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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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中、員外郎、主事、掌百官之封爵誥敕。

    與夫置吏訓官給符考成之事、鹹綜理之 【功臣封爵】 國初因前代之制、列爵五等。

    非有社稷軍功者不封。

    子男後革。

    所封公侯伯、皆給 誥券。

    或世、或不世、各以功次為差。

    又有衍聖公世封、駙馬都尉、外戚 恩澤之封。

    其封同、皆不給券 凡功臣封號。

    洪正十三年定功臣封號、曰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某公、某侯、食祿若幹石。

    世襲者、曰世襲某公、某侯、食祿若幹石。

    追封者、曰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某將軍、某公、某侯、追封某王、某公、謚某 ○二十六年定、凡功臣封號、如開國輔運守正文臣之類、非特奉聖旨不與 ○又定公侯伯子男、見職受封者、必須隨即奏請封號爵祿等級。

    及駙馬婚禮、俱用具奏給授誥命。

    劄付翰林院撰文。

    具手本送中書舍人書寫尚寶司用寶完備。

    擇日具奏頒降 ○永樂間定功臣封號、曰奉天靖難推誠宣力武臣。

    或曰奉天翊運推誠宣力。

    或曰奉天翊衛宣力武臣。

    或曰欽承祖業推誠奉義 凡功臣歿後加封。

    洪武二十六年定、公追封為王。

    侯追封為公。

    伯追封為侯。

    合封三代者、照依追贈封爵、一體追封。

    其襲爵子孫、非建立奇功異能、生死隻依本爵 ○正德二年、令公侯伯歷有軍功、方許加贈 凡鐵券、形如覆瓦。

    刻封誥於其上、以黃金填之。

    左右各一面。

    右給功臣。

    左藏 內府 凡誥軸。

    洪武十七年奏定、有封爵者、給 誥皆如一品之制。

    惟公侯用玉軸、伯子男用犀軸為別。

    衍聖公二品、亦用玉軸 【功臣推封】 公侯伯、皆得推恩三代。

    其封贈各從本爵。

    具如諸司職掌凡功臣推封三代。

    洪武二十六年定、公父、祖父、曾祖父、各封某國公。

    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國夫人。

    本官妻、封某國夫人。

    侯父、祖父、曾祖父、各封某侯。

    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侯夫人。

    本官妻、封某侯夫人。

    伯子男同 ○又定、封贈公侯伯子男者、其公侯夫人、各從其爵。

    伯子男夫人、止封夫人、不許用爵 ○凡命婦、因子孫官爵封母并祖母者、並加太字。

    追封則不用 凡移封本生。

    嘉靖十四年題準、侯伯以旁支承襲、奏將自已并妻應得誥命、移封所生父母、祖父母者、準給 凡奏請封贈。

    嘉靖十年題準、公侯伯子孫承襲後、俱要積有年勞、方許封贈。

    本部照例行移兵部、查據年勞實蹟、上請定奪 ○近例、公侯伯之父、未襲爵而亡、其子奏乞追贈。

    行該府查勘無礙、照例題給誥命 凡公侯伯生母。

    嘉靖十九年題準、因子授封太夫人、其嫡母見存、已封夫人者、俱加太字、并給誥命 凡公侯伯加師保。

    弘治十四年奏準、止授本身、不許乞贈三代 凡皇親封伯追贈。

    嘉靖十九年題準、追贈二代 ○隆慶六年題準、追贈三代 【功臣襲封】【【衍聖公襲封附】】 公侯伯襲封、皆覈其宗圖。

    辯嫡庶、明倫序、以杜爭端。

    衍聖公襲封、亦如之 凡公侯伯子孫襲爵。

    洪武二十六年定、受封官身死、須以嫡長男承襲。

    如嫡長男事故、則嫡孫承襲。

    如無嫡子嫡孫、以嫡次子孫承襲。

    如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子孫承襲。

    不許攙越。

    仍用具奏、給授誥命。

    劄付翰林院撰文。

    具手本送中書舍人書寫。

    尚寶司用寶完備。

    具奏頒降。

    孔氏襲封衍聖公如之 ○嘉靖二十年題準、公侯伯病故、必先奏請殯葬、方許襲爵。

    違者、參奏治罪 凡宗支圖冊。

    嘉靖三十四年題準、行兩京五軍都督府、各委堂上官、將公侯伯父祖始封承襲來歷、并立功人下的派子孫、與應襲之人母氏、收生人等、備造宗圖人冊、一羕三本。

    一存本府一送吏部、一送吏科備查。

    以後每五年一次造報○又題準、公侯伯子孫、奏請襲爵。

    行該府保勘、應否承襲、取具結狀宗圖、連人送部、奏請定奪 凡裁革襲封。

    成化元年、令天順初奪門迎駕、陞授官爵、俱革世襲 ○嘉靖八年議準、外戚封爵、除開國佐命、靖難元勳、及由軍功者、照舊襲封。

    其餘戚裡恩封、子孫俱不許承襲 ○隆慶元年題準、外戚曾蒙特恩、準襲封一輩者、姑與終身。

    其子孫、照例量授錦衣衛指揮等職、不許陳乞再襲 凡衍聖公歿後、聽其應襲子孫、赴京襲爵。

    隆慶四年題準、照例守制。

    撫按官代為具奏、令其暫管府事。

    服滿之日、起送承襲 【土官承襲】 土官承襲、原俱屬驗封司掌行。

    洪武末年、以宣慰宣撫安撫長官等官。

    皆領土兵。

    改隸兵部。

    其餘守土者、仍隸驗封司 凡各處土官承襲。

    洪武二十六年定、湖廣四川雲南廣西土官承襲、務要驗封司委官體勘、別無爭襲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圖本、并官吏人等結狀、呈部具奏。

    照例承襲。

    移付選部附選。

    司勳貼黃。

    考功附寫行止。

    類行到任。

    見到者、關給劄付、頒給誥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