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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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四十兩 陝西 秦、韓、慶、肅府、郡王、在城、一千五百兩、寧夏、平涼、九百兩 郡主、五百三十兩 鎮國將軍、一百七十五兩 縣主、郡君、縣君、鄉君、俱自行起蓋 河南 唐、鄭、趙、伊、周、徽、崇府、郡王、官撥地基、料價一千一十兩 山東 德、魯府、郡王、一千兩 鎮國將軍、六百兩 輔國將軍、五百兩 奉國將軍、四百五十兩 中尉、四百兩 郡主、五百兩 縣主、三百五十兩 郡君、二百五十兩 縣君、二百兩 鄉君、一百五十兩 江西 淮、寧府、有地基 郡王、一千二百兩 鎮國將軍、六百兩 輔國將軍、五百五十兩 奉國將軍、四百五十兩 奉國中尉、四百兩 四川 蜀府內江等五府子女、蜀府出辦工料、摘撥護衛軍餘成造 弘治以後續定、蜀府、鎮國將軍、二百四十兩 輔國將軍、二百兩 奉國將軍、一百二十兩 鎮國中尉、一百兩 輔國中尉、八十兩 奉國中尉、六十兩 郡主、二百兩 縣主、二百兩【後議減五十兩、給一百五十兩】 郡君、一百六十兩【後議減二十兩、給一百四十兩】 縣君、一百二十兩【後議減二十兩、給一百兩】 鄉君、八十兩【後議減十兩、給七十兩】 廣西 靖江王府、奉國將軍、一百六十兩 奉國中尉、八十兩 庶人、四十兩 弘治二年奏準、各處 王府奏討房價者、勘實、依原價量減一半、給與自造 ○十四年奏準、除 郡王、並妃、自鎮國將軍以下、其應得減半房價、每一百兩者、減二十兩。

    不及一百兩者、減十兩 ○嘉靖二十二年題準、庶人房價、每名給銀一百兩。

    勘係家口繁重、不能同居者、方行處給。

    不許假以分析為名、節外奏討 ○萬曆十年、題定要例。

     郡王初封、係 帝孫者、儀仗、房屋、冠服、墳價、俱照例全給。

    係 王孫者、惟墳價量給一半。

    其餘免給。

    若將軍、中尉、郡縣主君、房屋、冠服、墳價、一概免給 凡王府修理。

    成化十四年奏準、各處新封營建 王府以工完日為始、五十年之後、遇當修理、如有儀衛司、群牧所、並侍衛護衛千戶軍校者、令自具工力、不給價。

    果係人力俱乏、該府具奏行勘、給價自修○嘉靖二十九年題準、各王府以後府第、如有損壞、務遵典制、自行修理。

    不得輒稱人力俱乏、及引給價例、妄行奏擾 凡王府承住。

    弘治元年奏準、郡王、並鎮國、輔國將軍等長子、應出閤者、於本府擇便房成婚。

    如無、開奏勘實、撥工料銀一百兩、送府、自於府側修蓋。

    各世長子承繼前宅。

    其郡縣等主、並儀賓終後、子女不許僣居。

    待有該府郡縣主成婚者、與之 ○嘉靖三十一年題準、親王、郡王、既有見在府第、世子長子、皆不得重給。

    或世長子殤故、次子改封、即承父府第、不給房價。

    又鎮國等將軍、中尉、各有給過房價、應令一子承住、以省再給。

    今後親郡王、嫡次庶長、請改封者、查有先給房價、行令扣祿還官。

    其鎮國將軍中尉之子、如第一子亡故、就將次子承住父宅。

    先給者、亦扣祿還官。

    每年終、各府長史司、教授等官、將查出應還官房屋間數、造冊二本、一送本部、一送該布政司存照。

    遇有應給者、就將見在房屋給與凡王府絕產。

    萬曆十年題準、郡王故絕、所遺府第、屯廠莊田等項。

    教授等官、逐一查明、申呈撫按衙門、除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官給府第、聽管理奉祀者、承住安奉香火外。

    如有原出 親王撥給者、仍留宮眷養贍、身終之後、復歸 親王。

     郡王存日、有自置產業、量給三分之一、與管理奉祀者、為歲時祭祀之需。

    其餘皆留宮眷養贍。

    身終之後、聽有司從公分給親支。

    如無人管理奉祀者、其府第別產、聽從宮眷、變賣養贍 凡王府違制。

    嘉靖二十九年、以伊王府多設門樓三層、新築重城、侵占官民房屋街道。

    奏準勘實、於典制有違、俱行拆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