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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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九千八百三十八束零 延慶州 馬草、七萬三千四百四十一束零 保安州 馬草、一萬八千六百九十九束零 應天府 馬草、三十七萬六千四百五十八包二斤九兩四錢零 蘇州府 馬草、五十三萬八千四百一十四包六斤八兩七錢零 松江府 馬草、三十一萬六千二百五十一包五斤二兩五錢零 常州府 馬草、七十一萬四千三百六十九包五斤一十兩七錢零 鎮江府 馬草、一十二萬七百八十四包四斤一十兩二錢零 廬州府 馬草、九萬八千三百三十七包一十二斤一十三兩零 鳳陽府 馬草、二十三萬四千二百九十三包四斤二兩八錢零 淮安府 馬草、四十五萬四千七百二十包三斤三兩四錢零 揚州府 馬草、三十四萬九千二百二十六包六斤七兩三錢零 寧國府 馬草、七十九萬八千六百三十二包七兩零 池州府 馬草、九萬八千三百六包七斤一兩零 太平府 馬草、三十五萬五千四百四十九包五斤一十五兩五錢零 安慶府 馬草、一十九萬一千九百七十三包五斤八兩六錢零 廣德州 馬草、三十萬三千四十五包九斤五兩七錢零 徐州 馬草、一十萬包 滁州 馬草、五萬六千四百四十一包九斤一十四兩零 和州 馬草、二萬六千一百三十八包五斤一十三兩一錢零 凡措備草料。

    正統九年、令刑部都察院問完囚人、以四分為率、內二分納草贖罪。

    其斬絞罪者、納草一千八百束。

    三流并徒三年者、一千四百束。

    徒二年半者、一千二百束。

    徒二年者、一千束。

    徒一年半者、八百束。

    徒一年者、六百束。

    笞杖者、每一十、四十束。

    每束重一十五斤 ○十四年、令陜西西安、慶陽、延安等衛府官吏舍人所犯、不係贓罪笞杖徒流、及軍民人等、犯該笞杖、不該立功者、定撥各堡納草 ○又令開中兩淮、兩浙、河東、長蘆運司、存積四分官鹽、不分四品以上官員之家、及軍民人等、俱於在京西城等坊草場、上納草束 ○又奏準、召商納草、不分官員軍民之家、每穀草一百束、官給價銀三兩。

    禾草一百束、二兩二錢。

    就於京場上納 ○景泰元年、令直隸真定等府儒學生員、納草四千束、給與冠帶、以榮終身 ○成化元年、獨石、馬營、龍門所、雲州四倉、急缺糧料、開中淮浙長蘆河東運司、官鹽九十五萬二千三百二十二引、召商上納米豆、至六年報中未完。

    除兩淮仍令照舊。

    兩浙等運司、酌量時價、改中草束 ○二年奏準、在京各衙門辦事吏典、有辦事一年以下者、納豆一百石。

    二年以下、八十石。

    三年以下、六十石。

    免其考試、就便實撥當該。

    其辦事一年以下、納豆二百石。

    二年以下、一百五十石。

    三年以下、一百石。

    送吏部、免其京考、給與冠帶。

    即照資格、挨次選用 ○又奏準、在京各衙門當該吏典、有著役一年以下、納豆八十石。

    二年以下、六十石。

    給與冠帶。

    照依資格、挨次選用 ○又奏準、在京各衙門辦事官、有該正從八品選用者、納豆一百石。

    照依資格、挨次選用 ○十二年奏準、大同等處、各城堡倉場、開中長蘆運司、官鹽十萬引、每引、納料豆四鬥。

    河東運司、官鹽二十萬引、每引、納穀草八束 ○十四年、令遼東二十五衛囚犯、納草贖罪。

    除笞罪、并真犯死罪、及例該充軍等項、并無力外。

    其餘雜犯死罪、納草三百五十束。

    徒三年、納草二百五十束。

    徒二年、納草二百束。

    徒一年、納草一百五十束。

    杖罪每一十、納草十束 ○又令戶部運銀十萬兩。

    分送陜西榆林、給與官軍、準折草料。

    仍行山西河南附近州縣、或借撥、或儹運、或買辦料豆各萬石。

    穀草各一百五十萬束。

    俱納榆林一帶倉場 ○弘治十六年奏準、遼東商販買賣之人、務經巡撫官查勘無礙、方許於管糧郎中處、納草價銀三兩五錢、給引掛號入關 ○隆慶三年、令明智等坊五場草束、及太倉黑豆、俱係京營馬匹、及防秋支用。

    各營馬匹草料、每年照舊放本色三箇月。

    其餘月分、俱支折色。

    如遇草料價賤、全支折色。

    務令在場常有草六十萬束。

    在倉常有豆三萬石。

    以備接濟 ○又令商人買上草料、科道同戶部司官、會估價值、定在十月正秋成之後、草豆價值俱平。

    山東河南二道、但有見在銀兩、權宜預支、趁秋買辦 ○又令在京五場、通計買草至二百萬束、每年挨陳坐放、照數買補。

    酌議行各場監督主事、每年防秋畢日、查將京營馬匹草束、照例於十月、十二月、次年二月支放。

    務在出陳易新。

    其餘月分、照常折放。

    仍於本色支放完日呈部、以憑酌量坐買。

    務要各場貯草束一百五十萬、以備緩急支用 凡支給草料。

    洪武十三年、令廣東、廣西、福建、浙江、湖廣、江西布政司、淮安、蘇州等衛、馬草不許科收。

    馬料不許支給 ○永樂七年、欽定征操馬匹關支草料。

    公六匹。

    侯五匹。

    伯四匹。

    指揮千百戶各一匹。

    征進馬匹草料。

    公十匹。

    侯伯八匹。

    都督六匹。

    都指揮三匹。

    指揮二匹。

    千百戶各一匹。

    非征進之數、不許關支 ○十一年、令上直馬、每匹日支料豆四升。

    草一束。

    其下場牧放馬匹、止關料豆一月 ○十四年、令馱豹馬、日支料四升。

    草一束。

    自九月初一日起、至十一月終止 ○二十二年、令常川上直馬、每匹日支料三升。

    草半束。

    餘半束、折支鈔二貫。

    騎操等項馬、每匹日支料三升。

    草一束。

    折支鈔四貫 ○宣德五年、令禦馬監勇士馬、并達官調習馬、每匹、按月原支草三十束。

    內支本色草、一十五束。

    餘折白綿布一疋 ○正統二年、令五軍三千神機等營操備官軍馬、月支料豆九鬥。

    添與一鬥、以後照舊關支 ○又令陜西寧夏等處官軍騎操馬、每歲自九月半起、關支料豆。

    至次年四月半住支 ○又令大同宣府等處操、備巡哨馬、每月原支料豆九鬥、添與三鬥。

    至次年三月半住支 ○四年。

    令大同宣府鎮守總兵等官、凡馬匹不係官給之數、不許關支草料 ○六年、令北虜使臣馬駝初到京、每匹日支草半束。

    一月之後、又添半束。

    每日仍支料一升 ○又令甘肅操備馬料、自十一月初一日、至次年三月終、日支四升。

    其九月下半月、及次年三月四月上半月、仍照舊日支三升 ○八年、令直隸真定衛達官、自已馬草料住支。

    其官馬、照官軍例支給 ○九年、令萬全都司巡哨操備馬、添支四月下半月料豆六鬥 ○十年、令甘肅莊涼等處官軍馬料、日支四升外、添支青稞一升 ○又令大同右玉林等衛官馬、月支穀草十束。

    與自備野草、相兼喂飼 ○十四年、令各處馬房上直騎操。

    并起取等項馬草、每一束、折支銀二分 ○又令居庸關騎操馬、自十月十五日起、至次年四月半止、每馬一匹、日支草一束 ○又令五軍三千神機等營騎操馬、自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次年二月終止、每匹日加料豆一升 ○景泰元年奏準、長陵等三陵、神宮監、長隨內使、領到禦馬監馬驢、行令昌平縣、每馬一匹、日支料三升。

    草一束。

    驢一頭、日支料一升。

    草半束。

    每年十月初一日起、三月終止。

    如有事故、截日住支 ○二年、奏減上直馬料豆一升、與五軍等營騎操馬、 例關支三升 ○令五軍等營騎操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