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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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慶元年、令照弘治舊額、歲造一萬二千件。
仍於額外多造三千件、預備缺乏。
其續添之數、盡行裁革 工部修理並成造共八千四百件 珍羞署三千七百件 大官署一千二百七件 良醞署一千一十件 掌醢署二千四百八十三件 南京工部成造三千六百件 珍羞署一千四百七十七件 大官署四百四十三件 良醞署四百一十八件 掌醢署一千二百六十二件 額派各抽分廠單料杉闆【舊解本色。
嘉靖九年、始照京價折解】 杭州抽分廠銀四千七百八十二兩五錢 蕪湖抽分廠銀四千七百八十兩 荊州抽分廠銀四千七百八十兩 凡典禮合用器物。
登極、遣大臣祭告嶽鎮、海瀆、陵寢、先師、諸王等墳廟。
合用黃平羅銷金雲龍夾袱二百五十九條。
硃紅木匣二百五十九箇。
鎖鑰全【隆慶元年例、時有增減】 郊祀慶成宴、共造器皿七千七百二十四件。
宴花一萬一千枝【隆慶元年例】 幸學釋奠、題準白瓷尊爵盤碗、內承運庫取用。
貼金靈芝花鳳、笙、琴、瑟等件、內官禦用司設等監修理。
祝闆、錫爵、大銅爵等件、工部成造修理【隆慶元年例】 遣祭先聖、歷代帝王陵寢、每三年一次。
合用黃平羅銷金亭罩六座。
包裹祭文、黃平羅銷金雲龍夾袱三十六條。
裝盛香帛硃紅木匣三十六箇。
鎖鑰全【嘉靖三十四年、匣袱各減一件】 親耕耤田、合用房屋、【木架十五間、蘆席繩索全】該營繕司辦。
庶人絳衣等、【絳衣、青絲絛、白環、頭巾、履鞋、布襪、各六】 該都水司辦。
外□龍口犁一張、【黃犍牛一隻】黃絨鞭一把、黃套索一副、耙二副、紅犁十二張、【黃牛十二隻】 紅鞭十二把、紅套索十二副、農夫挑擔竹筐十對、鐵鋤、鐵掀、木掀各十張、米篩、竹箕、荊筐、簸箕各十箇、竹掃、苗掃帚各十把、俱劄行順天府辦送【隆慶元年例】 大婚、合用硃紅戧金盤盒、並黃紅羅絹銷金夾單袱茶袋等件器皿、共五千二百六十件。
藍絹葉羅帛花五千枝。
及乾清坤寧二宮、鋪設簾櫳、繡龍鳳帳幔鋪陳、龍毯、花毯地氈、草席、竹簾等件、共一千二百三十二件【嘉靖元年例】 親王出閣婚禮、每位合用硃紅器皿八百三十一件。
藍絹葉羅帛花三千五百枝【嘉靖三十二年例】 各王府 冊封中方木櫃【各年多寡不一。
器皿廠造】 婚禮誥命匣袱【誥匣一副、用紵絲襯裏。
銅鎖鑰全。
內誥、嵌寶玉軸、玉籤、紅羅銷金大小袱各一件。
匣外紅綿布袱一條、紅綿三兩、紅鎖匙絛一副。
弘治十四年題準、婚禮誥匣物料、行甲字等庫、先關後補。
嘉靖四十三年題準、每年額造一千副。
凡各 王府及儀賓誥命、每軸造匣裝盛。
並用紅袱紅綿等物包裹齎送】 喪禮謚冊寶【親王謚冊寶。
成化五年、令工部促辦、付掌行喪禮等官順齎。
其冥器、下所司就彼製造】 凡改造器物。
永樂間、令守衛官軍木牌、更造以銅 ○嘉靖二年、令江西燒造瓷器、內鮮紅、改作深礬紅 ○三十年題準、光祿寺日用連二等盒、水花硃、改為銀硃。
黃絨索、改為黃綿紗索。
南京亦照此改 凡停造器物。
正統十四年奏準、今後在京易辦不急之物、如馬槽之類、不必遠取 ○成化二十一年詔、南京工部成造馬槽、馬樁、等項麤重之物、沿途軍民運送勞擾。
一切停免。
有缺在京成造 ○嘉靖八年題準、光祿寺器皿、日用不可缺者、照例修飾。
其係裝飾附餘、俱從質免造 凡折價送造。
成化六年奏準、內監歲用馬槽、及他器皿、令南京類送價值、在京成造 ○正德二年題準、南京工部原行買運柁木一千二百根、每根折蘆課銀五兩、解部買木成造、以省轉運 ○嘉靖二年奏準、山西、山東、陝西、河南、原解成造 上用、並各宮物料。
羊毛、皮、綿紗等八萬四千斤張、照弘治間例、解銀赴部召買。
仍罷正德間諸傳造者 凡查理器皿。
嘉靖十二年題準、光祿寺供應銅器、鐵器、各該署官、務令典守人役、用心防護。
必待送出損壞一件、工部方與換新一件。
如無、不準交換。
典守人役、並各該署吏、仍聽本部查究 ○二十三年題準、光祿寺添造器皿數多、該寺監供應之後、務即照數發出輳用、不得私匿棄毀。
如違、許巡視科道官指名參奏 ○四十三年、以器皿廠料銀過多、題準清理。
照原題數目、每日填票、送光祿寺掛號驗收。
仍置簿二扇、一存本廠、一送該寺、每日登記。
按月倒換。
該廠將各器物料、從實估計、毋得侵冒 ○又題準、今後該廠、將會計器皿正數、按月分作三次類送。
仍於號單內、每副件下、開載價銀若幹、巡視衙門、及光祿寺驗看。
本寺仍行堂上官一員專理。
置簿三扇、一記收數。
一記放數。
一記回銷之數。
月終、送部稽查。
如造作人役作弊、聽巡視部寺各衙門參送治罪 斛鬥秤尺【法馬附】 洪武元年令、鑄造鐵斛鬥升、付戶部收糧、用以較勘、仍降其式於天下 ○二十六年定、凡使用斛、鬥、秤、尺、著令木秤等匠、記算物料、如法成造。
所用鐵力木、杉木闆枋、生鐵等項、行下龍江提舉司等衙門、照數放支。
其合用錘鉤、行下寶源局、督工鑄造。
如是成造完備、移咨戶部、較勘收用 ○正統元年奏準、蘇松等處、原降鐵斛鬥升、行南京工部、照舊式鑄造、給領收掌、以備較勘 ○又令各處斛鬥秤尺、府州縣正官照依原降式樣、較勘相同、官民通用。
仍將式樣常於街市懸掛、聽令比較 ○成化二年題準、私造斛鬥秤尺行使者、依律問罪。
兩鄰知而不首者、事發一體究問 ○嘉靖四十五年題準、南京供用庫、斛鬥升秤等、行南京工部撥匠料造三千八百七十六副 天平法馬 嘉靖八年奏準、製天平法馬一樣七副。
六副分給各司、并監收內府銀料科道官。
一副留部堂為式。
凡解戶、及本部送進 內府銀兩、俱照戶部則例、給文掛號、領票關給、預先稱驗包封、會同該監較收 屯田清吏司 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屯種、墳塋、抽分柴炭之事
仍於額外多造三千件、預備缺乏。
其續添之數、盡行裁革 工部修理並成造共八千四百件 珍羞署三千七百件 大官署一千二百七件 良醞署一千一十件 掌醢署二千四百八十三件 南京工部成造三千六百件 珍羞署一千四百七十七件 大官署四百四十三件 良醞署四百一十八件 掌醢署一千二百六十二件 額派各抽分廠單料杉闆【舊解本色。
嘉靖九年、始照京價折解】 杭州抽分廠銀四千七百八十二兩五錢 蕪湖抽分廠銀四千七百八十兩 荊州抽分廠銀四千七百八十兩 凡典禮合用器物。
登極、遣大臣祭告嶽鎮、海瀆、陵寢、先師、諸王等墳廟。
合用黃平羅銷金雲龍夾袱二百五十九條。
硃紅木匣二百五十九箇。
鎖鑰全【隆慶元年例、時有增減】 郊祀慶成宴、共造器皿七千七百二十四件。
宴花一萬一千枝【隆慶元年例】 幸學釋奠、題準白瓷尊爵盤碗、內承運庫取用。
貼金靈芝花鳳、笙、琴、瑟等件、內官禦用司設等監修理。
祝闆、錫爵、大銅爵等件、工部成造修理【隆慶元年例】 遣祭先聖、歷代帝王陵寢、每三年一次。
合用黃平羅銷金亭罩六座。
包裹祭文、黃平羅銷金雲龍夾袱三十六條。
裝盛香帛硃紅木匣三十六箇。
鎖鑰全【嘉靖三十四年、匣袱各減一件】 親耕耤田、合用房屋、【木架十五間、蘆席繩索全】該營繕司辦。
庶人絳衣等、【絳衣、青絲絛、白環、頭巾、履鞋、布襪、各六】 該都水司辦。
外□龍口犁一張、【黃犍牛一隻】黃絨鞭一把、黃套索一副、耙二副、紅犁十二張、【黃牛十二隻】 紅鞭十二把、紅套索十二副、農夫挑擔竹筐十對、鐵鋤、鐵掀、木掀各十張、米篩、竹箕、荊筐、簸箕各十箇、竹掃、苗掃帚各十把、俱劄行順天府辦送【隆慶元年例】 大婚、合用硃紅戧金盤盒、並黃紅羅絹銷金夾單袱茶袋等件器皿、共五千二百六十件。
藍絹葉羅帛花五千枝。
及乾清坤寧二宮、鋪設簾櫳、繡龍鳳帳幔鋪陳、龍毯、花毯地氈、草席、竹簾等件、共一千二百三十二件【嘉靖元年例】 親王出閣婚禮、每位合用硃紅器皿八百三十一件。
藍絹葉羅帛花三千五百枝【嘉靖三十二年例】 各王府 冊封中方木櫃【各年多寡不一。
器皿廠造】 婚禮誥命匣袱【誥匣一副、用紵絲襯裏。
銅鎖鑰全。
內誥、嵌寶玉軸、玉籤、紅羅銷金大小袱各一件。
匣外紅綿布袱一條、紅綿三兩、紅鎖匙絛一副。
弘治十四年題準、婚禮誥匣物料、行甲字等庫、先關後補。
嘉靖四十三年題準、每年額造一千副。
凡各 王府及儀賓誥命、每軸造匣裝盛。
並用紅袱紅綿等物包裹齎送】 喪禮謚冊寶【親王謚冊寶。
成化五年、令工部促辦、付掌行喪禮等官順齎。
其冥器、下所司就彼製造】 凡改造器物。
永樂間、令守衛官軍木牌、更造以銅 ○嘉靖二年、令江西燒造瓷器、內鮮紅、改作深礬紅 ○三十年題準、光祿寺日用連二等盒、水花硃、改為銀硃。
黃絨索、改為黃綿紗索。
南京亦照此改 凡停造器物。
正統十四年奏準、今後在京易辦不急之物、如馬槽之類、不必遠取 ○成化二十一年詔、南京工部成造馬槽、馬樁、等項麤重之物、沿途軍民運送勞擾。
一切停免。
有缺在京成造 ○嘉靖八年題準、光祿寺器皿、日用不可缺者、照例修飾。
其係裝飾附餘、俱從質免造 凡折價送造。
成化六年奏準、內監歲用馬槽、及他器皿、令南京類送價值、在京成造 ○正德二年題準、南京工部原行買運柁木一千二百根、每根折蘆課銀五兩、解部買木成造、以省轉運 ○嘉靖二年奏準、山西、山東、陝西、河南、原解成造 上用、並各宮物料。
羊毛、皮、綿紗等八萬四千斤張、照弘治間例、解銀赴部召買。
仍罷正德間諸傳造者 凡查理器皿。
嘉靖十二年題準、光祿寺供應銅器、鐵器、各該署官、務令典守人役、用心防護。
必待送出損壞一件、工部方與換新一件。
如無、不準交換。
典守人役、並各該署吏、仍聽本部查究 ○二十三年題準、光祿寺添造器皿數多、該寺監供應之後、務即照數發出輳用、不得私匿棄毀。
如違、許巡視科道官指名參奏 ○四十三年、以器皿廠料銀過多、題準清理。
照原題數目、每日填票、送光祿寺掛號驗收。
仍置簿二扇、一存本廠、一送該寺、每日登記。
按月倒換。
該廠將各器物料、從實估計、毋得侵冒 ○又題準、今後該廠、將會計器皿正數、按月分作三次類送。
仍於號單內、每副件下、開載價銀若幹、巡視衙門、及光祿寺驗看。
本寺仍行堂上官一員專理。
置簿三扇、一記收數。
一記放數。
一記回銷之數。
月終、送部稽查。
如造作人役作弊、聽巡視部寺各衙門參送治罪 斛鬥秤尺【法馬附】 洪武元年令、鑄造鐵斛鬥升、付戶部收糧、用以較勘、仍降其式於天下 ○二十六年定、凡使用斛、鬥、秤、尺、著令木秤等匠、記算物料、如法成造。
所用鐵力木、杉木闆枋、生鐵等項、行下龍江提舉司等衙門、照數放支。
其合用錘鉤、行下寶源局、督工鑄造。
如是成造完備、移咨戶部、較勘收用 ○正統元年奏準、蘇松等處、原降鐵斛鬥升、行南京工部、照舊式鑄造、給領收掌、以備較勘 ○又令各處斛鬥秤尺、府州縣正官照依原降式樣、較勘相同、官民通用。
仍將式樣常於街市懸掛、聽令比較 ○成化二年題準、私造斛鬥秤尺行使者、依律問罪。
兩鄰知而不首者、事發一體究問 ○嘉靖四十五年題準、南京供用庫、斛鬥升秤等、行南京工部撥匠料造三千八百七十六副 天平法馬 嘉靖八年奏準、製天平法馬一樣七副。
六副分給各司、并監收內府銀料科道官。
一副留部堂為式。
凡解戶、及本部送進 內府銀兩、俱照戶部則例、給文掛號、領票關給、預先稱驗包封、會同該監較收 屯田清吏司 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屯種、墳塋、抽分柴炭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