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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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火飛砲【用熟鐵造、似盞口將軍。
內裝火藥十兩有餘。
盞口內、盛生鐵飛砲□筒、內裝□硫毒藥五兩、藥線總縛一處。
點火、大砲先響、將飛砲打於二百步外、爆碎傷人】 連珠佛朗機砲【用熟鐵造、二管合為一柄、每管各盛小砲一箇、□二接連點放。
上二器、俱嘉靖二十三年題準、山西三關自造】 火藥、硫黃、遇缺召買。
焰硝、每十年題派二百萬斤。
或缺亦如數召買。
每三年、兵仗局關領一次、硫黃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斤。
硝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斤 鉛彈、嘉靖四十三年、令京營演放火器、改用鉛彈。
【舊用泥彈】隆慶二年、改鑄鐵彈。
五年後、改鉛彈。
日記損失、止操奏補 凡試驗軍器。
正統三年、令軍器局成造、於兵仗局各取一件為式。
造完、請給事中、禦史、各一員、同工部堂上官、按季試驗、送庫交收。
但有不如法、及剋落隱瞞匠料者治罪。
以後每年終、照例請官試驗 ○嘉靖二十八年題準、近 西安門、建造試驗官廳一所。
遇有各處解到軍器弓箭、弦等項、工部劄行司官、及咨兵部委司官。
會同試驗、精美合式、給與進狀呈部、劄委戊字庫官吏、請科道官、復行查驗、照數收庫。
查驗不堪、本部駁回陪補造解 ○隆慶五年題準、軍器局年例造完、開數送部、委官查驗如式貯庫。
仍造冊奏報凡查盤軍器。
景泰二年奏準、各衛所季造軍器、令巡按禦史、同按察司官、五年一次弔卷查盤 ○成化二年、令天下衛所、照依原定則例、督匠按季成造軍器、完日、會同原辦物料有司掌印官、查點試驗、堪中、用油漆調硃、於背面書某衛、某所、某年、某季成造字樣。
候至五年、本部通行巡按禦史查盤。
敢有仍前侵欺物料、及造不如法者、指揮、千百戶、各降一等敘用、不許管事。
旗軍人等、各發極邊衛分充軍 ○弘治十三年、令各處巡按禦史、三司守巡官、查盤軍器。
若衛所官旗人等、侵欺物料、那前補後、開報虛數、及三年不行造冊奏繳者、官降一級帶俸差操。
旗軍人等、發邊衛充軍。
其各該都司、並守巡官、怠慢誤事者、參究治罪 ○十七年奏準、各衛所軍器每三年、令刷卷禦史、請敕帶管查盤、其收貯遠年軍器、堪中者修理。
如不堪、銅鐵等項、抵充年例物料 ○正德十一年奏準、各處刷卷禦史、或清軍、巡按、兼刷卷者、各查盤該衛所軍器。
造冊二本、一本奏繳、一本送部查考。
以後刷卷之年、照例舉行 ○嘉靖八年奏準、盔甲廠貯庫物料、差科道官、會同工部委官、並管廠內外官員、盤驗過、給造軍器 ○十一年、令盔甲廠成造軍器、於累年兌下軍器內、查驗應該修理若幹、破壞可作廢鐵若幹、該扣兌物料若幹、開報本部施行 凡折徵軍器。
成化十六年、以在庫弓箭弦足用、準折徵三年。
每弓一張、銀六錢二分。
箭一枝、銀三分。
弦一條、銀五分 ○弘治十三年題準、歲造弓弦、內一半、每弦一條、折荒絲一兩解部 ○正德十年、免本年造解軍器。
料銀、照彼中工價徵收。
每盔、甲、弓、箭、弦、腰刀、撒袋一全副、共折銀八兩 ○嘉靖二十年題準、每弓一張、銀四錢一分。
箭一枝、銀一分九釐五毫。
弦一條、銀二分九釐八毫。
此外不許濫徵工匠銼磨、及解扛腳價 凡關領軍器。
洪武二十五年、令官軍關領軍器將姓名數目、造冊收貯。
仍於各器上、記官軍姓名、損失即令償官 ○弘治元年題準、上直官旗將軍、原領盔甲□刀等件、例該三年。
茜紅氈襖等件、例該六年。
□刀、例該十二年。
行兵仗局照數兌領三年一次 大漢將軍二百十六員、硃紅漆皮盔、青綿布弔線甲、各如數。
銅爪、黑漆大刀、各四十把。
腰刀一百把 大漢官四十八員、明盔、金□、各如數。
明甲二十四副 旗將軍八十四名、尖頂明盔、明甲、各如數。
紅滾刀二十八把。
銅□、摩挲刀、各五十把 五軍營圍子手一千名、紅漆皮盔、青布襯盔、青布弔線甲、各如數 神樞營紅盔將軍七百二十三名、紅漆皮盔、及襯盔、青布絛穿甲、各如數。
金□四十把。
摩挲刀二十八把。
鵓鴿頭刀三十七把。
腰刀五百五十三把。
米昔刀二
內裝火藥十兩有餘。
盞口內、盛生鐵飛砲□筒、內裝□硫毒藥五兩、藥線總縛一處。
點火、大砲先響、將飛砲打於二百步外、爆碎傷人】 連珠佛朗機砲【用熟鐵造、二管合為一柄、每管各盛小砲一箇、□二接連點放。
上二器、俱嘉靖二十三年題準、山西三關自造】 火藥、硫黃、遇缺召買。
焰硝、每十年題派二百萬斤。
或缺亦如數召買。
每三年、兵仗局關領一次、硫黃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斤。
硝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斤 鉛彈、嘉靖四十三年、令京營演放火器、改用鉛彈。
【舊用泥彈】隆慶二年、改鑄鐵彈。
五年後、改鉛彈。
日記損失、止操奏補 凡試驗軍器。
正統三年、令軍器局成造、於兵仗局各取一件為式。
造完、請給事中、禦史、各一員、同工部堂上官、按季試驗、送庫交收。
但有不如法、及剋落隱瞞匠料者治罪。
以後每年終、照例請官試驗 ○嘉靖二十八年題準、近 西安門、建造試驗官廳一所。
遇有各處解到軍器弓箭、弦等項、工部劄行司官、及咨兵部委司官。
會同試驗、精美合式、給與進狀呈部、劄委戊字庫官吏、請科道官、復行查驗、照數收庫。
查驗不堪、本部駁回陪補造解 ○隆慶五年題準、軍器局年例造完、開數送部、委官查驗如式貯庫。
仍造冊奏報凡查盤軍器。
景泰二年奏準、各衛所季造軍器、令巡按禦史、同按察司官、五年一次弔卷查盤 ○成化二年、令天下衛所、照依原定則例、督匠按季成造軍器、完日、會同原辦物料有司掌印官、查點試驗、堪中、用油漆調硃、於背面書某衛、某所、某年、某季成造字樣。
候至五年、本部通行巡按禦史查盤。
敢有仍前侵欺物料、及造不如法者、指揮、千百戶、各降一等敘用、不許管事。
旗軍人等、各發極邊衛分充軍 ○弘治十三年、令各處巡按禦史、三司守巡官、查盤軍器。
若衛所官旗人等、侵欺物料、那前補後、開報虛數、及三年不行造冊奏繳者、官降一級帶俸差操。
旗軍人等、發邊衛充軍。
其各該都司、並守巡官、怠慢誤事者、參究治罪 ○十七年奏準、各衛所軍器每三年、令刷卷禦史、請敕帶管查盤、其收貯遠年軍器、堪中者修理。
如不堪、銅鐵等項、抵充年例物料 ○正德十一年奏準、各處刷卷禦史、或清軍、巡按、兼刷卷者、各查盤該衛所軍器。
造冊二本、一本奏繳、一本送部查考。
以後刷卷之年、照例舉行 ○嘉靖八年奏準、盔甲廠貯庫物料、差科道官、會同工部委官、並管廠內外官員、盤驗過、給造軍器 ○十一年、令盔甲廠成造軍器、於累年兌下軍器內、查驗應該修理若幹、破壞可作廢鐵若幹、該扣兌物料若幹、開報本部施行 凡折徵軍器。
成化十六年、以在庫弓箭弦足用、準折徵三年。
每弓一張、銀六錢二分。
箭一枝、銀三分。
弦一條、銀五分 ○弘治十三年題準、歲造弓弦、內一半、每弦一條、折荒絲一兩解部 ○正德十年、免本年造解軍器。
料銀、照彼中工價徵收。
每盔、甲、弓、箭、弦、腰刀、撒袋一全副、共折銀八兩 ○嘉靖二十年題準、每弓一張、銀四錢一分。
箭一枝、銀一分九釐五毫。
弦一條、銀二分九釐八毫。
此外不許濫徵工匠銼磨、及解扛腳價 凡關領軍器。
洪武二十五年、令官軍關領軍器將姓名數目、造冊收貯。
仍於各器上、記官軍姓名、損失即令償官 ○弘治元年題準、上直官旗將軍、原領盔甲□刀等件、例該三年。
茜紅氈襖等件、例該六年。
□刀、例該十二年。
行兵仗局照數兌領三年一次 大漢將軍二百十六員、硃紅漆皮盔、青綿布弔線甲、各如數。
銅爪、黑漆大刀、各四十把。
腰刀一百把 大漢官四十八員、明盔、金□、各如數。
明甲二十四副 旗將軍八十四名、尖頂明盔、明甲、各如數。
紅滾刀二十八把。
銅□、摩挲刀、各五十把 五軍營圍子手一千名、紅漆皮盔、青布襯盔、青布弔線甲、各如數 神樞營紅盔將軍七百二十三名、紅漆皮盔、及襯盔、青布絛穿甲、各如數。
金□四十把。
摩挲刀二十八把。
鵓鴿頭刀三十七把。
腰刀五百五十三把。
米昔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