月不在其内者。

    '當司所書校内外六品以下赴選官員考第,今後以一周年校成一考,如欠日不計,限滿三周年校成三考;如考滿後未有替人,在任更一周年與成第四考,欠日不在計限。

    兼逐年月日,自上以來,課績功過,第二考須具經考後課績,不得重疊計功,其末考須是具得替年月日,比類升降。

    自今年正月一日以前授官到任者,準格例三十個月書校三考;今年正月一日後來授官到任者,準新敕三周年為月限,每一周年書校一考,閏月不在其内。

    所有諸道州府校考申發考帳,及當司校奏,各依前後格敕施行。

    " 按:周以前皆以三十月為三考,至是,始令三周年雲。

     宋太祖皇帝建隆二年,舊制,文武常參官各以曹務閑劇為月限,考滿即遷,上謂宰相非循名責實之道。

    會監門衛将軍魏仁滌等以治市征有羨,诏并增秩,因罷歲月叙遷之制,非有勞者未嘗進秩矣。

     止齋陳氏曰:"太祖置審官院考課中外職事,受代京朝官引對磨勘,蓋複序進之制。

    其後稍立法,文臣五年,武臣七年(鹹平五年十二月,令審官院考校京朝官,令任及五年以上無贓私罪者以名聞,當遷其秩,諸路轉運使令中書進拟。

    景德三年六月,令三班院考校使臣,以七年為限)。

    曾犯贓罪,則文臣七年,武臣十年(天禧三年十一月,郊赦,京朝官犯贓罪經七年者,委中書門下取旨。

    五行曾犯贓罪經十年者,委樞密院取旨)。

    治平三年九月,诏待制以上六歲至谏議大夫止(今太中大夫),京朝官四歲至前行郎中止(今朝請大夫),少卿、監以七十員為額(今朝議大夫),於是始有止法。

    元豐四年,中書拟定磨勘轉官,谏議大夫、待制以上,自通直郎至太中大夫三年;太中大夫以上,進士八年,馀十年(今考功令改谏議大夫為權六曹侍郎);承務郎以上至朝請大夫,進士八年,馀十年。

    崇甯四年,改朝請大夫至中散大夫七年,中大夫非兩制不得轉太中大夫。

    紹興四年,修立承務以上四年即轉奉直、朝議、中散、中奉、中大夫者七年(紹興八年添入中大夫)。

    諸朝議、奉直大夫并特恩人以八十員為額,馀如舊法。

    武臣大使臣修武郎至武德大夫五年,武功大夫七年,轉遙郡刺史;以後十年至遙郡防禦使止。

    而止法尤為嚴密矣。

    進納人至從義郎止,吏職非泛補授至訓武郎止,樞密院人亦至訓武止,三省人至朝請大夫止。

    已出官,不得轉中大夫。

    内侍至武功郎止,驸馬都尉至承宣使止,而醫官不過和安大夫,太史局官不過春官大夫。

    橫行,非戰功不得除授。

    " 三年,诏吏部流内铨、南曹,門下省,令議成長定格一卷,循資格一卷,制敕一卷,凡二十二道。

     止齋陳氏曰:"選人七階,祖宗朝以考第資曆無過犯,或有勞績者遞遷,謂之"循資"。

    若磨勘應格,自令、錄以上(今從政郎)及六考者,皆改著作佐郎,無出身及十考者,改大理寺丞(今宣教郎。

    舊宣德郎,政和改今名),其有功賞者,減一考。

    若未該磨勘,循格至支使(今文林郎)及八考者,有出身人改太子中允,馀改太子中舍(今通直郎)。

    其四色判官(今承直郎)及九考以上者,改秘書丞(今承議郎),無出身人止殿中丞(今奉議郎),十二考以上改太子博士(今奉議郎)。

    自仁宗始以考第改官者猥多,遂诏用帥守、通判、監司保舉,以歲改百員為額。

    元豐稍镌改官之額,觀察判官以上改奉議郎,無出身人改通直郎;掌書記改通直郎,支使以下一例改宣德郎。

    " 先是,令文:州縣官撫育有方,戶口增益者,各準見戶十分加一分,刺史、縣令各進考;若戶口耗者,準增戶法減一分,降考一等。

    主司因循例不進考,唯按視缺失,不以輕重,便書下考。

    至是,有司上言:請以減損戶口一分科内,系欠一分以上,并降考一等;如以公事曠違,有制殿罰者,亦降一等。

    又置縣尉,頒《捕賊條》,給以三限,限各二十日。

    三限内獲者,令、尉等第議賞三限不獲者,尉罰一月俸,令半之。

    尉三罰,令四罰,皆殿一選,三殿停官。

    令、尉與賊鬥而能盡獲者,賜绯升擢。

     六年,诏:"諸州縣官今後罷任,具治所廨舍倉庫有無壞隳及所增修著為籍,受代則書於考課之文。

    其損壞不完者殿一選,完葺建置而不煩民力者減一選。

    凡考第之法,内外選人周一歲為一考,欠日不得成考,三考未替,更周一歲,書為第四考。

    已書之績,不得重計。

    "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先是,諸州掾曹及縣令、簿、尉皆戶部南曹給印紙、曆子,俾州郡長吏書其績用、愆過,秩滿有司詳視,差其殿最。

    诏有司申明:其諸州有别給公據者,罷之。

    繼又诏申明:有司批書,凡漏書一事者殿一選,三事降一資;及不得增減功過,阿私罔上,違事者書考之官議罪。

     端拱三年,以戶部侍郎王沔、度支副使謝泌、秘書丞王仲華,同磨勘京朝官功過;吏部侍郎張宏、戶部副使高象先、膳部員外郎範正辭,同磨勘幕職、州縣官;樞密院都承旨趙鎔、李著,左贊善大夫魏廷式,同磨勘三班。

    自是,考績之司各有條制矣。

     四年,磨勘京朝官之司曰審官院,幕職官、縣官曰考課院。

    诏翰林學士錢若水、樞密直學士劉昌言同知審官院事,凡京朝官考較功過,以定任使之升降,皆其職也。

    又以判流内铨、翰林學士蘇易簡,虞部員外郎、知制诰王旦等同知考課院。

    凡常調選人,流内铨主之;奏舉及曆任有私累者,考課院主之。

     按:考課之任,唐則屬之吏部,專以考功郎中主之。

    宋興之初,祖宗特重其事,故不但委之司存,而特命清望之官同任其事,如五年之命王沔、謝泌之流是也。

    至是年,始立審官院、考課院,於是專有司存。

    然所命同知院事者,亦皆名流貴官為之,比唐制為重矣。

     真宗鹹平四年,舊制,每郊祀推恩,百僚多獲序進,谏官孫何等請罷之。

    至是,诏:"郊祀禮行慶成,止加勳、階、爵、邑,而命審官院考課朝官殿最,引對遷秩。

    "京朝官磨勘始此。

     景德元年,令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