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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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許子儒居選部,不以藻鑒為意,有令史缑直,是其腹心。

    每注官,多委令下筆,子儒但高枕而臣,語缑直雲‘平配’。

    由是補授失序,傳為口實。

    ”嗟乎,未若今日之以缑直為當官,以平配為著令也。

     胥史之權所以日重而不可拔者,任法之弊使之然也,開誠布公,以任大臣;疏節闊目,以理庶事,則文法省而徑窦清,人材庸而狐鼠退矣。

     ○吏胥天子之所恃以平治天下者,百官也。

    故曰“臣作朕股肱耳目”,又曰“天工人其代之”。

    今奪百官之權而一切歸之吏胥,是所謂百官者虛名,而柄國者吏胥而巳。

    郭隗之告燕昭王曰:“亡國與役處,籲,其可懼乎!”秦以任刀筆之吏而亡天下,此固已事之明驗也。

     唐鄭餘慶為相,有主書滑渙,久司中書簿籍,與内官典樞密劉光琦相倚為奸,每宰相議事,與光琦異同者,令渙往請,必得。

    四方書币赀貨充集其門,弟泳官至刺史。

    及餘慶再入中書,與同僚集議,渙指陳是非,餘慶怒叱之,未幾,罷為太子賓客。

    其年八月,渙贓污發賜死。

    憲宗聞餘慶叱渙事,甚重之。

    久之,複拜尚書左仆射。

    韋處厚為相,有湯铢者為中書小胥,其所掌謂之孔目房。

    宰相遇休假,有内狀出,即召铢至延英門付之,送知印宰相。

    由是稍以機權自張,廣納财賄。

    處厚惡之,謂曰:“此是半裝滑渙矣。

    ”乃以事逐之。

    夫身為大臣,而有甘臨之憂,系遁之疾,則今之君子有愧于唐賢多矣。

     謝肇淛曰:“從來仁宦法罔之密,無如今日者,上自宰輔,下至驿遞倉巡,莫不以虛文相酬應。

    而京官猶可,外吏則愈甚矣。

    大抵官不留意政事,一切付之胥曹;而胥曹之所奉行者,不過已往之舊牍,曆年之成規,不敢分毫逾越。

    而上之人既以是責下,則下之人亦不得不以故事虛文應之;一有不應,則上之胥曹又乘隙而繩以法矣。

    故郡縣之吏宵旦竭蹶,惟日不足,而吏治卒以不振者,職此之由也。

    ” 又曰:“國朝立法太嚴,如戶部官不許蘇松、浙江人為之,以其地多賦稅,恐飛詭為奸也。

    然弊孔蠹窦皆由吏胥,堂司官遷轉不常,何知之有?今戶部十三司胥算,皆紹興人,可謂目察秋毫,而不見其睫者矣。

    ” ○法制法制禁令,王者之所不廢,而非所以為治也。

    其本在正人心,厚風俗而已。

    故曰:“居敬而行簡,以臨其民。

    ”周公作《立政》之書曰:“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獄、庶慎。

    ”又曰:“庶獄、庶慎,文王罔敢知于茲。

    ”其丁甯後人之意可謂至矣。

    秦始皇之治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于上,上至于衡石量書,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而秦遂以亡。

    太史公曰:“昔天下之網嘗密矣,然奸僞萌起,其極也,上下相遁,至于不振。

    然則法禁之多,乃所以為趣亡之具,而愚暗之君猶以為未至也。

    杜子美詩曰:“舜舉十六相,身尊道何高。

    秦時任商鞅,法令如牛毛。

    ”又曰:“君看燈燭張,轉使飛蛾密。

    ”其切中近朝之事乎?漢文帝诏置三老孝弟力田常員,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

    夫三老之卑,而使之得率其意,此文、景之治所以至于移風易俗,黎民醇厚,而上拟于成、康之盛也。

     諸葛孔明開誠心,布公道,而上下之交,人無間言,以蕞爾之蜀,猶得小康。

    魏操、吳權任法術,以禦其臣,而篡逆相仍,略無甯歲。

    天下之事,固非法之所能防也。

     叔向與子産書曰:“國将亡,必多制。

    ”夫法制繁,則巧猾之徒皆得以法為市,而雖有賢者,不能自用,此國事之所以日非也。

    善乎,杜元凱之解《左氏》也,曰:“法行則人從法,法敗則法從人。

    ” 前人立法之初,不能詳究事勢,豫為變通之地。

    後人承其已弊,拘于舊章,不能更革,而複立一法以救之,于是法愈繁而弊愈多,天下之事日至于叢脞,其究也毛而不行,上下相蒙,以為無失祖制而已。

    此莫甚于有明之世,如勾軍、行鈔二事,立法以救法而終不善者也。

     宋葉适言:“國家因唐五代之極弊,收斂藩鎮之權盡歸于上,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為之也。

    欲專大利而無受其大害,遂廢人而用法,廢官而用吏,禁防纖悉,特與古異,而威柄最為不分,雖然,豈有是哉。

    故人才衰乏,外削中弱,以天下之大而畏人,是一代之法度又有以使之矣。

    ”又曰:“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

    極一世之人志慮之所周浃,忽得一智,自以為甚奇,而法固已備之矣,是法之密也。

    然而人之才不獲盡,有之志不獲伸,昏然俯首,一聽于法度,而事功日堕,風俗日壞,貧民愈無告,奸人愈得志,此上下之所同患,而臣不敢誣也。

    ”又曰:“萬裡之遠,颦呻動息,上皆知之。

    雖然,無所寄任,天下泛泛焉而已。

    百年之憂,一朝之患,皆上所獨當,而群臣不與也。

    夫萬裡之遠,皆上所制命,則上誠利矣。

    百年之憂,一朝之患,皆上所獨當,而其害如之何?此外寇所以憑陵而莫禦,仇恥所以最甚而莫報也。

    ” 陳亮《上孝宗書》曰:“五代之際,兵财之柄倒持于下,藝祖皇帝束之于上,以定禍亂。

    後世不原其意,束之不已,故郡縣空虛,而本末俱弱。

    ” 洪武六年九月丁未,命有司庶務更月報為季報,以季報之數類為歲報。

    凡府州縣輕重獄囚即依律斷決,不須轉發。

    果有違枉,從禦史、按察司糾劾。

    令出,天下便之。

     ○省官光武中興,海内人民可得而數,裁十二三,鄣塞破壞,亭燧絕滅或空置,太守、令長招還流民。

    帝笑曰:“今邊無人,而設長吏治之,如春秋素王矣。

    ”以故省并郡國及官僚,屢見于史。

    而總之曰:兵革既息,天下少事,文書調役,務從簡寡,至乃十存一焉。

    以此知省官之故緣于少事。

    今也文書日以繁,獄訟日以多,而為之上者主于裁省,則天下之事必将叢脞而不勝,不勝之極必複增官,而事不可為矣。

     晉荀勖之論,以為“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清心。

    昔蕭、曹相漢,載其清靜,民以甯一,所謂清心也。

    抑浮說,簡文案,略細苛,宥小失,有好變常以徼利者,必行其誅,所謂省事也。

    ”此探本之言,為治者識此,可無紛紛于職官多寡之間矣。

     ○選補漢宣帝時,盜賊并起,徵張敞,拜膠東相。

    請吏追捕有功效者,得台切比三輔尤異,天子許之。

    上名尚書,調補縣令者數十人。

    是漢時縣令多取郡吏之尤異者,是以習其事而無不勝之患。

    今則一以畀之初釋褐之書生,其通曉吏事者十不一二,而軟弱無能者且居其八九矣。

    又不擇其人之材,而以探籌投鈎為選用之法,是以百裡之命付之茸不材之人,既以害民,而卒至于自害。

    于是煩劇之區遂為官人之陷阱,而年年更代,其弊益深而不可振矣。

    然漢時之吏多通經術,故張弊得而舉之,宣帝得而用之。

    今天下儒非儒,吏非吏,則吾又不識用之何從也。

    于慎行《筆麝》言:“太宰富平孫公丕揚,患中人請托,難于從違,大選外官,立為掣簽之法,一時宮中相傳以為至公,下逮闾巷翕然稱誦,而不知其非體也。

    古人見除吏條格,卻而不視,以為一吏足矣。

    奈何衡鑒之地,自處于一吏之職,而無所秉成,亦已陋矣。

    至于人才長短,各有所宜;資格高下,各有所便;地方繁簡,各有所合;道裡遠近,各有所準。

    乃一付之于簽,是掩鏡可以索照,而折衡可以坐揣也。

    從古以來,不聞此法。

    ” 南人選南,北人選北,此昔年舊例。

    宋政和六年,诏知縣注選,雖甚遠無過三十驿。

    三十驿者,九百裡也。

    今之選人,動涉數千裡,風士不谙,語音不曉,而赴任甯家之費複不可量,是率天下而路也。

    欲除铨政之弊,豈必如此而後為至公邪?夫人主苟能開誠布公,則自大臣以下至于京朝官,無不可信之人。

    而铨選之外有不必在京師者。

    唐貞觀元年,京師谷貴,始分人于洛州置選。

    至開耀元年,以關外道裡迢遞,河洛之邑,天下之中,始诏東西二曹兩都分簡。

    留放既畢,同赴京師,謂之東選。

    是東都一掌選也。

    黔中、嶺南、閩中官不由吏部,委都督選擇士人補授。

    上元三年八月壬寅,敕自今每年遣五品已上強明清正官充南選使,仍令禦史同往注拟。

    大曆十四年十二月己亥,诏專委南選使,停遣禦史。

    是黔中、嶺南、閩中各一掌選也。

    《李岘傳》曰:“代宗即位,征岘為荊南節度、江陵尹、知江淮選補使。

    ”又曰:“罷相為吏中尚書,知江淮選舉,置铨于洪州。

    ”《劉滋傳》曰:“興元元年,改吏部侍郎,往洪州知選事。

    時京師寇盜之後,天下旱蝗,谷價翔貴,選人不能赴調,乃命滋江南典選,以便江嶺之人。

    ”是江南又一掌選也。

    宋神宗诏川陝、福建、廣南八路之官罷任,迎送勞苦,令轉運司立格就注,免其赴選。

    是亦參用唐人之法。

    今之議者必曰:如此,多請托之門,而啟受赇之徑。

    豈唐人盡清廉,而今人皆貪濁邪?夫子之告仲弓曰:“舉爾所知。

    ”今之取士,禮部以糊名取之,是舉其所不知也;吏部以掣簽注之,是用其所不知也。

    是使其臣拙于知人,而巧于避事。

    及乎赴任之後,人與地不相宜,則吏治堕,吏治堕則百姓畔,百姓畔則幹戈興。

    于是乎軍前除吏,而并其所為尺寸之法亦不能守。

    豈若廓然大公,使人舉其所知,而明試以功,責其成效于服官之日乎?唐太宗謂侍臣曰:“刺史,朕當自選;令,宜诏五品已上各舉一人。

    ”有明正統元年十一月乙卯,敕在京三品以上官,各舉廉潔正明達事體堪任禦史者一人,在京四品官及國子監翰林院堂上官、各部郎中員外郎、六科科給事中、各道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