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七
關燈
小
中
大
光祿寺
國初、置宣徽院、尚食尚醴二局。
設院使、同知、院判、典簿、統之。
繼改光祿寺。
正四品衙門。
設卿、少卿、寺丞、主簿等官。
職專膳羞享宴等事。
移太常寺供需庫隸之。
洪武四年、又置法酒庫。
設內酒坊大使、副使。
八年、改寺為司。
陞從三品衙門。
改主簿為典簿。
又設錄事。
置大官、珍羞、良醞、掌醢四署。
每署設令、丞、監事。
又設孳牧所大使、副使。
局庫俱革。
三十年、復改司為寺。
署令為署正。
又設司牲局。
仍改孳牧所為司牧局。
嘉靖七年、司牧局革。
萬曆二年、添設銀庫大使一員 凡祭 天地、社稷、神祇、享 太廟省牲。
先一日、本寺卿、與太常卿、同於禦前奏知。
省牲畢。
次日仍同復命 凡奉先殿薦新品物。
二月、新冰。
三月、鵪鶉、鶿(老鳥)。
四月、白酒。
五月、煮酒。
九月、生酒、石榴、柿子。
十月、銀魚、米糕、魚凍、豆腐、蓼花、米糖、細糖、子鱭魚。
十一月、天鵝、鴈。
俱本寺辦進。
正月、韭菜、生菜、薺菜、雞子、鴨子。
二月、芹菜、薹菜、蔞蒿、子鵝。
三月、茶、鯉魚、鮮筍。
四月、彘豬、雉雞、青梅、王□、杏子、櫻桃。
五月、小麥麵、沙糖、紅豆、嫩雞、桃子、大麥、茄子、李子、來檎、蒜薹。
夏至、李子。
六月、冬瓜、甜瓜、西瓜、蓮蓬。
七月、葡萄、棗子、鮮菱、雪梨、芡實。
八月、茭白、嫩薑、鱖魚、鮮藕、粳米、粟米、穄米、芋苗。
九月、(魚扁)魚、小紅豆、沙糖栗子、橙子。
十月、山藥、蜜、活兔、柑子、橘子。
十一月、蕎麥麵、紅豆、沙糖、獐子、天鵝、鹿、甘蔗。
十二月、菠菜、鯽魚、白魚。
俱從太常寺辦送本寺供薦。
十二月、風鯽魚。
從南京解本寺供薦 凡正旦節、立春節、清明節、四月八日佛誕節、端午節、七夕節、中元節、重陽節、冬至節臘八節、每月朔望、萬壽聖節、皇太後聖旦節、皇後令旦節、東宮千秋節、奉先殿祭祀。
俱本寺辦進。
嘉靖十四年、罷佛誕節祭。
以四月五日薦麥 凡奉先殿供養品物。
俱本寺辦進 凡各宮殿遇節祝 天供養品物。
俱本寺辦進 凡各宮廟祭祀葷素品物。
俱本寺備辦 凡內官監、禦馬監、兵仗局、神機營、火藥局、祭祀。
俱本寺備辦 凡膳羞茶飯等品物。
俱本寺辦進。
嘉靖二十五年題準、尚膳監刊刻花欄印票。
遇取 上用諸物、開寫某日於光祿寺取某物若幹。
用印鈐蓋、照數支用。
本寺仍置立文簿登記、歲終會計稽查。
若有冒破情弊、該管官指實參奏 凡聖節、正旦、冬至、或吉慶筵宴。
從禮部提調。
本寺供辦凡遇節令、文武百官例有宴。
如太後聖旦、太子千秋、壽麵。
及立春日春餅。
正月元宵圓子。
四月八日不落莢。
五月端午涼糕粽子。
九月重陽糕。
臘月八日麵。
俱先期奏請。
至日早 朝畢。
復奏設于午門外。
本寺照鴻臚寺開送職名、以官品次序、貼于席端。
嘉靖十四年、改不落莢為麥餅。
宴以四月五日 凡祀 圜丘、賜百官湯飯。
孟春祈榖、夏至方澤、及朝日、夕月、祭畢。
賜內外官酒飯。
耕耤、賜三公九卿、并執事等官酒飯。
親蠶、賜內外命婦等酒飯。
俱本寺供辦 凡每歲遇有慶成宴。
其文武大小應與官員、該用上中下卓不等。
奉禮部開送職名、照數備辦 凡諸番國朝貢等使客、并四夷來降土官人等、茶飯物料、支送下程。
俱從禮部行本寺備送凡修實錄、并纂修校勘書籍開館、及書完進呈 賜宴。
進士恩榮宴。
殿試讀卷執事等官、經筵、日講、東宮講讀、酒飯。
俱本寺造辦 凡每旬輪 賜日講官燒鵝麵餅。
本寺造辦 凡大臣一品九年考滿、特恩賜宴。
本寺備辦 凡早朝文武官、及各王府鎮巡等官、公差人員、見辭、奉旨與酒飯。
俱本寺備辦祇待 凡大臣考滿差使等項賞。
勞羊酒。
疾病 賜米肉醬菜等物。
俱本寺辦送凡內外衙門官吏監生人匠等、應給酒飯者。
俱本寺支給 凡喪葬合用祭祀品物。
從禮部行本寺備辦 凡諭祭文武大臣。
俱本寺備辦 凡本寺供用牲口果菜等物。
上林苑監四署、照數進納供用。
不足、于民間買辦。
洪武間令、本司買辦、比與民間交易價錢、每多一分。
永樂間、差內官一員、同本寺署官廚役、領鈔于在京附近州縣、依時價、兩平收買。
洪熙宣德以來、止差署官廚役、照前收買 ○成化四年、令堂上官一員、及戶科給事中、監察禦史、各一員。
會同戶部主事、順天府官、各一員。
估計時價、錢鈔兼支、具數奏領收買。
如有奸弊、科道官指實參奏 ○又令本寺每季預關 內庫錢鈔。
專委堂上官一員收掌。
遇買物料、聽戶科給事中、巡視禦史、批押印信小票、委該署官一員、齎領收買 ○弘治四年、凡奸頑之徒、稱是保頭等項名色、在街強賒作弊害人者。
枷號三箇月、滿日從重發落 凡本寺收納一應物料。
每月堂上官輪流一員、會同戶科給事中、監察禦史、各一員責令各行戶買辦、於本寺 大烹門內驗收 凡本寺供應物料。
嘉靖二十年題準、巡視科道官、年終將日逐供應過一應錢糧、造冊進呈。
如有侵冒情弊、參究施行 ○
設院使、同知、院判、典簿、統之。
繼改光祿寺。
正四品衙門。
設卿、少卿、寺丞、主簿等官。
職專膳羞享宴等事。
移太常寺供需庫隸之。
洪武四年、又置法酒庫。
設內酒坊大使、副使。
八年、改寺為司。
陞從三品衙門。
改主簿為典簿。
又設錄事。
置大官、珍羞、良醞、掌醢四署。
每署設令、丞、監事。
又設孳牧所大使、副使。
局庫俱革。
三十年、復改司為寺。
署令為署正。
又設司牲局。
仍改孳牧所為司牧局。
嘉靖七年、司牧局革。
萬曆二年、添設銀庫大使一員 凡祭 天地、社稷、神祇、享 太廟省牲。
先一日、本寺卿、與太常卿、同於禦前奏知。
省牲畢。
次日仍同復命 凡奉先殿薦新品物。
二月、新冰。
三月、鵪鶉、鶿(老鳥)。
四月、白酒。
五月、煮酒。
九月、生酒、石榴、柿子。
十月、銀魚、米糕、魚凍、豆腐、蓼花、米糖、細糖、子鱭魚。
十一月、天鵝、鴈。
俱本寺辦進。
正月、韭菜、生菜、薺菜、雞子、鴨子。
二月、芹菜、薹菜、蔞蒿、子鵝。
三月、茶、鯉魚、鮮筍。
四月、彘豬、雉雞、青梅、王□、杏子、櫻桃。
五月、小麥麵、沙糖、紅豆、嫩雞、桃子、大麥、茄子、李子、來檎、蒜薹。
夏至、李子。
六月、冬瓜、甜瓜、西瓜、蓮蓬。
七月、葡萄、棗子、鮮菱、雪梨、芡實。
八月、茭白、嫩薑、鱖魚、鮮藕、粳米、粟米、穄米、芋苗。
九月、(魚扁)魚、小紅豆、沙糖栗子、橙子。
十月、山藥、蜜、活兔、柑子、橘子。
十一月、蕎麥麵、紅豆、沙糖、獐子、天鵝、鹿、甘蔗。
十二月、菠菜、鯽魚、白魚。
俱從太常寺辦送本寺供薦。
十二月、風鯽魚。
從南京解本寺供薦 凡正旦節、立春節、清明節、四月八日佛誕節、端午節、七夕節、中元節、重陽節、冬至節臘八節、每月朔望、萬壽聖節、皇太後聖旦節、皇後令旦節、東宮千秋節、奉先殿祭祀。
俱本寺辦進。
嘉靖十四年、罷佛誕節祭。
以四月五日薦麥 凡奉先殿供養品物。
俱本寺辦進 凡各宮殿遇節祝 天供養品物。
俱本寺辦進 凡各宮廟祭祀葷素品物。
俱本寺備辦 凡內官監、禦馬監、兵仗局、神機營、火藥局、祭祀。
俱本寺備辦 凡膳羞茶飯等品物。
俱本寺辦進。
嘉靖二十五年題準、尚膳監刊刻花欄印票。
遇取 上用諸物、開寫某日於光祿寺取某物若幹。
用印鈐蓋、照數支用。
本寺仍置立文簿登記、歲終會計稽查。
若有冒破情弊、該管官指實參奏 凡聖節、正旦、冬至、或吉慶筵宴。
從禮部提調。
本寺供辦凡遇節令、文武百官例有宴。
如太後聖旦、太子千秋、壽麵。
及立春日春餅。
正月元宵圓子。
四月八日不落莢。
五月端午涼糕粽子。
九月重陽糕。
臘月八日麵。
俱先期奏請。
至日早 朝畢。
復奏設于午門外。
本寺照鴻臚寺開送職名、以官品次序、貼于席端。
嘉靖十四年、改不落莢為麥餅。
宴以四月五日 凡祀 圜丘、賜百官湯飯。
孟春祈榖、夏至方澤、及朝日、夕月、祭畢。
賜內外官酒飯。
耕耤、賜三公九卿、并執事等官酒飯。
親蠶、賜內外命婦等酒飯。
俱本寺供辦 凡每歲遇有慶成宴。
其文武大小應與官員、該用上中下卓不等。
奉禮部開送職名、照數備辦 凡諸番國朝貢等使客、并四夷來降土官人等、茶飯物料、支送下程。
俱從禮部行本寺備送凡修實錄、并纂修校勘書籍開館、及書完進呈 賜宴。
進士恩榮宴。
殿試讀卷執事等官、經筵、日講、東宮講讀、酒飯。
俱本寺造辦 凡每旬輪 賜日講官燒鵝麵餅。
本寺造辦 凡大臣一品九年考滿、特恩賜宴。
本寺備辦 凡早朝文武官、及各王府鎮巡等官、公差人員、見辭、奉旨與酒飯。
俱本寺備辦祇待 凡大臣考滿差使等項賞。
勞羊酒。
疾病 賜米肉醬菜等物。
俱本寺辦送凡內外衙門官吏監生人匠等、應給酒飯者。
俱本寺支給 凡喪葬合用祭祀品物。
從禮部行本寺備辦 凡諭祭文武大臣。
俱本寺備辦 凡本寺供用牲口果菜等物。
上林苑監四署、照數進納供用。
不足、于民間買辦。
洪武間令、本司買辦、比與民間交易價錢、每多一分。
永樂間、差內官一員、同本寺署官廚役、領鈔于在京附近州縣、依時價、兩平收買。
洪熙宣德以來、止差署官廚役、照前收買 ○成化四年、令堂上官一員、及戶科給事中、監察禦史、各一員。
會同戶部主事、順天府官、各一員。
估計時價、錢鈔兼支、具數奏領收買。
如有奸弊、科道官指實參奏 ○又令本寺每季預關 內庫錢鈔。
專委堂上官一員收掌。
遇買物料、聽戶科給事中、巡視禦史、批押印信小票、委該署官一員、齎領收買 ○弘治四年、凡奸頑之徒、稱是保頭等項名色、在街強賒作弊害人者。
枷號三箇月、滿日從重發落 凡本寺收納一應物料。
每月堂上官輪流一員、會同戶科給事中、監察禦史、各一員責令各行戶買辦、於本寺 大烹門內驗收 凡本寺供應物料。
嘉靖二十年題準、巡視科道官、年終將日逐供應過一應錢糧、造冊進呈。
如有侵冒情弊、參究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