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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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道軍民人等、於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誘逃誆財者
宰殺耕牛、私開圈店、及知情販賣、再犯累犯者、若盜而宰殺貨賣者
發掘王府將軍中尉郡縣主、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見棺槨、為從、與發而未至棺槨、為首者
發常人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
酷刑官員、緻死三命以上者、文官【以上俱附近終身】
軍職異姓買襲之人、比照乞養子冒襲律
文職官員人等、曾經考察問革、年老事故、買求選用、已除授者
勢豪大戶、逼軍私兌二百石以上、比照不納秋糧者
內府錢糧倉場糧草等項、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者
漕運跟官書算、科索軍人、贓至二十兩以上者
軍職賣放正軍二十名、餘丁三十名以上、及賣放紀錄幼軍者、照餘丁例。
賣放備邊壯勇者、照正軍例 打造海船、賣與夷人圖利、為從者 私賣硝黃與外夷、及邊海賊寇、為從者 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貢夷人圖利、為從者、發掘王府將軍中尉郡縣主、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 因事威逼人緻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 因事威逼本管官緻死、為從者 軍旗赴別衙門、挾告運官詐財者 姦徒假以訪察、挾制官府、陷告良善、名為窩訪者 酷刑官員、緻死三命以上者、武官【以上俱邊衛終身】 誆騙聽選官吏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賣缺、及買求中式等項、不分首從、其央浼營幹、緻被誆騙者、俱煙瘴 各府州縣、被賊攻陷城池、劫掠焚燒、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設有守備官、駐劄本城者、府州縣掌印捕盜官、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虜掠人民律 各邊武職、科歛財物、扣減月糧、計贓二百兩以上者【以上邊衛終身】 充軍人犯、原問雜犯死罪以下、逃回再犯者 問發自在安樂二州為民人犯、逃回再犯者【以上俱邊衛終身】 漕運官軍、將船放失漂流、乘機侵匿者 內府財物、監守盜銀三十兩、錢帛等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銀六十兩、錢帛等值銀六十兩以上者 各邊倉庫錢糧、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兩京衙門、漕運各倉、監守盜糧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銀三十兩、錢帛等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其餘腹裏、節左巡守官查盤去處、監守盜糧一百石、草二千束、銀五十兩、錢帛等值銀五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因事威逼人緻死一家三命以上者【以上俱邊衛永遠】 各邊武職、科歛財物、扣減月糧、至三百兩以上者 宗室越關奏擾、同行撥置之人 略誘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三犯者【以上邊衛永遠】 編發囚軍 律例所定、合編充軍者、詳見罪名。
其編發事例載此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本部問有應合充軍者、必須照依律與 大誥內、議擬明白。
大理寺、審無冤枉、開付陝西部。
本部置立文簿、註寫各人姓名年籍、鄉貫住址明白。
照依南北籍、編成排甲。
每一小甲、管軍一十名。
總甲管軍五十名。
每百戶該管一百一十二名。
一樣造冊二本。
將各總小甲軍人姓名年籍鄉貫住址、並該管百戶姓名、充軍衛分、註寫明白。
一本進赴內府收照。
一本同總小甲軍人、責付該管百戶領去充軍。
仍咨呈該府作數。
如浙江、河南、山東、陝西、山西、北平、福建、並直隸應天、廬州、鳳陽、淮安、揚州、蘇州、松江、常州、和州、滁州、徐州人、發雲南四川屬衛。
江西、湖廣、四川、廣東、廣西、並直隸、太平、寧國、池州、徽州、廣德、安慶人、發北平大寧遼東屬衛。
其軍人遇有逃故、該管百戶、具呈合幹上司、照籍勾補 ○三十五年、令罪人應發充軍者、皆從給事中、及行人、編次隊伍、然後發遣○弘治十三年奏定、凡問該充軍者、在京行兵部定衛。
在外係巡撫有行者、巡撫定衛。
巡按有行者、巡按定衛。
其所屬自問者、有巡撫處、申呈巡撫、無巡撫處、巡按定撥。
仍抄招行兵部知會。
其問該口外為民者、亦抄招解送戶部編發 ○嘉靖元年題準、兩京法司、問充軍犯、照例送兵部編發 ○二年題準、雲南地方、犯該邊遠充軍人犯、發貴州缺軍衛所。
貴州發雲南缺軍衛所 ○五年奏準、南京法司、並直隸撫按等衙門問發附近充軍人犯、係應天、淮、鳳、常、鎮、五府者、皆發新江口。
係徽、寧、池、太、安慶、廬州、六府者、皆發安慶衛操備
賣放備邊壯勇者、照正軍例 打造海船、賣與夷人圖利、為從者 私賣硝黃與外夷、及邊海賊寇、為從者 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貢夷人圖利、為從者、發掘王府將軍中尉郡縣主、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 因事威逼人緻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 因事威逼本管官緻死、為從者 軍旗赴別衙門、挾告運官詐財者 姦徒假以訪察、挾制官府、陷告良善、名為窩訪者 酷刑官員、緻死三命以上者、武官【以上俱邊衛終身】 誆騙聽選官吏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賣缺、及買求中式等項、不分首從、其央浼營幹、緻被誆騙者、俱煙瘴 各府州縣、被賊攻陷城池、劫掠焚燒、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設有守備官、駐劄本城者、府州縣掌印捕盜官、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虜掠人民律 各邊武職、科歛財物、扣減月糧、計贓二百兩以上者【以上邊衛終身】 充軍人犯、原問雜犯死罪以下、逃回再犯者 問發自在安樂二州為民人犯、逃回再犯者【以上俱邊衛終身】 漕運官軍、將船放失漂流、乘機侵匿者 內府財物、監守盜銀三十兩、錢帛等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銀六十兩、錢帛等值銀六十兩以上者 各邊倉庫錢糧、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兩京衙門、漕運各倉、監守盜糧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銀三十兩、錢帛等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其餘腹裏、節左巡守官查盤去處、監守盜糧一百石、草二千束、銀五十兩、錢帛等值銀五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因事威逼人緻死一家三命以上者【以上俱邊衛永遠】 各邊武職、科歛財物、扣減月糧、至三百兩以上者 宗室越關奏擾、同行撥置之人 略誘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三犯者【以上邊衛永遠】 編發囚軍 律例所定、合編充軍者、詳見罪名。
其編發事例載此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本部問有應合充軍者、必須照依律與 大誥內、議擬明白。
大理寺、審無冤枉、開付陝西部。
本部置立文簿、註寫各人姓名年籍、鄉貫住址明白。
照依南北籍、編成排甲。
每一小甲、管軍一十名。
總甲管軍五十名。
每百戶該管一百一十二名。
一樣造冊二本。
將各總小甲軍人姓名年籍鄉貫住址、並該管百戶姓名、充軍衛分、註寫明白。
一本進赴內府收照。
一本同總小甲軍人、責付該管百戶領去充軍。
仍咨呈該府作數。
如浙江、河南、山東、陝西、山西、北平、福建、並直隸應天、廬州、鳳陽、淮安、揚州、蘇州、松江、常州、和州、滁州、徐州人、發雲南四川屬衛。
江西、湖廣、四川、廣東、廣西、並直隸、太平、寧國、池州、徽州、廣德、安慶人、發北平大寧遼東屬衛。
其軍人遇有逃故、該管百戶、具呈合幹上司、照籍勾補 ○三十五年、令罪人應發充軍者、皆從給事中、及行人、編次隊伍、然後發遣○弘治十三年奏定、凡問該充軍者、在京行兵部定衛。
在外係巡撫有行者、巡撫定衛。
巡按有行者、巡按定衛。
其所屬自問者、有巡撫處、申呈巡撫、無巡撫處、巡按定撥。
仍抄招行兵部知會。
其問該口外為民者、亦抄招解送戶部編發 ○嘉靖元年題準、兩京法司、問充軍犯、照例送兵部編發 ○二年題準、雲南地方、犯該邊遠充軍人犯、發貴州缺軍衛所。
貴州發雲南缺軍衛所 ○五年奏準、南京法司、並直隸撫按等衙門問發附近充軍人犯、係應天、淮、鳳、常、鎮、五府者、皆發新江口。
係徽、寧、池、太、安慶、廬州、六府者、皆發安慶衛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