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六
關燈
小
中
大
○天順二年奏準、土官病故。
該管衙門、委堂上官、體勘應襲之人、取具結狀宗圖、連人保送赴部。
奏請定奪 ○弘治二年奏準、十年外、文書到部者、不準承襲 ○五年、令十年內、曾在本處上司具告者、亦準襲 ○十八年、罷土官納粟襲職例。
令照舊保勘、起送赴京襲職 ○正德初、令極邊有警地方、暫免赴京。
餘各照舊 ○嘉靖九年題準、應襲之人、果係原冊有名、覆勘無礙。
除雜職婦女、就彼襲替外。
其餘限半年內連人保送赴部。
如有違礙、即與辯明。
一年以上、勘官住俸、立限完結。
若有緊急軍情、已奉調遣、及嗣子幼弱、未可遠出者、鎮?官斟酌奏請、暫令冠帶、管束夷人。
候地方寧息、年歲長成、仍照例保送赴京襲替、給憑管事 ○四十五年題準、各處土官病故後、勘報過一年者、行巡按官查究。
二年以上者、聽吏部徑自查參 ○隆慶四年奏準、今後土官襲替、除願赴京者、聽。
其餘酌量嘉靖年間事例、各照品級、輸忠納米。
折銀完日、布政司即呈撫按勘實具奏。
吏部查對底冊明白、照例查覆付選 ○萬曆九年、停止輸納事例。
令該管衙門、作速查勘明白、取具親供宗圖印結、具呈撫按、勘實批允、布政司即為代奏。
吏部題選。
填憑轉給土舍、就彼冠帶襲職。
如有情願親自赴京者、聽○十三年題準、土官病故、應襲土舍、具告該管衙門、即為申報。
撫按勘明、照例代奏承襲。
不得過三年之外。
若吏胥勒索。
及承勘官縱容延(木柰)、不行申報者。
撫按官即據法參治。
其土舍自不告襲、故違至十□之外者。
即有保結、通不準襲 凡土官冊報應襲。
正統元年奏準、土官在任、先具應襲子姪姓名、開報合幹上司。
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襲 ○六年奏準、預取應襲兒男姓名、造冊四本。
都布按三司各存一本。
一本年終類送吏部備查。
以後每三年一次造繳 ○嘉靖九年題準、土官衙門造冊、將見在子孫盡數開報。
某人年若幹歲、係某氏生、應該承襲。
某人年若幹歲、某氏生、係以次土舍。
未生子者、侯有子造報。
願報弟姪若女者、聽。
布政司依期繳送吏兵二部查照 凡土官犯惡逆被戮。
嘉靖十年題準、即推倫序相應、素為夷眾所服者、授以原職。
管束夷民 文官封贈 文武職官、例有封贈。
武職歸兵部。
公侯伯見功臣推封。
文職隸此。
文官、身後有加贈。
見任有推封。
嘉靖以後、復有移封本生、及奏復父祖原職諸例。
今備載之。
其應得封贈者、有誥敕給授等例、詳誥敕中。
不更載 凡加贈。
洪武二十六年定、文職官、一品至五品。
照依生前散官。
果有功蹟、合加封者、例與加贈 ○正德二年、令文職二品以上、政蹟顯著者、方與加贈 ○嘉靖十六年題準、大臣陞職未任者、不準贈官 ○三十四年題準、凡陣亡死節官、準加贈 凡推封。
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贈三代。
二品三品贈二代。
四品至七品贈父母妻室 ○一凡文官一品至七品、止封贈散官職事。
其合封一代二代三代者、俱照見授職事。
父母見任者不封。
已緻仕、并不在任者、封之。
能在任棄職就封者聽【凡父職高於子者、依原職進一階、職卑者、從子官封】 ○一凡諸子應封父母。
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
嫡母亡、得並封。
若所生母未封贈、不得先封其妻 ○一兩子、當封、從一高者。
婦人因其子封贈、而夫子兩有官、亦從一高者 ○一應封妻者。
止封正妻一人。
如正妻生前未封已歿、繼室當封者、正妻亦當追贈。
其繼室止封一人 ○一凡命婦、因子孫品級封母并祖母者、並加太字、若已亡歿、或曾祖祖父在者、不加 ○成化二十三年令凡武職子任在京文職、照依文官事例。
父職高於子者、依原職進一階。
職卑者、從子官封 ○弘治元年題準、繼母當封者、止封一人 【近例若前繼母、曾因其父授封後繼母見在未封者、從子官封】 ○十八年題準、凡當封贈母、而父官高於已者。
如係嫡母、照舊例從父之官。
如係生母、止照子官品 ○隆慶元年題準、嫡母受封、而生母先亡者、準追贈 ○二年題準、三母不得並封。
今後封贈。
止許嫡母一人。
生母一人。
繼嫡母不得概封 ○萬曆六年題準、文職官、父任武職。
品高於子者、仍舊進階。
品卑者、照子官品。
仍於武職內、對品封贈、階亦如之。
即一品二品。
亦照此例。
移咨兵部、一體給與武軸 凡封贈職級。
洪武二十六年定、正一品至從七品、曾祖父、祖父、父、各照見授職事、依例封贈。
正從一品曾祖母、祖母、母、各封贈夫人【後稱一品夫人】 正從二品祖母、母、妻、各封贈夫人。
正從三品祖母、母、妻、各封贈淑人。
正從四品母、妻、各封贈恭人。
正從五品母、妻、各封贈宜人。
正從六品母、妻、各封贈安人。
正從七品母、妻、各封贈孺人
該管衙門、委堂上官、體勘應襲之人、取具結狀宗圖、連人保送赴部。
奏請定奪 ○弘治二年奏準、十年外、文書到部者、不準承襲 ○五年、令十年內、曾在本處上司具告者、亦準襲 ○十八年、罷土官納粟襲職例。
令照舊保勘、起送赴京襲職 ○正德初、令極邊有警地方、暫免赴京。
餘各照舊 ○嘉靖九年題準、應襲之人、果係原冊有名、覆勘無礙。
除雜職婦女、就彼襲替外。
其餘限半年內連人保送赴部。
如有違礙、即與辯明。
一年以上、勘官住俸、立限完結。
若有緊急軍情、已奉調遣、及嗣子幼弱、未可遠出者、鎮?官斟酌奏請、暫令冠帶、管束夷人。
候地方寧息、年歲長成、仍照例保送赴京襲替、給憑管事 ○四十五年題準、各處土官病故後、勘報過一年者、行巡按官查究。
二年以上者、聽吏部徑自查參 ○隆慶四年奏準、今後土官襲替、除願赴京者、聽。
其餘酌量嘉靖年間事例、各照品級、輸忠納米。
折銀完日、布政司即呈撫按勘實具奏。
吏部查對底冊明白、照例查覆付選 ○萬曆九年、停止輸納事例。
令該管衙門、作速查勘明白、取具親供宗圖印結、具呈撫按、勘實批允、布政司即為代奏。
吏部題選。
填憑轉給土舍、就彼冠帶襲職。
如有情願親自赴京者、聽○十三年題準、土官病故、應襲土舍、具告該管衙門、即為申報。
撫按勘明、照例代奏承襲。
不得過三年之外。
若吏胥勒索。
及承勘官縱容延(木柰)、不行申報者。
撫按官即據法參治。
其土舍自不告襲、故違至十□之外者。
即有保結、通不準襲 凡土官冊報應襲。
正統元年奏準、土官在任、先具應襲子姪姓名、開報合幹上司。
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襲 ○六年奏準、預取應襲兒男姓名、造冊四本。
都布按三司各存一本。
一本年終類送吏部備查。
以後每三年一次造繳 ○嘉靖九年題準、土官衙門造冊、將見在子孫盡數開報。
某人年若幹歲、係某氏生、應該承襲。
某人年若幹歲、某氏生、係以次土舍。
未生子者、侯有子造報。
願報弟姪若女者、聽。
布政司依期繳送吏兵二部查照 凡土官犯惡逆被戮。
嘉靖十年題準、即推倫序相應、素為夷眾所服者、授以原職。
管束夷民 文官封贈 文武職官、例有封贈。
武職歸兵部。
公侯伯見功臣推封。
文職隸此。
文官、身後有加贈。
見任有推封。
嘉靖以後、復有移封本生、及奏復父祖原職諸例。
今備載之。
其應得封贈者、有誥敕給授等例、詳誥敕中。
不更載 凡加贈。
洪武二十六年定、文職官、一品至五品。
照依生前散官。
果有功蹟、合加封者、例與加贈 ○正德二年、令文職二品以上、政蹟顯著者、方與加贈 ○嘉靖十六年題準、大臣陞職未任者、不準贈官 ○三十四年題準、凡陣亡死節官、準加贈 凡推封。
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贈三代。
二品三品贈二代。
四品至七品贈父母妻室 ○一凡文官一品至七品、止封贈散官職事。
其合封一代二代三代者、俱照見授職事。
父母見任者不封。
已緻仕、并不在任者、封之。
能在任棄職就封者聽【凡父職高於子者、依原職進一階、職卑者、從子官封】 ○一凡諸子應封父母。
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
嫡母亡、得並封。
若所生母未封贈、不得先封其妻 ○一兩子、當封、從一高者。
婦人因其子封贈、而夫子兩有官、亦從一高者 ○一應封妻者。
止封正妻一人。
如正妻生前未封已歿、繼室當封者、正妻亦當追贈。
其繼室止封一人 ○一凡命婦、因子孫品級封母并祖母者、並加太字、若已亡歿、或曾祖祖父在者、不加 ○成化二十三年令凡武職子任在京文職、照依文官事例。
父職高於子者、依原職進一階。
職卑者、從子官封 ○弘治元年題準、繼母當封者、止封一人 【近例若前繼母、曾因其父授封後繼母見在未封者、從子官封】 ○十八年題準、凡當封贈母、而父官高於已者。
如係嫡母、照舊例從父之官。
如係生母、止照子官品 ○隆慶元年題準、嫡母受封、而生母先亡者、準追贈 ○二年題準、三母不得並封。
今後封贈。
止許嫡母一人。
生母一人。
繼嫡母不得概封 ○萬曆六年題準、文職官、父任武職。
品高於子者、仍舊進階。
品卑者、照子官品。
仍於武職內、對品封贈、階亦如之。
即一品二品。
亦照此例。
移咨兵部、一體給與武軸 凡封贈職級。
洪武二十六年定、正一品至從七品、曾祖父、祖父、父、各照見授職事、依例封贈。
正從一品曾祖母、祖母、母、各封贈夫人【後稱一品夫人】 正從二品祖母、母、妻、各封贈夫人。
正從三品祖母、母、妻、各封贈淑人。
正從四品母、妻、各封贈恭人。
正從五品母、妻、各封贈宜人。
正從六品母、妻、各封贈安人。
正從七品母、妻、各封贈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