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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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令清軍禦史帶管各省屯田事宜。
各該管屯副使僉事、並分守官、悉聽節制 ○一十四年、令各衛屯田。
有管糧通判處、行通判帶管。
其無通判處、行各該兵備官帶管 ○二十九年、令選風力重臣二員、督理北直隸山西宣大屯牧 ○三十八年、令宣大添設同知一員、專管屯政 ○隆慶二年、差都禦史三員、一督理江南、一督理江北、一督理山西等處、各屯政。
後罷 ○三年、令給宣大兵備守巡敕書、專理屯田。
聽巡按禦史舉劾 ○萬曆元年、令鞏昌府清軍同知、臨洮府管糧通判、各加管屯職銜、分理應隸衛所屯田 凡屯種徵折。
洪武四年詔、河南山東陝西山西淮安等府屯田、三年後、每畝收租一鬥 ○二十年、令陝西屯軍、五丁抽一。
稅糧照民田例 ○又令屯軍種田五百畝者、歲納糧五十石 ○又令陝西臨洮、岷州、寧夏、洮州、西寧、甘州、莊浪、河州、甘肅、山丹、永昌、涼州等衛、軍士屯田、每歲所收穀種外。
餘糧以十分之二上倉、給守城軍士 ○三十年詔、廣西遷仁屯田所土兵、免納屯糧 ○三十五年、始定科則。
每軍田一分、正糧十二石。
收貯屯倉。
聽本軍支用。
餘糧十二石、給本衛官軍俸糧。
每衛以指揮一員、每所以千戶一員、提督。
都司不時委官督查。
年終上倉。
並給過子粒數目、造冊赴京比較 ○永樂二年奏準、屯田所受、每粟穀、糜黍、大麥、蕎、穄、各二石、稻穀、蜀秫、各二石五鬥、穇、稗、各三石、並各準米一石。
小麥、芝麻、與米同 ○又令每軍分田三十畝。
計遠近屯堡三百六十七所。
以減輕例、徵糧四石 ○二十年詔、各都司衛所、下屯軍士、其間多有艱難、辦納子粒不敷。
除自用十二石外。
餘糧免其一半。
止納六石 ○洪熙元年、令每軍減徵餘糧六石、共正糧一十八石上倉 ○宣德十年詔、各都司衛所、下屯軍士、正糧子粒一十二石、給軍士用。
不必盤量。
止徵餘糧六石、於附近軍衛有司官倉交納 ○正統元年奏準、陝西旗軍餘丁、所種屯田五十畝之外、每畝納糧五升 ○二年、令每軍正糧免上倉。
止徵餘糧六石 【科則至是始定】 ○三年、令四川都司衛所屯種水田者、納米。
陸地者、納豆。
無豆者、抵鬥折米 ○七年、減延綏等處屯田軍子粒。
每百畝、歲納六石者、止納四石 ○又減陝西行都司屯田子粒。
每百畝、歲納一十石 ○又減延綏等處屯田子粒。
每百畝、歲納八石 ○十年奏準、福州左右中衛、并延平衛屯田、準照民間秋糧事例、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解京濟邊 ○又減陜西行都司等處屯田子粒。
歲納八石 ○十二年、令開平衛屯軍。
餘糧六石、減免一石 ○成化六年、令陜西延綏等處屯田。
每軍百畝、徵草二束 ○九年、令榆林以南、招募軍民屯田。
每一百畝、於鄰堡上納子粒六石 ○弘治二年題準、成都右等衛屯田。
每糧一石、折銀二錢六分。
布政司貯庫、聽支軍糧 ○八年奏準、福建行都司所屬建寧延邵三衛、都司所屬福州左等衛屯田。
每石折徵銀二錢五分、解京濟邊 ○十一年題準、洪川順聖川地土。
每一頃、徵糧三石。
每分、二頃五十畝、共糧七石五鬥、照舊徵草十束。
於原定倉場上納。
願依前例折銀者聽○十五年議準、京衛新增地畝。
每糧一石、折銀二錢。
尋議輕減、每畝徵銀一分五釐。
在京赴太倉、在外赴附近有司交納。
放支官軍月糧 ○十六年題準、浙江除昌國衛田畝數多。
溫州衛田地膏瘦外。
其餘各衛所屯軍、全納子粒六石者、每年本折中半。
每石徵銀二錢五分。
附近有司官庫收貯備支 ○十七年議準、成都右等衛所屯地。
山岡瘠薄、難納本色。
每石折銀三錢 ○又議準、山東登菜沿海瘠地。
照輕科則例、每畝三升三合 ○嘉靖八年奏準、浙江爵谿所屯田。
並象山縣民帶種本衛中前千戶所屯田。
照有司秋糧折銀事例、每石徵銀二錢五分 ○又令薊州三十三衛所、先年丈出屯糧餘地。
自八年以後。
比照通州等衛地畝減徵事例、每畝徵銀一分五釐、解納薊州庫、以備官軍折俸 ○又令遼東各該衛所。
除見種屯田。
每五十畝、辦納屯糧一分外。
其餘關銀糧、樣田糧、並贍軍養馬奏討等項各色、悉與革除 ○九年題準、南京各衛新增田。
每畝止納銀一分六釐、似為過輕。
令每畝量加五釐。
熟田內、每畝止納三升三合者、陞科五升三合五勺、以備欠額 【新增地畝銀、至是每畝徵銀二分五釐】 ○十二年議準、福建建寧左右衛屯田。
不論舊額新增、會計除彀成化年間實徵本折舊數外。
左衛、踏出實有開荒田三十六頃五十一畝。
該增糧六百一十六石二鬥。
右衛、有開荒田
各該管屯副使僉事、並分守官、悉聽節制 ○一十四年、令各衛屯田。
有管糧通判處、行通判帶管。
其無通判處、行各該兵備官帶管 ○二十九年、令選風力重臣二員、督理北直隸山西宣大屯牧 ○三十八年、令宣大添設同知一員、專管屯政 ○隆慶二年、差都禦史三員、一督理江南、一督理江北、一督理山西等處、各屯政。
後罷 ○三年、令給宣大兵備守巡敕書、專理屯田。
聽巡按禦史舉劾 ○萬曆元年、令鞏昌府清軍同知、臨洮府管糧通判、各加管屯職銜、分理應隸衛所屯田 凡屯種徵折。
洪武四年詔、河南山東陝西山西淮安等府屯田、三年後、每畝收租一鬥 ○二十年、令陝西屯軍、五丁抽一。
稅糧照民田例 ○又令屯軍種田五百畝者、歲納糧五十石 ○又令陝西臨洮、岷州、寧夏、洮州、西寧、甘州、莊浪、河州、甘肅、山丹、永昌、涼州等衛、軍士屯田、每歲所收穀種外。
餘糧以十分之二上倉、給守城軍士 ○三十年詔、廣西遷仁屯田所土兵、免納屯糧 ○三十五年、始定科則。
每軍田一分、正糧十二石。
收貯屯倉。
聽本軍支用。
餘糧十二石、給本衛官軍俸糧。
每衛以指揮一員、每所以千戶一員、提督。
都司不時委官督查。
年終上倉。
並給過子粒數目、造冊赴京比較 ○永樂二年奏準、屯田所受、每粟穀、糜黍、大麥、蕎、穄、各二石、稻穀、蜀秫、各二石五鬥、穇、稗、各三石、並各準米一石。
小麥、芝麻、與米同 ○又令每軍分田三十畝。
計遠近屯堡三百六十七所。
以減輕例、徵糧四石 ○二十年詔、各都司衛所、下屯軍士、其間多有艱難、辦納子粒不敷。
除自用十二石外。
餘糧免其一半。
止納六石 ○洪熙元年、令每軍減徵餘糧六石、共正糧一十八石上倉 ○宣德十年詔、各都司衛所、下屯軍士、正糧子粒一十二石、給軍士用。
不必盤量。
止徵餘糧六石、於附近軍衛有司官倉交納 ○正統元年奏準、陝西旗軍餘丁、所種屯田五十畝之外、每畝納糧五升 ○二年、令每軍正糧免上倉。
止徵餘糧六石 【科則至是始定】 ○三年、令四川都司衛所屯種水田者、納米。
陸地者、納豆。
無豆者、抵鬥折米 ○七年、減延綏等處屯田軍子粒。
每百畝、歲納六石者、止納四石 ○又減陝西行都司屯田子粒。
每百畝、歲納一十石 ○又減延綏等處屯田子粒。
每百畝、歲納八石 ○十年奏準、福州左右中衛、并延平衛屯田、準照民間秋糧事例、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解京濟邊 ○又減陜西行都司等處屯田子粒。
歲納八石 ○十二年、令開平衛屯軍。
餘糧六石、減免一石 ○成化六年、令陜西延綏等處屯田。
每軍百畝、徵草二束 ○九年、令榆林以南、招募軍民屯田。
每一百畝、於鄰堡上納子粒六石 ○弘治二年題準、成都右等衛屯田。
每糧一石、折銀二錢六分。
布政司貯庫、聽支軍糧 ○八年奏準、福建行都司所屬建寧延邵三衛、都司所屬福州左等衛屯田。
每石折徵銀二錢五分、解京濟邊 ○十一年題準、洪川順聖川地土。
每一頃、徵糧三石。
每分、二頃五十畝、共糧七石五鬥、照舊徵草十束。
於原定倉場上納。
願依前例折銀者聽○十五年議準、京衛新增地畝。
每糧一石、折銀二錢。
尋議輕減、每畝徵銀一分五釐。
在京赴太倉、在外赴附近有司交納。
放支官軍月糧 ○十六年題準、浙江除昌國衛田畝數多。
溫州衛田地膏瘦外。
其餘各衛所屯軍、全納子粒六石者、每年本折中半。
每石徵銀二錢五分。
附近有司官庫收貯備支 ○十七年議準、成都右等衛所屯地。
山岡瘠薄、難納本色。
每石折銀三錢 ○又議準、山東登菜沿海瘠地。
照輕科則例、每畝三升三合 ○嘉靖八年奏準、浙江爵谿所屯田。
並象山縣民帶種本衛中前千戶所屯田。
照有司秋糧折銀事例、每石徵銀二錢五分 ○又令薊州三十三衛所、先年丈出屯糧餘地。
自八年以後。
比照通州等衛地畝減徵事例、每畝徵銀一分五釐、解納薊州庫、以備官軍折俸 ○又令遼東各該衛所。
除見種屯田。
每五十畝、辦納屯糧一分外。
其餘關銀糧、樣田糧、並贍軍養馬奏討等項各色、悉與革除 ○九年題準、南京各衛新增田。
每畝止納銀一分六釐、似為過輕。
令每畝量加五釐。
熟田內、每畝止納三升三合者、陞科五升三合五勺、以備欠額 【新增地畝銀、至是每畝徵銀二分五釐】 ○十二年議準、福建建寧左右衛屯田。
不論舊額新增、會計除彀成化年間實徵本折舊數外。
左衛、踏出實有開荒田三十六頃五十一畝。
該增糧六百一十六石二鬥。
右衛、有開荒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