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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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有法矣。
天下法度之至詳,曲折诘難之至多,士大夫不能一舉措手足者,顧無甚于铨選之法也。
嗚呼,與人以官,賦人以祿,生民之命,緻治之本由此而出矣。
奈何舉天下之大柄,而自束縛蔽蒙之,乃為天下大弊之源乎?雖然是幾百年于是矣。
其相承者非一人之故,學士大夫勤身苦力,誦說孔孟,傳道先王,未嘗不知所謂治道者,非若今日之法度也。
及其一旦之為是官,噤舌拱手,四顧吏胥,以問其所當知之法令,吏胥上下其手以視之,其人亦抗然自辨曰:吾有司也,固當守此法而已。
嗟夫,豈其人這本若是陋哉。
陛下有是名器,為鼓舞群動之具,與奪進退,以叙天下,何忍襲數百年之弊端,汨沒于區區壞爛之法,以消靡天下之人才,而甘心以便其不肖?如此則治道安從出,而治功安從見哉!況自唐中世以前,吏部用人之意猶有可考,今之所循者春衰亂之餘弊耳。
百王之常道不容于陛下而不複也。
” 楊萬裡作《選法論》,其上篇曰:“臣聞選法之弊在于信吏而不信官。
信吏而不信官,故吏部之權不在官而在吏三尺之法,适足以為吏取富之源,而不足以為朝廷為官擇人之具。
所謂尚書、侍郎二官者,據案執筆,閉目以為紙尾而已。
且夫吏之犯法者必治,而受赇者必不赦,朝廷之意豈真信吏而不信官者邪?非朝廷之意也,法也。
意則信官也,法則未嘗信官也,朝廷亦不自信也。
天子不自信,則法之可否孰決之?決之吏而已矣。
夫朝廷之立法,本以防吏之為奸,而其用法也,則取于吏而為決,則是吏之言勝于法,而朝廷之權輕于吏也。
其言至于勝法,而其權至重于朝廷,則吏部長、貳安得而不吏之奉哉!長、貳非曰奉吏也,曰吾奉法也。
然而法不決之于官,而決于吏,非奉吏而何?夫是之謂信吏而不信官。
今有一事于此,法曰如是可,如是而不可。
士大夫這有求于吏部,有持牒而請曰:‘我應夫法之所可行。
’而吏部之長、貳亦曰:‘可。
’宜其為可無疑也。
退而吏出寸紙以告之曰:‘不可。
’既曰不可矣,宜其為不可無改也,未幾而又出寸紙以告之,曰:‘可。
’且夫可不可者,有一定之法;而用可不可之法者,無一定之論,何為其然也?吏也。
士大夫之始至也,恃法之所可,亦恃吏部長、貳之賢,而不谒之吏,故與長貳面可之,退而問之吏,吏曰:‘法不可也。
’長、貳無以诘,則亦曰然。
士大夫于是不決之法,不請之長貳,而以市于吏。
吏曰可也,而勿亟也。
伺長、貳之遺忘而畫取其諾,奪而今與,朝然而夕不然,長、貳不知也,朝廷不诃也。
吏部之權不歸之吏而誰歸!夫其所以至此,其始也有端,其積也有漸,而其成也植根甚固而不可動搖矣。
然則曷為端?其病在于忽大體,謹小法而已矣。
吏者從其所謹者而中之,并與其所忽者而竊之,此其為不可破也。
且朝廷何不思之曰:吾之铨選,果止小謹小法而已,則一吏執筆而有餘也,又焉用擇天下之賢者以為尚書、侍郎也哉?則吾之所以任尚書、侍郎者,殆不止于謹小法而已。
是故莫若略小法而責大體,使知小法之有所可否,初無系于大體之利害,則吏部長、貳得以出意而自決之,要以不失夫铨選之大體,而不害夫立法之大意而已。
責大體而略小法,則不決于吏,而吏之權漸輕,吏權漸輕然後長、貳之賢者得以有為,而選法可以漸革也。
”其下篇曰:“臣聞吏部這權不異于宰相,亦不異于一吏。
夫宰相相之與一吏,不待智者而知其懸絕也。
既曰吏部之權不異于宰相,又曰亦不異于一吏者何也?今夫進退朝廷之百官,賢者得以用,而不肖者得以黜,此宰相之權也。
注拟州縣之百官,下至于薄尉,而上至于守貳,此吏部之權也。
朝廷之百官自大科異等,與夫進士甲科之首者未有不由于吏部也,未有不由于吏部而官者。
今日之薄尉未必非他日之宰相,而況今日宰相之所進退者,台閣之所布列者,皆前日之升階揖侍郎者也。
故曰吏部之權不異于宰相。
雖然,吏部之所謂注拟何也?始入官者則得薄尉,自薄尉來者則得令丞。
推而上之,至于幕職,由是法也;又上之至于守貳,由是法也。
其宜得者則曰應格,其不宜得者則曰不應格。
曰應格矣,雖貪者、疲軟者、老耋者、乳臭者、愚無知者、庸無能者皆得之,得者不之愧,與者不之難也。
曰不應格矣,雖真賢實能廉潔守志之士,皆不得也。
不得者莫之怨,不與者莫之恤也。
吏部者曰:彼不愧不怨,吾事畢矣。
如募焉,書其役之高下而甲乙之,按其役之遠近而勞逸之,呼一吏而閱之薄,盡矣,此縣令之以止小民之争也。
吏部注拟百官,而寄之以天下之民命,乃亦止于止争而已矣。
故曰亦不異于一吏。
今吏部亦有所謂铨量者矣,揖之使書,以觀其能書乎否也;召醫而視之,以探其有疾與否也;贊之使拜,以試其視聽之明暗、筋力之老壯也。
曰铨量者,如是而已矣。
而賢不肖愚智何别焉?昔晉用山濤為吏部尚書,而中外品員多所啟拔。
宋以蔡廓為吏部尚書,廓先使人告宰相徐羨之曰:‘若得行吏部之職則拜,不然則否。
’羨之答雲:‘黃、散以下皆委。
’廓猶以為失職,遂不拜。
蓋古之吏部雖黃門、散騎皆由吏部之較選,是當時之為吏部者,豈亦止取若今所謂應格者而為黃、散哉,抑将止取今所謂铨量者而為黃、散邪?臣願朝廷稍增重尚書之權,使之得以察百官之能否而與奪之。
如丞、薄以下,官小而任輕者,固未能人人而察之也。
至于縣宰之寄以百裡之民者,守貳之寄以一郡之民者,豈不重哉。
且天下幾州,一州幾縣,一歲之中居者、待者之外,到部而注拟縣宰者幾人,守貳又幾人,則亦不過三數百而已。
以一歲三數百之守貳、縣宰,而散之于三百六旬之日月,則一日之注拟者,絕多補寡,亦無幾爾。
一歲之間,而不能察三數百人之能否,則其為尚書者亦偶人而已矣。
月計之而不粗,歲計之而不精,則其州縣之得人豈不十而五六哉。
雖不五六,豈不十而三四哉。
以此較彼,不猶愈乎?或曰:尚書之權重則将得以行其私,奈何?是不然,昔陸贽請令台省長官各舉其屬,而德宗疑諸司所舉皆有情故,或受賂者。
贽谏之曰:‘陛下擇相亦不出台省長官之中,豈有為長官則不能舉一二屬吏?居宰相則可擇千百具僚,其要在于精擇長吏。
’贽之說盡矣。
今朝廷百官,孰非宰相進拟者而不疑也;至于吏部長貳之注拟,而獨疑百官,孰非宰相進拟者而不疑也;至于吏部長貳之注拟,而獨疑其私乎?精擇尚書,而假之以與奪之權,使得精擇守貳、縣宰,而無專拘之以文法,庶乎天下不才之吏可以汰,而天下之治猶可以複起也與?” 紹興三十二年,吏部侍郎淩景夏言:“國家設铨選,以聽群吏之治。
其掌于七司,著在令甲,所守者法也。
今升降于胥吏之手,有所謂例焉。
長貳有遷改,郎曹有替移,來者不可複知,去者不能盡告。
索例而不獲,雖有強明健敏之才,不複緻議;引例而不當,雖有至公盡理之事,不複可伸。
貨賂公行,奸弊滋甚。
嘗觀漢之公府有辭訟比,尚書有決事比。
比之為言,猶今之例。
今吏部七司宜置例冊,凡經申請,或堂白,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拟定,而長貳書之于冊,永以為例。
每半歲上于尚書省,仍關禦史台。
如此則巧吏無所施,而铨叙平允矣。
”淳熙元年,參知政事龔茂良言:“法者,公天下而為之者也。
例者,因人而立以壞天下之公者也。
昔之患在于用例破法,今之患在于因例立法,自例行而法廢矣。
故諺稱吏部為‘例部’。
是則铨政之害,在宋時即已患之,而今日尤甚。
所以然者,法可知,而例不可知。
吏胥得操其兩可之權,以市于下。
世世相傳,而雖以朝廷之力不能拔而去之。
”甚哉,例之為害也,又豈獨吏部然哉。
寇菜公為相,章聖嘗語兩府,欲擇一人為馬步軍指揮使。
公方議其事,吏有以文籍進者。
公問何書,對曰:“例簿也。
”公曰:“朝廷欲用一衙官,尚須檢例邪?安用我輩?壞國政者正由此爾。
”司馬溫公與呂惠卿論新法于上前,溫公曰:“三司使掌天下财,不才而黜之可也,不可使兩府侵其事。
今為制置三司條例司何也?宰相以道佐人主,安用例!苟用例,則胥吏足矣,今為看詳中書條例司何也?”惠卿不能對。
○員缺員缺之名,自晉時已有之。
《晉書·王蘊傳》:“遷尚書吏部郎。
每一官缺,求者十輩。
”《魏書·元修義傳》:“遷吏部尚書。
時上黨郡缺,中散大夫高居求之。
”至唐趙憬審官六議,遂有人少阙多、人多阙少之語。
而崔以中書侍郎知吏部選事,至逆用三年員阙。
今狐亘在吏部,楊炎為侍郎,至分阙,以惡阙與炎。
其名相傳,至今不改矣。
《舊唐書·德宗紀》:“禦史大夫崔從奏:‘兵戎未息,仕進頗多。
比來每至選集,不免據阙留人。
嘗歎遺才,仍招怨望。
’”此亦似今之截留候選也。
《大唐新語》:“劉思立為考功員外,子憲為河南尉。
思立今日亡,明日選人有索憲阙者。
載深咨嗟,以為名教所不容,乃書其無行注名籍。
其人比出選門,為衆目所視,衆口所訾,亦超趄而失步矣。
朝廷鹹謂載能振理風俗。
自今言之,不過索一丁憂之阙,亦何至見擯于清議邪?不知由是心推之,有其親未死而設為機阱以謀奪其處,亦人情之所必至得矣。
孟子曰:‘人能充無欲害人之心,而仁不可勝用也。
人能充無穿窬之心,而義不可勝用也。
’苟反是而充之,其亦何所不至邪!願後之持铨衡者常以正風俗為心,則國家必有得人之慶矣。
”
天下法度之至詳,曲折诘難之至多,士大夫不能一舉措手足者,顧無甚于铨選之法也。
嗚呼,與人以官,賦人以祿,生民之命,緻治之本由此而出矣。
奈何舉天下之大柄,而自束縛蔽蒙之,乃為天下大弊之源乎?雖然是幾百年于是矣。
其相承者非一人之故,學士大夫勤身苦力,誦說孔孟,傳道先王,未嘗不知所謂治道者,非若今日之法度也。
及其一旦之為是官,噤舌拱手,四顧吏胥,以問其所當知之法令,吏胥上下其手以視之,其人亦抗然自辨曰:吾有司也,固當守此法而已。
嗟夫,豈其人這本若是陋哉。
陛下有是名器,為鼓舞群動之具,與奪進退,以叙天下,何忍襲數百年之弊端,汨沒于區區壞爛之法,以消靡天下之人才,而甘心以便其不肖?如此則治道安從出,而治功安從見哉!況自唐中世以前,吏部用人之意猶有可考,今之所循者春衰亂之餘弊耳。
百王之常道不容于陛下而不複也。
” 楊萬裡作《選法論》,其上篇曰:“臣聞選法之弊在于信吏而不信官。
信吏而不信官,故吏部之權不在官而在吏三尺之法,适足以為吏取富之源,而不足以為朝廷為官擇人之具。
所謂尚書、侍郎二官者,據案執筆,閉目以為紙尾而已。
且夫吏之犯法者必治,而受赇者必不赦,朝廷之意豈真信吏而不信官者邪?非朝廷之意也,法也。
意則信官也,法則未嘗信官也,朝廷亦不自信也。
天子不自信,則法之可否孰決之?決之吏而已矣。
夫朝廷之立法,本以防吏之為奸,而其用法也,則取于吏而為決,則是吏之言勝于法,而朝廷之權輕于吏也。
其言至于勝法,而其權至重于朝廷,則吏部長、貳安得而不吏之奉哉!長、貳非曰奉吏也,曰吾奉法也。
然而法不決之于官,而決于吏,非奉吏而何?夫是之謂信吏而不信官。
今有一事于此,法曰如是可,如是而不可。
士大夫這有求于吏部,有持牒而請曰:‘我應夫法之所可行。
’而吏部之長、貳亦曰:‘可。
’宜其為可無疑也。
退而吏出寸紙以告之曰:‘不可。
’既曰不可矣,宜其為不可無改也,未幾而又出寸紙以告之,曰:‘可。
’且夫可不可者,有一定之法;而用可不可之法者,無一定之論,何為其然也?吏也。
士大夫之始至也,恃法之所可,亦恃吏部長、貳之賢,而不谒之吏,故與長貳面可之,退而問之吏,吏曰:‘法不可也。
’長、貳無以诘,則亦曰然。
士大夫于是不決之法,不請之長貳,而以市于吏。
吏曰可也,而勿亟也。
伺長、貳之遺忘而畫取其諾,奪而今與,朝然而夕不然,長、貳不知也,朝廷不诃也。
吏部之權不歸之吏而誰歸!夫其所以至此,其始也有端,其積也有漸,而其成也植根甚固而不可動搖矣。
然則曷為端?其病在于忽大體,謹小法而已矣。
吏者從其所謹者而中之,并與其所忽者而竊之,此其為不可破也。
且朝廷何不思之曰:吾之铨選,果止小謹小法而已,則一吏執筆而有餘也,又焉用擇天下之賢者以為尚書、侍郎也哉?則吾之所以任尚書、侍郎者,殆不止于謹小法而已。
是故莫若略小法而責大體,使知小法之有所可否,初無系于大體之利害,則吏部長、貳得以出意而自決之,要以不失夫铨選之大體,而不害夫立法之大意而已。
責大體而略小法,則不決于吏,而吏之權漸輕,吏權漸輕然後長、貳之賢者得以有為,而選法可以漸革也。
”其下篇曰:“臣聞吏部這權不異于宰相,亦不異于一吏。
夫宰相相之與一吏,不待智者而知其懸絕也。
既曰吏部之權不異于宰相,又曰亦不異于一吏者何也?今夫進退朝廷之百官,賢者得以用,而不肖者得以黜,此宰相之權也。
注拟州縣之百官,下至于薄尉,而上至于守貳,此吏部之權也。
朝廷之百官自大科異等,與夫進士甲科之首者未有不由于吏部也,未有不由于吏部而官者。
今日之薄尉未必非他日之宰相,而況今日宰相之所進退者,台閣之所布列者,皆前日之升階揖侍郎者也。
故曰吏部之權不異于宰相。
雖然,吏部之所謂注拟何也?始入官者則得薄尉,自薄尉來者則得令丞。
推而上之,至于幕職,由是法也;又上之至于守貳,由是法也。
其宜得者則曰應格,其不宜得者則曰不應格。
曰應格矣,雖貪者、疲軟者、老耋者、乳臭者、愚無知者、庸無能者皆得之,得者不之愧,與者不之難也。
曰不應格矣,雖真賢實能廉潔守志之士,皆不得也。
不得者莫之怨,不與者莫之恤也。
吏部者曰:彼不愧不怨,吾事畢矣。
如募焉,書其役之高下而甲乙之,按其役之遠近而勞逸之,呼一吏而閱之薄,盡矣,此縣令之以止小民之争也。
吏部注拟百官,而寄之以天下之民命,乃亦止于止争而已矣。
故曰亦不異于一吏。
今吏部亦有所謂铨量者矣,揖之使書,以觀其能書乎否也;召醫而視之,以探其有疾與否也;贊之使拜,以試其視聽之明暗、筋力之老壯也。
曰铨量者,如是而已矣。
而賢不肖愚智何别焉?昔晉用山濤為吏部尚書,而中外品員多所啟拔。
宋以蔡廓為吏部尚書,廓先使人告宰相徐羨之曰:‘若得行吏部之職則拜,不然則否。
’羨之答雲:‘黃、散以下皆委。
’廓猶以為失職,遂不拜。
蓋古之吏部雖黃門、散騎皆由吏部之較選,是當時之為吏部者,豈亦止取若今所謂應格者而為黃、散哉,抑将止取今所謂铨量者而為黃、散邪?臣願朝廷稍增重尚書之權,使之得以察百官之能否而與奪之。
如丞、薄以下,官小而任輕者,固未能人人而察之也。
至于縣宰之寄以百裡之民者,守貳之寄以一郡之民者,豈不重哉。
且天下幾州,一州幾縣,一歲之中居者、待者之外,到部而注拟縣宰者幾人,守貳又幾人,則亦不過三數百而已。
以一歲三數百之守貳、縣宰,而散之于三百六旬之日月,則一日之注拟者,絕多補寡,亦無幾爾。
一歲之間,而不能察三數百人之能否,則其為尚書者亦偶人而已矣。
月計之而不粗,歲計之而不精,則其州縣之得人豈不十而五六哉。
雖不五六,豈不十而三四哉。
以此較彼,不猶愈乎?或曰:尚書之權重則将得以行其私,奈何?是不然,昔陸贽請令台省長官各舉其屬,而德宗疑諸司所舉皆有情故,或受賂者。
贽谏之曰:‘陛下擇相亦不出台省長官之中,豈有為長官則不能舉一二屬吏?居宰相則可擇千百具僚,其要在于精擇長吏。
’贽之說盡矣。
今朝廷百官,孰非宰相進拟者而不疑也;至于吏部長貳之注拟,而獨疑百官,孰非宰相進拟者而不疑也;至于吏部長貳之注拟,而獨疑其私乎?精擇尚書,而假之以與奪之權,使得精擇守貳、縣宰,而無專拘之以文法,庶乎天下不才之吏可以汰,而天下之治猶可以複起也與?” 紹興三十二年,吏部侍郎淩景夏言:“國家設铨選,以聽群吏之治。
其掌于七司,著在令甲,所守者法也。
今升降于胥吏之手,有所謂例焉。
長貳有遷改,郎曹有替移,來者不可複知,去者不能盡告。
索例而不獲,雖有強明健敏之才,不複緻議;引例而不當,雖有至公盡理之事,不複可伸。
貨賂公行,奸弊滋甚。
嘗觀漢之公府有辭訟比,尚書有決事比。
比之為言,猶今之例。
今吏部七司宜置例冊,凡經申請,或堂白,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拟定,而長貳書之于冊,永以為例。
每半歲上于尚書省,仍關禦史台。
如此則巧吏無所施,而铨叙平允矣。
”淳熙元年,參知政事龔茂良言:“法者,公天下而為之者也。
例者,因人而立以壞天下之公者也。
昔之患在于用例破法,今之患在于因例立法,自例行而法廢矣。
故諺稱吏部為‘例部’。
是則铨政之害,在宋時即已患之,而今日尤甚。
所以然者,法可知,而例不可知。
吏胥得操其兩可之權,以市于下。
世世相傳,而雖以朝廷之力不能拔而去之。
”甚哉,例之為害也,又豈獨吏部然哉。
寇菜公為相,章聖嘗語兩府,欲擇一人為馬步軍指揮使。
公方議其事,吏有以文籍進者。
公問何書,對曰:“例簿也。
”公曰:“朝廷欲用一衙官,尚須檢例邪?安用我輩?壞國政者正由此爾。
”司馬溫公與呂惠卿論新法于上前,溫公曰:“三司使掌天下财,不才而黜之可也,不可使兩府侵其事。
今為制置三司條例司何也?宰相以道佐人主,安用例!苟用例,則胥吏足矣,今為看詳中書條例司何也?”惠卿不能對。
○員缺員缺之名,自晉時已有之。
《晉書·王蘊傳》:“遷尚書吏部郎。
每一官缺,求者十輩。
”《魏書·元修義傳》:“遷吏部尚書。
時上黨郡缺,中散大夫高居求之。
”至唐趙憬審官六議,遂有人少阙多、人多阙少之語。
而崔以中書侍郎知吏部選事,至逆用三年員阙。
今狐亘在吏部,楊炎為侍郎,至分阙,以惡阙與炎。
其名相傳,至今不改矣。
《舊唐書·德宗紀》:“禦史大夫崔從奏:‘兵戎未息,仕進頗多。
比來每至選集,不免據阙留人。
嘗歎遺才,仍招怨望。
’”此亦似今之截留候選也。
《大唐新語》:“劉思立為考功員外,子憲為河南尉。
思立今日亡,明日選人有索憲阙者。
載深咨嗟,以為名教所不容,乃書其無行注名籍。
其人比出選門,為衆目所視,衆口所訾,亦超趄而失步矣。
朝廷鹹謂載能振理風俗。
自今言之,不過索一丁憂之阙,亦何至見擯于清議邪?不知由是心推之,有其親未死而設為機阱以謀奪其處,亦人情之所必至得矣。
孟子曰:‘人能充無欲害人之心,而仁不可勝用也。
人能充無穿窬之心,而義不可勝用也。
’苟反是而充之,其亦何所不至邪!願後之持铨衡者常以正風俗為心,則國家必有得人之慶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