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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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有法矣。

    天下法度之至詳,曲折诘難之至多,士大夫不能一舉措手足者,顧無甚于铨選之法也。

    嗚呼,與人以官,賦人以祿,生民之命,緻治之本由此而出矣。

    奈何舉天下之大柄,而自束縛蔽蒙之,乃為天下大弊之源乎?雖然是幾百年于是矣。

    其相承者非一人之故,學士大夫勤身苦力,誦說孔孟,傳道先王,未嘗不知所謂治道者,非若今日之法度也。

    及其一旦之為是官,噤舌拱手,四顧吏胥,以問其所當知之法令,吏胥上下其手以視之,其人亦抗然自辨曰:吾有司也,固當守此法而已。

    嗟夫,豈其人這本若是陋哉。

    陛下有是名器,為鼓舞群動之具,與奪進退,以叙天下,何忍襲數百年之弊端,汨沒于區區壞爛之法,以消靡天下之人才,而甘心以便其不肖?如此則治道安從出,而治功安從見哉!況自唐中世以前,吏部用人之意猶有可考,今之所循者春衰亂之餘弊耳。

    百王之常道不容于陛下而不複也。

    ” 楊萬裡作《選法論》,其上篇曰:“臣聞選法之弊在于信吏而不信官。

    信吏而不信官,故吏部之權不在官而在吏三尺之法,适足以為吏取富之源,而不足以為朝廷為官擇人之具。

    所謂尚書、侍郎二官者,據案執筆,閉目以為紙尾而已。

    且夫吏之犯法者必治,而受赇者必不赦,朝廷之意豈真信吏而不信官者邪?非朝廷之意也,法也。

    意則信官也,法則未嘗信官也,朝廷亦不自信也。

    天子不自信,則法之可否孰決之?決之吏而已矣。

    夫朝廷之立法,本以防吏之為奸,而其用法也,則取于吏而為決,則是吏之言勝于法,而朝廷之權輕于吏也。

    其言至于勝法,而其權至重于朝廷,則吏部長、貳安得而不吏之奉哉!長、貳非曰奉吏也,曰吾奉法也。

    然而法不決之于官,而決于吏,非奉吏而何?夫是之謂信吏而不信官。

    今有一事于此,法曰如是可,如是而不可。

    士大夫這有求于吏部,有持牒而請曰:‘我應夫法之所可行。

    ’而吏部之長、貳亦曰:‘可。

    ’宜其為可無疑也。

    退而吏出寸紙以告之曰:‘不可。

    ’既曰不可矣,宜其為不可無改也,未幾而又出寸紙以告之,曰:‘可。

    ’且夫可不可者,有一定之法;而用可不可之法者,無一定之論,何為其然也?吏也。

    士大夫之始至也,恃法之所可,亦恃吏部長、貳之賢,而不谒之吏,故與長貳面可之,退而問之吏,吏曰:‘法不可也。

    ’長、貳無以诘,則亦曰然。

    士大夫于是不決之法,不請之長貳,而以市于吏。

    吏曰可也,而勿亟也。

    伺長、貳之遺忘而畫取其諾,奪而今與,朝然而夕不然,長、貳不知也,朝廷不诃也。

    吏部之權不歸之吏而誰歸!夫其所以至此,其始也有端,其積也有漸,而其成也植根甚固而不可動搖矣。

    然則曷為端?其病在于忽大體,謹小法而已矣。

    吏者從其所謹者而中之,并與其所忽者而竊之,此其為不可破也。

    且朝廷何不思之曰:吾之铨選,果止小謹小法而已,則一吏執筆而有餘也,又焉用擇天下之賢者以為尚書、侍郎也哉?則吾之所以任尚書、侍郎者,殆不止于謹小法而已。

    是故莫若略小法而責大體,使知小法之有所可否,初無系于大體之利害,則吏部長、貳得以出意而自決之,要以不失夫铨選之大體,而不害夫立法之大意而已。

    責大體而略小法,則不決于吏,而吏之權漸輕,吏權漸輕然後長、貳之賢者得以有為,而選法可以漸革也。

    ”其下篇曰:“臣聞吏部這權不異于宰相,亦不異于一吏。

    夫宰相相之與一吏,不待智者而知其懸絕也。

    既曰吏部之權不異于宰相,又曰亦不異于一吏者何也?今夫進退朝廷之百官,賢者得以用,而不肖者得以黜,此宰相之權也。

    注拟州縣之百官,下至于薄尉,而上至于守貳,此吏部之權也。

    朝廷之百官自大科異等,與夫進士甲科之首者未有不由于吏部也,未有不由于吏部而官者。

    今日之薄尉未必非他日之宰相,而況今日宰相之所進退者,台閣之所布列者,皆前日之升階揖侍郎者也。

    故曰吏部之權不異于宰相。

    雖然,吏部之所謂注拟何也?始入官者則得薄尉,自薄尉來者則得令丞。

    推而上之,至于幕職,由是法也;又上之至于守貳,由是法也。

    其宜得者則曰應格,其不宜得者則曰不應格。

    曰應格矣,雖貪者、疲軟者、老耋者、乳臭者、愚無知者、庸無能者皆得之,得者不之愧,與者不之難也。

    曰不應格矣,雖真賢實能廉潔守志之士,皆不得也。

    不得者莫之怨,不與者莫之恤也。

    吏部者曰:彼不愧不怨,吾事畢矣。

    如募焉,書其役之高下而甲乙之,按其役之遠近而勞逸之,呼一吏而閱之薄,盡矣,此縣令之以止小民之争也。

    吏部注拟百官,而寄之以天下之民命,乃亦止于止争而已矣。

    故曰亦不異于一吏。

    今吏部亦有所謂铨量者矣,揖之使書,以觀其能書乎否也;召醫而視之,以探其有疾與否也;贊之使拜,以試其視聽之明暗、筋力之老壯也。

    曰铨量者,如是而已矣。

    而賢不肖愚智何别焉?昔晉用山濤為吏部尚書,而中外品員多所啟拔。

    宋以蔡廓為吏部尚書,廓先使人告宰相徐羨之曰:‘若得行吏部之職則拜,不然則否。

    ’羨之答雲:‘黃、散以下皆委。

    ’廓猶以為失職,遂不拜。

    蓋古之吏部雖黃門、散騎皆由吏部之較選,是當時之為吏部者,豈亦止取若今所謂應格者而為黃、散哉,抑将止取今所謂铨量者而為黃、散邪?臣願朝廷稍增重尚書之權,使之得以察百官之能否而與奪之。

    如丞、薄以下,官小而任輕者,固未能人人而察之也。

    至于縣宰之寄以百裡之民者,守貳之寄以一郡之民者,豈不重哉。

    且天下幾州,一州幾縣,一歲之中居者、待者之外,到部而注拟縣宰者幾人,守貳又幾人,則亦不過三數百而已。

    以一歲三數百之守貳、縣宰,而散之于三百六旬之日月,則一日之注拟者,絕多補寡,亦無幾爾。

    一歲之間,而不能察三數百人之能否,則其為尚書者亦偶人而已矣。

    月計之而不粗,歲計之而不精,則其州縣之得人豈不十而五六哉。

    雖不五六,豈不十而三四哉。

    以此較彼,不猶愈乎?或曰:尚書之權重則将得以行其私,奈何?是不然,昔陸贽請令台省長官各舉其屬,而德宗疑諸司所舉皆有情故,或受賂者。

    贽谏之曰:‘陛下擇相亦不出台省長官之中,豈有為長官則不能舉一二屬吏?居宰相則可擇千百具僚,其要在于精擇長吏。

    ’贽之說盡矣。

    今朝廷百官,孰非宰相進拟者而不疑也;至于吏部長貳之注拟,而獨疑百官,孰非宰相進拟者而不疑也;至于吏部長貳之注拟,而獨疑其私乎?精擇尚書,而假之以與奪之權,使得精擇守貳、縣宰,而無專拘之以文法,庶乎天下不才之吏可以汰,而天下之治猶可以複起也與?” 紹興三十二年,吏部侍郎淩景夏言:“國家設铨選,以聽群吏之治。

    其掌于七司,著在令甲,所守者法也。

    今升降于胥吏之手,有所謂例焉。

    長貳有遷改,郎曹有替移,來者不可複知,去者不能盡告。

    索例而不獲,雖有強明健敏之才,不複緻議;引例而不當,雖有至公盡理之事,不複可伸。

    貨賂公行,奸弊滋甚。

    嘗觀漢之公府有辭訟比,尚書有決事比。

    比之為言,猶今之例。

    今吏部七司宜置例冊,凡經申請,或堂白,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拟定,而長貳書之于冊,永以為例。

    每半歲上于尚書省,仍關禦史台。

    如此則巧吏無所施,而铨叙平允矣。

    ”淳熙元年,參知政事龔茂良言:“法者,公天下而為之者也。

    例者,因人而立以壞天下之公者也。

    昔之患在于用例破法,今之患在于因例立法,自例行而法廢矣。

    故諺稱吏部為‘例部’。

    是則铨政之害,在宋時即已患之,而今日尤甚。

    所以然者,法可知,而例不可知。

    吏胥得操其兩可之權,以市于下。

    世世相傳,而雖以朝廷之力不能拔而去之。

    ”甚哉,例之為害也,又豈獨吏部然哉。

    寇菜公為相,章聖嘗語兩府,欲擇一人為馬步軍指揮使。

    公方議其事,吏有以文籍進者。

    公問何書,對曰:“例簿也。

    ”公曰:“朝廷欲用一衙官,尚須檢例邪?安用我輩?壞國政者正由此爾。

    ”司馬溫公與呂惠卿論新法于上前,溫公曰:“三司使掌天下财,不才而黜之可也,不可使兩府侵其事。

    今為制置三司條例司何也?宰相以道佐人主,安用例!苟用例,則胥吏足矣,今為看詳中書條例司何也?”惠卿不能對。

     ○員缺員缺之名,自晉時已有之。

    《晉書·王蘊傳》:“遷尚書吏部郎。

    每一官缺,求者十輩。

    ”《魏書·元修義傳》:“遷吏部尚書。

    時上黨郡缺,中散大夫高居求之。

    ”至唐趙憬審官六議,遂有人少阙多、人多阙少之語。

    而崔以中書侍郎知吏部選事,至逆用三年員阙。

    今狐亘在吏部,楊炎為侍郎,至分阙,以惡阙與炎。

    其名相傳,至今不改矣。

     《舊唐書·德宗紀》:“禦史大夫崔從奏:‘兵戎未息,仕進頗多。

    比來每至選集,不免據阙留人。

    嘗歎遺才,仍招怨望。

    ’”此亦似今之截留候選也。

    《大唐新語》:“劉思立為考功員外,子憲為河南尉。

    思立今日亡,明日選人有索憲阙者。

    載深咨嗟,以為名教所不容,乃書其無行注名籍。

    其人比出選門,為衆目所視,衆口所訾,亦超趄而失步矣。

    朝廷鹹謂載能振理風俗。

    自今言之,不過索一丁憂之阙,亦何至見擯于清議邪?不知由是心推之,有其親未死而設為機阱以謀奪其處,亦人情之所必至得矣。

    孟子曰:‘人能充無欲害人之心,而仁不可勝用也。

    人能充無穿窬之心,而義不可勝用也。

    ’苟反是而充之,其亦何所不至邪!願後之持铨衡者常以正風俗為心,則國家必有得人之慶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