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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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奪人妻妾子女、因而姦占婦女者
師巫假降邪神
一應左道亂正之術、扇惑人民、為首者
擅入禦膳所、及禦在所
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宮殿門內者
從車駕行而逃、百戶以上
在宮殿內營造、至申時分、照數點出、其不出者
至夜持仗入殿門者
內使私將兵器、入宮殿門內者
向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磚石者
越皇城者
皇城門、非時擅開閉者
文武官、內官、廚子、校尉、牌面詐帶朝參、及在外詐稱官員名號、有所求為者
私役軍人出境、因而緻死者。
或被賊拘執至三名者 官軍征討私逃、再犯 軍人在逃、三犯 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越度沿邊關塞、因而出外境者 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 盜各衙門官文書、事幹軍機錢糧者 私盜放囚人逃走、因而傷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打奪、因而傷人者。
及聚至十人下手緻命者 竊盜三犯、掏摸罪同略誘略賣良人、因而傷人者 發塚開棺槨見屍者 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墓、因薰狐狸燒屍者 謀殺人從而加功者、若傷而不死、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傷者 姦夫自殺其夫、姦婦雖不知情 鬥毆殺人者【餘條以鬥毆論者依此】 同謀共毆人、因而緻死下手者 以他物置人耳鼻、並孔竅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 威逼期親尊長緻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之篤疾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
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折傷者。
若毆六品以下長官、佐貳官、首領官、篤疾者 首領官、及屬官、毆長官篤疾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毆至篤疾者 以威力制縳人、及私家拷打監禁、因而緻死者 奴婢毆良人至篤疾者 良人毆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殺者 故殺緦麻、小功親、奴婢者 毆緦麻、小功、大功親、雇工人至死。
及故殺者 奴婢過失殺家長者、若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折傷者 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故殺雇工人者 妾毆正妻至篤疾者 夫毆妻至死者 毆妻之父母、至篤疾者 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至篤疾者 尊長毆卑幼緦麻、小功、大功、至死者。
故殺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 嫡繼慈養母殺子孫、緻令絕嗣者 妻毆卑屬至死者 故殺夫之兄弟子者 尊長毆卑幼之婦妾至死者 毆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奴婢罵家長者 投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 誣告人、因而緻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 詐為制書、及增減未施行者 詐為將軍、總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揮使司、內外各衛指揮使司、守禦千戶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空紙用印者 詐傳皇後懿旨、皇太子、親王、令旨者 私鑄銅錢 強姦者 姦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者 姦親屬妾、強者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之期親、若妻者 失火延燒宗廟、及宮闕者 犯罪拒捕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官吏懷挾私讎、故禁平人、因而緻死者 獄卒淩虐罪囚、剋減衣糧、因而緻死者 獄卒以金刃及他物與囚、緻囚反獄、及殺人者 雜犯死罪 斬罪 內府承運庫、交割餘剩之物、朦朧擅將出外者 稱訴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遞、借者、及借與者 盜內府財物者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四十貫【餘條以監守自盜論者依此】 絞罪 軍官犯罪、不請旨上議、當該官吏 車駕行處、軍民衝入儀仗內者 衝入儀仗內、訴事不實者 在京守禦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 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八十貫【餘條以常人盜官物論者依此】 塚先穿陷、及未殯埋、開棺槨見屍者 官吏受財枉法、有祿人八十貫、無祿人一百二十貫【餘條以枉法論者依此】 嘉靖二十九年定【附三十一年續增】 真犯死罪 斬罪 盜沿邊沿海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銀二百兩、錢帛等物、直銀二百兩以上者 鹽徒聚眾十人以上
或被賊拘執至三名者 官軍征討私逃、再犯 軍人在逃、三犯 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越度沿邊關塞、因而出外境者 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 盜各衙門官文書、事幹軍機錢糧者 私盜放囚人逃走、因而傷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打奪、因而傷人者。
及聚至十人下手緻命者 竊盜三犯、掏摸罪同略誘略賣良人、因而傷人者 發塚開棺槨見屍者 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墓、因薰狐狸燒屍者 謀殺人從而加功者、若傷而不死、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傷者 姦夫自殺其夫、姦婦雖不知情 鬥毆殺人者【餘條以鬥毆論者依此】 同謀共毆人、因而緻死下手者 以他物置人耳鼻、並孔竅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 威逼期親尊長緻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之篤疾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
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折傷者。
若毆六品以下長官、佐貳官、首領官、篤疾者 首領官、及屬官、毆長官篤疾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毆至篤疾者 以威力制縳人、及私家拷打監禁、因而緻死者 奴婢毆良人至篤疾者 良人毆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殺者 故殺緦麻、小功親、奴婢者 毆緦麻、小功、大功親、雇工人至死。
及故殺者 奴婢過失殺家長者、若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折傷者 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故殺雇工人者 妾毆正妻至篤疾者 夫毆妻至死者 毆妻之父母、至篤疾者 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至篤疾者 尊長毆卑幼緦麻、小功、大功、至死者。
故殺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 嫡繼慈養母殺子孫、緻令絕嗣者 妻毆卑屬至死者 故殺夫之兄弟子者 尊長毆卑幼之婦妾至死者 毆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奴婢罵家長者 投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 誣告人、因而緻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 詐為制書、及增減未施行者 詐為將軍、總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揮使司、內外各衛指揮使司、守禦千戶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空紙用印者 詐傳皇後懿旨、皇太子、親王、令旨者 私鑄銅錢 強姦者 姦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者 姦親屬妾、強者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之期親、若妻者 失火延燒宗廟、及宮闕者 犯罪拒捕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官吏懷挾私讎、故禁平人、因而緻死者 獄卒淩虐罪囚、剋減衣糧、因而緻死者 獄卒以金刃及他物與囚、緻囚反獄、及殺人者 雜犯死罪 斬罪 內府承運庫、交割餘剩之物、朦朧擅將出外者 稱訴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遞、借者、及借與者 盜內府財物者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四十貫【餘條以監守自盜論者依此】 絞罪 軍官犯罪、不請旨上議、當該官吏 車駕行處、軍民衝入儀仗內者 衝入儀仗內、訴事不實者 在京守禦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 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八十貫【餘條以常人盜官物論者依此】 塚先穿陷、及未殯埋、開棺槨見屍者 官吏受財枉法、有祿人八十貫、無祿人一百二十貫【餘條以枉法論者依此】 嘉靖二十九年定【附三十一年續增】 真犯死罪 斬罪 盜沿邊沿海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銀二百兩、錢帛等物、直銀二百兩以上者 鹽徒聚眾十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