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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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王府營建規制、悉如國初所定。
後以宗庶日蕃、始議給價自造、不領於有司 親王府制 洪武四年定、王城、高二丈九尺、下闊六丈、上闊二丈。
女牆、高五尺五寸。
城河、闊十五丈、深三丈。
正殿基、高六尺九寸。
月臺、高五尺九寸。
正門臺、高四尺九寸五分。
廊房地、高二尺五寸 王宮門地、高三尺二寸五分。
後宮地、高三尺二寸五分。
正門、前後殿、四門、城樓、飾以青綠點金。
廊房飾以青黑。
四門、正門、以紅漆金塗銅釘。
宮殿窠拱攢頂、中畫蟠螭、飾以金。
邊畫八吉祥花。
前後殿座、用紅漆金蟠螭。
帳、用紅銷金蟠螭。
座後壁、則畫蟠螭彩雲。
【後改蟠螭為龍】立 社稷山川壇於王城內之西南、宗廟於王城內之東南 ○七年定、親王所居、前殿、名承運。
中曰圓殿。
後曰存心。
四城門、南曰端禮。
北曰廣智。
東曰體仁。
西曰遵義 ○九年定、親王宮殿門廡、及城門樓、皆覆以青色琉璃瓦 ○十一年定、親王宮城、周圍三裡三百九步五寸。
東西一百五十丈二寸五分。
南北一百九十七丈二寸五分 ○弘治八年定、王府制、前門五間。
門房十間。
廊房一十八間。
端禮門五間。
門房六間。
承運門五間。
前殿七間。
周圍廊房八十二間。
穿堂五間。
後殿七間。
家廟一所、正房五間。
廂房六間。
門三間。
書堂一所、正房五間。
廂房六間。
門三間。
左右盝頂房六間。
宮門三間。
廂房一十間。
前寢宮五門。
穿堂七間。
後寢宮五間。
周圍廊房六十間。
宮後門三間。
盝頂房一間。
東西各三所、每所、正房三間。
後房五間。
廂房六間。
多人房六連、共四十二間。
漿糨房六間。
淨房六間。
庫十間。
山川壇一所、正房三間。
廂房六間。
社稷壇一所、正房三間。
廂房六間。
宰牲亭一座、宰牲房五間。
儀仗庫、正房三間。
廂房六間。
□殿、門三間。
正房五間。
後房五間。
廂房十二間。
茶房二間。
淨房一間。
世子府一所、正房三間。
後房五間。
廂房十六間。
典膳所、正房五間。
穿堂三間。
後房五間。
廂房二十四間。
庫房三連一十五間。
馬房三十二間。
盝頂房三間。
後房五間。
廂房六間。
養馬房一十八間。
承奉司、正房三間。
廂房六間。
承奉歇房二所、每所、正房三間。
廚房三間。
廂房六間。
六局、共房一百二間。
每局、正房三間。
後房五間。
廂房六間。
廚房三間。
內使歇房二處、每處、正房三間。
廚房六間。
歇房二十四間。
祿米倉三連、共二十九間。
收糧廳、正房三間。
廂房六間。
東西北三門、每門二間。
門房六間。
大小門樓四十六座。
牆門七十八處。
井一十六口。
寢宮等處、周圍磚徑牆、通長一千八十九丈。
裏外蜈蚣木築土牆、共長一千三百一十五丈 郡王府制 天順四年定、郡王、每位蓋府屋共四十六間。
前門樓三間、五架。
中門樓一間、五架。
前廳房五間、七架。
廂房十間、五架。
後廳房五間、七架。
廂房十間、五架。
廚房三間、五架。
庫房三間、五架。
米倉三間、五架。
馬房三間、五架 凡王府營建。
嘉靖三十三年、營建 景王府第、於湖廣德安府。
題準、工部差司官一員、前去會同撫按、督同三司府衛官、相度起蓋。
合用物料價銀、先派浙江、江西、廣東、福建、四川、南直隸、江南府分、共十萬兩。
於撫按司府等衙門贓罰、及無礙官銀內動支。
如有不足、量於湖廣地方均派。
工匠人力、於本府州縣坐派。
不敷之數、量於附近府縣、起取協濟凡王府給價。
成化十四年奏準、自郡王、至鄉君、出府之日、奏請勘報、無房屋者、有司給價、自行起蓋 給價則例 山西 晉、代、瀋府、郡王、一千兩 鎮國將軍、六百兩 輔國將軍、並郡主、五百兩 奉國將軍、鎮國、輔國中尉、並縣主、郡君、縣君、四百兩 奉國中尉、並鄉君、三百兩 庶人、一百兩 湖廣 遼、岷、楚、荊、吉、襄府、郡王、一千兩 鎮國將軍、七百兩 輔國將軍、六百六十兩 奉國將軍、六百二十兩 鎮國、輔國、奉國中尉、並郡主、五百兩 縣主、四百六十兩 郡君、四百兩 縣君、三百六十兩 鄉君、
故 王府營建規制、悉如國初所定。
後以宗庶日蕃、始議給價自造、不領於有司 親王府制 洪武四年定、王城、高二丈九尺、下闊六丈、上闊二丈。
女牆、高五尺五寸。
城河、闊十五丈、深三丈。
正殿基、高六尺九寸。
月臺、高五尺九寸。
正門臺、高四尺九寸五分。
廊房地、高二尺五寸 王宮門地、高三尺二寸五分。
後宮地、高三尺二寸五分。
正門、前後殿、四門、城樓、飾以青綠點金。
廊房飾以青黑。
四門、正門、以紅漆金塗銅釘。
宮殿窠拱攢頂、中畫蟠螭、飾以金。
邊畫八吉祥花。
前後殿座、用紅漆金蟠螭。
帳、用紅銷金蟠螭。
座後壁、則畫蟠螭彩雲。
【後改蟠螭為龍】立 社稷山川壇於王城內之西南、宗廟於王城內之東南 ○七年定、親王所居、前殿、名承運。
中曰圓殿。
後曰存心。
四城門、南曰端禮。
北曰廣智。
東曰體仁。
西曰遵義 ○九年定、親王宮殿門廡、及城門樓、皆覆以青色琉璃瓦 ○十一年定、親王宮城、周圍三裡三百九步五寸。
東西一百五十丈二寸五分。
南北一百九十七丈二寸五分 ○弘治八年定、王府制、前門五間。
門房十間。
廊房一十八間。
端禮門五間。
門房六間。
承運門五間。
前殿七間。
周圍廊房八十二間。
穿堂五間。
後殿七間。
家廟一所、正房五間。
廂房六間。
門三間。
書堂一所、正房五間。
廂房六間。
門三間。
左右盝頂房六間。
宮門三間。
廂房一十間。
前寢宮五門。
穿堂七間。
後寢宮五間。
周圍廊房六十間。
宮後門三間。
盝頂房一間。
東西各三所、每所、正房三間。
後房五間。
廂房六間。
多人房六連、共四十二間。
漿糨房六間。
淨房六間。
庫十間。
山川壇一所、正房三間。
廂房六間。
社稷壇一所、正房三間。
廂房六間。
宰牲亭一座、宰牲房五間。
儀仗庫、正房三間。
廂房六間。
□殿、門三間。
正房五間。
後房五間。
廂房十二間。
茶房二間。
淨房一間。
世子府一所、正房三間。
後房五間。
廂房十六間。
典膳所、正房五間。
穿堂三間。
後房五間。
廂房二十四間。
庫房三連一十五間。
馬房三十二間。
盝頂房三間。
後房五間。
廂房六間。
養馬房一十八間。
承奉司、正房三間。
廂房六間。
承奉歇房二所、每所、正房三間。
廚房三間。
廂房六間。
六局、共房一百二間。
每局、正房三間。
後房五間。
廂房六間。
廚房三間。
內使歇房二處、每處、正房三間。
廚房六間。
歇房二十四間。
祿米倉三連、共二十九間。
收糧廳、正房三間。
廂房六間。
東西北三門、每門二間。
門房六間。
大小門樓四十六座。
牆門七十八處。
井一十六口。
寢宮等處、周圍磚徑牆、通長一千八十九丈。
裏外蜈蚣木築土牆、共長一千三百一十五丈 郡王府制 天順四年定、郡王、每位蓋府屋共四十六間。
前門樓三間、五架。
中門樓一間、五架。
前廳房五間、七架。
廂房十間、五架。
後廳房五間、七架。
廂房十間、五架。
廚房三間、五架。
庫房三間、五架。
米倉三間、五架。
馬房三間、五架 凡王府營建。
嘉靖三十三年、營建 景王府第、於湖廣德安府。
題準、工部差司官一員、前去會同撫按、督同三司府衛官、相度起蓋。
合用物料價銀、先派浙江、江西、廣東、福建、四川、南直隸、江南府分、共十萬兩。
於撫按司府等衙門贓罰、及無礙官銀內動支。
如有不足、量於湖廣地方均派。
工匠人力、於本府州縣坐派。
不敷之數、量於附近府縣、起取協濟凡王府給價。
成化十四年奏準、自郡王、至鄉君、出府之日、奏請勘報、無房屋者、有司給價、自行起蓋 給價則例 山西 晉、代、瀋府、郡王、一千兩 鎮國將軍、六百兩 輔國將軍、並郡主、五百兩 奉國將軍、鎮國、輔國中尉、並縣主、郡君、縣君、四百兩 奉國中尉、並鄉君、三百兩 庶人、一百兩 湖廣 遼、岷、楚、荊、吉、襄府、郡王、一千兩 鎮國將軍、七百兩 輔國將軍、六百六十兩 奉國將軍、六百二十兩 鎮國、輔國、奉國中尉、並郡主、五百兩 縣主、四百六十兩 郡君、四百兩 縣君、三百六十兩 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