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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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完一應軍器、會同內守備等官驗視。

    每歲進貢黃船、差官監撥 凡地方盜賊。

    每年委各衛官、分行緝捕。

    南京各衛屯田地方、奏準專設官一員巡視 凡南京錦衣衛巡江官回還、具報捉獲鹽徒盜賊名數。

    五城兵馬司、應天府上元江寧二縣捕盜官、及江東等處巡檢司、悉聽督理 凡南京戶部於水次兌支官軍俸糧、差官監兌。

    工部龍江瓦屑壩抽分竹木局、每季具抽分數目以憑奏報凡南京一應安插夷人。

    督令應天府屬縣、依時犒賞 凡本府所屬在京衛所、五年一次、例應考選軍政官員。

    兵部具題、行南京兵部、轉行到府、劄行各該衛所、將應考官員腳色履歷、開具揭帖送府。

    本府采訪賢否實跡、手註考詞、轉送南京兵部。

    至期、會同本府堂上官考選 凡本府所屬衛所經歷吏目、并倉副使等官、五年一次、例該考察。

    吏部咨行南京吏部、備行到府。

    劄行各該衛所、將六年以裏、應考人員腳色履歷緣由、開具揭帖送府。

    本府從公覈實賢否、手註考詞、轉送南京吏部都察院、以備參考 凡本府經歷都事、并所屬衛所經歷等官、合得散官。

    每年準南京吏部驗封清吏司手本、行經歷司、呈府、劄行所屬衛所、將新除未及三年考滿、應請初授散官官員、備開歷任緣由、并具親供申府、轉行南京吏部、移咨吏部請給凡本府所屬衛所軍職官員、年及六十歲、例該襲替。

    準令應襲兒男、具告到府、劄行該衛、查勘本舍親供宗圖、具申前來、覆查明實、照會南京兵部、轉送兵部、奏準襲替。

    其年未及六十歲患病、而子孫告襲、本府亦照例題請。

    若年六十無子者、許令的親弟姪借襲、後老官生有兒勇、仍舊還職 凡本府十年一次、南京兵部行文到府、劄行所屬衛所、將各指揮鎮撫千百戶等官、續生兒孫弟姪、查審明白、開具揭帖、送府并南京兵部勘實、方許造入圖內。

    仍於授職項下、註寫年歲、及分別次序、造冊一樣三本、一本送府、二本送部、候襲替之日稽查 凡武學官生課業、每月會同南京兵部堂上官比較。

    南京及直隸衛所總小旗併鎗、照例會同監併 凡本府官吏監生俸糧、及所屬衛所官軍俸糧、運軍快船甲餘行糧。

    每年終、先期具數申府、照行南京戶部坐派。

    遇有奉例收充、及替補等項軍士、加增糧米、亦先期申府、預行該部派加 凡本府所屬衛所官軍、每月將應支俸糧數目、備造軍冊申府、照會南京戶部、定倉按月關支。

    遇有事故、即行開除 凡本府官吏監生知印月支俸糧、原派府分解到折色。

    收貯本府、按月支放。

    逐月開具放支過數目、赴南京戶科、并總督巡視倉場戶部等衙門註銷。

    每年終、備開收支總數揭帖、送總督衙門類造奏繳 凡本府所屬衛所軍士、賞賜冬夏布鈔。

    每季據各造冊、申府勘實、照行南京戶部、坐派本折銀兩鈔貫布疋數目、送內府填給勘合、比對相同、赴甲字等庫關出、科道同戶部司屬官、唱名給散 凡本府并合屬官吏、每年該支戶口食鹽。

    官、該戶口十五丁。

    吏、該戶口七丁。

    每丁、納鈔十二貫。

    每貫、折銀一釐一毫四絲三忽。

    官、該銀一錢七分一釐四毫五絲、支鹽一百八十斤。

    吏、該銀八分一絲、支鹽八十四斤。

    照例赴南京戶部上納鈔銀、行文兩淮鹽運使司關支 凡本府所屬在京衛所、并在外都司衛所官軍、馬騾戶口文冊。

    舊例五年一次造報。

    嘉靖十年題準、十年一次、止開總數、不必細開。

    隨該南京兵部題準、前項文冊、照例五年一次、造送該府備照。

    其該追奏繳者、則十年一次。

    在京衛所、送本府類進。

    在外都司衛所、開造一本送府、一本徑自奏繳 凡本府所屬衛所逃故軍士、每年據各開造單冊申府、轉行南京兵部、發單原籍府州縣清勾。

    及各處府州縣解到新軍、南京兵部轉送本府、劄發該衛、收管著伍 凡南京刑部問發軍犯、抄招送南京兵部、編發本府所屬各衛所充軍者。

    抄招送府、差撥官舍押解、劄發該衛著伍。

    行移兵部填給勘合應付、到彼交割、取具該衛所印信收管、照會兵部查銷 南京左軍都督府【所屬南京十衛見兵部職方司】 南京右軍都督府【所屬南京五衛見兵部職方司】 南京前軍都督府【所屬南京七衛見兵部職方司】 南京後軍都督府【所屬南京五衛見兵部職方司】 凡各府掌府事、及協同管事官各一員、分理所屬衛所軍務。

    或奉敕管領大教場、及江上操備等事、其衛所、仍聽守備衙門節制施行 上二十二衛 在京在外各衛所、並見兵部職方司。

    其官制資格、見武選司。

    而錦衣等上二十二衛、號為親軍、其職掌異於諸衛、故別具於此。

    其餘統軍行事、彼此相同者、不復備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