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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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月十五日起、本月終止、每馬一匹、給銀一錢、十一月給銀二錢、買草。
十二月、至次年正月終止、每馬關本色草一十五束 ○三年、令減給馱豹馬料豆一升。
照例自九月初一日起、至三月初一日住支 ○又令五軍等營存操馬、至六月青草長茂、止關料豆、草束住支。
至十月初一日起、草束依例關支 ○七年、令寧夏等衛馬隊旗軍、照甘肅例、每歲九月十六日起、至次年四月十五日止、日支料豆三升 ○又令勇士小廝馬、月支料豆九鬥、草三十束 ○天順二年、令新降達官、每人準馬一匹月支料七鬥。
草三十束 ○成化元年奏準、凡內外鎮守官員馬。
不拘官私、止給四匹草料 ○五年、令京營官軍草料、俱編填勘合、方許支給 ○十二年、令原選聽征下場馬、預先調取來京、每匹於九月、十月、支草二十束。
九月以後、仍有邊報、卻將十一月分該支草料、移在十月分、十二月分、移在十一月分、接續。
照例秋草穀草兼支。
間月折與價銀買草 ○十三年、令下場取回聽征官、八月、九月、每馬一匹、按月支與草價銀二錢三分 ○十七年、令聽征官軍馬一萬五千匹、每匹月給草價銀一錢。
日支料豆三升。
續因馬匹瘦損、添給草價銀一錢 ○二十年奏準、聽征馬四月、五月、每月添給料豆一鬥。
輳前九鬥、共支一石。
草價銀三分。
輳前二錢、共支二錢三分 ○二十一年、令永平、山海、薊州等處、三屯等營、官軍騎操馬、按月造冊、三月關支料豆。
十月折支草束 ○弘治二年、令各營騎操馬、本年十二月至春季、內一月、每匹月添草價銀一錢。
以後該支月分仍舊 ○又議準、京營存操馬、每年四月分、關支料豆一半。
其餘下場回還馬、每年關支折草銀兩月 ○六年、令存操馬四月分料豆、準與全支 ○十二年奏準、存留下場聽征馬、自五月初一日為始、除料豆照常外。
每馬折給草價銀二錢。
內存操馬先已支過者、照數扣除。
候聲息稍緩、仍令下場收放。
草料住支 ○正德五年、令各邊鎮巡等官、凡遇出哨征戰追趕之日、馬匹每日量加料一二升。
閒息之日、照舊。
明白造冊開報○嘉靖元年奏準、涿鹿左衛、興州中屯衛守操舍餘、常川聽候捕盜、原領馬匹、春季正月、二月、冬季十一月、十二月、按月於涿州良鄉倉場、支給草料。
其三月至十月八箇月、聽其自行牧放。
事寧停止 ○二年、令在京各營、除騎操馬匹、照舊每年支本折草三箇月。
料豆間月本折兼支。
聽征馬匹、俱令下場牧放。
草料截日住支 ○六年、令捕盜馬匹、準給與折色、隨便糴買喂養 ○七年奏準、馬匹草束、每年照舊支三箇月本色。
其料豆、存操馬、每年十二箇月、聽征馬、除下場六箇月、俱本折間月關支 ○又奏準、委官主事、將榆河、居庸、榆林、土木四驛、查照先年定例、每年自十月初一日起、按季關支料九鬥。
草三十束。
夏秋住支。
聽其照舊打采青草喂養。
其榆河、居庸二驛、冬春仍關支本色。
榆林、土木二驛、冬春馬草準改支折色。
每草一束、給銀二分 ○八年題準、禦馬監馬匹、朝馬賞名馬為一等。
查照舊例喂養雜料。
馱鞍選記披甲馬為一等。
內除豌豆、止用大麥□豆黑豆喂養。
其各起騎操馬等項馬為一等。
內除豌豆菉豆、止用大麥黑豆喂養 ○十年題準、四月青草長茂、各營馬匹、照舊規盡令下場放牧 ○十四年題準、崔黃口營守禦操備軍餘民壯騎操官軍口糧黑豆、通州倉關支。
草束、除夏秋二季照例牧放不支外、冬春二季、自嘉靖十三年冬季為始、每草一束、折銀五釐。
坐派太倉銀庫關支、自行買辦 ○又題準、各營馬匹、除東西官廳存留聽征馬、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起、至九月終止、全支料草、以備調用外。
其奮武等營存操馬匹、遵照舊例、不支草束。
止關料豆、本折間支 ○二十九年、令三大營馬匹、每年夏秋六箇月、差官領敕、於近京地方、隨便牧放、以備調遣。
春冬二季、除三箇月支本色外。
其餘三箇月、應支折色月分、草、每月折銀三錢料、折銀五錢。
其夏秋二季草料價賤、係在營存留操備馬匹、止照常規折支。
不許概援為例 ○三十二年、令鞏華、永安二營原兌馬匹草料、夏秋月分、該支折色、每豆一石、折銀三錢五分。
草三十束、折銀二錢五分。
冬春月分、雙月支給本色。
單月折銀。
豆一石、五錢。
草三十束、三錢。
如有閏月。
在春冬時、本折中半。
在夏秋時、依季支本折 ○三十三年、令大同鎮主兵馬匹、每馬計冬春六箇月、月支料豆九鬥。
舊支本色四鬥、今加二鬥、共六鬥。
餘三鬥、照舊折色。
其草束、夏秋采積以備。
冬春不許支 秋青草 永樂九年、令天城陽和等衛所、采取青草、給大同都司官馬、以平陽澤潞等府州縣草、納附近驛站 ○宣德四年、令行在五府所屬衛所、錦衣等衛、順天等府所屬州縣、各起倩軍餘人夫、采取秋青草、運赴京場、及在外驛站、收貯備用。
其山西、河南、山東、陜西四布政司、所屬驛站、並有操備馬衛所、行各布政司都司、量派軍夫采打秋青草、就本處收貯聽支 ○正統十一年題準、延綏一帶衛所、自定邊安邊營、西抵寧夏花馬池、東至府谷縣大小營堡、水草便利、可以牧放。
每年摘撥軍旗餘丁、自行牧養馬匹 ○景泰元年奏準、西湖並城濠草、俱令戶部借撥軍民人等采取備用。
不許諸人私占 ○又令陜西寧夏、甘肅、延綏、山西、大同、並偏頭、鴈門二關、遼東萬全都司所屬、及直隸山海、永平、密雲、紫荊、倒馬、居庸一帶沿邊關口、及山東備倭處所馬草、總兵鎮守、及管糧郎中、布按二司等官、於秋草長茂之時、量起軍夫、趁時采取、每束重一十五斤。
設法堆積。
委官看守。
以備支用 ○三年、令南海子、大木廠、西湖、並城濠內青草、戶部差官、督同各城兵馬司委官、率領弓兵、並當坊火甲、時常巡護。
至期、行取三撥官軍采打、搬運京場 ○天順三年、令甘肅莊浪沿邊十三衛所官軍餘丁舍人、每名采草一百五十束、堆積備用。
不許官豪勢要占據近地肥饒草場。
其平涼等府、原派地畝穀草、每束折收銀二分、運送邊城、以備買草支用 ○成化二年、令陜西都行二司各衛所軍士餘丁、不該輪班在營者、每人采草一百二十束、各於官場上納。
各驛及遞運所馬牛夫甲軍、每人八十束、俱於本驛遞上納 ○三年、令遼陽、廣寧等軍衛、趁秋青草、牧放馬匹。
不許指以征操為由、擅支官軍堆積草束 ○九年、令延綏寧夏各堡馬步軍餘采草、十一月終不完者、本堡把總官住俸。
年終不完者、管糧參政、及監收副使等官住俸 ○弘治十五年、令遼東秋青草、年例之外、加添一倍。
每七束、給與鎌刀工銀一分。
其金復等衛軍餘折銀草束、仍納本色。
若鎮守等官、將草場立標采打、壓賣各衛、索受銀兩、許撫按官劾奏。
其宣大、陜西、榆林、迤西一帶邊鎮軍衛屯堡生草去處、一體施行。
大同青草、不俟挨陳、先行放支 ○正德三年奏準、遼東廣寧右屯等衛、照舊采青草、不必給刀鎌價銀。
每名二百束、量加添三十束。
金復蓋三衛、每名折銀一兩六錢、照舊銀布兼收。
通送管糧衙門、以備買草糴糧支用 ○嘉靖三十二年、令居庸榆河、榆林、土木、四驛馬匹、冬春照舊給與料草。
夏秋牧放、仍派秋青草八十束、責令采打赴場交收支給
十二月、至次年正月終止、每馬關本色草一十五束 ○三年、令減給馱豹馬料豆一升。
照例自九月初一日起、至三月初一日住支 ○又令五軍等營存操馬、至六月青草長茂、止關料豆、草束住支。
至十月初一日起、草束依例關支 ○七年、令寧夏等衛馬隊旗軍、照甘肅例、每歲九月十六日起、至次年四月十五日止、日支料豆三升 ○又令勇士小廝馬、月支料豆九鬥、草三十束 ○天順二年、令新降達官、每人準馬一匹月支料七鬥。
草三十束 ○成化元年奏準、凡內外鎮守官員馬。
不拘官私、止給四匹草料 ○五年、令京營官軍草料、俱編填勘合、方許支給 ○十二年、令原選聽征下場馬、預先調取來京、每匹於九月、十月、支草二十束。
九月以後、仍有邊報、卻將十一月分該支草料、移在十月分、十二月分、移在十一月分、接續。
照例秋草穀草兼支。
間月折與價銀買草 ○十三年、令下場取回聽征官、八月、九月、每馬一匹、按月支與草價銀二錢三分 ○十七年、令聽征官軍馬一萬五千匹、每匹月給草價銀一錢。
日支料豆三升。
續因馬匹瘦損、添給草價銀一錢 ○二十年奏準、聽征馬四月、五月、每月添給料豆一鬥。
輳前九鬥、共支一石。
草價銀三分。
輳前二錢、共支二錢三分 ○二十一年、令永平、山海、薊州等處、三屯等營、官軍騎操馬、按月造冊、三月關支料豆。
十月折支草束 ○弘治二年、令各營騎操馬、本年十二月至春季、內一月、每匹月添草價銀一錢。
以後該支月分仍舊 ○又議準、京營存操馬、每年四月分、關支料豆一半。
其餘下場回還馬、每年關支折草銀兩月 ○六年、令存操馬四月分料豆、準與全支 ○十二年奏準、存留下場聽征馬、自五月初一日為始、除料豆照常外。
每馬折給草價銀二錢。
內存操馬先已支過者、照數扣除。
候聲息稍緩、仍令下場收放。
草料住支 ○正德五年、令各邊鎮巡等官、凡遇出哨征戰追趕之日、馬匹每日量加料一二升。
閒息之日、照舊。
明白造冊開報○嘉靖元年奏準、涿鹿左衛、興州中屯衛守操舍餘、常川聽候捕盜、原領馬匹、春季正月、二月、冬季十一月、十二月、按月於涿州良鄉倉場、支給草料。
其三月至十月八箇月、聽其自行牧放。
事寧停止 ○二年、令在京各營、除騎操馬匹、照舊每年支本折草三箇月。
料豆間月本折兼支。
聽征馬匹、俱令下場牧放。
草料截日住支 ○六年、令捕盜馬匹、準給與折色、隨便糴買喂養 ○七年奏準、馬匹草束、每年照舊支三箇月本色。
其料豆、存操馬、每年十二箇月、聽征馬、除下場六箇月、俱本折間月關支 ○又奏準、委官主事、將榆河、居庸、榆林、土木四驛、查照先年定例、每年自十月初一日起、按季關支料九鬥。
草三十束。
夏秋住支。
聽其照舊打采青草喂養。
其榆河、居庸二驛、冬春仍關支本色。
榆林、土木二驛、冬春馬草準改支折色。
每草一束、給銀二分 ○八年題準、禦馬監馬匹、朝馬賞名馬為一等。
查照舊例喂養雜料。
馱鞍選記披甲馬為一等。
內除豌豆、止用大麥□豆黑豆喂養。
其各起騎操馬等項馬為一等。
內除豌豆菉豆、止用大麥黑豆喂養 ○十年題準、四月青草長茂、各營馬匹、照舊規盡令下場放牧 ○十四年題準、崔黃口營守禦操備軍餘民壯騎操官軍口糧黑豆、通州倉關支。
草束、除夏秋二季照例牧放不支外、冬春二季、自嘉靖十三年冬季為始、每草一束、折銀五釐。
坐派太倉銀庫關支、自行買辦 ○又題準、各營馬匹、除東西官廳存留聽征馬、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起、至九月終止、全支料草、以備調用外。
其奮武等營存操馬匹、遵照舊例、不支草束。
止關料豆、本折間支 ○二十九年、令三大營馬匹、每年夏秋六箇月、差官領敕、於近京地方、隨便牧放、以備調遣。
春冬二季、除三箇月支本色外。
其餘三箇月、應支折色月分、草、每月折銀三錢料、折銀五錢。
其夏秋二季草料價賤、係在營存留操備馬匹、止照常規折支。
不許概援為例 ○三十二年、令鞏華、永安二營原兌馬匹草料、夏秋月分、該支折色、每豆一石、折銀三錢五分。
草三十束、折銀二錢五分。
冬春月分、雙月支給本色。
單月折銀。
豆一石、五錢。
草三十束、三錢。
如有閏月。
在春冬時、本折中半。
在夏秋時、依季支本折 ○三十三年、令大同鎮主兵馬匹、每馬計冬春六箇月、月支料豆九鬥。
舊支本色四鬥、今加二鬥、共六鬥。
餘三鬥、照舊折色。
其草束、夏秋采積以備。
冬春不許支 秋青草 永樂九年、令天城陽和等衛所、采取青草、給大同都司官馬、以平陽澤潞等府州縣草、納附近驛站 ○宣德四年、令行在五府所屬衛所、錦衣等衛、順天等府所屬州縣、各起倩軍餘人夫、采取秋青草、運赴京場、及在外驛站、收貯備用。
其山西、河南、山東、陜西四布政司、所屬驛站、並有操備馬衛所、行各布政司都司、量派軍夫采打秋青草、就本處收貯聽支 ○正統十一年題準、延綏一帶衛所、自定邊安邊營、西抵寧夏花馬池、東至府谷縣大小營堡、水草便利、可以牧放。
每年摘撥軍旗餘丁、自行牧養馬匹 ○景泰元年奏準、西湖並城濠草、俱令戶部借撥軍民人等采取備用。
不許諸人私占 ○又令陜西寧夏、甘肅、延綏、山西、大同、並偏頭、鴈門二關、遼東萬全都司所屬、及直隸山海、永平、密雲、紫荊、倒馬、居庸一帶沿邊關口、及山東備倭處所馬草、總兵鎮守、及管糧郎中、布按二司等官、於秋草長茂之時、量起軍夫、趁時采取、每束重一十五斤。
設法堆積。
委官看守。
以備支用 ○三年、令南海子、大木廠、西湖、並城濠內青草、戶部差官、督同各城兵馬司委官、率領弓兵、並當坊火甲、時常巡護。
至期、行取三撥官軍采打、搬運京場 ○天順三年、令甘肅莊浪沿邊十三衛所官軍餘丁舍人、每名采草一百五十束、堆積備用。
不許官豪勢要占據近地肥饒草場。
其平涼等府、原派地畝穀草、每束折收銀二分、運送邊城、以備買草支用 ○成化二年、令陜西都行二司各衛所軍士餘丁、不該輪班在營者、每人采草一百二十束、各於官場上納。
各驛及遞運所馬牛夫甲軍、每人八十束、俱於本驛遞上納 ○三年、令遼陽、廣寧等軍衛、趁秋青草、牧放馬匹。
不許指以征操為由、擅支官軍堆積草束 ○九年、令延綏寧夏各堡馬步軍餘采草、十一月終不完者、本堡把總官住俸。
年終不完者、管糧參政、及監收副使等官住俸 ○弘治十五年、令遼東秋青草、年例之外、加添一倍。
每七束、給與鎌刀工銀一分。
其金復等衛軍餘折銀草束、仍納本色。
若鎮守等官、將草場立標采打、壓賣各衛、索受銀兩、許撫按官劾奏。
其宣大、陜西、榆林、迤西一帶邊鎮軍衛屯堡生草去處、一體施行。
大同青草、不俟挨陳、先行放支 ○正德三年奏準、遼東廣寧右屯等衛、照舊采青草、不必給刀鎌價銀。
每名二百束、量加添三十束。
金復蓋三衛、每名折銀一兩六錢、照舊銀布兼收。
通送管糧衙門、以備買草糴糧支用 ○嘉靖三十二年、令居庸榆河、榆林、土木、四驛馬匹、冬春照舊給與料草。
夏秋牧放、仍派秋青草八十束、責令采打赴場交收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