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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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主簿一員
○隆慶元年、移沽頭主事於夏鎮駐劄、管理新河一帶
○三年、革棗林魯橋利建各閘官、以南陽閘帶管。
革師家莊新閘閘官、以仲家淺帶管 ○六年、添設河南副使一員、給敕、專管黃河修築堤岸 ○又題復夏津魚臺二縣各主簿一員、專管新河石堤閘壩 ○設廣惠閘官吏、帶管通惠閘 ○萬曆元年題準、蘇常鎮三府運河、責之蘇松兵備副使、浙西運河、責之浙江水利僉事、照所轄地方時加疏濬。
如有疏濬不早、緻誤糧運者、俱聽總理河道侍郎、並儹運禦史參究 ○革移風閘帶管闆閘官吏 ○三年、革兗州府南旺管河通判。
令本府管河同知帶管、仍兼管泉。
【濟寧衛管河指揮一員】 ○四年、添設山東督濬官、東平濟寧二州、各判官一員。
泰安州吏目一員。
汶上曲阜鄒滕四縣、各縣丞一員。
泗水魚臺二縣、各主簿一員。
新泰萊蕪肥城平陰寧陽滋陽嶧七縣、各典史一員。
鉅野嘉祥共典史一員每州縣設管泉義官一員。
或兼管壩。
惟魚臺平陰不設泉官、以濟寧東平帶管。
又泰安州泉官二員革一員。
鄒嶧二縣各泉官俱革、以濟寧滕縣帶管。
其各州縣管泉老人、並革 ○添設淮安府管河同知一員 ○五年、添設總理河漕都禦史一員。
後以治河工完停工 ○革提督河道都禦史。
其事務、併歸各該巡撫、照地分管 ○又革呂梁洪主事。
添設中河郎中一員、駐劄呂梁、兼管洪事 ○六年、革徐州洪主事、併屬中河郎中兼管。
其鈔務、歸併戶部分司 ○七年議準、山東河南南北直隸各巡撫銜內、添兼管河道四字、給與專敕 ○添設高堰柳浦二堤大使一員。
歸仁集遙堤義官一員 ○八年、革土橋李海務二閘閘官、以梁家鄉周家店官各帶管 ○十一年議準、淮安府管河同知二員、原駐邳州者、改於甘羅城、專管清桃山鹽等處河道。
原駐徐州者、改於邳州、管徐州至宿遷河道 ○設梁境古洪各閘官一員。
內華閘、以古洪帶管 ○十三年、令山東濟青登萊四府管糧通判、及所屬州縣管糧官、俱帶管水利。
【凡漕河正閘、各設閘官一員、吏一名。
其無官吏者、以別閘帶管】 凡運河禁令。
宣德八年、令沿河無軍衛處、免其民雜泛征科、專修河道 ○景泰六年奏準、修河人戶免養馬 ○天順二年、令河道三年一次挑濬 ○成化十年令、凡故決南旺陽湖堤岸、及阻絕泰山等處泉源者、為首之人發充軍、軍人發邊衛。
凡侵占河岸牽路為房屋者、撤去治罪。
凡漕河事、悉聽掌管官區處、他官不得侵越。
凡所徵樁草、並折徵銀錢備河道之用者、毋得以別事擅支。
凡府州縣添設通判判官主簿閘壩官、專理河防、不許別委。
有犯、行巡河禦史等官問理。
別項上司、不許徑自提問 ○又令、諸閘壩洪淺夫、官員過者不許拘令拽船 ○弘治二年、令各處河堤、每年增高一尺、闊一尺、管河官年終具數奏聞 ○十三年奏準、河南地方盜決、及故決河防、毀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犯該徒罪以上。
為首者、若係旗捨餘丁民人、俱發附近充軍。
係軍調發邊衛 ○又題準、運河一帶、用強包攬閘夫溜夫二名之上、俱問罪、旗軍發邊衛、民並軍丁人等發附近、各充軍。
其攬當一名、不係用強生事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十五年議準、凡故決厲山湖安山積水湖堤岸者、照故決南旺等湖事例、用草捲閣闆盜洩水利得財、該徒罪以上者、照盜決河防事例、各問罪 ○嘉靖十五年奏準、山東河南南北直隸凡臨河州縣、各造上中下三等船隻、並置鐵扒尖鋤、疏濬淤淺 ○又議準、昭陽諸湖各該管河官員、將一應湖陂、逐一查勘、果係小民侵占、就令退出還官。
其餘堤岸淤淺、從宜修濬。
合用工料、於河道銀內支給 ○二十年、令於沙灣龍岡陸家墎武家營等淺、置木閘四座 ○又奏準、野雞岡孫繼口等處、各置船隻器具、管河官於河水未發之前、督率人夫挑濬。
若推調誤事、聽總理河道都禦史究問 ○隆慶元年題準、河南輝縣蘇門山百門等泉、乃衛河發源、及小灘一帶運河、賴以接濟。
如有豪橫、阻絕泉源、引灌私田、照依山東阻絕泉源事例問罪 ○五年題準、徐邳上下盜決故決河防、比照河南山東河防事例問罪 凡閘壩禁令。
宣德四年令、凡運糧及解送官物、並官員軍民商賈等船到閘、務積水至六七闆、方許開放。
若公差內外官員人等、乘坐馬快船、或站船、緊急公務、就於所在驛分給與馬驢過去、不許違例開閘、進貢緊要、不在此例 ○成化十年令、凡閘、惟進鮮船隻隨到隨開。
其餘務待積水。
若豪強擅開、走洩水利、及閘開不依幫次爭鬥者、聽閘官拏送管閘並巡河官究問。
因而閣壞船隻、損失進貢官物、及漂流官糧、並傷人者、各依律例從重問罪。
幹礙豪勢官員、參奏究治。
其閘內船已過、下閘已閉、積水已滿、而閘官大牌、故意不開、勒取客船錢物者、亦治以罪 ○萬曆七年題準、往來船隻、俱照例築壩盤壩。
如有勢豪人等阻撓者、拏問治罪、於該地方枷號三箇月發落。
幹礙職官、參奏處治
革師家莊新閘閘官、以仲家淺帶管 ○六年、添設河南副使一員、給敕、專管黃河修築堤岸 ○又題復夏津魚臺二縣各主簿一員、專管新河石堤閘壩 ○設廣惠閘官吏、帶管通惠閘 ○萬曆元年題準、蘇常鎮三府運河、責之蘇松兵備副使、浙西運河、責之浙江水利僉事、照所轄地方時加疏濬。
如有疏濬不早、緻誤糧運者、俱聽總理河道侍郎、並儹運禦史參究 ○革移風閘帶管闆閘官吏 ○三年、革兗州府南旺管河通判。
令本府管河同知帶管、仍兼管泉。
【濟寧衛管河指揮一員】 ○四年、添設山東督濬官、東平濟寧二州、各判官一員。
泰安州吏目一員。
汶上曲阜鄒滕四縣、各縣丞一員。
泗水魚臺二縣、各主簿一員。
新泰萊蕪肥城平陰寧陽滋陽嶧七縣、各典史一員。
鉅野嘉祥共典史一員每州縣設管泉義官一員。
或兼管壩。
惟魚臺平陰不設泉官、以濟寧東平帶管。
又泰安州泉官二員革一員。
鄒嶧二縣各泉官俱革、以濟寧滕縣帶管。
其各州縣管泉老人、並革 ○添設淮安府管河同知一員 ○五年、添設總理河漕都禦史一員。
後以治河工完停工 ○革提督河道都禦史。
其事務、併歸各該巡撫、照地分管 ○又革呂梁洪主事。
添設中河郎中一員、駐劄呂梁、兼管洪事 ○六年、革徐州洪主事、併屬中河郎中兼管。
其鈔務、歸併戶部分司 ○七年議準、山東河南南北直隸各巡撫銜內、添兼管河道四字、給與專敕 ○添設高堰柳浦二堤大使一員。
歸仁集遙堤義官一員 ○八年、革土橋李海務二閘閘官、以梁家鄉周家店官各帶管 ○十一年議準、淮安府管河同知二員、原駐邳州者、改於甘羅城、專管清桃山鹽等處河道。
原駐徐州者、改於邳州、管徐州至宿遷河道 ○設梁境古洪各閘官一員。
內華閘、以古洪帶管 ○十三年、令山東濟青登萊四府管糧通判、及所屬州縣管糧官、俱帶管水利。
【凡漕河正閘、各設閘官一員、吏一名。
其無官吏者、以別閘帶管】 凡運河禁令。
宣德八年、令沿河無軍衛處、免其民雜泛征科、專修河道 ○景泰六年奏準、修河人戶免養馬 ○天順二年、令河道三年一次挑濬 ○成化十年令、凡故決南旺陽湖堤岸、及阻絕泰山等處泉源者、為首之人發充軍、軍人發邊衛。
凡侵占河岸牽路為房屋者、撤去治罪。
凡漕河事、悉聽掌管官區處、他官不得侵越。
凡所徵樁草、並折徵銀錢備河道之用者、毋得以別事擅支。
凡府州縣添設通判判官主簿閘壩官、專理河防、不許別委。
有犯、行巡河禦史等官問理。
別項上司、不許徑自提問 ○又令、諸閘壩洪淺夫、官員過者不許拘令拽船 ○弘治二年、令各處河堤、每年增高一尺、闊一尺、管河官年終具數奏聞 ○十三年奏準、河南地方盜決、及故決河防、毀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犯該徒罪以上。
為首者、若係旗捨餘丁民人、俱發附近充軍。
係軍調發邊衛 ○又題準、運河一帶、用強包攬閘夫溜夫二名之上、俱問罪、旗軍發邊衛、民並軍丁人等發附近、各充軍。
其攬當一名、不係用強生事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十五年議準、凡故決厲山湖安山積水湖堤岸者、照故決南旺等湖事例、用草捲閣闆盜洩水利得財、該徒罪以上者、照盜決河防事例、各問罪 ○嘉靖十五年奏準、山東河南南北直隸凡臨河州縣、各造上中下三等船隻、並置鐵扒尖鋤、疏濬淤淺 ○又議準、昭陽諸湖各該管河官員、將一應湖陂、逐一查勘、果係小民侵占、就令退出還官。
其餘堤岸淤淺、從宜修濬。
合用工料、於河道銀內支給 ○二十年、令於沙灣龍岡陸家墎武家營等淺、置木閘四座 ○又奏準、野雞岡孫繼口等處、各置船隻器具、管河官於河水未發之前、督率人夫挑濬。
若推調誤事、聽總理河道都禦史究問 ○隆慶元年題準、河南輝縣蘇門山百門等泉、乃衛河發源、及小灘一帶運河、賴以接濟。
如有豪橫、阻絕泉源、引灌私田、照依山東阻絕泉源事例問罪 ○五年題準、徐邳上下盜決故決河防、比照河南山東河防事例問罪 凡閘壩禁令。
宣德四年令、凡運糧及解送官物、並官員軍民商賈等船到閘、務積水至六七闆、方許開放。
若公差內外官員人等、乘坐馬快船、或站船、緊急公務、就於所在驛分給與馬驢過去、不許違例開閘、進貢緊要、不在此例 ○成化十年令、凡閘、惟進鮮船隻隨到隨開。
其餘務待積水。
若豪強擅開、走洩水利、及閘開不依幫次爭鬥者、聽閘官拏送管閘並巡河官究問。
因而閣壞船隻、損失進貢官物、及漂流官糧、並傷人者、各依律例從重問罪。
幹礙豪勢官員、參奏究治。
其閘內船已過、下閘已閉、積水已滿、而閘官大牌、故意不開、勒取客船錢物者、亦治以罪 ○萬曆七年題準、往來船隻、俱照例築壩盤壩。
如有勢豪人等阻撓者、拏問治罪、於該地方枷號三箇月發落。
幹礙職官、參奏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