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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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各處撫按、及布按二司官、訪察所屬廉能幹濟者、明開堪任某官、具奏陞用
○正德八年、令兩京堂上官五品以上。
及在外巡撫巡按、布按二司正官。
各舉賢能出眾、堪任守令之人、具奏選用 ○又奏準、在京在外、堪任知府者。
許兩京文職三品以上、各舉所知。
後照所舉、旌勞連坐 ○嘉靖七年、令兩京三品以上、及科道官、各舉所知。
仍從吏部議奏定奪 ○四十四年議準、通行各撫按、於所屬中不論舉貢進士、但有賢能、一體保舉 ○隆慶元年、令各處撫按、將境內人才、逐一搜訪、會本具奏。
以後撫按復命、及巡撫年終、各舉行一次 ○又議準、兩京九卿、并各科道、廣詢博訪、有才略過人、忠誠任事者。
或堪各邊督撫。
或堪各邊兵備有司。
或堪任清理屯鹽。
無分見任去任、各另疏薦。
日後所舉之人、果有成績、并舉主一體陞賞。
如僨事殃民、即將舉主重加罪罰 ○萬曆十二年、令部院考察正數官員、不許一概混舉 【改調】【【降調附】】 諸凡調官。
有迴避者、有裁革者、有降調者、有調繁調簡者。
其類不一、各劑量注擬 凡內外官以親屬迴避。
洪武元年令、凡父兄伯叔任兩京堂上官、其弟男子姪有任科道官者、對品改調【近不拘對品】 ○又令、內外管屬衙門官吏、有係父子兄弟叔姪者、皆從卑迴避 ○萬曆五年題準、從卑迴避、以官職論。
今後除巡按禦史、從方面官迴避外。
其餘內外官員、俱從官職卑者迴避 凡京官以王親外調。
弘治十三年奏準、京官與 王府結親者、俱改調外任。
若 王府官。
不拘軍民職、但與 王同城居住者、俱改調 凡內外官以才能更調。
嘉靖十七年、令內外文職官員、須久任責成、不許無故更調 ○二十七年題準、吏兵二部司官缺。
許將各衙門官、素有才識者、奏請調補 萬曆五年、令各部屬官。
除吏部照例間行改調。
其餘各守本職、賢能稱職者、一體超擢敘遷。
不必紛紛更調、以啟奔競 凡京堂官調外任正三品者。
例不補按察使、止補參政、支正三品俸 凡試禦史以不稱調用。
隆慶二年題準、如考試不堪實授、照舊例改別衙門用 凡外官以繁簡互調。
如才堪治繁、見任偏僻。
及堪治簡、見任繁劇。
地方撫按官奏請、酌量更調。
或俱無可取、不堪更調者、起送赴部別用 凡外官以不及降調。
正德八年、令撫按等官考察才力不及官員、各量才定擬堪閒散衙門、師儒職事、簡僻州縣、明白奏請更調 ○嘉靖二十六年題準、今後南北各邊兵備守巡、正轄邊境者、皆不得以才力不及官改調 ○三十一年題準、按察使係風憲正官、不許布政使降補、止降參政、仍支正三品俸。
布按二司係方面官、不許行太僕苑馬寺卿少卿降補。
知府係牧民正官、不許運使降補。
與少卿俱降運同。
運使仍支正四品俸 ○萬曆十一年題準、降閒知縣。
如無從七品缺、正八品至從九品、俱得降用、仍支從七品俸 ○十二年題準、調閒府同知。
對品並無閒散職銜、準降從五品、如運副、及鹽課市舶各提舉、俱得選用、仍支正五品俸 凡裁革、并考察被劾改調等官。
不由司府起送者、行查。
雖由司府起送、無黏連結者、取在京同鄉官印結 凡各衙門官、遇有更革、及合迴避、任滿、如本衙門無相應員缺、於相應衙門對品改調。
有為事問結、送部收查發落、例該降調。
及奉特旨降調者。
具奏除授【開設裁併官員】 官員因事特建、則有開設。
省去冗員、則有裁併。
今載其略、詳見官制及各衙門 凡內外開設、裁革、併減、一應衙門。
洪武二十六年定、若係開設復設衙門、定擬衙門品級、合設官員數目、具奏、附寫官制、照例除官設吏。
若係裁革減併衙門、具奏、銷除官制、見任官吏、取回別用。
俱咨禮部鑄銷印信。
仍立案連送付司勳貼黃、缺科作缺、司封行移設吏 【還職官員】 官員有戴罪、有問斷、有違限提問者、例得還職其或有報缺差誤重選、檢舉改正者、新官準起送改選 凡在京各衙門送到還職官員。
洪武二十六年定、俱憑來文、隨即附簿、查封缺冊。
如未作缺者立案類寫手本、赴吏科給憑。
已作缺、未除官者、立案給憑、就連送付缺科銷缺、司勳續黃。
如作缺已除官者、見送官員、若照 欽定事例、戴罪還職者、立案給憑赴任、仍將新官類奏取回、或就彼調用。
若不係戴罪還職、先已除官代替者、不必發回、就令備供腳色過名查考、類選別用。
但有過名紀錄的決、并戴罪者、俱付考功紀錄、司勳附黃。
還役吏、送付司封、轉發還役。
人才生員人等、咨發原衙門、收管辦事 ○正德間題準、辯復官員、遇有除去新官、不分年月久近、俱將舊官抄招起送。
新官到任 凡法司問斷還職官員。
在京者、用手本送還職。
在外者、給憑赴任。
各王府文職官員、法司問擬笞杖罪名、送來還職者、給憑赴任。
徒流及私罪、具奏定奪。
法司送來收查發落官員、查例定奪 凡王府官員、過違憑限、應復職者。
嘉靖二十八年題準、巡按禦史參提問罪、就彼發落。
不必起送赴部改選 【給假】 給假。
舊止有省親、祭祖、遷葬、後有治本生父母喪、送老親、送幼子、及畢姻等項。
具有程限如左凡給假。
洪武間定、內外官吏給假省親遷葬者、俱自行具奏、取自上裁。
如準、吏部覆奏。
量地遠近、附簿定限、行移應天府、【今在京行順天府】 給引照回。
仍行體勘、至期各還職役、不在作缺之數。
如違限日久不到者、就行提問。
其考滿吏給假、別無黏帶、就行定限、除路程日期外。
別與假一箇月在家、俱給引照回 ○隆慶五年議準、兩京給假省親送子遷葬官員、俱要該衙門掌印官勘實代奏、方準題覆放回 ○六年議準、如遇掌印官無人代奏者、徑自奏請凡省親祭祖。
成化十一年、令京官離家十年者、方許省祭 ○二十三年、詔、兩京文職、有離家六年、欲給假省親、查無違礙者、聽○弘治間定、兩京給假省祭官員、除往回水程外、許在家兩箇月。
違限一年以上者、住俸五箇月。
一年半以上者、送問 ○嘉靖四十三年議準、給假省親官、照遷葬例、作缺題放 凡遷葬。
嘉靖三十四年議準、遷葬官員、照養病事例、作缺放回。
待事畢、具文起送。
如違三年之上、亦照養病例革職。
【養病例、見考功司老病條下】 ○四十三年題準、給假遷葬者、須三年考滿之後、方許具奏凡送親。
京官有老親隨任、奏送還鄉者。
量地方遠近定限、俱作缺 凡治喪。
嘉靖四十二年題準、內外官員、為人後、遇本生父母亡故、自願回籍者。
許給假治喪。
在京照例具奏。
在外呈詳撫按、就任放回。
定限二年餘、原籍起送改選。
如過三年者、參究 凡送幼子。
弘治間定、官吏監生妻故、送幼子還鄉。
行勘是實、官具奏、許在家兩箇月。
違限半年以上者送問。
監生吏典、給引放回 凡畢姻。
弘治間定、京官及進士奏乞畢姻。
行同鄉官員保勘明白、具奏定奪 凡外官九年考滿到部者。
宣德元年奏準、許給假省祭、陞除以後不許 凡聽選監生、并考滿起復裁減等項官員、守候日久者。
景泰六年議準、許給假依限回部聽用 ○成化五年、令監生給假。
違限三年之上者、送問。
未及三年、告有事故文憑、俱免究 凡辦事官。
天順二年奏準、辦事滿者數多、不必候類奏。
各衙門送到、查審明白、即送順天府、給引照回省祭、以次取用 驗封清吏司
及在外巡撫巡按、布按二司正官。
各舉賢能出眾、堪任守令之人、具奏選用 ○又奏準、在京在外、堪任知府者。
許兩京文職三品以上、各舉所知。
後照所舉、旌勞連坐 ○嘉靖七年、令兩京三品以上、及科道官、各舉所知。
仍從吏部議奏定奪 ○四十四年議準、通行各撫按、於所屬中不論舉貢進士、但有賢能、一體保舉 ○隆慶元年、令各處撫按、將境內人才、逐一搜訪、會本具奏。
以後撫按復命、及巡撫年終、各舉行一次 ○又議準、兩京九卿、并各科道、廣詢博訪、有才略過人、忠誠任事者。
或堪各邊督撫。
或堪各邊兵備有司。
或堪任清理屯鹽。
無分見任去任、各另疏薦。
日後所舉之人、果有成績、并舉主一體陞賞。
如僨事殃民、即將舉主重加罪罰 ○萬曆十二年、令部院考察正數官員、不許一概混舉 【改調】【【降調附】】 諸凡調官。
有迴避者、有裁革者、有降調者、有調繁調簡者。
其類不一、各劑量注擬 凡內外官以親屬迴避。
洪武元年令、凡父兄伯叔任兩京堂上官、其弟男子姪有任科道官者、對品改調【近不拘對品】 ○又令、內外管屬衙門官吏、有係父子兄弟叔姪者、皆從卑迴避 ○萬曆五年題準、從卑迴避、以官職論。
今後除巡按禦史、從方面官迴避外。
其餘內外官員、俱從官職卑者迴避 凡京官以王親外調。
弘治十三年奏準、京官與 王府結親者、俱改調外任。
若 王府官。
不拘軍民職、但與 王同城居住者、俱改調 凡內外官以才能更調。
嘉靖十七年、令內外文職官員、須久任責成、不許無故更調 ○二十七年題準、吏兵二部司官缺。
許將各衙門官、素有才識者、奏請調補 萬曆五年、令各部屬官。
除吏部照例間行改調。
其餘各守本職、賢能稱職者、一體超擢敘遷。
不必紛紛更調、以啟奔競 凡京堂官調外任正三品者。
例不補按察使、止補參政、支正三品俸 凡試禦史以不稱調用。
隆慶二年題準、如考試不堪實授、照舊例改別衙門用 凡外官以繁簡互調。
如才堪治繁、見任偏僻。
及堪治簡、見任繁劇。
地方撫按官奏請、酌量更調。
或俱無可取、不堪更調者、起送赴部別用 凡外官以不及降調。
正德八年、令撫按等官考察才力不及官員、各量才定擬堪閒散衙門、師儒職事、簡僻州縣、明白奏請更調 ○嘉靖二十六年題準、今後南北各邊兵備守巡、正轄邊境者、皆不得以才力不及官改調 ○三十一年題準、按察使係風憲正官、不許布政使降補、止降參政、仍支正三品俸。
布按二司係方面官、不許行太僕苑馬寺卿少卿降補。
知府係牧民正官、不許運使降補。
與少卿俱降運同。
運使仍支正四品俸 ○萬曆十一年題準、降閒知縣。
如無從七品缺、正八品至從九品、俱得降用、仍支從七品俸 ○十二年題準、調閒府同知。
對品並無閒散職銜、準降從五品、如運副、及鹽課市舶各提舉、俱得選用、仍支正五品俸 凡裁革、并考察被劾改調等官。
不由司府起送者、行查。
雖由司府起送、無黏連結者、取在京同鄉官印結 凡各衙門官、遇有更革、及合迴避、任滿、如本衙門無相應員缺、於相應衙門對品改調。
有為事問結、送部收查發落、例該降調。
及奉特旨降調者。
具奏除授【開設裁併官員】 官員因事特建、則有開設。
省去冗員、則有裁併。
今載其略、詳見官制及各衙門 凡內外開設、裁革、併減、一應衙門。
洪武二十六年定、若係開設復設衙門、定擬衙門品級、合設官員數目、具奏、附寫官制、照例除官設吏。
若係裁革減併衙門、具奏、銷除官制、見任官吏、取回別用。
俱咨禮部鑄銷印信。
仍立案連送付司勳貼黃、缺科作缺、司封行移設吏 【還職官員】 官員有戴罪、有問斷、有違限提問者、例得還職其或有報缺差誤重選、檢舉改正者、新官準起送改選 凡在京各衙門送到還職官員。
洪武二十六年定、俱憑來文、隨即附簿、查封缺冊。
如未作缺者立案類寫手本、赴吏科給憑。
已作缺、未除官者、立案給憑、就連送付缺科銷缺、司勳續黃。
如作缺已除官者、見送官員、若照 欽定事例、戴罪還職者、立案給憑赴任、仍將新官類奏取回、或就彼調用。
若不係戴罪還職、先已除官代替者、不必發回、就令備供腳色過名查考、類選別用。
但有過名紀錄的決、并戴罪者、俱付考功紀錄、司勳附黃。
還役吏、送付司封、轉發還役。
人才生員人等、咨發原衙門、收管辦事 ○正德間題準、辯復官員、遇有除去新官、不分年月久近、俱將舊官抄招起送。
新官到任 凡法司問斷還職官員。
在京者、用手本送還職。
在外者、給憑赴任。
各王府文職官員、法司問擬笞杖罪名、送來還職者、給憑赴任。
徒流及私罪、具奏定奪。
法司送來收查發落官員、查例定奪 凡王府官員、過違憑限、應復職者。
嘉靖二十八年題準、巡按禦史參提問罪、就彼發落。
不必起送赴部改選 【給假】 給假。
舊止有省親、祭祖、遷葬、後有治本生父母喪、送老親、送幼子、及畢姻等項。
具有程限如左凡給假。
洪武間定、內外官吏給假省親遷葬者、俱自行具奏、取自上裁。
如準、吏部覆奏。
量地遠近、附簿定限、行移應天府、【今在京行順天府】 給引照回。
仍行體勘、至期各還職役、不在作缺之數。
如違限日久不到者、就行提問。
其考滿吏給假、別無黏帶、就行定限、除路程日期外。
別與假一箇月在家、俱給引照回 ○隆慶五年議準、兩京給假省親送子遷葬官員、俱要該衙門掌印官勘實代奏、方準題覆放回 ○六年議準、如遇掌印官無人代奏者、徑自奏請凡省親祭祖。
成化十一年、令京官離家十年者、方許省祭 ○二十三年、詔、兩京文職、有離家六年、欲給假省親、查無違礙者、聽○弘治間定、兩京給假省祭官員、除往回水程外、許在家兩箇月。
違限一年以上者、住俸五箇月。
一年半以上者、送問 ○嘉靖四十三年議準、給假省親官、照遷葬例、作缺題放 凡遷葬。
嘉靖三十四年議準、遷葬官員、照養病事例、作缺放回。
待事畢、具文起送。
如違三年之上、亦照養病例革職。
【養病例、見考功司老病條下】 ○四十三年題準、給假遷葬者、須三年考滿之後、方許具奏凡送親。
京官有老親隨任、奏送還鄉者。
量地方遠近定限、俱作缺 凡治喪。
嘉靖四十二年題準、內外官員、為人後、遇本生父母亡故、自願回籍者。
許給假治喪。
在京照例具奏。
在外呈詳撫按、就任放回。
定限二年餘、原籍起送改選。
如過三年者、參究 凡送幼子。
弘治間定、官吏監生妻故、送幼子還鄉。
行勘是實、官具奏、許在家兩箇月。
違限半年以上者送問。
監生吏典、給引放回 凡畢姻。
弘治間定、京官及進士奏乞畢姻。
行同鄉官員保勘明白、具奏定奪 凡外官九年考滿到部者。
宣德元年奏準、許給假省祭、陞除以後不許 凡聽選監生、并考滿起復裁減等項官員、守候日久者。
景泰六年議準、許給假依限回部聽用 ○成化五年、令監生給假。
違限三年之上者、送問。
未及三年、告有事故文憑、俱免究 凡辦事官。
天順二年奏準、辦事滿者數多、不必候類奏。
各衙門送到、查審明白、即送順天府、給引照回省祭、以次取用 驗封清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