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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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順二年奏準、土官病故。

    該管衙門、委堂上官、體勘應襲之人、取具結狀宗圖、連人保送赴部。

    奏請定奪 ○弘治二年奏準、十年外、文書到部者、不準承襲 ○五年、令十年內、曾在本處上司具告者、亦準襲 ○十八年、罷土官納粟襲職例。

    令照舊保勘、起送赴京襲職 ○正德初、令極邊有警地方、暫免赴京。

    餘各照舊 ○嘉靖九年題準、應襲之人、果係原冊有名、覆勘無礙。

    除雜職婦女、就彼襲替外。

    其餘限半年內連人保送赴部。

    如有違礙、即與辯明。

    一年以上、勘官住俸、立限完結。

    若有緊急軍情、已奉調遣、及嗣子幼弱、未可遠出者、鎮?官斟酌奏請、暫令冠帶、管束夷人。

    候地方寧息、年歲長成、仍照例保送赴京襲替、給憑管事 ○四十五年題準、各處土官病故後、勘報過一年者、行巡按官查究。

    二年以上者、聽吏部徑自查參 ○隆慶四年奏準、今後土官襲替、除願赴京者、聽。

    其餘酌量嘉靖年間事例、各照品級、輸忠納米。

    折銀完日、布政司即呈撫按勘實具奏。

    吏部查對底冊明白、照例查覆付選 ○萬曆九年、停止輸納事例。

    令該管衙門、作速查勘明白、取具親供宗圖印結、具呈撫按、勘實批允、布政司即為代奏。

    吏部題選。

    填憑轉給土舍、就彼冠帶襲職。

    如有情願親自赴京者、聽○十三年題準、土官病故、應襲土舍、具告該管衙門、即為申報。

    撫按勘明、照例代奏承襲。

    不得過三年之外。

    若吏胥勒索。

    及承勘官縱容延(木柰)、不行申報者。

    撫按官即據法參治。

    其土舍自不告襲、故違至十□之外者。

    即有保結、通不準襲 凡土官冊報應襲。

    正統元年奏準、土官在任、先具應襲子姪姓名、開報合幹上司。

    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襲 ○六年奏準、預取應襲兒男姓名、造冊四本。

    都布按三司各存一本。

    一本年終類送吏部備查。

    以後每三年一次造繳 ○嘉靖九年題準、土官衙門造冊、將見在子孫盡數開報。

    某人年若幹歲、係某氏生、應該承襲。

    某人年若幹歲、某氏生、係以次土舍。

    未生子者、侯有子造報。

    願報弟姪若女者、聽。

    布政司依期繳送吏兵二部查照 凡土官犯惡逆被戮。

    嘉靖十年題準、即推倫序相應、素為夷眾所服者、授以原職。

    管束夷民 文官封贈 文武職官、例有封贈。

    武職歸兵部。

    公侯伯見功臣推封。

    文職隸此。

    文官、身後有加贈。

    見任有推封。

    嘉靖以後、復有移封本生、及奏復父祖原職諸例。

    今備載之。

    其應得封贈者、有誥敕給授等例、詳誥敕中。

    不更載 凡加贈。

    洪武二十六年定、文職官、一品至五品。

    照依生前散官。

    果有功蹟、合加封者、例與加贈 ○正德二年、令文職二品以上、政蹟顯著者、方與加贈 ○嘉靖十六年題準、大臣陞職未任者、不準贈官 ○三十四年題準、凡陣亡死節官、準加贈 凡推封。

    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贈三代。

    二品三品贈二代。

    四品至七品贈父母妻室 ○一凡文官一品至七品、止封贈散官職事。

    其合封一代二代三代者、俱照見授職事。

    父母見任者不封。

    已緻仕、并不在任者、封之。

    能在任棄職就封者聽【凡父職高於子者、依原職進一階、職卑者、從子官封】 ○一凡諸子應封父母。

    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

    嫡母亡、得並封。

    若所生母未封贈、不得先封其妻 ○一兩子、當封、從一高者。

    婦人因其子封贈、而夫子兩有官、亦從一高者 ○一應封妻者。

    止封正妻一人。

    如正妻生前未封已歿、繼室當封者、正妻亦當追贈。

    其繼室止封一人 ○一凡命婦、因子孫品級封母并祖母者、並加太字、若已亡歿、或曾祖祖父在者、不加 ○成化二十三年令凡武職子任在京文職、照依文官事例。

    父職高於子者、依原職進一階。

    職卑者、從子官封 ○弘治元年題準、繼母當封者、止封一人 【近例若前繼母、曾因其父授封後繼母見在未封者、從子官封】 ○十八年題準、凡當封贈母、而父官高於已者。

    如係嫡母、照舊例從父之官。

    如係生母、止照子官品 ○隆慶元年題準、嫡母受封、而生母先亡者、準追贈 ○二年題準、三母不得並封。

    今後封贈。

    止許嫡母一人。

    生母一人。

    繼嫡母不得概封 ○萬曆六年題準、文職官、父任武職。

    品高於子者、仍舊進階。

    品卑者、照子官品。

    仍於武職內、對品封贈、階亦如之。

    即一品二品。

    亦照此例。

    移咨兵部、一體給與武軸 凡封贈職級。

    洪武二十六年定、正一品至從七品、曾祖父、祖父、父、各照見授職事、依例封贈。

    正從一品曾祖母、祖母、母、各封贈夫人【後稱一品夫人】 正從二品祖母、母、妻、各封贈夫人。

    正從三品祖母、母、妻、各封贈淑人。

    正從四品母、妻、各封贈恭人。

    正從五品母、妻、各封贈宜人。

    正從六品母、妻、各封贈安人。

    正從七品母、妻、各封贈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