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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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于北鬥。
”不言所起,重在北鬥也。
《昭公十七年》:“冬,有星孛于大辰。
”西及漢,不言及漢,重不在漢也。
○子卒叔仲、惠伯人君而死,義張,而國史不書。
夫子平日未嘗闡幽及之者,蓋所謂匹夫匹婦之諒,自經于溝讀,而莫之知者也。
○納公孫甯儀行父于陳孔甯儀、行父從靈公宣淫于國,殺忠谏之洩治,君弑不能死,從楚而入陳,《春秋》之罪人也,故書曰:“納公孫甯儀,行父于陳。
”杜預乃謂二子托楚以報君之仇,靈公成喪,賊讨國複,功足以補過。
嗚呼:使無申叔時之言,陳為楚縣矣,二子者,楚之臣仆矣,尚何功之有?幸而楚子複封,成公反國。
二子無秋毫之力,而杜氏為之曲說,使後世詐谖不忠之臣得援以自解。
嗚呼:其亦愈于已為他人郡縣而猶言報仇者與? 與楚子之存陳,不與楚子納二臣也。
公羊子固已言之,曰:“存陳忄希矣。
”○三國來媵十二公之世,魯女嫁于諸侯多矣,獨宋伯姬書“三國來媵”,蓋宣公元妃所生。
庶出之子不書生,故子同生特書。
庶出之女不書緻,不書媵,故伯姬歸于宋特書。
《衛·碩人》之詩曰:“東宮之妹。
”正義曰:“東宮,太子所居也。
系太子言之,明與同母,見夫人所生之貴。
”是知古人嫡庶之分,不獨子也,女亦然矣。
○殺或不稱大夫凡書“殺其大夫”者,義系于君,而責其專殺也。
盜殺鄭公子、公子發、公孫辄,文不可曰“盜殺大夫”,故不言大夫。
其義不系于君,猶之盟會之卿,書名而已。
胡氏以為罪之而削其大夫,非也。
“阍弑吳子餘祭。
”言吳子,則君可知矣,文不可曰“吳阍弑其君”也。
《谷梁子》曰:“不稱其君,阍不得君其君也。
”非也。
○邾子來會公《定公十四年》:“大搜于比蒲,邾子來會公。
”《春秋》未有書來會公者,來會非朝也,會于大搜之地也。
嘉事不以野成,故明年正月複來朝。
○葬用柔日《春秋》葬皆用柔日。
《宣公八年》:“冬十月己醜,葬我小君敬赢,雨,不克葬。
庚寅,日中而克葬。
”《定公十五年》:“九月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
戊午,日下昃乃克葬。
”己醜,丁巳,所蔔之日也,遲而至于明日者,事之變也,非用剛日也。
漢人不知此義,而長陵,以丙寅,茂陵。
以甲申,平陵,以壬申,渭陵,以丙戌,義陵,以壬寅,皆用剛日。
《穆天子傳》成姬之葬以壬戌。
疑其收為後人僞作。
○諸侯在喪稱子凡繼立之君,逾年正月乃書即位,然後成之為君;未逾年則稱子,未逾年又未葬則稱名。
先君初沒,人子之心不忍亡其父也,父前子名,故稱名,《莊公三十二年》“子般卒”,《襄公三十一年》“子野卒”是也。
已葬則子道畢,而君道始矣,子而不名。
《文公十八年》子卒,《僖公二十五年》衛子,《二十八年》陳子,《定公三年》邾子是也。
故有不待葬而即位,則已成之為君。
《文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成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定公元年》:“夏六月戊辰,公即位。
”《桓公十三年》衛侯,《宣公十一年》陳侯,《成公三年》宋公、衛侯定公。
是也,所以敬守而重社稷也。
此皆周公之制,《魯史》之文,而夫子遵之者也。
《公羊傳》曰:“君存稱世子,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逾年稱公。
得之矣。
未葬而名,亦有不名者。
《僖公九年》宋子。
《定公四年》陳子,是也,所以從同也。
已葬而不名,亦有名之者。
《昭公二十二年》“王子猛”是也,所以示别也。
“鄭伯突出奔蔡”者,已即位之君也。
“鄭世子忽複歸于鄭”者,已葬未逾年之子也。
此臨文之不得不然,非聖人之抑忽而進突也。
裡克“殺其君之子奚齊”者,未葬居喪之子也。
裡克“弑其君卓”者,逾年已即位之君也。
此臨文之不得不然。
《谷梁傳》曰:“其君之子雲者,國人不子也。
”非也。
○未逾年書爵即位之禮,必于逾年之正月,即位然後國人稱之曰君。
春秋之時,有先君已葬,不待逾年而先即位者矣。
《宣公十年》:“齊侯使國佐來聘。
”《成公四年》:“鄭伯伐許。
”稱爵者,從其國之告,亦以著其無父之罪。
○姒氏卒《定公十五年》“姒氏卒。
”不書薨,不稱夫人,葬不稱小君,蓋《春秋》自成風以下,雖以妾母為夫人,然必公即位而後稱之。
以姒氏之不稱者,本無其事也。
後世之君多于柩前即位,于是大行未葬,而尊其母為皇太後。
及乎所生,亦以例加之。
妾貳于君,子疑于父,而先王之禮亡矣。
○卿不書族《春秋》之文,不書族者有二義。
無駭卒;挾卒;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于折;溺會齊師伐衛:未賜氏也。
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歸父還自晉;至笙遂奔齊;僑如以夫人婦姜氏至自齊;豹及諸侯之大夫盟于宋;意如至自晉;至自晉:一事再見,因上文而略其辭也。
春秋隐、桓之時,卿大夫賜氏者尚少,故無駭卒,而羽父為之請族,如挾、如柔、如溺皆未有氏族者也。
莊、闵以下,則不複見于經,其時無不賜氏者矣。
劉原父曰:“諸侯大國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國三卿,二卿命于天子;小國三卿,一卿命于天子。
大國之卿三命,次國之卿再命,小國之卿一命。
其于王朝皆士也,三命以名氏通,再命名之,一命略稱了。
周衰禮廢,強弱相并,卿大夫之制雖不能盡如古,見于經者亦皆當時之實錄也。
故隐、醒之間,其去西周未久,制度頗有存者,是以魯有無駭、柔、挾,鄭有宛、詹,秦、楚多稱人。
至其晚節,無不名氏通矣。
而邾、莒、滕、薛之君日已益削,轉從小國之例稱人而已。
說者不知其故,因謂曹、秦以下悉無大夫,患其時有見者害其臆說,因複構架無端,以飾其僞,彼固不知王者諸侯之制度班爵雲爾。
” 或曰:不稱公子何與?杜氏曰:“公子者,當時之寵号。
”之稱公子也,桓賜之也。
其終隐之篇不稱公子者,未賜也。
若專命之罪則直書而自見矣。
齊公子商人弑其君舍,已賜氏也。
衛州籲弑其君完,未賜氏也。
胡氏以為以國氏者國及乎上,稱公子者誅及其身,此求其說而不得,故立此論爾。
○大夫稱子周制、公侯伯子男為五等之爵,而大夫雖貴,不敢稱子。
《春秋》自僖公以前,大夫以伯、仲、叔、季為稱。
三桓之先曰共仲,曰僖叔,曰成季。
孟孫氏之稱子也自蔑也,叔孫氏之稱子也自豹也,季孫氏之稱子也自行父也。
晉之諸卿在文公以前無稱子者,魏氏之稱子也自也,栾氏之稱子也自枝也,趙氏之稱子也自衰也,卻氏之稱子也自缺也,知氏之稱子也自首也,範氏之稱子也自會也,韓氏之稱子也自厥也。
晉、齊、魯、衛之執政稱子,他國惟鄭間一有之,餘則否,不敢與大國并也。
魯之三家稱子,他如臧氏、子服氏、仲叔氏皆以伯、叔稱焉,不敢與三家并也。
其生也或以伯、仲稱之,如趙孟知伯死,則谥之而後子之,猶國君之死而谥稱公也,于此可以見世之升降焉。
讀《春秋》者,其可忽諸?春秋時,大夫雖僭稱子,而不敢稱于其君之前,猶之諸侯僭稱公,而不敢稱于天子之前也。
何以知之?以衛孔悝之《鼎銘》知之,曰“獻公乃命成叔,纂乃祖服”,曰“乃考文叔,興舊耆欲”。
成叔,孔成子鉏也;文叔,孔文子圉也。
叔而不子,是君前不敢子也。
猶有先王之制存焉。
至戰國,則子又不足言,而封之為君矣。
《洛诰》:“予旦以多子,越禦事。
”多子,猶《春秋》傳之言群子也。
唐孔氏以為大夫皆稱子,非也。
《春秋》自僖、文以後,而執政之卿始稱子。
其後則匹夫而為學者所宗亦得稱子,老子、孔子是也。
又其後則門人亦得稱之,樂正子、公都子之流是也。
故《論語》之稱子者,皆弟子之于師。
《孟子》之稱子者,皆師之于弟子,亦世變之所從來矣。
《論語》稱孔子為子,蓋夫子而省其文,門人之辭也。
亦有稱夫子者,“夫子矢之”,“夫子喟然歎曰”,“夫子不答”,“夫子莞爾而笑”,“夫子怃然曰”,不直曰子,而加以“夫”避不成辭也。
○有谥則不稱字《春秋》傳,凡大夫之有谥者則不書字;外大夫若宋、若鄭、若陳、若蔡、若楚、若秦,夫谥也,而後字之。
内大夫若羽父,若衆仲,若子家,無谥也,而後字之。
公子亦然。
楚共王之五子,其成君者皆谥,康王、靈王、平王是也,其不成君無谥而後字之,子幹、子是也。
他國亦然,陳之五父,鄭之子、子儀是也。
衛州籲、齊無知。
賊也,則名之。
作傳者于稱名之法,可謂嚴且密矣。
○人君稱大夫字古者人君,于其國之卿大夫皆曰伯父,曰子大夫,曰二三子。
不獨諸侯然也,《曲禮》言列國之大夫入天子之國曰某士,自稱曰陪臣革,然而天子接之猶稱其字。
《宣公十六年》:晉侯使士會平王室,王曰:“季氏而弗聞乎?”《成公三年》:晉侯使鞏朔獻齊捷于周,王曰:“鞏伯實來。
”《昭公十五年》:晉荀跞如周,葬穆後,籍談為介。
王曰:“伯氏,諸侯皆有以鎮撫王室。
”又曰:“叔氏,而忘諸乎?”周德雖衰,辭不失舊,此其稱字,必先王之制也。
周公作立政之書,若侯國之司徒、司馬、司空、亞旅并列于王官之後,蓋古之人君恭以接下,而不敢遺小國之臣,故平平左右亦是率從,而成上下之交矣。
○王貳于虢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
而左氏之記周事曰:“王貳于虢”,“王叛王孫蘇”,以天王之尊,而日貳,日叛,若敵者之辭,其不知《春秋》之義甚矣。
○星隕如雨“星隕如雨”,言多也。
《當書·五行志》:“成帝永始二年二月癸未,夜過中星,隕如雨,長一二丈,繹繹未至地滅,至雞鳴止。
谷永對言:‘《春秋》記異,星隕最大,自魯莊以來至今再見。
’”此為得之。
而後代之史,或曰:“小星流百枚以上,四面行”,或曰“星流如織”,或曰“四方流星,大小縱橫查餘”,皆其類也。
不言“石隕”,不至地也。
傳曰:“與雨偕也。
”然則無雨而隕,将不為異乎? ○築“築,非都也。
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無曰邑;”邑曰築,都曰城。
”《舊唐書·禮儀志》太常博士顧德章議引此,謂《春秋》二百四十二年,魯凡城二十四邑,惟一邑書築,其二十三邑曰城,豈皆有宗廟先君之主乎?又《定公十五年》:“城漆。
”漆是邾邑,正義亦知其不可通,而曲為之說。
○城小谷“城小谷,為管仲也。
”據經文,小谷不系于齊,疑《左氏》之誤。
範甯解《谷梁傳》曰:“小谷魯邑。
”《春秋發微》曰:“曲阜西北有故小谷城。
”按《史記》,漢高帝以魯公禮葬項王谷城,當即此地。
杜氏以此小谷為齊邑濟北谷城,縣城中有管仲井。
劉昭《郡國志》注、郦道元《水經注》皆同。
按《春秋》有言“谷”不言“小”者。
《莊公二十三年》:“公及齊侯遇于谷。
”《僖公二十六年》:“公以楚師伐齊,取谷。
”《文公十七年》:“
”不言所起,重在北鬥也。
《昭公十七年》:“冬,有星孛于大辰。
”西及漢,不言及漢,重不在漢也。
○子卒叔仲、惠伯人君而死,義張,而國史不書。
夫子平日未嘗闡幽及之者,蓋所謂匹夫匹婦之諒,自經于溝讀,而莫之知者也。
○納公孫甯儀行父于陳孔甯儀、行父從靈公宣淫于國,殺忠谏之洩治,君弑不能死,從楚而入陳,《春秋》之罪人也,故書曰:“納公孫甯儀,行父于陳。
”杜預乃謂二子托楚以報君之仇,靈公成喪,賊讨國複,功足以補過。
嗚呼:使無申叔時之言,陳為楚縣矣,二子者,楚之臣仆矣,尚何功之有?幸而楚子複封,成公反國。
二子無秋毫之力,而杜氏為之曲說,使後世詐谖不忠之臣得援以自解。
嗚呼:其亦愈于已為他人郡縣而猶言報仇者與? 與楚子之存陳,不與楚子納二臣也。
公羊子固已言之,曰:“存陳忄希矣。
”○三國來媵十二公之世,魯女嫁于諸侯多矣,獨宋伯姬書“三國來媵”,蓋宣公元妃所生。
庶出之子不書生,故子同生特書。
庶出之女不書緻,不書媵,故伯姬歸于宋特書。
《衛·碩人》之詩曰:“東宮之妹。
”正義曰:“東宮,太子所居也。
系太子言之,明與同母,見夫人所生之貴。
”是知古人嫡庶之分,不獨子也,女亦然矣。
○殺或不稱大夫凡書“殺其大夫”者,義系于君,而責其專殺也。
盜殺鄭公子、公子發、公孫辄,文不可曰“盜殺大夫”,故不言大夫。
其義不系于君,猶之盟會之卿,書名而已。
胡氏以為罪之而削其大夫,非也。
“阍弑吳子餘祭。
”言吳子,則君可知矣,文不可曰“吳阍弑其君”也。
《谷梁子》曰:“不稱其君,阍不得君其君也。
”非也。
○邾子來會公《定公十四年》:“大搜于比蒲,邾子來會公。
”《春秋》未有書來會公者,來會非朝也,會于大搜之地也。
嘉事不以野成,故明年正月複來朝。
○葬用柔日《春秋》葬皆用柔日。
《宣公八年》:“冬十月己醜,葬我小君敬赢,雨,不克葬。
庚寅,日中而克葬。
”《定公十五年》:“九月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
戊午,日下昃乃克葬。
”己醜,丁巳,所蔔之日也,遲而至于明日者,事之變也,非用剛日也。
漢人不知此義,而長陵,以丙寅,茂陵。
以甲申,平陵,以壬申,渭陵,以丙戌,義陵,以壬寅,皆用剛日。
《穆天子傳》成姬之葬以壬戌。
疑其收為後人僞作。
○諸侯在喪稱子凡繼立之君,逾年正月乃書即位,然後成之為君;未逾年則稱子,未逾年又未葬則稱名。
先君初沒,人子之心不忍亡其父也,父前子名,故稱名,《莊公三十二年》“子般卒”,《襄公三十一年》“子野卒”是也。
已葬則子道畢,而君道始矣,子而不名。
《文公十八年》子卒,《僖公二十五年》衛子,《二十八年》陳子,《定公三年》邾子是也。
故有不待葬而即位,則已成之為君。
《文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成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定公元年》:“夏六月戊辰,公即位。
”《桓公十三年》衛侯,《宣公十一年》陳侯,《成公三年》宋公、衛侯定公。
是也,所以敬守而重社稷也。
此皆周公之制,《魯史》之文,而夫子遵之者也。
《公羊傳》曰:“君存稱世子,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逾年稱公。
得之矣。
未葬而名,亦有不名者。
《僖公九年》宋子。
《定公四年》陳子,是也,所以從同也。
已葬而不名,亦有名之者。
《昭公二十二年》“王子猛”是也,所以示别也。
“鄭伯突出奔蔡”者,已即位之君也。
“鄭世子忽複歸于鄭”者,已葬未逾年之子也。
此臨文之不得不然,非聖人之抑忽而進突也。
裡克“殺其君之子奚齊”者,未葬居喪之子也。
裡克“弑其君卓”者,逾年已即位之君也。
此臨文之不得不然。
《谷梁傳》曰:“其君之子雲者,國人不子也。
”非也。
○未逾年書爵即位之禮,必于逾年之正月,即位然後國人稱之曰君。
春秋之時,有先君已葬,不待逾年而先即位者矣。
《宣公十年》:“齊侯使國佐來聘。
”《成公四年》:“鄭伯伐許。
”稱爵者,從其國之告,亦以著其無父之罪。
○姒氏卒《定公十五年》“姒氏卒。
”不書薨,不稱夫人,葬不稱小君,蓋《春秋》自成風以下,雖以妾母為夫人,然必公即位而後稱之。
以姒氏之不稱者,本無其事也。
後世之君多于柩前即位,于是大行未葬,而尊其母為皇太後。
及乎所生,亦以例加之。
妾貳于君,子疑于父,而先王之禮亡矣。
○卿不書族《春秋》之文,不書族者有二義。
無駭卒;挾卒;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于折;溺會齊師伐衛:未賜氏也。
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歸父還自晉;至笙遂奔齊;僑如以夫人婦姜氏至自齊;豹及諸侯之大夫盟于宋;意如至自晉;至自晉:一事再見,因上文而略其辭也。
春秋隐、桓之時,卿大夫賜氏者尚少,故無駭卒,而羽父為之請族,如挾、如柔、如溺皆未有氏族者也。
莊、闵以下,則不複見于經,其時無不賜氏者矣。
劉原父曰:“諸侯大國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國三卿,二卿命于天子;小國三卿,一卿命于天子。
大國之卿三命,次國之卿再命,小國之卿一命。
其于王朝皆士也,三命以名氏通,再命名之,一命略稱了。
周衰禮廢,強弱相并,卿大夫之制雖不能盡如古,見于經者亦皆當時之實錄也。
故隐、醒之間,其去西周未久,制度頗有存者,是以魯有無駭、柔、挾,鄭有宛、詹,秦、楚多稱人。
至其晚節,無不名氏通矣。
而邾、莒、滕、薛之君日已益削,轉從小國之例稱人而已。
說者不知其故,因謂曹、秦以下悉無大夫,患其時有見者害其臆說,因複構架無端,以飾其僞,彼固不知王者諸侯之制度班爵雲爾。
” 或曰:不稱公子何與?杜氏曰:“公子者,當時之寵号。
”之稱公子也,桓賜之也。
其終隐之篇不稱公子者,未賜也。
若專命之罪則直書而自見矣。
齊公子商人弑其君舍,已賜氏也。
衛州籲弑其君完,未賜氏也。
胡氏以為以國氏者國及乎上,稱公子者誅及其身,此求其說而不得,故立此論爾。
○大夫稱子周制、公侯伯子男為五等之爵,而大夫雖貴,不敢稱子。
《春秋》自僖公以前,大夫以伯、仲、叔、季為稱。
三桓之先曰共仲,曰僖叔,曰成季。
孟孫氏之稱子也自蔑也,叔孫氏之稱子也自豹也,季孫氏之稱子也自行父也。
晉之諸卿在文公以前無稱子者,魏氏之稱子也自也,栾氏之稱子也自枝也,趙氏之稱子也自衰也,卻氏之稱子也自缺也,知氏之稱子也自首也,範氏之稱子也自會也,韓氏之稱子也自厥也。
晉、齊、魯、衛之執政稱子,他國惟鄭間一有之,餘則否,不敢與大國并也。
魯之三家稱子,他如臧氏、子服氏、仲叔氏皆以伯、叔稱焉,不敢與三家并也。
其生也或以伯、仲稱之,如趙孟知伯死,則谥之而後子之,猶國君之死而谥稱公也,于此可以見世之升降焉。
讀《春秋》者,其可忽諸?春秋時,大夫雖僭稱子,而不敢稱于其君之前,猶之諸侯僭稱公,而不敢稱于天子之前也。
何以知之?以衛孔悝之《鼎銘》知之,曰“獻公乃命成叔,纂乃祖服”,曰“乃考文叔,興舊耆欲”。
成叔,孔成子鉏也;文叔,孔文子圉也。
叔而不子,是君前不敢子也。
猶有先王之制存焉。
至戰國,則子又不足言,而封之為君矣。
《洛诰》:“予旦以多子,越禦事。
”多子,猶《春秋》傳之言群子也。
唐孔氏以為大夫皆稱子,非也。
《春秋》自僖、文以後,而執政之卿始稱子。
其後則匹夫而為學者所宗亦得稱子,老子、孔子是也。
又其後則門人亦得稱之,樂正子、公都子之流是也。
故《論語》之稱子者,皆弟子之于師。
《孟子》之稱子者,皆師之于弟子,亦世變之所從來矣。
《論語》稱孔子為子,蓋夫子而省其文,門人之辭也。
亦有稱夫子者,“夫子矢之”,“夫子喟然歎曰”,“夫子不答”,“夫子莞爾而笑”,“夫子怃然曰”,不直曰子,而加以“夫”避不成辭也。
○有谥則不稱字《春秋》傳,凡大夫之有谥者則不書字;外大夫若宋、若鄭、若陳、若蔡、若楚、若秦,夫谥也,而後字之。
内大夫若羽父,若衆仲,若子家,無谥也,而後字之。
公子亦然。
楚共王之五子,其成君者皆谥,康王、靈王、平王是也,其不成君無谥而後字之,子幹、子是也。
他國亦然,陳之五父,鄭之子、子儀是也。
衛州籲、齊無知。
賊也,則名之。
作傳者于稱名之法,可謂嚴且密矣。
○人君稱大夫字古者人君,于其國之卿大夫皆曰伯父,曰子大夫,曰二三子。
不獨諸侯然也,《曲禮》言列國之大夫入天子之國曰某士,自稱曰陪臣革,然而天子接之猶稱其字。
《宣公十六年》:晉侯使士會平王室,王曰:“季氏而弗聞乎?”《成公三年》:晉侯使鞏朔獻齊捷于周,王曰:“鞏伯實來。
”《昭公十五年》:晉荀跞如周,葬穆後,籍談為介。
王曰:“伯氏,諸侯皆有以鎮撫王室。
”又曰:“叔氏,而忘諸乎?”周德雖衰,辭不失舊,此其稱字,必先王之制也。
周公作立政之書,若侯國之司徒、司馬、司空、亞旅并列于王官之後,蓋古之人君恭以接下,而不敢遺小國之臣,故平平左右亦是率從,而成上下之交矣。
○王貳于虢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
而左氏之記周事曰:“王貳于虢”,“王叛王孫蘇”,以天王之尊,而日貳,日叛,若敵者之辭,其不知《春秋》之義甚矣。
○星隕如雨“星隕如雨”,言多也。
《當書·五行志》:“成帝永始二年二月癸未,夜過中星,隕如雨,長一二丈,繹繹未至地滅,至雞鳴止。
谷永對言:‘《春秋》記異,星隕最大,自魯莊以來至今再見。
’”此為得之。
而後代之史,或曰:“小星流百枚以上,四面行”,或曰“星流如織”,或曰“四方流星,大小縱橫查餘”,皆其類也。
不言“石隕”,不至地也。
傳曰:“與雨偕也。
”然則無雨而隕,将不為異乎? ○築“築,非都也。
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無曰邑;”邑曰築,都曰城。
”《舊唐書·禮儀志》太常博士顧德章議引此,謂《春秋》二百四十二年,魯凡城二十四邑,惟一邑書築,其二十三邑曰城,豈皆有宗廟先君之主乎?又《定公十五年》:“城漆。
”漆是邾邑,正義亦知其不可通,而曲為之說。
○城小谷“城小谷,為管仲也。
”據經文,小谷不系于齊,疑《左氏》之誤。
範甯解《谷梁傳》曰:“小谷魯邑。
”《春秋發微》曰:“曲阜西北有故小谷城。
”按《史記》,漢高帝以魯公禮葬項王谷城,當即此地。
杜氏以此小谷為齊邑濟北谷城,縣城中有管仲井。
劉昭《郡國志》注、郦道元《水經注》皆同。
按《春秋》有言“谷”不言“小”者。
《莊公二十三年》:“公及齊侯遇于谷。
”《僖公二十六年》:“公以楚師伐齊,取谷。
”《文公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