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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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
國初、設給事中。
正五品。
洪武四年、改正七品。
六年、始分吏、戶、禮、兵、刑、工、六科。
各設給事中二員。
秩從七品。
推年長者一人掌科事。
尋隸承敕監。
隸通政司。
十三年、置諫院。
設左右司諫各一人。
左右正言各二人。
已改名元士。
又曰士源。
或增至八十一人。
二十四年、始更定六科給事中品秩。
每科設都給事中一人。
正八品。
左右給事中二人從八品。
給事中、吏科四人。
戶科八人。
禮科六人。
兵科十人。
刑科八人。
工科四人。
俱正九品。
三十三年定、都給事中正七品。
給事中從七品。
而不置左右。
永樂間、仍設左右給事中。
亦從七品。
正統七年、更鑄六科印。
萬曆八年、裁戶科給事中四員。
兵科五員。
刑科四員。
禮科二員。
十一年、復戶兵刑科給事中各二員。
禮科一員。
今共為五十員。
職專主封駁糾劾等事 凡每日早朝。
六科輪官一員、於殿廷左右、執筆紀錄聖旨。
仍於文簿內、註寫某日某官某欽記相同、以防壅蔽 凡各衙門題奏本狀、奉旨發落事件。
開坐具本。
戶禮兵工刑五科、俱送吏科。
每日早朝。
六科掌科官、同於禦前進呈 凡內官內使傳旨。
各該衙門補本覆奏。
再得旨、然後施行 凡六科每日收到各衙門題奏本狀、奉有聖旨者。
各具奏目送司禮監交收。
又置文簿陸續編號、開具本狀、俱送監交收 凡六科每日接到各衙門題奏本章、逐一抄寫書冊。
五日一送內閣、以備編纂 凡禮儀邊務等事。
及軍民人等陳言有關大體者。
掌科官奉旨同文武大臣會議。
弘治元年題準、假以陳言希進、市恩報怨、及紛更舊法者。
參駁究治 凡內閣、及吏兵二部尚書、在外總督總兵、奉旨會推。
掌科官皆預凡兩京大臣方面等官、有不識者、俱得劾奏或大班 面劾。
及諸人有不公不法等事、俱得劾奏。
正德元年題準、若係重事、特旨令科道記著者、即時糾舉。
不得隱漏 凡三年天下諸司官朝覲、除考察黜退外。
其存留官員、公事未完等項。
大班露章 面奏。
嘉靖六年題準、被誣奪職者。
各科即時論辯 凡一應題奏本。
成化十三年題準、若有違礙事情、及字樣差訛、洗補跡污等項。
參出該衙門抄行 凡各衙門、援不為例事奏請者。
正德三年、令該科指實劾奏 凡各衙門抄出該科參語。
正德十六年題準、俱要寫入本內覆奏。
及行在外勘事衙門。
若任情增減削去者。
指實劾奏 凡文武官、違例乘轎、及武職上馬用交床、出入乘小轎者。
嘉靖五年題準、聽六科糾劾、從重罰治降調 凡各衙門題奏本奉到 聖旨。
堂上官一員、隨赴本科、批押于後凡各衙門題奏過本狀、俱附寫文簿。
後五日。
各衙門具發落日期、赴科註銷。
過期延緩者參奏 凡在外司府衙門、每年將完銷過兩京六部行移勘合、填寫底簿。
送各科收貯、以備查考 凡內外一應章奏。
該部院題覆、行各撫按官、俱立限奏報。
仍具考成簿二扇。
每月赴科倒換。
并開已未完手本註銷。
每上下半年、各科將過限未完事件、并撫按職名、先行該部查明、類送應題科分、查覆欠數多寡、具本題參 凡登聞鼓樓。
每日各科輪官一員。
如有申訴冤枉、并陳告機密重情者、受狀具題本封進。
其訴狀人先自殘傷者、參奏。
如決囚之日、有訴冤者。
受狀後、批校尉手、傳令停決候 旨。
嘉靖七年議準、重囚家屬、於臨決前一日、即訴鼓狀、薄暮封進 凡遇閘朝。
給事中二員、分東西班、與糾儀禦史、會同鴻臚寺、錦衣衛、清查 凡各衛該朝官。
各具職名、置卯曆一扇、輪送各科。
每日早、各官赴科領曆畫卯。
仍將前曆送科。
月終查考。
若五卯以上不到者。
參究 凡各衙門大小官員、公差、患病、開註□籍。
文職屬吏戶禮三科輪掌。
武職屬兵刑工三科輪掌。
各衙門有堂上卬信手本到科、方準收照備註 凡每歲大祀 天地。
都給事中入壇陪祀。
給事中各一員、從駕供事。
嘉靖十五年題準、凡遇宗廟祭祀、都給事中、俱令陪祭 凡遇聖駕親行耕耤禮。
各科掌印官陪祀、給事中各一員供事。
一體侍宴 凡遇聖駕上 陵。
各科官扈從凡大閱演武、遇聖駕親臨。
各科掌印官、各一員隨從凡殿試舉人。
掌科官、充受卷等執事官 凡禮部會試。
科官三員、充同考試官。
兵部武舉會試。
掌科官二員、充同考試官 凡冊封宗室。
及蕃王、或告諭夷邦。
以各科官充副使、或正使 凡三法司奉旨於午門前鞫問罪囚。
掌科官亦預凡六科掌印員缺。
俱該科左右等給事中、具題請旨署印。
如一科全缺。
吏科具題、以次序相應官員署掌凡六科員缺。
如本科都左右給事中止有一員、而各科官多者。
許坐名題請一員、暫委協理。
候本科官到日、仍回該科 凡各科左右給事中、缺至五員以上。
吏科開缺、送吏部題缺請補。
各官歷俸、照依次序開列。
如遇都給事中員缺、即日開缺、送部具題 凡各科官員、並監生俸糧、於通政司帶支今自行關支 凡各科官員、並監生、每日酒飯、俱光祿寺供給 凡各科公用紙劄、每季面奏取 旨。
春秋二季於刑部、夏冬二季於都察院、關用。
印色、順天府買用 凡各科行移各衙門。
俱經通政司轉行 吏科 凡吏部引選文職官員。
掌科官一員、與本部尚書侍郎、同赴禦前請旨選用。
并看用選官印子、填寫榜文 凡吏部選除在外衙門官員、該領赴任文憑。
俱先赴本科、畫字定限、考滿官復任同。
如在京領憑後患病、未即出京。
在外因公事稽遲、未即離任。
具奏具狀到部、告改憑限者。
亦送科定改發行 凡吏部初選有司官。
該領為政須知、俱先赴本科畫字 凡吏部累次選過官缺、除大選外。
每一月、或兩月、堂上官赴科附簿、以備查考 凡吏部貼黃。
本科官一員、會同稽勳司官、赴印綬監領貼 凡吏部累次選除過官員職名、除寫文簿用 寶。
年終、本科奏送印綬監、轉送古今通集庫收貯 凡尚寶司奏過文職官員、合給誥敕用寶。
本科官、中書舍人、吏部驗封司官、同赴皇極門監視。
其合追奪、從吏部奏繳者、亦會本科官燒燬 凡長安左右門守衛官、繳到文職朝官門籍。
查有填註公差患病等項、
正五品。
洪武四年、改正七品。
六年、始分吏、戶、禮、兵、刑、工、六科。
各設給事中二員。
秩從七品。
推年長者一人掌科事。
尋隸承敕監。
隸通政司。
十三年、置諫院。
設左右司諫各一人。
左右正言各二人。
已改名元士。
又曰士源。
或增至八十一人。
二十四年、始更定六科給事中品秩。
每科設都給事中一人。
正八品。
左右給事中二人從八品。
給事中、吏科四人。
戶科八人。
禮科六人。
兵科十人。
刑科八人。
工科四人。
俱正九品。
三十三年定、都給事中正七品。
給事中從七品。
而不置左右。
永樂間、仍設左右給事中。
亦從七品。
正統七年、更鑄六科印。
萬曆八年、裁戶科給事中四員。
兵科五員。
刑科四員。
禮科二員。
十一年、復戶兵刑科給事中各二員。
禮科一員。
今共為五十員。
職專主封駁糾劾等事 凡每日早朝。
六科輪官一員、於殿廷左右、執筆紀錄聖旨。
仍於文簿內、註寫某日某官某欽記相同、以防壅蔽 凡各衙門題奏本狀、奉旨發落事件。
開坐具本。
戶禮兵工刑五科、俱送吏科。
每日早朝。
六科掌科官、同於禦前進呈 凡內官內使傳旨。
各該衙門補本覆奏。
再得旨、然後施行 凡六科每日收到各衙門題奏本狀、奉有聖旨者。
各具奏目送司禮監交收。
又置文簿陸續編號、開具本狀、俱送監交收 凡六科每日接到各衙門題奏本章、逐一抄寫書冊。
五日一送內閣、以備編纂 凡禮儀邊務等事。
及軍民人等陳言有關大體者。
掌科官奉旨同文武大臣會議。
弘治元年題準、假以陳言希進、市恩報怨、及紛更舊法者。
參駁究治 凡內閣、及吏兵二部尚書、在外總督總兵、奉旨會推。
掌科官皆預凡兩京大臣方面等官、有不識者、俱得劾奏或大班 面劾。
及諸人有不公不法等事、俱得劾奏。
正德元年題準、若係重事、特旨令科道記著者、即時糾舉。
不得隱漏 凡三年天下諸司官朝覲、除考察黜退外。
其存留官員、公事未完等項。
大班露章 面奏。
嘉靖六年題準、被誣奪職者。
各科即時論辯 凡一應題奏本。
成化十三年題準、若有違礙事情、及字樣差訛、洗補跡污等項。
參出該衙門抄行 凡各衙門、援不為例事奏請者。
正德三年、令該科指實劾奏 凡各衙門抄出該科參語。
正德十六年題準、俱要寫入本內覆奏。
及行在外勘事衙門。
若任情增減削去者。
指實劾奏 凡文武官、違例乘轎、及武職上馬用交床、出入乘小轎者。
嘉靖五年題準、聽六科糾劾、從重罰治降調 凡各衙門題奏本奉到 聖旨。
堂上官一員、隨赴本科、批押于後凡各衙門題奏過本狀、俱附寫文簿。
後五日。
各衙門具發落日期、赴科註銷。
過期延緩者參奏 凡在外司府衙門、每年將完銷過兩京六部行移勘合、填寫底簿。
送各科收貯、以備查考 凡內外一應章奏。
該部院題覆、行各撫按官、俱立限奏報。
仍具考成簿二扇。
每月赴科倒換。
并開已未完手本註銷。
每上下半年、各科將過限未完事件、并撫按職名、先行該部查明、類送應題科分、查覆欠數多寡、具本題參 凡登聞鼓樓。
每日各科輪官一員。
如有申訴冤枉、并陳告機密重情者、受狀具題本封進。
其訴狀人先自殘傷者、參奏。
如決囚之日、有訴冤者。
受狀後、批校尉手、傳令停決候 旨。
嘉靖七年議準、重囚家屬、於臨決前一日、即訴鼓狀、薄暮封進 凡遇閘朝。
給事中二員、分東西班、與糾儀禦史、會同鴻臚寺、錦衣衛、清查 凡各衛該朝官。
各具職名、置卯曆一扇、輪送各科。
每日早、各官赴科領曆畫卯。
仍將前曆送科。
月終查考。
若五卯以上不到者。
參究 凡各衙門大小官員、公差、患病、開註□籍。
文職屬吏戶禮三科輪掌。
武職屬兵刑工三科輪掌。
各衙門有堂上卬信手本到科、方準收照備註 凡每歲大祀 天地。
都給事中入壇陪祀。
給事中各一員、從駕供事。
嘉靖十五年題準、凡遇宗廟祭祀、都給事中、俱令陪祭 凡遇聖駕親行耕耤禮。
各科掌印官陪祀、給事中各一員供事。
一體侍宴 凡遇聖駕上 陵。
各科官扈從凡大閱演武、遇聖駕親臨。
各科掌印官、各一員隨從凡殿試舉人。
掌科官、充受卷等執事官 凡禮部會試。
科官三員、充同考試官。
兵部武舉會試。
掌科官二員、充同考試官 凡冊封宗室。
及蕃王、或告諭夷邦。
以各科官充副使、或正使 凡三法司奉旨於午門前鞫問罪囚。
掌科官亦預凡六科掌印員缺。
俱該科左右等給事中、具題請旨署印。
如一科全缺。
吏科具題、以次序相應官員署掌凡六科員缺。
如本科都左右給事中止有一員、而各科官多者。
許坐名題請一員、暫委協理。
候本科官到日、仍回該科 凡各科左右給事中、缺至五員以上。
吏科開缺、送吏部題缺請補。
各官歷俸、照依次序開列。
如遇都給事中員缺、即日開缺、送部具題 凡各科官員、並監生俸糧、於通政司帶支今自行關支 凡各科官員、並監生、每日酒飯、俱光祿寺供給 凡各科公用紙劄、每季面奏取 旨。
春秋二季於刑部、夏冬二季於都察院、關用。
印色、順天府買用 凡各科行移各衙門。
俱經通政司轉行 吏科 凡吏部引選文職官員。
掌科官一員、與本部尚書侍郎、同赴禦前請旨選用。
并看用選官印子、填寫榜文 凡吏部選除在外衙門官員、該領赴任文憑。
俱先赴本科、畫字定限、考滿官復任同。
如在京領憑後患病、未即出京。
在外因公事稽遲、未即離任。
具奏具狀到部、告改憑限者。
亦送科定改發行 凡吏部初選有司官。
該領為政須知、俱先赴本科畫字 凡吏部累次選過官缺、除大選外。
每一月、或兩月、堂上官赴科附簿、以備查考 凡吏部貼黃。
本科官一員、會同稽勳司官、赴印綬監領貼 凡吏部累次選除過官員職名、除寫文簿用 寶。
年終、本科奏送印綬監、轉送古今通集庫收貯 凡尚寶司奏過文職官員、合給誥敕用寶。
本科官、中書舍人、吏部驗封司官、同赴皇極門監視。
其合追奪、從吏部奏繳者、亦會本科官燒燬 凡長安左右門守衛官、繳到文職朝官門籍。
查有填註公差患病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