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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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人注經左氏解經,多不得聖人之意。

    元凱注傳,必曲為之疏通,殆非也。

    鄭康成則不然,其于二《禮》之經及子夏之傳,往往駁正,如《周禮·職方氏》:“荊州其浸穎湛。

    ”注雲:“穎水出陽城,宜屬豫州,在此非也。

    ”“豫州其浸波搓。

    ”注雲:“《春秋傳》曰‘除道梁搓,營軍臨随’,則窪宜屬荊州,在此非也。

    ”《儀禮·喪服篇》:“唯子不報”傳曰:“女子子适人者為其父母期,故言不報也。

    ”注雲:“唯子不報,男女同不報爾。

    傳以為主謂女子子,似失之矣。

    ”“女子子為祖父母”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

    ”注雲:“經似在室,傳似已嫁。

    ”“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傳曰:“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得為其父母遂也。

    ”注雲:“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與《春秋》之義雖為天王後,猶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于父母,此傳似誤矣,”《士虞禮篇》:“用尹祭”注雲:“尹,祭脯也。

    大夫士祭無雲脯者,今不言牲号而雲尹祭,亦記者誤矣。

    ”于《禮記》則尤多置駁。

    如《檀弓篇》:“齊王姬之喪,魯莊公為之大功”注雲:“當為舅之妻,非外祖母也。

    外祖母又小功也。

    ”“季子臯葬其妻,犯人之禾”注雲:“持寵虐民,非也。

    ”“叔仲衍請繐衰而環經”注雲:“吊服之經服其舅,非。

    ”《月令篇》:“孟夏之月,行賞封諸侯”注雲:“《祭統》曰:‘古者于谛也,發爵賜服,順陽義也。

    于嘗也,出田邑,發秋政,順陰義也。

    ’今此行嘗可也,而封諸侯則違于古。

    封諸侯,出土地之事,于時未可,似失之。

    ”“斷薄刑,決小罪”注雲:“《祭統》曰‘草艾則墨’,謂立秋後也。

    刑無輕于墨者。

    今以純陽之月斷刑決罪,與母有壞堕自相違,似非。

    ”“季夏之月,命漁師伐蛟,取鼍,登龜,取鼋”注雲:“四者甲類,秋乃堅成。

    《周禮》曰:‘秋獻龜魚。

    ’又曰:‘凡取龜用秋時,’是夏之秋也,作《月令》者以為此秋據周之時也,周之八月,夏之六月,因書于此,似誤也。

    ”“孟秋之月,毋以封諸侯,立大官;毋以割地,行大使,出大币”注雲:“古者于嘗出田邑,此其嘗并秋,而禁封諸侯割地,失其義。

    ”《郊特牲篇》:“季春出火”注雲:“言祭社,則此是仲春之之禮也,仲春以火田,田止弊火,然後獻禽,至季春火出而民乃用火。

    今雲季春出火,乃《牧誓》社,記者誤也。

    ”“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注雲:“言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陽氣新,用事順之,而用辛日,此說非也。

    郊天之月而日至,魯禮也。

    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魯以無冬至,祭天于圜丘之事,是以建子之月郊天,示先有事也。

    ”“屍,陳也”注雲:“屍或诂為主。

    此屍神象,當從主訓之,言陳,非也。

    ”《明堂位篇》:“夏後氏尚明水,殷尚醴,周尚酒”注雲:“此皆其時之用耳,言尚非。

    ”“君臣未嘗相弑,禮樂刑法政俗未嘗相變也”注雲:“春秋時,魯三君弑。

    又士之有諱由莊公始,婦人髽而吊始于台骀,雲君臣未嘗相弑,政俗未嘗相變,亦近誣矣。

    ”《雜記·下》:“或曰主之而附于夫之黨”注雲:“妻之黨自主之,非也。

    ”“圭子男五寸”注雲:“子男執壁,作此贊者失之矣。

    ”此其所駁雖不盡當,視杜氏之專阿傳文則不同矣,經注之中可謂卓然者乎! 《論語》:“子見南子”注:“孔安國曰:行道既非婦人之事,而弟子不說,與之祝誓,義可疑焉。

    ”此亦漢人疑經而不敢強通者也。

     宋黃震言:杜預注《左氏》獨主《左氏》,何休注《公羊》獨主《公羊》,惟範甯不私于《毅梁》,而公言三家之失。

    如曰:“《左氏》以鬻拳兵谏為愛君,是人主可得而協也;以文公納币為用禮,是居喪可得而昏也;《毅梁》以衛辄拒父為尊祖,是為子可得而叛也;不納子糾為内惡,是仇燃可得而容也;《公羊》以祭仲廢君為行權,是神器可得而窺也;妾母稱夫人為合正,是嫡庶可得而齊也,”又曰:“《左氏》豔而富,其失也誣;《梁》清而婉,其失也短;《公羊》辯而裁,其失也俗。

    ”今考《集解》中糾傳文者得六事:“莊九年,公伐齊,納糾。

    ”傳:“當可納而不納,齊變而後伐,故乾時之戰,不諱敗,惡内也。

    ”解曰:“雠者,無時而可與通。

    縱納之遲晚,又不能全保雠子,何足以惡内乎?然則乾時之戰不諱敗,齊人取子糾殺之,皆不适其文,正書其事。

    内之大惡,不待貶絕,居然顯矣。

    惡内之言,傳或失之。

    ”“僖元年,公子友帥師,敗宮師于麗,獲莒。

    ”傳:“公子友謂莒曰:‘吾二人不相說,士卒何罪?’屏左右相搏。

    ”解曰:“江熙曰:經書敗莒師,而傳雲二人相搏,則師不戰,何以得敗?理自不通也。

    子所慎三戰居其一,季友令德之人,豈當舍三軍之整,佻身獨鬥,潛刃相害,以決勝負者哉!此又事之不然,傳或失之。

    ”《信十四年,季姬及增子遇子防,使缯子來朝。

    ”傳:“遇者,同謀也。

    ”解曰:“魯女無故遠會諸侯,遂得淫通,此又事之不然。

    《左傳》曰:‘缯季姬來甯,公怒之,以增子不朝,遇于防,而使來朝。

    ’此近合人情。

    ”“襄十一年,作三軍。

    ”傳:“古者,天子六師,諸侯一軍。

    作三軍非正也,”解曰:“《周禮》、《司馬法》: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

    總雲諸侯一軍,又非制也。

    ”《昭十一年》:“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于申。

    ”傳:“夷狄之君誘中國之君而殺之,故謹而名之也。

    ”解曰:“蔡侯般,殺父之賊,此人倫之所不容,王誅之所必加。

    禮,凡在官者殺無赦,豈得惡楚子殺般乎?若謂夷狄之君不得行禮于中國者,理既不通,事又不然。

    ”“‘宣十一年,楚人殺陳夏徵舒,不言人。

    ”傳曰:“明楚之讨有罪也。

    似若上下違反,不兩立之說。

    ”《哀二年》: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刺胎于戚。

    ”傳:“納者,内弗受也。

    何用弗受也?以辄不受也。

    以辄不受父之命,受之王父也。

    信父而辭王父,則是不尊王父也;其弗受,以尊王父也。

    ”解曰:“江熙曰:齊景公廢世子,世子還國,書篡。

    若靈公廢蒯立辄,則蒯不得複稱囊日世子也。

    稱蒯為世子,則靈公不命辄審矣。

    此矛盾之喻也。

    然則從王父之言,傳似失矣。

    經雲‘納衛世子’,‘鄭世子忽複歸于鄭’,稱世子明正也,明正則拒之者非邪。

    ”以上皆糾正傳文之失。

     宋吳元美作《吳缜〈新唐書糾謬〉序》曰:“唐人稱杜征南、顔秘書為左丘明、班孟堅忠臣,今觀其推廣發明,二子信有功矣,至班、左語意乖戾處,往往曲為說以附會之,安在其為忠也?今吳君于歐,宋大手筆乃能糾謬纂誤,力稗前缺,殆晏子所謂獻可替否和而不同者,此其忠何如哉!然則唐人之論忠也陋矣。

    ”可謂卓識之言。

     ○注疏中引書之誤《爾雅·釋山》:“多草木岵,無草木赅亥。

    石戴土謂之崔嵬,土戴石為且。

    ”毛傳引之互相反。

    鄭康成箋《詩·采蘩》,引《少牢饋食禮》:“主婦被褐”誤作《禮記》。

    《皇矣》引《左傳》:“鄭公子突使勇而無剛者嘗寇,而速去之”,“晉士會若使輕者肆焉其可”,誤合為一事。

    注《周禮·大司徒》,引《左傳·成二年》:“先王疆理天下”,誤作“吾子疆理天下”。

    引《詩》:“錫之山川,土田附庸”,誤作“土地”。

    《射人》引《射義》“明乎其節之志,以不失其事,則功成而德行立”,誤作《樂記》。

    《縣士》引《左傳》:“韓襄為公族大夫”,誤作“韓須”。

    注《禮記·月令》,引《夏小正》:“八月,丹鳥羞白鳥”,誤作“九月”。

    引《詩》:“稱彼兄獻,萬壽無疆”,誤作“受福無疆”。

    範武子解《毅梁傳入莊十八年,引《玉藻》:“天子玄冕而朝日于東門之外”,誤作《王制》。

    郭景純注《爾雅》,引《孟子》:“止或尼之”,誤作“行或尼之”。

    引《易》:“鞏用黃牛之革”,“固志也”,誤以《革》《遇》二父合為一傳。

    韋昭《國語》注“公父文伯母賦《綠衣》之三章”,誤引“四章”,高誘《淮南子注》引《詩》:“鼍鼓逢逢”,誤作“鼍鼓洋洋”。

    孔穎達《左傳·文十八年》正義引《孟子》:“柳下惠,聖之和者也”,誤作“伊尹,聖人之和者也”。

    蘇拭《書傳·伊訓》引《孟子》:“從流下而忘反謂之流”,誤作“從流上而忘反謂之遊”。

    朱震《易傳·井》大象引《詩》:“維此哲人,謂我劬勞”,誤作“知我者謂我的勞”。

    趙汝梅《易輯聞·蹇》大象引《孟子》:“我必不仁,我必無禮”,誤作“我必不仁不義”。

    朱元晦《中庸章句》引《詩》:“後稷之孫,實維大王。

    居岐之陽,實始翦商”,誤作“至于大王”,《詩集傳·闵予小子》引《楚辭》:“三公穆穆,登降堂隻”,誤作“三公揖讓”。

    朱子注《論語》:“夏日瑚,商曰琏。

    ”此仍古注之誤。

    《記》曰:“夏後氏之四琏,殷之六瑚。

    ”是夏日琏,商日瑚也。

    《享禮》注引“發氣滿容”,今《儀禮》文作“發氣焉盈容”。

    漢人避惠帝諱,“盈”之字曰“滿”,此當改而不改也。

     《孟子》:“有為神農之言”注:“史遷所謂農家者流也。

    ”仁山金氏曰:“太史公《六家同異》無農家,班固《藝文志》分九流,始有農家者流。

    《集注》偶誤,未及改,” 楊用修言:“朱子《周易本義》引《韓非子“‘參之以比物,伍之以合虛’,誤以‘合虛’為‘合參’。

    原其故,乃自《荀子》注中引來,不自《韓非子》采出也。

    ”按伍所以合參,安得謂之合虛?乃今《韓非子》本誤。

     ○姓氏之誤《毅梁傳》隐九年:“天王使南季來聘,南,氏姓也;季,字也。

    ”南非姓,“姓”字衍文。

    桓二年:“及其大夫孔父。

    孔氏,父字溢也。

    ”父非溢,“溢”字衍文。

     《詩·白華》箋:“褒姒,褒人所人之女。

    姒,其字也。

    ”“字”當作“姓”,此康成之誤。

    孔氏曰:“褒國,拟姓,言拟其字者,婦人因姓為字也。

    ”乃是曲為之解耳。

     朱子注《論語》、《孟子》,如大公姜姓呂氏,名尚,其别姓氏甚明。

    至子夏,孔子弟子,姓蔔名商,子禽姓陳名亢,子貢姓端木名賜,子文姓門名毅放菟之類,皆以氏為姓。

    齊宣王姓田氏,名辟疆,則并姓氏而為一矣,豈承昔人之誤而未之正與? ○左傳注隐五年,“使曼伯與子元潛軍軍其後”。

    按子元疑即曆公之字。

    昭十一年,申無字之言曰:“鄭莊公城棟而置子元焉,使昭公不立。

    ”杜以為别是一人,厲公因之以殺曼伯而取棟,非也,蓋莊公在時即以棟為子元之邑,如重耳之蒲,夷吾之屈,故厲公于出奔之後取之特易,而曼伯則為昭公守栎者也。

    九年,公子突請為三覆以敗戎。

    桓五年,子元請為二拒以敗王師。

    固即厲公一人,而或稱名,或稱字耳。

    合三事觀之,可以知厲公之才略,而又資之以虔邑,能無篡國乎!十一年,“立桓公而讨窮氏,有死者”。

     言非有名位之人,蓋微者爾,如司馬昭族成濟之類。

    解曰:“欲以弑君之罪加寫氏,而複不能正法誅之。

    ”非也。

     桓二年,“孔父嘉為司馬。

    ”杜氏以孔父名而嘉字,非也,孔父字而嘉其名。

    按《家語·本姓篇》曰:“宋公熙生弗父何,何生宋父周。

    周生世子勝,勝生正考父,考父生孔父嘉,其後以孔為氏。

    ”然則仲尼氏孔,正以王父之字。

    而楚成嘉、鄭公子嘉皆字子孔,亦其證也。

     鄭康成注《士喪禮》曰:“某甫字也,若言山甫、孔甫。

    ”是亦以孔父為字。

    劉原父以為己名其君于上,則不得字其臣于下。

    竊意春秋諸侯卒必書名,而大夫則命卿稱字,無生卒之别。

    字。

    ”亦未嘗以名字為尊卑之分。

    桓十一年,鄭伯寤生卒。

    葬鄭莊上。

    宋人執鄭祭仲。

    十七年,蔡侯封人卒,蔡季自陳歸于蔡。

    名其君于上,字其臣于下也。

    昭二十二年,劉子單子以王猛居于皇,劉子單子以王猛人于三城。

    二十三年,尹氏立王子朝。

    二十六年,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

    爵其臣于上,名其君于下也。

    然則孔父當亦其字,而學者之疑可以渙然釋矣。

    君之名,變也;命卿之書字,常也;重王命亦所以尊君也。

     “其弟以千畝之戰生”。

    解曰:“西河介休縣南有地名千畝。

    ”非也。

    穆侯時,晉境不得至介休。

    按《史記·趙世家衆“周宣王代戎,及千畝戰。

    ”《正義》曰:“《括地志》雲:千畝原在晉州嶽陽縣北九十裡。

    ” 五年,“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解曰:“王師敗,不書,不以告。

    ”非也。

    王師敗,不書,不可書也,為尊者諱。

     六年,“不以國”。

    解曰:“國君之子不自以本國為名。

    ”焉有君之子而自名其國者乎?謂以列國為名,若定公名宋,哀公名蔣。

     八年,“楚人上左,君必左,無與王遇”。

    解曰:“君,楚君也。

    ”愚謂君謂随侯,王謂楚王。

    兩軍相對,随之左當楚之右,言楚師左堅右暇,君當在左以攻楚之右師。

     十三年,“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

    解曰:“或稱人,或稱師,史異辭也。

    ”愚謂燕獨稱人,其君不在師。

     莊十二年,“蕭叔大心”。

    解曰:“叔蕭,大夫名。

    ”按大心當是其名,而叔其字,亦非蕭大夫也。

    二十三年,“蕭叔朝公”。

    解曰:“蕭,附庸國。

    叔,名。

    ”按《唐書·宰相世系表》雲:“宋戴公生子衍,字樂父。

    裔孫大心,平南宮長萬有功,封于蕭,以為附庸,今徐州蕭縣是也。

    其後楚滅蕭。

    ” 十四年,“莊公之子猶有八人”。

    解:“莊公子,傳惟見四人:‘于忽、子、子儀并死,獨厲公在。

    八人名字記傳無聞。

    ”按猶有八人者,除此四人之外,尚有八人見在也。

    桓十四年,鄭伯使其弟語來盟,傳稱其字曰“子人”,亦其一也。

     二十二年,“山嶽則配天”。

    解曰:“得太嶽之權,則有配天之大功。

    ”非也,《詩》曰:“崧高維嶽,駿極于天。

    ”言天之高大,惟山嶽足以配之。

    二十五年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惟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有食之,于是乎用市于社,伐鼓于朝。

    周之六月,夏之四月,所謂正月之朔也。

    然則此其常也,而曰非常者何?蓋不鼓于朝而鼓于社,不用市而用牲,此所以謂之非常禮也。

    杜氏不得其說,而曰以長曆推之,是年失閏。

    辛未實七月朔,非六月也。

    此則咎在司曆,不當責其伐鼓矣。

    又按。

    “唯正月之朔”以下乃昭十七年季平子之言,今載于此,或恐有誤。

     信四年,“昭王南征而不複,寡人是問”。

    解曰:“不知其故而問之。

    ”非也,蓋齊侯以為楚罪而間之,然昭王五十一年南征不複,至今惠王二十一年,計三百四十七年,此則孔文舉所謂丁零盜蘇武牛羊,可并案者也。

     五年,“太伯不從”。

    不從者謂太伯不在太王之側爾。

    《史記》述此文曰:“太伯虞仲,太王之子也,太伯之去,是以不嗣。

    ”以亡去為不從,其義甚明。

    杜氏誤以不從父命為解,而後儒遂傅合《魯頌》之文,謂太王有翦商之志,太伯不從,此與秦桧之言“莫須有”者何以異哉! 六年,“圍新密,鄭所以不時城也”。

    實密,而經雲新城,故傳釋之,以為鄭懼齊而新築城,因謂之新城也。

    解曰:“鄭以非時興土功,故齊桓聲其罪以告諸侯。

    ”夫罪孰大于逃盟者?而但責其非時興土功,不亦細乎?且上文固日“以其逃首止之盟故也”,則不煩添此一節矣。

     十五年,“涉河,侯車敗”。

    解曰:“秦伯之軍涉河,則晉侯車敗。

    ”非也。

    秦師及韓、晉尚未出,何得言晉侯車敗?當是秦伯之車敗,故穆公以為不祥而潔之耳。

    此二句乃事實,非蔔人之言。

    若下文所雲“不敗何待”,則謂晉敗。

    古人用字自不相蒙。

     “三敗及韓”,當依《正義》引劉炫之說,是秦伯之車三敗。

     及韓在涉河之後,此韓在河東,故曰:“寇深矣。

    ”《史記》正義引《括地志》雲:“韓原在同州韓城縣西南。

    ”非也。

    杜氏解但雲“韓,晉地”,卻有斟酌。

     十八年,“狄師還”。

    解曰:“邢留距衛。

    ”非也。

    狄強而邢弱,邢從于狄而伐者也。

    言狄師還,則邢可知矣。

    其下年,“衛人伐邢”,蓋憚狄之強,不敢伐,而獨用師于邢也。

    解曰:“邢不速退,所以獨見伐。

    ”亦非。

     二十二年,“大司馬固谏曰”。

    解曰:“大司馬固,莊公之孫公孫固也。

    ”非也。

    大司馬即司馬子