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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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遇前項封贈。
依例具本奏聞。
吏科給事中、置立文簿、附寫各該封贈爵職。
欽用敕符禦寶。
本部抄錄。
具印信手本。
送中書捨人書寫誥敕。
其文職官員、申請封贈。
本部行移保勘。
如果於例相應。
然後照例施行 凡封贈次數。
洪武十六年奏準、正從四品。
封贈一次 ○二十六年定、正從七品至正從六品、止封一次。
陞至正從五品、封贈一次。
陞至正從三品封贈一次。
陞至正從二品、封贈一次。
陞至正從一品、封贈一次 凡奏請移封。
天順元年奏準、兩京官、應封贈其父、有犯罪問革為民、不得受封、願將本身誥敕移封者、奏請定奪 ○成化元年題準、在京品官考滿、應得本身誥命。
或以親老、乞停本身而移封其親者、吏部奏請定奪 ○嘉靖三十八年奏準、京官已封過繼父母。
乞將本身及妻、應得誥敕移封本生父母者、奏請準封 ○四十二年奏準、三品京堂官、已贈過繼祖父母。
乞將本身及妻誥命、移贈本生祖父母者、奏請準贈 凡奏復父祖官職。
嘉靖二十八年題準、凡當封贈父、而父曾經考察冠帶閒住、乞復父原職緻仕者、吏部奏請定奪 ○隆慶六年奏準、凡遇覃恩。
父祖曾經考察為民、不得封贈、乞停本身封典、準復父祖冠帶閒住者、奏請定奪。
非係 覃恩者。
不準 ○萬曆六年題準、凡遇覃恩。
有奏願停本身封典復父職者、查其父所犯、除貪酷不準外。
若以別罪為民、準與閒住。
閒住準與緻仕。
後復遇恩、不許又請遞加【近例。
請復父職者、俱免停本身封典】 ○七年題準、閒住復職、職高於子者、不分考滿 覃恩。
不得濫請進階 廕敘 國初因前代任子之制。
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廕一子以世其祿。
後乃漸為限制。
在京三品以上、滿考著績、方得請廕、謂之官生。
出自特恩者、不限官品、謂之恩生。
或即與職事。
或送監讀書 凡廕敘。
洪武二十六年定、用廕者、以嫡長子。
如嫡長子有廢疾、立嫡長子之子孫。
曾玄同。
如無立嫡長子同母弟。
曾玄同。
如無、立繼室所生。
如無、立次室所生。
如絕嗣者、傍廕其親兄弟、各及子孫。
如無傍廕伯叔及其子孫 凡廕敘遞降。
洪武二十六年定、用廕者、孫降子。
曾孫降孫。
及傍廕者、皆於合敘品從、降一等 凡廕敘品級。
洪武二十六年定、職官子孫廕敘、正一品子、正五品敘。
從一品子、從五品敘。
正二品子、正六品敘。
從二品子、從六品敘。
正三品子、正七品敘。
從三品子、從七品敘。
正四品子、正八品敘。
從四品子、從八品敘。
正五品子、正九品敘。
從五品子、從九品敘。
正六品子、於未入流品相應上等職事內敘。
從六品子、於未入流品中等職事內敘。
正七品子、於未入流品下等職事內敘 凡廕敘限制。
洪武二十六年定、職官用廕、各止一名。
年及二十五以上、須試本經、或四書、能通大義。
其有不通者、發還習學再試 ○成化三年奏準、在京三品以上官員、聽令一人送監讀書出身。
若大臣果有勳勞 特旨錄用其子孫者、不在此限 ○弘治十年題準、三品以上京官、經一考給誥命者、許一子自陳免考、送監讀書。
如未一考、并劾退、及年遠者、或雜流出身者、俱不許。
若應得廕子而故未久、與奉使外國而死者、皆準照例 ○十八年題準、京官三品以上考滿、應得錄廕者、吏部查無過犯被劾、方與題請。
或曾經被劾、而公論稱屈、及不礙行檢者、具由奏請定奪 ○正德二年定、京官三品以上、未經一考給誥命者、不許廕子 ○八年題準、京堂考滿已給誥命者、吏部即與查取應廕一子、題咨送監、免其自行陳乞凡承廕。
洪武二十六年定、廕官各具父祖歷仕緣由、去任身故歲月、并所授誥敕、彩畫宗支、指實該承廕人姓名年甲。
本處官司體勘房親、揭照籍冊、別無詐冒、及無廢疾過犯等事。
上司審驗相同。
保結申覆。
令親齎文解赴部 凡東宮侍從官。
弘治十年奏準、講讀年久、輔導有功者、歿後子孫乞恩。
禮部奏請上裁 ○正德元年、令東宮講讀舊臣子孫、乞恩廕敘者、備查祖父年勞、已及三年、送中書舍人習字出身。
未及三年、送國子監讀書 ○八年、令東宮侍班官三年者、廕一子送監讀書 ○萬曆十二年題準、三品官 日講年久、開陳有勞者、雖未考滿、許廕一子送監讀書 凡文武官、死於忠諫者、正德十六年詔、廕一子送監讀書 凡公主子孫、有志向學者。
嘉靖十八年詔。
許廕一人送監讀書 凡補廕。
弘治十年奏準、廕子未仕而故、準令補廕。
無子者、許廕繼嗣之子 ○正德八年、令補廕止許一人。
已補而又故者、不許再補。
先由錄廕後中科目者、亦許補廕一人 ○隆慶五年題準、凡嫡長子孫、先由錄廕國子生、後以軍功、改授錦衣衛千百戶職銜者。
準移嫡次子孫補廕 ○萬
依例具本奏聞。
吏科給事中、置立文簿、附寫各該封贈爵職。
欽用敕符禦寶。
本部抄錄。
具印信手本。
送中書捨人書寫誥敕。
其文職官員、申請封贈。
本部行移保勘。
如果於例相應。
然後照例施行 凡封贈次數。
洪武十六年奏準、正從四品。
封贈一次 ○二十六年定、正從七品至正從六品、止封一次。
陞至正從五品、封贈一次。
陞至正從三品封贈一次。
陞至正從二品、封贈一次。
陞至正從一品、封贈一次 凡奏請移封。
天順元年奏準、兩京官、應封贈其父、有犯罪問革為民、不得受封、願將本身誥敕移封者、奏請定奪 ○成化元年題準、在京品官考滿、應得本身誥命。
或以親老、乞停本身而移封其親者、吏部奏請定奪 ○嘉靖三十八年奏準、京官已封過繼父母。
乞將本身及妻、應得誥敕移封本生父母者、奏請準封 ○四十二年奏準、三品京堂官、已贈過繼祖父母。
乞將本身及妻誥命、移贈本生祖父母者、奏請準贈 凡奏復父祖官職。
嘉靖二十八年題準、凡當封贈父、而父曾經考察冠帶閒住、乞復父原職緻仕者、吏部奏請定奪 ○隆慶六年奏準、凡遇覃恩。
父祖曾經考察為民、不得封贈、乞停本身封典、準復父祖冠帶閒住者、奏請定奪。
非係 覃恩者。
不準 ○萬曆六年題準、凡遇覃恩。
有奏願停本身封典復父職者、查其父所犯、除貪酷不準外。
若以別罪為民、準與閒住。
閒住準與緻仕。
後復遇恩、不許又請遞加【近例。
請復父職者、俱免停本身封典】 ○七年題準、閒住復職、職高於子者、不分考滿 覃恩。
不得濫請進階 廕敘 國初因前代任子之制。
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廕一子以世其祿。
後乃漸為限制。
在京三品以上、滿考著績、方得請廕、謂之官生。
出自特恩者、不限官品、謂之恩生。
或即與職事。
或送監讀書 凡廕敘。
洪武二十六年定、用廕者、以嫡長子。
如嫡長子有廢疾、立嫡長子之子孫。
曾玄同。
如無立嫡長子同母弟。
曾玄同。
如無、立繼室所生。
如無、立次室所生。
如絕嗣者、傍廕其親兄弟、各及子孫。
如無傍廕伯叔及其子孫 凡廕敘遞降。
洪武二十六年定、用廕者、孫降子。
曾孫降孫。
及傍廕者、皆於合敘品從、降一等 凡廕敘品級。
洪武二十六年定、職官子孫廕敘、正一品子、正五品敘。
從一品子、從五品敘。
正二品子、正六品敘。
從二品子、從六品敘。
正三品子、正七品敘。
從三品子、從七品敘。
正四品子、正八品敘。
從四品子、從八品敘。
正五品子、正九品敘。
從五品子、從九品敘。
正六品子、於未入流品相應上等職事內敘。
從六品子、於未入流品中等職事內敘。
正七品子、於未入流品下等職事內敘 凡廕敘限制。
洪武二十六年定、職官用廕、各止一名。
年及二十五以上、須試本經、或四書、能通大義。
其有不通者、發還習學再試 ○成化三年奏準、在京三品以上官員、聽令一人送監讀書出身。
若大臣果有勳勞 特旨錄用其子孫者、不在此限 ○弘治十年題準、三品以上京官、經一考給誥命者、許一子自陳免考、送監讀書。
如未一考、并劾退、及年遠者、或雜流出身者、俱不許。
若應得廕子而故未久、與奉使外國而死者、皆準照例 ○十八年題準、京官三品以上考滿、應得錄廕者、吏部查無過犯被劾、方與題請。
或曾經被劾、而公論稱屈、及不礙行檢者、具由奏請定奪 ○正德二年定、京官三品以上、未經一考給誥命者、不許廕子 ○八年題準、京堂考滿已給誥命者、吏部即與查取應廕一子、題咨送監、免其自行陳乞凡承廕。
洪武二十六年定、廕官各具父祖歷仕緣由、去任身故歲月、并所授誥敕、彩畫宗支、指實該承廕人姓名年甲。
本處官司體勘房親、揭照籍冊、別無詐冒、及無廢疾過犯等事。
上司審驗相同。
保結申覆。
令親齎文解赴部 凡東宮侍從官。
弘治十年奏準、講讀年久、輔導有功者、歿後子孫乞恩。
禮部奏請上裁 ○正德元年、令東宮講讀舊臣子孫、乞恩廕敘者、備查祖父年勞、已及三年、送中書舍人習字出身。
未及三年、送國子監讀書 ○八年、令東宮侍班官三年者、廕一子送監讀書 ○萬曆十二年題準、三品官 日講年久、開陳有勞者、雖未考滿、許廕一子送監讀書 凡文武官、死於忠諫者、正德十六年詔、廕一子送監讀書 凡公主子孫、有志向學者。
嘉靖十八年詔。
許廕一人送監讀書 凡補廕。
弘治十年奏準、廕子未仕而故、準令補廕。
無子者、許廕繼嗣之子 ○正德八年、令補廕止許一人。
已補而又故者、不許再補。
先由錄廕後中科目者、亦許補廕一人 ○隆慶五年題準、凡嫡長子孫、先由錄廕國子生、後以軍功、改授錦衣衛千百戶職銜者。
準移嫡次子孫補廕 ○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